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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作经营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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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作经营协议书个人合作经营协议书个人合作经营协议书【篇一:个人合伙经营协议书(简化版)1个人合伙经营协议书合伙人甲姓名: 合伙人乙姓名: 合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第一条合伙内容双方自愿合伙组建经营政和县圣宏陶瓷店,该店所有资产均属合伙双方共同所有,约定投资份额各占投资总额的 50%。第二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圣宏陶瓷店,经营地点为政和县南大街商住楼 25号店面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建材,陶瓷,洁具用品零售第四条合伙期限合伙期限为5年,自2010年5月1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合伙期满可续订合伙合同。第...
个人合作经营协议书
个人合作经营书个人合作经营【篇一:个人合伙经营协议书(简化版)1个人合伙经营协议书合伙人甲姓名: 合伙人乙姓名: 合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第一条合伙内容双方自愿合伙组建经营政和县圣宏陶瓷店,该店所有资产均属合伙双方共同所有,约定投资份额各占投资总额的 50%。第二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圣宏陶瓷店,经营地点为政和县南大街商住楼 25号店面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建材,陶瓷,洁具用品零售第四条合伙期限合伙期限为5年,自2010年5月1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合伙期满可续订合伙。第五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一)合伙人出资。合伙人陈显强以现金方式出资,合计人民币250000.00元,享有50%的股份;合伙人杨爱芳以现金方式出资,合计人民币250000.00元,享有50%的股份。(二)各合伙人的出资于2010年5月15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取消其合伙资格并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500000.00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合伙双方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第六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伙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一) 盈余分配:以投资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二) 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投资额为依据,按比例承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第七条退伙、出资的转让(—)退伙。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1)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退伙前应当提前30日通知对方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二)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合伙人或他人可以退伙、转让,但须经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或订立退伙、转让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甲合伙人签名(盖章):乙合伙人签名(盖章):签名时间:2010年5月1日【篇二:个人合伙经喧协议书】个人合伙经营协议书一、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经营范围1、 合伙的个体工商户名称: 2、 合伙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3、 合伙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二、 合伙人认缴出资金额及合伙期限1、?.甲方(姓名)以方式出资,共计人民币元整。占出资总额比例。?.乙方(姓名)以方式出资,共计人民币元整。占出资总额比例。2、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整。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伙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三、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1、 本合伙企业税后利润提取10%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和转为合伙人增加投资、弥补亏损),余下按投资比例分取红利,如本店亏损亦按投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2、 所有合伙人不得擅自抽取、挪用合伙资金他用或还自身债务,否则,因其所造成的损失,由其本人承担。合伙人所投资的款项必须按时投入,不能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四、合伙人的权力合义务:1、 合伙人都有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每个人都有发言权和决权。2、 合伙人都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本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累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3、 合伙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决定、做出对企业不利的事。4、 禁止合伙人本人(合伙人可以委托一人)以外的其他人(包括合伙人的家人)参事、议事。5、 合伙人如发生纠纷,应以宽宏、忍让、包容的思想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于法院。6、 本协议不全的其他补充协议,有同等法律效益。五、 合伙人权益的转让自本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至合伙期满,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的权益份额(即按照出资比例计算的权益)不得转让。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的,应先向其他合伙人协商转让,其他合伙人明确弃权的,可向合伙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转让。六、 入伙与退伙、解散与清算、1、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人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2、 退伙。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伙;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3、 当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台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合伙企业解散。4、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进行清算,并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台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清算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二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七、违约责任合伙人在没有征得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违反本协议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协议一式两份,各合伙人各执一份, 本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台伙协议。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年月日【篇三:个人合伙协议书范本】个人合作协议甲方:姓名,身份证号;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第一条合作项目名称及主要经营地: 。第二条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第三条合作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第四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一) 甲方出资人民币元,大写,占总投资额的60%;乙方出资人民币元,大写,占总投资额的40%;(二) 双方以方式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三) 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_元,大写。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作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一)盈余分配:第一年年终总利润 10%为总额,按投资比例分配;第二年年终总利润 10%为总额,按投资比例分配;第三年年终总利润10%为总额,按投资比例分配。(二) 债务承担:合作债务先以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投资比例为依据,按比例承担。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一)入伙。1.新合作人入伙,必须经双方合作人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作人对入伙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退伙。1.自愿退伙。合作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伙:1合作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作人同意退伙;3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事由。合作协议未约定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作人在不给合作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 30日通知其他合作人。合作人擅自退伙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当然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4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3.除名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合作人退伙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第七条合作负责人及合作事务执行。(一) 甲方负责经营管理及财务出纳;乙方负责财务会计。(二)合作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作人决定,委托为合作负责人,其权限为: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2.对合作事业进行日常管理;3.出售合作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4.支付合作债务;5.。第八条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合作人的权利:1.合作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作的经营活动由合作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合作利益按投资占比分配。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台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4.合作人有退伙的权利。(二)合作人的义务: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2.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3.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九条禁止行为。(一) 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作,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二) 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竞争的业务。(三) 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进行交易。(四) 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第十条合作营业的继续。(一) 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二) 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 ;也可依照台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第十一条合作的终止和清算。(一)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1.合作期限届满;2.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3.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4.被依法撤销;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二)合作的清算:1.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2.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自合作企业解散后 15日内指定合作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3.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5.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第十二条违约责任。(一)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 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二) 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三) 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四) 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作企业法》而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五) 合作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作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作人决定除名。第十三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第十四条其他。(一)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 ;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二) 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三) 本合同一式份,合作人各执一份。(四) 本合同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章后生效。(五) 甲方提供车辆供业务使用,厚街本地使用每月 500元,外地根据实际费用实报实销。(六) 因应酬产生的相关费用计入成本。甲方:(签章)乙方: (签章)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地点: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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