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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变形观测规范

2021-05-06 8页 doc 556KB 8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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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变形观测规范PAGE/NUMPAGESJGJT8-97建筑变形测量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程SpecificationsforBuildingDeformationMeasurementsJGJ/T8-97 主编单位:建设部综合勘查研究设计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8年6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程》的通知建标[1997]308号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科(84)153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主编的《建筑变形测量规程》,业经审查,现批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编号...
建筑物变形观测规范
PAGE/NUMPAGESJGJT8-97建筑变形测量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程SpecificationsforBuildingDeformationMeasurementsJGJ/T8-97 主编单位:建设部综合勘查研究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8年6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程》的通知建标[1997]308号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科(84)153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主编的《建筑变形测量规程》,业经审查,现批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编号JGJ/T8-97,自1998年6月1日起施行。本规程由建设部勘察与岩土工程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负责归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主编单位负责,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7年11月14日1总则1.0.1为了在建筑变形测量中,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定本规程。1.0.2本规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包括构筑物)的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及其场地的各种沉降(包括上升)测量和位移测量。1.0.3确定测量精度所依据的变形允许值和变形测量所用仪器的检验项目、及维护要求,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2一般规定2.0.1建筑变形测量应能确切反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场地的实际变形程度或变形趋势,并以此作为确定作业方法和检验成果质量的基本要求。2.0.2测量工作开始前,应根据变形类型、测量目的、任务要求以及测区条件进行施测设计。重大工程或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项目,尚应进行监测网的优化设计。施测方案应经实地勘选、多方案精度估算和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后择优选取。2.0.3变形测量的实施,应符合下列程序与要求∶1应按测定沉降或位移的要求,分别选定测量点,埋设相应的标石标志,建立高程网或平面网,亦可建立三维网。高程测量宜采用测区原有高程系统,平面测量可采用独立坐标系统。2应按确定的观测周期与总次数,对监测网进行观测。新建的大型和重要建筑,应从其施工开始进行系统的观测,直至变形达到规定的稳定程度为止。3对各周期的观测成果应及时处理,并应选取与实际变形情况接近或一致的参考系进行平差计算和精度评定。对重要的监测成果,应进行变形分析,并对变形趋势作出预报。2.0.4变形测量点可分为控制点和观测点(变形点)。控制点包括基准点、工作基点以及联系点、检核点、定向点等工作点。各种测量点的选设及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1基准点应选设在变形影响范围以外便于长期保存的稳定位置。使用时,应作稳定性检查或检验,并应以稳定或相对稳定的点作为测定变形的参考点。2工作基点应选设在靠近观测目标且便于联测观测点的稳定或相对稳定位置。测定总体变形的工作基点,当按两个层次布网观测时,使用前应利用基准点或检核点对其进行稳定性检测。测定区段变形的工作基点可直接用作起算点。3当基准点与工作基点之间需要进行连接时应布设联系点,选设其点位时应顾及连接的构形,位置所在处应相对稳定。4对需要单独进行稳定性检查的工作基点或基准点应布设检核点,其点位应根据使用的检核方法成组地选设在稳定位置处。5对需要定向的工作基点或基准点应布设定向点,并应选择稳定且符合照准要求的点位作为定向点。6观测点应选设在变形体上能反映变形特征的位置,可从工作基点或邻近的基准点和其他工作点对其进行观测。注:1总体变形系指观测目标均为动点的变形,包括地基与基础的绝对变形与相对变形;2区段变形系指观测目标具有相对定点的变形,包括独立的局部地基变形、建筑物整体变形和结构段变形等。2.0.5建筑变形测量的等级划分及其精度要求应符合表2.0.5的规定。2.0.6对一个实际工程,变形测量的精度等级应先根据各类建(构)筑物的变形允许值按本规程第3、4章的规定进行估算,然后按以下原则确定∶1当仅给定单一变形允许值时,应按所估算的观测点精度选择相应的精度等级:2当给定多个同类型变形允许值时,应分别估算观测点精度,并应根据其中最高精度选择相应的精度等级;3当估算出的观测点精度低于本规程表2.0.5中三级精度的要求时,宜采用三级精度;4对于未规定或难以规定变形允许值的观测项目,可根据设计、施工的原则要求,参考同类或类似项目的经验,对照表2.0.5的规定,选取适宜的精度等级。2.0.7变形测量的观测周期应符合下列要求:1对于单一层次布网,观测点与控制点应按变形观测周期进行观测;对于两个层次布网,观测点及联测的控制点应按变形观测周期进行观测,控制网部分可按复测周期进行观测。2变形观测周期应以能系统反映所测变形的变化过程且不遗漏其变化时刻为原则,根据单位时间内变形量的大小及外界因素影响确定。当观测中发现变形异常时,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3控制网复测周期应根据测量目的和点位的稳定情况确定,一般宜每半年复测一次。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应适当缩短观测时间间隔,点位稳定后可适当延长观测时间间隔。当复测成果或检测成果出现异常,或测区受到如地震、洪水、爆破等外界因素影响时,应及时进行复测。4变形测量的首次(即零周期)观测应适当增加观测量,以提高初始值的可靠性。5不同周期观测时,宜采用相同的观测网形和观测方法,并使用相同类型的测量仪器。对于特级和一级变形观测,还宜固定观测人员、选择最佳观测时段、在基本相同的环境和条件下观测。2.0.8建筑变形测量,除使用本规程规定的各种方法外,亦可采用能满足本规程规定精度要求的其他方法。3高程控制3.1网点布设3.1.1高程控制网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1对于建筑物较少的测区,宜将控制点连同观测点按单一层次布设;对于建筑物较多且分散的大测区,宜按两个层次布网,即由控制点组成控制网、观测点与所联测的控制点组成扩展网。2控制网应布设为闭合环、结点网或附合高程路线。扩展网亦应布设为闭合或附合高程路线。3每一测区的水准基点不应少于3个;对于小测区,当确认点位稳定可靠时可少于3个,但连同工作基点不得少于3个。水准基点的标石,应埋设在基岩层或原状土层中。在建筑区内,点位与邻近建筑物的距离应大于建筑物基础最大宽度的2倍,其标石埋深应大于邻近建筑物基础的深度。在建筑物内部的点位,其标石埋深应大于地基土压缩层的深度。4工作基点与联系点布设的位置应视构网需要确定。作为工作基点的水准点位置与邻近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建筑物基础深度的1.5~2.0倍。工作基点与联系点也可在稳定的永久性建筑物墙体或基础上设置。5各类水准点应避开交通干道、地下管线、仓库堆栈、水源地、河岸、松软填土、滑坡地段、机器振动区以及其他能使标石、标志易遭腐蚀和破坏的地点。3.1.2高程控制点标石的选型及埋设应符合下列要求:1水准基点的标石,可根据点位所在处的不同地质条件选埋岩层水准基点标石、深埋双金属管水准基点标石、深埋钢管水准基点标石或混凝土基本水准标石。2工作基点的标石,可按点位的不同要求选埋浅埋钢管水准标石、混凝土普通水准标石或墙脚、墙上水准标志等。3高程控制点标石的型式,可按本规程附录A执行。特殊土地区与有特殊要求的标石规格及埋设,应另行设计。标石、标志埋设后,应达到稳定后方可开始观测。稳定期应根据观测要求与地质条件确定,不宜少于15d。3.1.3对于应用液体静力水准测量方法测定的水准点与观测点,其点位的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水准点和观测点应设在同一高程面上,各点间高差最大不应超过±1cm。当部分点位受现场条件限制不能满足这一要求时,应设置上下高程不同但上下位置垂直对应的常差点,以传递高程。2观测标志的型式及其埋设,应根据采用的液体静力水准仪的型号、结构、读数方式以及现场条件确定。标志的规格尺寸设计,应符合置放式、悬挂式或固定式仪器安置的要求。3高程控制3.1网点布设3.1.1高程控制网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1对于建筑物较少的测区,宜将控制点连同观测点按单一层次布设;对于建筑物较多且分散的大测区,宜按两个层次布网,即由控制点组成控制网、观测点与所联测的控制点组成扩展网。2控制网应布设为闭合环、结点网或附合高程路线。扩展网亦应布设为闭合或附合高程路线。3每一测区的水准基点不应少于3个;对于小测区,当确认点位稳定可靠时可少于3个,但连同工作基点不得少于3个。水准基点的标石,应埋设在基岩层或原状土层中。在建筑区内,点位与邻近建筑物的距离应大于建筑物基础最大宽度的2倍,其标石埋深应大于邻近建筑物基础的深度。在建筑物内部的点位,其标石埋深应大于地基土压缩层的深度。4工作基点与联系点布设的位置应视构网需要确定。作为工作基点的水准点位置与邻近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建筑物基础深度的1.5~2.0倍。工作基点与联系点也可在稳定的永久性建筑物墙体或基础上设置。5各类水准点应避开交通干道、地下管线、仓库堆栈、水源地、河岸、松软填土、滑坡地段、机器振动区以及其他能使标石、标志易遭腐蚀和破坏的地点。3.1.2高程控制点标石的选型及埋设应符合下列要求:1水准基点的标石,可根据点位所在处的不同地质条件选埋岩层水准基点标石、深埋双金属管水准基点标石、深埋钢管水准基点标石或混凝土基本水准标石。2工作基点的标石,可按点位的不同要求选埋浅埋钢管水准标石、混凝土普通水准标石或墙脚、墙上水准标志等。3高程控制点标石的型式,可按本规程附录A执行。特殊土地区与有特殊要求的标石规格及埋设,应另行设计。标石、标志埋设后,应达到稳定后方可开始观测。稳定期应根据观测要求与地质条件确定,不宜少于15d。3.1.3对于应用液体静力水准测量方法测定的水准点与观测点,其点位的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水准点和观测点应设在同一高程面上,各点间高差最大不应超过±1cm。当部分点位受现场条件限制不能满足这一要求时,应设置上下高程不同但上下位置垂直对应的常差点,以传递高程。2观测标志的型式及其埋设,应根据采用的液体静力水准仪的型号、结构、读数方式以及现场条件确定。标志的规格尺寸设计,应符合置放式、悬挂式或固定式仪器安置的要求。3.2主要技术要求3.2.1最终沉降量的观测中误差应按下列规定确定∶1绝对沉降(如沉降量、平均沉降量等)的观测中误差,对于特高精度要求的工程可按地基条件,结合经验与分析具体确定;对于其他精度要求的工程,可按低、中、高压缩性地基土的类别,分别选±0.5mm、±1.0mm、±2.5mm。2相对沉降(如沉降差、基础倾斜、局部倾斜等)、局部地基沉降(如基坑回弹、地基土分层沉降等)以及膨胀土地基变形等的观测中误差,均不应超过其变形允许值的1/20。3建筑物整体性变形(如工程设施的整体垂直挠曲等)的观测中误差,不应超过允许垂直偏差的1/10。4结构段变形(如平置构件挠度等)的观测中误差,不应超过变形允许值的1/6。5对于科研项目变形量的观测中误差,可视所需提高观测精度的程度,将上列各项观测中误差乘以1/5~1/2系数后采用。3.2.2高程测量的精度等级,应以本规程第3.2.1条确定的最终沉降量观测中误差按(3.2.2-1)或(3.2.2-2)式估算单位权中误差μ、求出观测点测站高差中误差后,根据本规程第2.0.6条的规定选择: 3.2.3高程控制测量宜采用几何水准测量方法。当不便使用几何水准测量或需要进行自动观测时,可采用液体静力水准测量方法。当测量点间的高差较大且精度要求低时,亦可采用短视线三角高程测量方法。3.3几何水准测量3.3.1各等级几何水准观测的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要求:1对特级、一级沉降观测,应使用DSZ05或DS05型水准仪、因瓦合金标尺,按光学测微法观测;对二级沉降观测,应使用DS1或DS05型水准仪、因瓦合金标尺,按光学测微法观测;对三级沉降观测,可使用DS3型仪器、区格式木质标尺,按中丝读数法观测,亦可使用DS1、DS05型仪器、因瓦合金标尺,按光学测微法观测。光学测微法和中丝读数法的每测站观测顺序和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水准测量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2各等级观测中,每周期的观测线路数r,可根据所选等级精度和使用的仪器类型,按下式估算并作调整后确定:3各等级水准观测的视线长度、前后视距差、视线高度,应符合表3.3.1-1的规定。4各等级水准观测的限差应符合表3.3.1-2的规定。3.2.2使用的水准仪、水准标尺,项目开始前应进行检验,项目进行中也应定期检验。检验后应符合下列要求:1i角对用于特级水准观测的仪器不得大于10",对用于一、二级水准观测的仪器不得大于15",对用于三级水准观测的仪器不得大于20"。补偿式自动安平水准仪的补偿误差△a绝对值不得大于0.2"。2水准标尺分划线的分米分划线误差和米分划间隔真长与名义长度之差,对线条式因瓦合金标尺不应大于0.1mm,对区格式木质标尺不应大于0.5mm。3.3.3各周期水准观测作业,除应符合本规程第2.0.7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在标尺分划线呈像清晰和稳定的条件下进行观测。不得在日出后或日出前约半小时、太阳中天前后、风力大于四级、气温突变时以及标尺分划线的呈像跳动而难以照准时进行观测。晴天观测时,应用测伞为仪器遮蔽阳光。2作业中应经常对水准仪及水准标尺的水准器和i角进行检查。当发现观测成果出现异常情况并认为与仪器有关时,应及时进行检验与校正。3每测段往测与返测的测站数均应为偶数,否则应加入标尺零点差改正。由往测转向返测时,两标尺应互换位置,并应重新整置仪器。在同一测站上观测时,不得两次调焦。转动仪器的倾斜螺旋和测微鼓时,其最后旋转方向,均应为旋进。4对各周期观测过程中发现的点位变动迹象、地质地貌异常、附近建筑物基础和墙体裂缝等情况,应做好,并画出草图。3.3.4观测成果的重测与取舍,应符合下列要求:1凡超出本规程表3.3.1-2规定限差的成果,均应进行重测。2测站观测限差超限,应立即重测;当迁站后发现超限时,应从水准点开始重测。3测段往返测高差不符值超限,应先就可靠程度较小的往测或返测进行整测段重测。若重测高差与同方向原测高差的较差未超限,且其中数与另一单程原测高差的不符值亦未超限时,则取此中数作为该单程的高差结果;若同向超限,而与另一单程高差未超限,则取用重测结果;若重测高差或同方向两高差中数与另一单程高差的较差超出限差时,则须重测另一单程。当出现同向不超限而异向超限的分群现象时,应进行具体分析,并选择有利观测时间或缩短视距再进行重测,直至符合限差要求为止。4单程双测站所测高差较差超限时,可只重测一个单线,并与原测结果中符合限差的一个单线取中数采用;若重测结果与原测结果均符合限差时,则取三次结果的中数;当重测结果与原测两个单线结果均超限时,则须再重测一个单线。5附合路线或环线闭合差超限时,应先就路线上可靠程度较小的某些测段进行重测,当重测后仍不符合限差时,则应重测该路线上的其余有关测段。6在已测路线上,检测已测测段高差之差超限时,应按规定的观测方法继续往前检测,以确定稳固可靠的已测点作为联测点。3.4液体静力水准测量3.4.1各等级静力水准观测技术要求,应符合表3.4.1的规定:3.4.2测量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1观测前向连通管内充水时,不得将空气带入,可采用自然压力排气充水法或人工排气充水法进行充水。2连通管应平放在地面上,当通过障碍物时,应防止连通管在垂直方向出现Ω形而形成滞气“死角”。连通管任何一段的高度都应低于蓄水罐底部,但最低不宜低于20cm。3观测时间应选在气温最稳定的时段,观测读数应在液体完全呈静态下进行。4测站上安置仪器的接触面应清洁、无灰尘杂物。仪器对中误差不应大于2mm,倾斜度不应大于10'。使用固定式仪器时,应有校验安装面的装置,校验误差不应大于±0.05mm。5宜采用两台仪器对向观测。条件不具备时,亦可采用一台仪器往返观测。每次观测,可取2~3个读数的中数作为一次观测值。读数较差限值,视读数设备精度而定,一般为0.02~0.04mm。4平面控制4.1网点布设4.1.1平面控制网点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1对于建筑物地基基础及场地的位移观测,宜按两个层次布设,即由控制点组成控制网、由观测点及所联测的控制点组成扩展网;对于单个建筑物上部或构件的位移观测,可将控制点连同观测点按单一层次布设。2控制网可采用测角网、测边网、边角网或导线网;扩展网和单一层次布网可采用角交会、边交会、边角交会、基准线或附合导线等形式。各种布网均应考虑网形强度,长短边不宜悬殊过大。3基准点(包括控制网的基线端点、单独设置的基准点)、工作基点(包括控制网中的工作基点、基准线端点、导线端点、交会法的测站点等)以及联系点、检核点和定向点,应根据不同布网方式与构形,按本规程第2.0.4条的规定进行选设。每一测区的基准点不应少于2个,每一测区的工作基点亦不应少于2个。4.1.2平面控制点标志的型式及埋设应符合下列要求:1对特级、一级、二级及有需要的三级位移观测的控制点,应建造观测墩或埋设专门观测标石,并应根据使用仪器和照准标志的类型,顾及观测精度要求,配备强制对中装置。强制对中装置的对中误差最大不应超过±0.1mm。2照准标志应具有明显的几何中心或轴线,并应符合图像反差大、图案对称、相位差小和本身不变形等要求。根据点位不同情况可选用重力平衡球式标、旋入式杆状标、直插式觇牌、屋顶标和墙上标等型式的标志。观测墩及重力平衡球式照准标志的型式,可按本规程附录B执行。3对用作基准点的深埋式标志、兼作高程控制的标石和标志以及特殊土地区或有特殊要求的标石、标志及其埋设应另行设计。4平面控制4.1网点布设4.1.1平面控制网点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1对于建筑物地基基础及场地的位移观测,宜按两个层次布设,即由控制点组成控制网、由观测点及所联测的控制点组成扩展网;对于单个建筑物上部或构件的位移观测,可将控制点连同观测点按单一层次布设。2控制网可采用测角网、测边网、边角网或导线网;扩展网和单一层次布网可采用角交会、边交会、边角交会、基准线或附合导线等形式。各种布网均应考虑网形强度,长短边不宜悬殊过大。3基准点(包括控制网的基线端点、单独设置的基准点)、工作基点(包括控制网中的工作基点、基准线端点、导线端点、交会法的测站点等)以及联系点、检核点和定向点,应根据不同布网方式与构形,按本规程第2.0.4条的规定进行选设。每一测区的基准点不应少于2个,每一测区的工作基点亦不应少于2个。4.1.2平面控制点标志的型式及埋设应符合下列要求:1对特级、一级、二级及有需要的三级位移观测的控制点,应建造观测墩或埋设专门观测标石,并应根据使用仪器和照准标志的类型,顾及观测精度要求,配备强制对中装置。强制对中装置的对中误差最大不应超过±0.1mm。2照准标志应具有明显的几何中心或轴线,并应符合图像反差大、图案对称、相位差小和本身不变形等要求。根据点位不同情况可选用重力平衡球式标、旋入式杆状标、直插式觇牌、屋顶标和墙上标等型式的标志。观测墩及重力平衡球式照准标志的型式,可按本规程附录B执行。3对用作基准点的深埋式标志、兼作高程控制的标石和标志以及特殊土地区或有特殊要求的标石、标志及其埋设应另行设计。4.2主要技术要求4.2.1最终位移量的观测中误差应按下列规定确定:1绝对位移(如建筑物基础水平位移、滑坡位移等)通常难以给定位移允许值,可按本规程第2.0.6条有关规定直接由表2.0.5选取精度等级。2相对位移(如基础的位移差、转动挠曲等)、局部地基位移(如受基础施工影响的位移、挡土设施位移等)的观测中误差,均不应超过其变形允许值分量的1/20(分量值按变形允许值的1/2倍采用,下同)。3建筑物整体性变形(如建筑物的顶部水平位移、全高垂直度偏差、工程设施水平轴线偏差等)的观测中误差,不应超过其变形允许值分量的1/10。4结构段变形(如高层建筑层间相对位移、竖直构件的挠度、垂直偏差等)的观测中误差,不应超过其变形允许值分量的1/6。5对于科研项目的变形量观测中误差,可视所需提高观测精度的程度,将上列各项观测中误差乘以1/5~1/2系数后采用。4.2.2平面控制测量的精度等级,应以本规程第4.2.1条确定的最终位移量观测中误差按(4.2.2-1)或(4.2.2-2)式估算单位权中误差μ、求出观测点坐标中误差后,根据本规程第2.0.6条的规定选择:4.2.3平面控制网的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1测角网、测边网或边角网的最弱边边长中误差,不应大于所选等级的观测点坐标中误差。2工作基点相对于邻近基准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相应等级的观测点点位中误差(点位中误差约定为坐标中误差的2倍,下同)。3导线网和单一导线的最弱点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所选等级的观测点点位中误差。4基准线法的偏差值测定中误差,不应大于所选等级的观测点坐标中误差。5为测定区段变形独立布设的测站点、基准线端点等,可不考虑其点位误差。4.2.4平面控制网的技术要求除特级控制网和其他大型、复杂控制网应经专门设计确定外,对一般工程的一、二、三级控制网,可按下列规定执行∶1测角控制网的技术要求可按表4.2.4-1的规定采用。2测边控制网技术要求可按表4.2.4-2的规定采用。3导线测量技术要求可按表4.2.4-3的规定采用。4.3水平角测量4.3.1各等级水平角观测的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要求:1对特级、一级位移观测,应使用DJ1型经纬仪;对二级、三级位移观测,可使用DJ1型或DJ2型经纬仪。当精度要求较低时也可使用DJ6型经纬仪。2水平角观测宜采用方向观测法,当方向数不多于3个时,可不归零;特级、一级网点亦可采用全组合测角法。导线测量中,当导线点上只有两个方向时,应按左、右角观测;当导线点上多于两个方向时,应按方向法观测。方向观测法与全组合测角法的操作程序,应按国家现行三角测量和精密导线测量规范的规定执行。3水平角观测的测回数,应按要求的测角精度、使用的仪器类型及观测条件确定。亦可按下列经验公式估算:在将(4.3.1-1)、(4.3.1-2)式估算结果凑整取值时,对方向观测法与全组合测角法应顾及光学经纬仪观测度盘位置编制要求;对导线观测应取偶数,当估算后n<2时,应按2测回观测。4方向观测法的限差应符合表4.3.1-1的规定。5采用DJ1型仪器按全组合测角法观测的限差应符合表4.3.1-1的规定。6测角网的三角形最大闭合差,不应大于2mβ;导线测量每测站左、右角闭合差,不应大于2mβ;导线的方位角闭合差,不应大于2mβ(n为测站数)。4.3.2各等级水平角观测作业,除应符合本规程第2.0.7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使用的经纬仪,项目开始前应进行检验,项目进行中也应定期检验。2观测应在通视良好、呈像清晰稳定时进行。晴天的日出、日落和中午前后不宜观测。作业中仪器不得受阳光直接照射,气泡居中如超过一格,应在测回间重新整置仪器。当视线过于靠近吸热放热强烈的地形地物时,应选择阴天或有风但不影响仪器的稳定的时间进行观测。当需削减时间性水平折光影响时,应按不同时间段观测。3控制网观测宜采用双照准法,在半测回中每个方向连续照准两次,并各读数一次。每站观测中,应避免二次调焦,当观测方向的边长悬殊较大、有关方向应调焦时,宜采用正倒镜同时观测法,此时可不考虑两倍视准误差2C变动范围。对于大倾斜方向的观测,应严格控制水平气泡偏移,当垂直角超过3°时,应进行仪器竖轴倾斜改正。4观测成果超出限差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重测:1)当2C互差或各测回互差超限时,应重测超限方向,并联测零方向;2)当归零差或零方向的2C互差超限时,应重测该测回;3)在方向观测法一测回中,当重测方向数超过所测方向总数的1/3时,应重测该测回;4)在一个测站上,采用方向观测法,当基本测回重测的方向测回数超过全部方向测回总数的1/3时,应重测该测站的全部方向;采用全组合测角法,当重测的测回数超过全部基本测回数的1/3时,应重测该测站;5)基本测回成果和重测成果均应记入手簿。重测与基本测回结果不取中数,每一测回只取用一个符号限差的结果;6)全组合测角法,当直接角与间接角互差超限时,在满足本款4)项要求,即不超过全部基本测回数1/3的前提下,可重测单角;7)当三角形闭合差超限而重测时,应进行认真分析,选择有关测站重测。4.4距离测量4.4.1电磁波测距仪测量距离的技术要求,除特级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边长须专门设计确定外,对一、二、三级位移观测的边长测量,可按表4.4.1的规定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根据具体情况,测距边除按往返观测外,亦可采用不同时段观测代替往返观测。2往返测或时间段较差,应将斜距化算到同一水平面上方可进行比较。3测距时使用的温度计和气压计,应同测距仪检定时使用的一致。4气象数据应在每边观测始末的两端进行测定,取用两端的平均值。所测气象元素的互差,温度不应超过1℃,气压不应超过3mmHg。5测距边两端点的高差,对一、二级边可采用三级水准测量测定,对三级边可采用三角高程法测定。6测距边归算到水平距离时,应在观测的斜距中加入气象、加常数、乘常数(必要时顾及周期误差)改正后,化算至测距仪与反光镜的平均高程面上。4.4.2电磁波测距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1使用的测距仪,项目开始前应进行检验,项目进行中应定期检验。2测距应在呈像清晰、气象条件稳定时进行。阴天、有微风时可全天观测。晴天最佳观测时间为日出后1h左右和日落前1h左右。雷雨前后、大雾、大风、雨、雪天和大气透明度很差时,不应进行观测。晴天作业时应对测距仪和反光镜打伞遮阳,严禁将仪器照准头对准太阳,不宜顺、逆光观测。3测线离地面或障碍物宜在1.3m以上,测站不应设在电磁场影响范围之内。在测站上,因基座倾斜引起的偏差应加入置平改正。4当一测回中读数较差超限时,应重测整测回。当测回间较差超限时,可重测2个测回,然后去掉一大一小取平均。如重测后测回差仍超限,应重测该测距边的所有测回。当往返测或不同时段较差超限时,应分析原因,重测单方向的距离。如重测后仍超限,应重测往、返两方向或不同时段的距离。4.4.3丈量距离的技术要求,除特级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边长须专门设计确定外,对一、二、三级位移观测的边长丈量,可按表4.4.3的规定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因瓦尺、钢尺在使用前应进行检定。丈量二级边长的钢尺,检定精度不应低于尺长的1:200000;丈量三级边长的钢尺,检定精度不应低于尺长的1:100000。2各等级边长测量应采用往返悬空丈量方法。使用的垂锤、弹簧秤和温度计,均应进行检定。丈量时,引张拉力重量应与检定时相同。3自然条件对丈量精度有较大影响(如下雨、尺的横向有二级以上风,作业时温度超过检定膨胀系数温度范围等)时不应进行丈量。4网的起算边或基线宜选成尺长的整倍数。用零尺段时,应改变拉力或进行拉力改正。5安置轴杆架或引张架时应使用经纬仪定线。尺段高差可采用水准仪中丝法往返测或单程双测站观测。所测温度应接近尺温。6丈量结果应加入尺长、温度、倾斜改正,因瓦尺还应加入悬链线不对称、分划尺倾斜等改正5降观测5.1建筑物沉降观测5.1.1建筑物沉降观测应测定建筑物地基的沉降量、沉降差及沉降速度并计算基础倾斜、局部倾斜、相对弯曲及构件倾斜。5.1.2沉降观测点的布置,应以能全面反映建筑物地基变形特征并结合地质情况及建筑结构特点确定。点位宜选设在下列位置:1建筑物的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15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2高低层建筑物、新旧建筑物、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3建筑物裂缝和沉降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外、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及填挖方分界处。4宽度大于等于15m或小于15m而地质复杂以及膨胀土地区的建筑物,在承重内隔墙中部设内墙点,在室内地面中心及四周设地面点。5邻近堆置重物处、受振动有显著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浜(沟)处。6框架结构建筑物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轴线设点。7片筏基础、箱形基础底板或接近基础的结构部分之四角处及其中部位置。8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备基础的四角、基础型式或埋深改变处以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9电视塔、烟囱、水塔、油罐、炼油塔、高炉等高耸建筑物,沿周边在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布点,点数不少于4个。5.1.3沉降观测的标志,可根据不同的建筑结构类型和建筑,采用墙(柱)标志、基础标志和隐蔽式标志(用于宾馆等高级建筑物)等型式。各类标志的立尺部位应加工成半球形或有明显的突出点,并涂上防腐剂。标志的埋设位置应避开如雨水管、窗台线、暖气片、暖水管、电气开关等有碍设标与观测的障碍物,并应视立尺需要离开墙(柱)面和地面一定距离。隐蔽式沉降观测点标志的型式,可按本规程附录C次表C.0.1条规定执行。5.1.4沉降观测点的施测精度,应按本规程第3.2.2条的有关规定确定。未包括在水准线路上的观测点,应以所选定的测站高差中误差作为精度要求施测。5.1.5沉降观测的周期和观测时间,可按下列要求并结合具体情况确定。1建筑物施工阶段的观测,应随施工进度及时进行。一般建筑,可在基础完工后或地下室砌完后开始观测,大型、高层建筑,可在基础垫层或基础底部完成后开始观测。观测次数与间隔时间应视地基与加荷情况而定。民用建筑可每加高1~5层观测一次;工业建筑可按不同施工阶段(如回填基坑、安装柱子和屋架、砌筑墙体、设备安装等)分别进行观测。如建筑物均匀增高,应至少在增加荷载的25%、50%、75%和100%时各测一次。施工过程中如暂时停工,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各观测一次。停工期间,可每隔2~3个月观测一次。2建筑物使用阶段的观测次数,应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度大小而定。除有特殊要求者外,一般情况下,可在第一年观测3~4次,第二年观测2~3次,第三年后每年1次,直至稳定为止。观测期限一般不少于如下规定:砂土地基2年,膨胀土地基3年,粘土地基5年,软土地基10年。3在观测过程中,如有基础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减、基础四周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等情况,均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当建筑物突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裂缝时,应立即进行逐日或几天一次的连续观测。4沉降是否进入稳定阶段,应由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判定。对重点观测和科研观测工程,若最后三个周期观测中每周期沉降量不大于2倍测量中误差可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一般观测工程,若沉降速度小于0.01~0.04mm/d,可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具体取值宜根据各地区地基土的压缩性确定。5.1.6沉降观测点的观测方法和技术要求,除按本规程第3.3.3.4节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对二级、三级观测点,除建筑物转角点、交接点、分界点等主要变形特征点外,可允许使用间视法进行观测,但视线长度不得大于相应等级规定的长度。2观测时,仪器应避免安置在有空压机、搅拌机、卷扬机等振动影响的范围内,塔式起重机等施工机械附近也不宜设站。3每次观测应记载施工进度、增加荷载量、仓库进货吨位、建筑物倾斜裂缝等各种影响沉降变化和异常的情况。5.1.7每周期观测后,应及时对观测资料进行整理,计算观测点的沉降量、沉降差以及本周期平均沉降量和沉降速度。如需要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变形特征值:1基础倾斜a:a=(si-sj)/L(5.1.7-1)式中si——基础倾斜方向端点i的沉降量(mm);sj——基础倾斜方向端点j的沉降量(mm);L——基础两端点(i,j)间的距离(mm)。2基础局部倾斜a仍可按(5.1.7-1)式计算。此时取砌体承重结构沿纵墙6~10m内基础上两观测点(i,j)的沉降量为si、sj两点(i,j)间的距离为L。3基础相对弯曲fc:fc=[2Sk-(si+sj)]/L(5.1.7-2)式中Sk——基础中点k的沉降量(mm);L——i与j点间的距离(mm)。注:弯曲量以向上凸起为正,反之为负。4柱基间吊车轨道等构件的倾斜,仍按(5.1.7-1)式计算。5.1.8观测工作结束后,应提交下列成果:1沉降观测成果表;2沉降观测点位分布图及各周期沉降展开图;3v—t—s(沉降速度、时间、沉降量)曲线图;4p—t—s(荷载、时间、沉降量)曲线图(视需要提交);5建筑物等沉降曲线图(见附录D表D.0.1条,如观测点数量较少可不提交);6沉降观测分析报告。5.2基坑回弹观测5.2.1基坑回弹观测,应测定深埋大型基础在基坑开挖后,由于卸除地基土自重而引起的基坑内外影响范围内相对于开挖前的回弹量。5.2.2回弹观测点位的布置,应按基坑形状及地质条件以最少的点数能测出所需各纵横断面回弹量为原则进行。可利用回弹变形的近似对称特性,按下列要求布点:1在基坑的中央和距坑底边缘约1/4坑底宽度处以及其他变形特征位置,应设点。对方形、圆形基坑,可按单向对称布点;矩形基坑,可按纵横向布点;复合矩形基坑,可多向布点。地质情况复杂时,应适当增加点数。2基坑外的观测点,应在所选坑内方向线的延长线上距基坑深度1.5~2倍距离内布置。3所选点位遇到旧地下管道或其他构筑物时,可将观测点移至与之对应方向线的空位上。4在基坑外相对稳定且不受施工影响的地点,选设工作基点及为寻找标志用的定位点。5观测路线应组成起迄于工作基点的闭合或附合路线,使之具有检核条件。5.2.3回弹标志应埋入基坑底面以下20~30cm。埋设方法,根据开挖深度和地层土质情况,可采用钻孔法或深井法。标志型式,根据埋设与观测方法的不同,可采用辅助杆压入式、钻杆送入式或直埋式标志。回弹标志的埋设可按本规程附录C表C.0.2条规定执行。5.2.4回弹观测精度可按本规程第3.2.2条的规定以给定或预估的最大回弹量为变形允许值进行估算后确定。但最弱观测点相对邻近工作基点的高差中误差,不应大于±1.0mm。5.2.5回弹观测不应少于三次,具体安排是:第一次在基坑开挖之前,第二次在基坑挖好之后,第三次在浇灌基础混凝土之前。当需要测定分段卸荷回弹时,应按分段卸荷时间增加观测次数。当基坑挖完至基础施工的间隔时间较长时,亦应适当增加观测次数。5.2.6基坑开挖前的回弹观测,可采用几何水准测量配以铅垂钢尺读数的钢尺法;较浅基坑的观测,亦可采用几何水准测量配辅助杆垫高水准尺读数的辅助杆法。观测设备与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1钢尺在地面的一端,应用三脚架、滑轮和重锤牵拉;在孔内的一端,应配以能在读数时准确接触回弹标志头的装置。一般观测,可配挂磁锤;当基坑较深、地质条件复杂时,可用电磁探头装置观测;基坑较浅时,亦可用挂钩法,此时,标志顶端应加工成弯钩状。2辅助杆宜用空心两头封口的金属管制成,顶部应加工成半球状,并于顶部侧面安置圆盒水准器,杆长以放入孔内后露出地面20~40cm为宜。3测前与测后应对钢尺和辅助杆的长度进行检定。长度检定中误差,不应大于回弹观测测站高差中误差的1/2。4每一测站的观测可按先后视水准点上标尺面、再前视孔内尺面的顺序进行,每组读数3次,以反复进行两组作为一测回。每站不应少于两侧回,并同时测记孔内温度。观测结果应加入尺长和温度的改正。5.2.7基坑开挖后的回弹观测,可先在坑底一角埋设一个临时工作点,使用与基坑开挖前相同的观测设备和方法,将高程传递到坑底的临时工作点上。然后,细心挖出各回弹观测点,按所需观测精度,用几何水准测量方法测出各观测点的标高。5.2.8观测工作结束后,应提交下列成果:1回弹观测点位平面布置图;2回弹量纵、横断面图(见本规程附录D第D.0.2条);3回弹观测成果表。5.3地基土分层沉降观测5.3.1分层沉降观测,应测定高层和大型建筑物地基内部各分层土的沉降量、沉降速度以及有效压缩层的厚度。5.3.2分层沉降观测点,应在建筑物地基中心附近约为2m见方或各点间距不大于50cm的较小范围内,沿铅垂线方向上的各层土内布置。点位数量与深度,应根据分层土的分布情况确定,原则上每一土层设一点,最浅的点位应在基础底面下不小于50cm处,最深的点位应在超过压缩层理论厚度处,或设在压缩性低的砾石或岩石层上。5.3.3分层沉降观测标志的埋设应采用钻孔法。对于多孔分层观测,可采用测标式标志;对于单孔分层观测,可采用磁铁环式标志。分层标志的埋设要求,可按本规程附录C表C.0.3条执行。5.3.4分层沉降观测精度可按分层沉降观测点相对于邻近工作基点(水准点)的高差中误差不大于±1.0mm的要求设计确定。5.3.5多孔分层沉降观测,可用水准仪测出测标顶部高程,并测定测标的长度,求算观测点的高程;单孔分层沉降观测,可用水准仪测出保护管口高程,并用探测头自上而下依次逐点测定管内各磁铁环至管顶距离,换算出相应各观测点的高程。5.3.6分层沉降观测,应从基坑开挖后基础施工前开始,直至建筑物竣工后沉降稳定时为止。观测周期可参照本规程第5.1节建筑物沉降观测的规定确定。首次观测应至少在标志埋好5d后进行。5.3.7观测工作结束后,应提交下列成果:1分层标点位置图;2分层沉降观测成果表;3各土层p-s-z(荷载、沉降、深度)曲线图(视需要提交,见本规程附录D表D.0.3条)。5.4建筑场地沉降观测5.4.1建筑场地沉降观测,应分别测定建筑物相邻影响范围之内的相邻地基沉降与建筑物相邻影响范围之外的场地地面沉降。注:1相邻地基沉降,系指由于毗邻高低层建筑荷载差异、新建高层建筑基坑开挖、基础施工中井点降水、基础大面积打桩等因素引起的相邻地基土应力重新分布而产生的附加沉降;2场地地面沉降,系指由于长期降雨、下水道漏水、地下水位大幅度变化、大量堆载和卸载、地裂缝、潜蚀、砂土液化以及采掘等原因引起的一定范围内的地面沉降。5.4.2相邻地基沉降观测点,可选在建筑物纵横轴线或边线的延长线上,亦可选在通过建筑物重心的轴线延长线上。其点位间距应视基础类型、荷载大小及地质条件以能测出沉降的零点线为原则进行确定。点位可在以建筑物基础深度1.5~2.0倍距离为半径的范围内,由外墙附近向外由密到疏布设。场地地面沉降观测点,应在相邻地基沉降观测点布设线路之外的地面上均匀布点。具体可根据地质地形条件选用平行轴线方格网法、沿建筑物四角辐射网法或散点法布设。5.4.3相邻地基沉降观测点标志,可分为用于监测安全的浅埋标与用于结合科研的深埋标两种。浇埋标可采用普通水准标石或用直径25cm左右的水泥管现场浇灌,埋深1~2m;深埋标可采用内管外加保护管的标石型式,埋深应与建筑物基础深度相适当,标石顶部须埋入地面下20~50cm,并砌筑带盖的窨井加以保护。场地地面沉降观测点的标志与埋设,应根据观测要求确定,可采用浅埋标志。5.4.4建筑场地沉降观测可采用几何水准测量方法进行。水准路线的布设、观测精度及其他技术要求均可参照本规程5.1节建筑物沉降观测的有关规定执行。观测的周期,应根据不同任务要求、产生沉降的不同情况以及沉降速度等因素具体分析确定。对于基础施工相邻地基沉降观测,在基坑开挖中每天观测一次;混凝土底板浇完10d以后,可每2~3d观测一次,直至地下室顶板完工;此后可每周观测一次至回填土完工。场地沉降观测的周期,可参考建筑物沉降观测的有关规定确定。5.4.5观测工作结束后,应提交下列成果:1观测点平面布置图;2观测成果表;3相邻地基沉降的d—s(距离、沉降)曲线图;4场地地面等沉降曲线图。6位移观测6.1建筑物主体倾斜观测6.1.1建筑物主体倾斜观测,应测定建筑物顶部相对于底部或各层间上层相对于下层的水平位移与高差,分别计算整体或分层的倾斜度、倾斜方向以及倾斜速度。对具有刚性建筑物的整体倾斜,亦可通过测量顶面或基础的相对沉降间接确定。6.1.2主体倾斜观测点位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1观测点应沿对应测站点的某主体竖直线,对整体倾斜按顶部、底部,对分层倾斜按分层部位、底部上下对应布设。2当从建筑物外部观测时,测站点或工作基点的点位应选在与照准目标中心连线呈接近正交或呈等分角的方向线上距照准目标1.5~2.0倍目标高度的固定位置处;当利用建筑物内竖向通道观测时,可将通道底部中心点作为测站点。3按纵横轴线或前方交会布设的测站点,每点应选设1~2个定向点。基线端点的选设应顾及其测距或丈量的要求。6.1.3主体倾斜观测点位的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建筑物顶部和墙体上的观测点标志,可采用埋入式照准标志型式。有特殊要求时,应专门设计。2不便埋设标志的塔形、圆形建筑物以及竖直构件,可以照准视线所切同高边缘认定的位置或用高度角控制的位置作为观测点位。3位于地面的测站点和定向点,可根据不同的观测要求,采用带有强制对中设备的观测墩或混凝土标石。4对于一次性倾斜观测项目,观测点标志可采用标记形式或直接利用符合位置与照准要求的建筑物特征部位;测站点可采用小标石或临时性标志。6.1.4主体倾斜观测的精度,可根据给定的倾斜量容许值,按本规程第4.2.2条有关规定确定。当由基础倾斜间接确定建筑物整体倾斜时,基础相对沉降的观测精度应按本规程第3.2.2条有关规定确定。6.1.5主体倾斜观测可根据不同的观测条件与要求,选用下列方法:1从建筑物或构件的外部观测时,宜选用下列经纬仪观测法∶1)投点法。观测时,应在底部观测点位置安置量测设施(如水平读数尺等)。在每测站安置经纬仪投影时,应按正倒镜法以所测每对上下观测点标志间的水平位移分量,按矢量相加法求得水平位移值(倾斜量)和位移方向(倾斜方向);2)测水平角法。对塔形、圆形建筑物或构件,每测站的观测,应以定向点作为零方向,以所测各观测点的方向值和至底部中心的距离,计算顶部中心相对底部中心的水平位移分量。对矩形建筑物,可在每测站直接观测顶部观测点与底部观测点之间的夹角或上层观测点与下层观测点之间的夹角,以所测角值与距离值计算整体的或分层的水平位移分量和位移方向;3)前方交会法。所选基线应与观测点组成最佳构形,交会角宜在60°~120°之间。水平位移计算,可采用直接由两周期观测方向值之差解算坐标变化量的方向差交会法,亦可采用按每周期计算观测点坐标值,再以坐标差计算水平位移的方法。2当利用建筑物或构件的顶部与底部之间一定竖向通视条件进行观测时,宜选用下列铅垂观测方法:1)吊垂球法。应在顶部或需要的高度处观测点位置上,直接或支出一点悬挂适当重量的垂球,在垂线下的底部固定读数设备(如毫米格网读数板),直接读取或量出上部观测点相对底部观测点的水平位移量和位移方向;2)激光铅直仪观测法。应在顶部适当位置安置接收靶,在其垂线下的地面或地板上安置激光铅直仪或激光经纬仪,按一定周期观测,在接收靶上直接读取或量出顶部的水平位移量和位移方向。作业中仪器应严格置平、对中;3)激光位移计自动测记法。位移计宜安置在建筑物底层或地下室地板上,接收装置可设在顶层或需要观测的楼层,激光通道可利用楼梯间梯井,测试室宜选在靠近顶部的楼层内。当位移计发射激光时,从测试室的光线示波器上可直接获取位移图像及有关参数,并自动记录成果;4)正锤线法。锤线宜选用直径0.6~1.2mm的不锈钢丝,上端可锚固在通道顶部或需要高度处所设的支点上。稳定重锤的油箱中应装有粘性小、不冰冻的液体。观测时,由底部观测墩上安置的量测设备(如坐标仪、光学垂线仪、电感式垂线仪),按一定周期测出各测点的水平位移量。3当按相对沉降间接确定建筑物整体倾斜时,可选用下列方法:1)倾斜仪测记法。采用的倾斜仪(如水管式倾斜仪、水平摆倾斜仪、气泡倾斜仪或电子倾斜仪)应具有连续读数、自动记录和数字传输的功能。监测建筑物上部层面倾斜时,仪器可安置在建筑物顶层或需要观测的楼层的楼板上;监测基础倾斜时,仪器可安置在基础面上,以所测楼层或基础面的水平角变化值反映和分析建筑物倾斜的变化程度;2)测定基础沉降差法。可按本规程第5.1节有关规定,在基础上选设观测点,采用水准测量方法,以所测各周期的基础沉降差换算求得建筑物整体倾斜度及倾斜方向。4当建筑物立面上观测点数量较多或倾斜变形比较明显时,也可采用近景摄影测量方法。6.1.6主体倾斜观测的周期,可视倾斜速度每1~3个月观测一次。如遇基础附近因大量堆载或卸载、场地降雨长期积水等而导致倾斜速度加快时,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施工期间的观测周期,可根据要求参照本规程第5.1.5条的规定确定。倾斜观测应避开强日照和风荷载影响大的时间段。6.1.7倾斜观测工作结束后,应提交下列成果:1倾斜观测点位布置图;2观测成果表、成果图;3主体倾斜曲线图;4观测成果分析资料。6.2建筑物水平位移观测6.2.1建筑物水平位移观测包括位于特殊性土地区的建筑物地基基础水平位移观测、受高层建筑基础施工影响的建筑物及工程设施水平位移观测以及挡土墙、大面积堆载等工程中所需的地基土深层侧向位移观测等,应测定在规定平面位置上随时间变化的位移量和位移速度。6.2.2水平位移观测点位的选设应符合下列要求:1观测点的位置,对建筑物应选在墙角、柱基及裂缝两边等处;地下管线应选在端点、转角点及必要的中间部位;护坡工程应按待测坡面成排布点;测定深层侧向位移的点位与数量,应按工程需要确定。2控制点应根据观测点的分布,按本规程第4.1.1条规定选设。6.2.3水平位移观测点的标志、标石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建筑物上的观测点,可采用墙上或基础标志;土体上的观测点,可采用混凝土标志;地下管线的观测点,应采用窨井式标志。各种标志的型式及埋设,应根据点位条件和观测要求设计确定。2控制点的标石、标志,应按本规程第4.1.2条规定采用。对于如膨胀土等特殊性土地区的固定基点,亦可采用深埋钻孔桩标石,但须用套管桩与周围土体隔开。6.2.4水平位移观测的精度可根据本规程第4.2.2条有关规定经估算后确定。6.2.5水平位移观测可根据需要与现场条件选用下列方法:1测量地面观测点在特定方向的位移时,可选用下列几种基准线法。1)视准线法。包括小角法和活动觇牌法:小角法。基准线应按平行于待测的建筑物边线布置。角度观测的精度和测回数,应按要求的偏差值观测中误差估算确定;距离可按1/2000的精度量测。活动觇牌法。基准线离开观测点的距离不应超过活动觇牌读数尺的读数范围。在基准线一端安置经纬仪或视准仪,瞄准安置在另一端的固定觇牌进行定向,待活动觇牌的照准标志正好移至方向线上时读数。每个观测点,应按确定的测回数进行往测与返测;2)激光准直法。点位布设与活动觇牌法的要求相同。根据测定偏差值的方法不同,可采用激光经纬仪准直法或衍射式激光准直系统:激光经纬仪准直法。当要求具有10-5~10-4量级准直精度时,可采用DJ2型仪器配置氦—氖激光器的激光经纬仪及光电探测器或目测有机玻璃方格网板;当要求达10-6量级精度时,可采用DJ1型仪器配置高稳定性氦—氖激光器的激光经纬仪及高精度光电探测系统。衍射式激光准直系统。用于较长距离(如1000m之内)的高精度准直,可采用三点式激光衍射准直系统或衍射频谱成像及投影成像激光准直系统。对短距离(如数十米)的高精度准直,可采用衍射式激光准直仪或连续成像衍射板准直仪。激光仪器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校,使仪器射出的激光束轴线、发射系统轴线和望远镜照准轴三者重合(共轴),并使观测目标与最小激光斑重合(共焦);3)测边角法。主要用于地下管线的观测。对主要观测点,可以该点为测站测出对应基准线端点的边长与角度,求得偏差值。对其他观测点,可选适宜的主要观测点为测站,测出对应其他观测点的距离与方向值,按坐标法求得偏差值。角度观测测回数与长度的丈量精度要求,应根据要求的偏差值观测中误差确定;4)采用基准线法测定绝对位移时,应在基准线两端各自向外的延长线上,埋设基准点或按检核方向线法埋设4~5个检核点。在观测成果的处理中,应计及根据基准点或稳定的检核点用视准线法观测基准线端点的偏差改正。2测量观测点任意方向位移时,可视观测点的分布情况,采用前方交会法或方向差交会法、导线测量法或近景摄影测量等方法。单个建筑物亦可采用直接量测位移分量的方向线法,在建筑物纵、横轴线的相邻延长线上设置固定方向线,定期测出基础的纵向位移和横向位移。3对于观测内容较多的大测区或观测点远离稳定地区的测区,宜采用三角、三边、边角测量与基准线法相结合的综合测量方法。4测量土体内部侧向位移,可采用下列的测斜仪观测方法:1)测斜仪宜采用能在土层中连续进行多点测量的滑动式仪器。仪器包括测头、接收指示器、连接电缆和测斜导管等四部分。测头可选用伺服加速度计式或电阻应变计式;接收指示器应与测头配套;电缆应有距离标记,使用时在测头重力作用下不应有伸长现象;导管的模量既要与土体模量接近,又不致因土压力而压偏导管,导槽须具高成型精度;2)在观测点上埋设导管之前,应按预定埋设深度配好所需导管和钻孔。连接导槽时应对准导槽,使之保持在一直线上。管底端应装底盖,每个接头及底盖处应密封。将导管吊入孔内时,应使十字形槽口对准观测的水平位移方向。埋好管后,需停留一段时间,使导管与土体固连为一整体;3)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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