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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2-12-27 7页 doc 52KB 37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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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PAGE\*MERGEFORMAT#/21PAGE\*MERGEFORMAT#/21精品文档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了相关技术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建德市域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建德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PAGE\*MERGEFORMAT#/21PAGE\*MERGEFORMAT#/21精品文档城市规划管理技术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了相关技术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建德市域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建德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详细规划编制、城市、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GBJ137—90)进行分类。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五《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五规定范围的建设精品文档精品文档PAGE\*MERGEFORMAT#/21PAGE\*MERGEFORMAT#/21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八条新建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要求,还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九条低、多层建筑(不含高度5m以下的门卫、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之间的间距(一)居住建筑正面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时,按平PAGE\*MERGEFORMAT#/21PAGE\*MERGEFORMAT#/21精品文档行关系控制;当夹角大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05倍,且不应小于12m。(二)居住建筑与北侧非居住建筑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居住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应小于12m。(三)当位于居住建筑两侧的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且对居住建筑主朝向产生较大视线干扰时,间距不应小于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小于12m。(四)新建住宅楼底层作架空层、自行车库、商业等非居住用房时,与南(东、西)侧遮挡建筑间距可扣除其底层非居住用房的高度(最多扣除5m),且不应小于12m;当新建建筑为遮挡建筑时,间距不得扣除被遮挡现状住宅(不包括同步规划先行建造的住宅)底层非居住建筑的高度。(五)老年公寓、医院病房、中小学普通教室、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疗养院疗养住宿楼等建筑与南侧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且不应小于15m;与其正面垂直布置的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且不应小于13m;当方位为非正南北向或与南侧建筑有一定夹角时,参照居住建筑的相关规定折减后确定间距。同一地块内自身遮挡可根据用地情况适当放宽。(六)宾馆客房、科研办公等建筑与南侧建筑平行布置时,外墙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7倍,且不应小于10m;相互垂直布置时,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6倍,精品文档PAGE\*MERGEFORMAT#/21PAGE\*MERGEFORMAT#/21且不应小于6m;集体宿舍(非居住用地内)间距应适当扩大。宾馆客房、科研办公和集体宿舍(非居住用地内)等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参考居住建筑山墙间距控制。第十条高层建筑与周边建筑的间距(一)高层建筑与北侧、东侧、西侧居住建筑的间距,应满足被遮挡的居住建筑大寒日有效日照不少于3小时,并需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采用计算机分析软件进行日照分析,日照分析参数要求:1、地理位置:杭州市,东经120°10,,北纬30°19,。、有效时间段:上午8时至下午16时。、时间统计方式:按《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第5条日照标准。(其中建德市被遮挡的居住建筑大寒日有效日照不少于3小时)、时间间隔:不超过5分钟。、计算高度:以已经确定的日照计算基准线为依据,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均按离室内地坪0・9m的高度计算。、米样点间距:米样点间距不超过0.6m。(二)高层建筑与北侧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居住建筑的朝向为南北向的,而面宽大于30米的高层建筑与其北侧的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南侧高层建筑的高度的1.2倍,并且最小间距应大于30米。、面宽不大于30米的高层建筑与北侧居住建筑之间的间精品文档距不应小于南侧高层建筑的0.6倍,并且最小间距应大于24米。(三)高层建筑与南侧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层建筑与南侧南北向布置的低层居住建筑外墙的间距,不应小于12Qm,与南侧南北向布置的多层居住建筑外墙的间距,不应小于18Qm;与南侧东西向布置的低、多层居住建筑北山墙的间距,不应小于12Qm。、高层建筑与南侧高层居住建筑外墙的间距,不应小于24Qm。(四)老年公寓、医院病房、中小学普通教室、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疗养院疗养住宿楼等建筑,按居住建筑与高层建筑间距标准控制,并应进行日照分析满足《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的要求。(五)高层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平行布置时,与地块外建筑外墙间距不应小于20Qm,与地块内建筑外墙间距不应小于15Qm。、相互垂直布置,南侧建筑山墙朝北时,应大于等于13Qm;南侧建筑外墙朝北时,应大于等于15Qm。第十一条建筑山墙之间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低、多层建筑山墙间距1、低、多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1)相对建筑山墙均不开窗或设阳台时,外边线距离不宜小于4m。(2)相对建筑山墙仅一侧开窗或设阳台、均开窗或均设阳台时,外边线距离不宜小于6m。、低、多层老年公寓、医院病房、中小学普通教室、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疗养院疗养住宿楼等建筑与山墙两侧其它建筑的间距参照居住建筑控制。(二)高层建筑山墙间距1、高层建筑与低、多层建筑山墙相对时,或平行布置前后错开时,间距不应小于9Qm。、高层住宅建筑与高层建筑山墙相对,或平行布置前后错开时,间距不应小于13Qm。、高层建筑山墙之间间距不应小于13Qm、第十二条高层建筑裙房,应满足多层建筑与其它建筑的间距要求。第十三条建筑间距的其它规定(一)高度6m以下的单层传达室、变配电房、泵房、小库房和车库等建筑,或面向住宅一侧不开窗的单层商业建筑,与住宅外墙间距在满足消防、卫生、环保要求情况下不应小于6m、(二)学生宿舍与其它建筑的间距及日照标准参照住宅建筑控制。(三)在非居住用地内的集体宿舍,外墙间距可参照第九PAGE\*MERGEFORMAT#/21PAGE\*MERGEFORMAT#/21精品文档条第(六)款并适当扩大,山墙间距参照居住建筑山墙间距要求。(四)工业、仓储、市政及特殊用地内的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相关的消防、环保、绿化和安全的有关规范控制。(五)经具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房,需翻建、排危的低、多层居住建筑,可按原有的位置、高度、规模、性质翻建,不执行上述间距规定。第十四条上述条款以外的其他建筑布置方式,间距要求参照《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五章建筑退让第十五条沿建设项目用地边界线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电力线、地下管线等的距离,除符合消防、日照、通风、防汛、交通安全、市政管线、景观、环保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必须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十六条地上建筑物后退用地边界线的距离沿建设项目用地边界线的建筑物,其退让用地边界线的距离按表(5-1)要求控制,但离界后与建筑物间距小于建筑间距或消防间距时,应按建筑间距或消防间距规定控制。(一)当本地块或周边用地为居住、教育用地时,应同时按照《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的要求模拟日照分析,以确保周边地块能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开发建设。(二)当界外是现状或已通过方案设计的永久性建筑时,精品文档地块内建筑物与界外建筑及地界的距离,应按第四章建筑间距有关规定确定。(三)当相邻地块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项目谋求上部建筑联体建造时,可不按表(5-1)控制离界距离,但各地块应满足各自的技术经济指标限制和其它相关规范要求。(四)当相邻地块之间为共同征用的双方公用通道时,边界按征地分界线计算;当界外是城市道路、绿化等公共用地时,离道路和绿化等公共用地中心线边界的距离也应符合表(5-1)的规定。第十七条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一)沿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其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应根据道路的性质、道路红线宽度、交叉口视距以及建筑物性质、建筑物高度来确定,具体见表(5-2)。当城市道路含部分桥梁时,后退桥梁的距离应适当加大满足市政管线布置要求,编制城市设计时可合理调整建筑后退距离。1、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表(5-2)规定的退距的基础上,低、多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增加2m,高层建筑主体增加5m(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计算,以建筑底层最突出的外墙精品文档边线为准。允许台阶、雨棚、飘窗等突出部分在后退距离的1/3内安排,但突出部分后退道路不应小于2米。当建筑上部外挑(凸)形成大体量时,应以外挑外缘计算后退距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退让距离可适当调整。(1)城市景观设计要求、文物保护需要等(包括城市重要标志)。(2)传统街道上的扩建或改建工程。(二)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与高架道路边缘的距离除符合表(5-2)外,尚应按表(5-3)《建筑物离高架和匝道的最小距离》控制。(三)新建、改建有大量人流、车流集中的大型商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展览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以根据建筑性质、功能、主要出入口位置等特殊要求具体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为准。建筑主要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0m,并应妥善安排好出入口位置和停车场地,不得影响城市交通。在市中心旧城区,执行以上两款规定有困难时,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城市设计核定,或组织论证确定。(四)围墙中心线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0・5m。后退相邻建设用地的边界,视相邻地块权属等情况确定:当界外为已精品文档征用地时,围墙中心线应与用地线吻合;当界外为未征用地时,围墙基础不得逾越地界;当界外是耕地时,围墙中心线后退地界不少于lm。(五)大门及单层门卫设施,后退30m及以上宽度道路红线不应少于3m,后退30m以下宽度道路红线不宜少于2m。第十八条公路沿线的建筑物后退控制沿公路的建筑物按后退公路两侧边沟,建筑控制区的具体范围:一级公路不小于30m、二级公路不小于20m、省道不少于15m、县道不少于10m、乡道不少于5m,其中高速公路不少于30m、互通立交和特大型桥梁不少于50m;公路弯道内侧及平交道口附近的建筑控制区还须依照国家规定满足行车视距或者改作立体交叉的需要。公路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路段,沿公路两侧的建筑物须同时满足后退城市道路红线的要求。第十九条铁路沿线的建筑物后退控制铁路沿线建筑物后退最近一道轨道中以线的距离: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铁路设施除外)与轨道中心线不得小于30m;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m,铁路两侧的围墙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m,围墙的高度不得小于3m。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规定。精品文档精品文档PAGE\*MERGEFORMAT#/21PAGE\*MERGEFORMAT#/21第二十条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建筑物,建筑后退电力线地面投影边线的距离在满足电力安全相关规范的前提下,按表(5-4)《建筑物与电力线的距离》控制:(均从杆路中心算起)在旧城区,执行表(5-4)规定确有困难时,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电力、环保部门核定。第二十一条地下建筑后退控制(一)新建建筑地下室:后退城市公共绿地的距离不宜小于lm;与现状住宅的外墙距离不宜小于10m,与住宅的山墙距离不宜小于6m;后退城市道路、相邻建设用地和已建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宜少于地下室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室底板的距离)的0・7倍,且不得少于3m。按上述要求退让确有困难时,除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方法,还应公示后报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缩小后退距离。(二)当界外建(构)筑物、地下工程有特殊要求时,应根据建筑结构设计及场地地质情况,加大新建地下室后退地界的距离。(三)当相邻地块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项目协商谋求地下室联体建造时,可不按表(5-1)控制连接处离界距离,但应满足其它相关规范规定的要求。第二十二条建筑物后退河道规划蓝线距离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干河道规划线两侧新建建筑物(水利设施除外),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关的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小于20m,其余河道不小于8m,水源保护带不小于30m。为保持山水城市特色风貌,沿河建亭、台、楼、阁等亲水建筑的,其退让距离可适当调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核定。修筑河堤驳坎、码头、埠头、埋塞盲河,建造构筑物等活动,必须经水利部门批准。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第二十三条在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专项规划确定的特定区域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建筑的高度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建筑控制高度或建筑限制高度,尚无规划明确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方案,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第二十四条在机场空域、电台、气象台、无线电微波通道及其他有净空限制的地区,新建、改建建筑物高度还必须符合有关净空高度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位于城市重要地段的建筑物和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应当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沿江、河道两岸的建筑,应当保持生态景观廊道的通透性。沿各类公园周边的建筑,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并不得影响公园景观凡涉及到以上情况,必须对建筑物高度进行专项分析。第七章建筑设计方案文件编制要求第二十六条方案设计文件要求:(一)设计说明书,包括各专业设计说明以及投资估算等内容;(二)图纸,含总平面图、建筑设计图纸、透视图、鸟瞰图等;第二十七条方案设计文件的编排顺序(一)封面:写明项目名称、编制单位、编制年月;(二)扉页:注明编制单位(签章)、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有关设计人员(签署并加盖执业资格章);(三)设计文件;(四)设计说明书;(五)设计图纸。第二十八条各类建设工程在编制总平面规划、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案时,应绘制城市坐标和周边相邻地段50米范围内的现状地物、地貌,并研究与空间环境协调以及与PAGE\*MERGEFORMAT#/21PAGE\*MERGEFORMAT#/21精品文档城市基础设施的连接,处理好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建筑设计方案应进行多方案比较(且方案设计单位不少于2家),并组织方案审查(建筑的设计文件编制要求见表7—1)。表7—1建筑设计方案文件编制要求序号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比例1方案设计说明说明工程的设计依据,设计宗旨。规划技术指标,建筑经济指标。结构选型设计、消防、人防、环保、给水排水、电气、电讯、有线广播电视、空调通风、节能、亮灯等及其与城市环境的关系。工程区域位置图表明工程项目位于城市中的位置总平面布置图表明工程区内建筑物总平面规划布置,技术经济指标、道路、主要出入口、竖向、绿化、停车泊位物管用房、配电房、环保、消防等市政、公建设施的布置。1:500消防系统平面图表明消防通道、宽度、流线、出入口位置、距离、消防登高面的布置及建筑物内消防出入口与室外消防通道的联系方式等。1:500绿化系统平面图表明绿地位置、并按国家规定计算绿地面积(屋顶绿化、植草砖应分别注明)、尺寸、布置方式、并列表注明各植物的品种及规格等。1:500交通系统平面图表明人流、车流出入口位置,用地内部交通组织,室内外停车场(库)位置,面积、车位数、用地精品文档精品文档PAGE\*MERGEFORMAT#/21PAGE\*MERGEFORMAT#/21内部交通系统与城市交通系统的关系。1:500环卫系统平面图标明垃圾收集点(垃圾箱)位置,二级生化处理设施或无动力厌氧净化池与大型化粪池位置、面积、尺寸以及排污管道设施走向。1:500人防系统平面图表明室内人防工程位置、面积、等级、室内外出入口位置、尺寸等。1:500建筑单体或群体彩色渲染图(效果图)建筑单体或群体彩色渲染图(效果图)、绿化景观、亮灯工程等效果图。重要的或大型建筑必须制作模型。10配套设施布置图市政配套设施(如社区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公厕、气化调压站、电信机房、邮政信报箱、路灯、配电房、运动场所等设施)11建筑方案图平面、立面、剖面图1:100或1:2001竖向规划图建筑物及场地竖向的高程及相互关系1:500第八章建筑绿地第二十九条各类新建建筑基地内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绿地率)应当符合表8-1规定的要求,旧城改造参照执行。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在规划确认时绿地面积达不到审批要求的,不足部分应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或易地绿化)。易地绿化补偿费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财政部门按有关政策核定。第九章停车场(库)第三十一条停车库(场)的设计采用标准车型应符合表9-1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停车库(场)的净空高度(室内地面到梁底或管底的距离)不应小于表9-3的规定。第三十三条配建停车位的指标应满足表9-4的要求。第三十四条综合性大楼停车位指标按各类性质和规模分别计算。第三十五条其他各专项建筑按《浙江省停车位(库)设计设置规则》执行。第三十六条配建的停车库(场)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停车场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第三十七条如因主观原因不能按审定方案或规划设计条件指标建造停车场(库),则必须按以下措施处罚:(措施待定)第三十八条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按上述要求建设配建停车场的,经本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减少停车场面积,但不宜超过要求的70%。同时必须按少建的停车场面积,向本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交纳停车场建设差额费。差额费上缴市财政,用于公共停车设施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差额费标准,由本市、县规划管理部门、物价管理部门规定。(待定)第十章其他第三十九条居住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机动车对外出入口数量应控制,其出入口间距应不小于150米。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60米时,应设不小于4米X4米的消防通道。人行出入口间距不宜超过80米,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米时,底层应加设人行通道。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米,并应设不小于12米X12米的回车场地,当为高层住宅时需满足大型消防车回车要求。第四十条居住区的垃圾收集点规模控制在2平方米以内,按70米的服务半径设置,并就近单元住宅、结合小区绿化布置。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内应设置小型垃圾中转站,规模分别为60平方米、20平方米。第四十一条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统一规划暗埋给排水、电力、电讯、有线电视、管道燃气,并同步配套建设,同步组织验收。第四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公共设施以及有残疾人生活的房屋建筑与工作场所应进行无障碍设计。第四十三条新建小区工程管线原则上应地下敷设,民用建筑工程管线全部入地敷设。埋设在地下的管线必须与路同敷;24米以上城市道路建成后原则上不得挖掘敷管。确需敷管的,应采用顶管施工方式。第四十四条城市规划建成区内公共交通停靠站的间距一般为300〜500米,道路交叉口附近的站位一般应设在交叉口的出道口一侧,距交叉口的直线段距离应在50米以上。城市干道上的停靠站应采用港湾式停靠站,其车道宽度为3.0米,直线段长度为20〜40米。第四十五条沿城市道路和城市主要河道两侧建筑立面不得设置外廊式空调机室外机位,不得设置外凸防盗网。第四十六条沿街商店设置的遮阴蓬帐,应整治美观、高度不得低于2.4米,宽度不得超过人行道。第四十七条沿城市道路的原有建筑,一般不得增开门窗。确有必要的不得破坏道路绿化和原有建筑结构、造型。第四十八条不得将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50米以内,无人行道街巷或无配套停车位等附属设施的非商业用房改为商业用房。第四十九条城市主要街道两侧应配建“亮化”工程,八层以上的建筑均需作外墙灯光设计。大楼的广告、招牌、分体式空调箱的位置应统一规划。第五十条高层建筑、易燃易爆场所、电力设施、通信设备、计算机网络和其他可能遭受雷击的建(构)筑物及设施,应按国家有关规范设置防雷装置,防雷装置设计纳入建设项目施工设计内容,设计图纸须经市相关部门审核。第十章其他第三十九条居住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机动车对外出入口数量应控制,其出入口间距应不小于150米。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60米时,应设不小于4米X4米的消防通道。人行出入口间距不宜超过80米,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米时,底层应加设人行通道。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米,并应设不小于12米X12米的回车场地,当为高层住宅时需满足大型消防车回车要求。第四十条居住区的垃圾收集点规模控制在2平方米以内,按70米的服务半径设置,并就近单元住宅、结合小区绿化布置。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内应设置小型垃圾中转站,规模分别为60平方米、20平方米。第四十一条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统一规划暗埋给排水、电力、电讯、有线电视、管道燃气,并同步配套建设,同步组织验收。第四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公共设施以及有残疾人生活的房屋建筑与工作场所应进行无障碍设计。第四十三条新建小区工程管线原则上应地下敷设,民用建筑工程管线全部入地敷设。埋设在地下的管线必须与路同敷;24米以上城市道路建成后原则上不得挖掘敷管。确需敷管的,应采用顶管施工方式。第四十四条城市规划建成区内公共交通停靠站的间距一般为300〜500米,道路交叉口附近的站位一般应设在交叉口的出道口一侧,距交叉口的直线段距离应在50米以上。城市干道上的停靠站应采用港湾式停靠站,其车道宽度为3.0米,直线段长度为20〜40米。第四十五条沿城市道路和城市主要河道两侧建筑立面不得设置外廊式空调机室外机位,不得设置外凸防盗网。第四十六条沿街商店设置的遮阴蓬帐,应整治美观、高度不得低于2.4米,宽度不得超过人行道。第四十七条沿城市道路的原有建筑,一般不得增开门窗。确有必要的不得破坏道路绿化和原有建筑结构、造型。第四十八条不得将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50米以内,无人行道街巷或无配套停车位等附属设施的非商业用房改为商业用房。第四十九条城市主要街道两侧应配建“亮化”工程,八层以上的建筑均需作外墙灯光设计。大楼的广告、招牌、分体式空调箱的位置应统一规划。第五十条高层建筑、易燃易爆场所、电力设施、通信设备、计算机网络和其他可能遭受雷击的建(构)筑物及设施,应按国家有关规范设置防雷装置,防雷装置设计纳入建设项目施工设计内容,设计图纸须经市相关部门审核。第十一章附则第五十一条本规定是建德市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技术规定,由建德市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二条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方案设计(含初步设计)批复的仍按原规定执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三条本规定经建德市政府批转之日起实行,2005年3月29日下发的《建德市城市规划技术规定(暂行)》同时废止。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文章:西安市城乡规划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