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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30 4页 doc 868KB 1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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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课件文档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与性质一、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internationallaw)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二、国际法的特征1、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还有民族解放运动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等类型2、调整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3、形成方式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制定。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律,以平等协作为条件,没有国际立法机关。4、强制方式是主要依靠国家采取单独或集体的行动来实现。不存在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5、效力依据是国际社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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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与性质一、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internationallaw)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的总称。二、国际法的特征1、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还有民族解放运动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等类型2、调整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3、形成方式是国家以的方式制定。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律,以平等协作为条件,没有国际立法机关。4、强制方式是主要依靠国家采取单独或集体的行动来实现。不存在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5、效力依据是国际社会成员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的结果。 国内法国际法主体自然人、法人主要是国家调整对象国家与个人、个人与个人间的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法律渊源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产生国内立法机关国家间的协议实施国内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各国自觉执行效力根据国内统治阶级的意志各国间意志的协调三、国际法的法律性质1、国际法否定论17世纪的普芬多夫(S.Puffendorf):从自然法角度,条约可以被随意解除,国际法不是法律。19世纪英国的奥斯汀(J.Austin):从实在法角度分析,法是上级的命令,以制裁威胁,国际法是一种道德体系。2、国际法法律约束力的表现:(1)、各国承认是有法律约束力,表示愿意遵守,国际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2)、在实践中经常被遵守。(3)、国际法遭到破坏只是少数。违反的国家应负国际法律责任。(4)、有一些制裁措施:集体安全措施经济制裁国际审判武器禁运&国际法与国际道德、国际礼让国际道德:是调整国家间相互关系的伦理性行为规范。主要通过国际社会舆论形成的,依仗人们内在的信念及道义力量来维持的一种不太确定的规范。不具法律约束力。国际法主要是由各国间的协议和习惯形成的,必要时可由外力加以强制实施,是一种比较确定的规范。有法律约束力。二者主要区别在于有无法律约束力国际礼让:是国家交往中的礼貌、便利和善意的规则。无法律约束力。四、国际法效力的依据学派观点评论自然法学说源于自然理性:法律良知、正义观念,国际法体现自然理性,重视内容上的正义性。是对神权法学的突破。从抽象的概念出发,与伦理道德混同,难以在实践上检验实在法学说源于各国在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中体现的共同意志,须经各国同意,重视形式上的有效性。“恶法亦法”忽视了内容的合理性,过于偏激。意志协调说源于各国意志之间的协议。这种意志不可能是共同意志,只是在求同存异的基础上的一种协调阐明了各国意志之间的矛盾,也注意到矛盾可能协调的一面五:国际法的作用1、约束.指导约束各成员的行为2、促进。使国际社会更文明3、调整。权利义务、管辖权4、缓和。第二节国际法的发展一、古代国际法(中世纪以前)初级形式的国际法规则,特点是:1、其内容比较狭窄,多限于战争、媾和、结盟、使节、条约等方面,缺乏系统性。2、与宗教观念相混合,带有一定的宗教色彩。3适用地域非常有限,不具有普遍效力二、中古国际法(中世纪公元395——1500年)发展缓慢,仍处初级阶段。三、近代国际法(三十年战争——一战)取得重大发展,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其特点:确定了调整国际关系的一系列重要的国际法原则,如国家主权原则、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和平解决争端原则等,奠定了发展至今的整个国际法体系的基础。其次,扩展了国际法的内容和领域。确立了常驻外交使节制度、永久中立制度、国际会议制度、国际仲裁制度等。条约法、战争法也有了很大发展,海洋自由原则得到确认,政府间国际组织开始涌现,国际法开始进入国际社会的各个领域。扩大了国际法的适用地域,开始朝着普遍适用的方向发展。四、现代国际法(一战后)现代国际法的发展和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大批新独立国际崛起,国际法主体的类型和数量大增调整对象和范围不断扩大,国际法越来越深地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确立了一系列指导现代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基本原则,构成现代国际法的基础与核心。国际组织的迅猛发展促进了国际法的发展。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大大扩展了国际法的内容和范围。国际法的日益系统化、法典化已成为现代国际法的特征之一。总之,现代国际法内容丰富,范围广泛,具有全世界性质二、中国与国际法1、中国古代国际法的遗迹春秋战国时期:原始的规则制度封建时期:国际法难以发展。2、近代国际法输入中国鸦片战争后输入,处于半殖民状态,在不平等条约的枷锁下,近代国际法没有充分适用的机会。3、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现代国际法中国与国际法的关系发生根本变化。新中国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态度积极,提出和平共处五原则。第三节国际法主体一概说1、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国际法主体是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2、必须具备的要件:3、历史发展传统国际法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一战后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得到普遍承认。“个人主体说”有争议。国家基本主体国际法的主体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特殊主体个人二国际法主体的种类1、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指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主要地位和起主要作用的主体。国家是国际法基本主体的原因:a、国家是构成现代国际关系的基本要素。b、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c、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d、国际法的制定实施主要依靠国家2、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1)、国际组织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的提出20世纪后2)、国际组织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表现a国际组织在一定范围内有独立参与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b国际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具有国际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3)、国际组织的一种有限的、派生的国际法主体,是一种特殊的国际法主体。3、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1)、争取独立的民族一般是指已实际上控制一定的地域或根据地,有一定的政治组织和机构作为其在国际上的代表,正在为摆脱殖民统治而斗争着的民族解放运动。是正在形成中的国家。2)、其法律地位:有一定的国际交往能力,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有权采取武装斗争等方式争取或维护独立,享有请求和接受国际援助的权利。国际武装冲突法适用于民族解放组织,与其他国际法主体处于平等的地位,其国际法主体资格已得到普遍承认。3)、有一定的局限性,是一种准国家的或过渡性的国际法主体,是一种特殊的主体。4,关于个人是不是国际法主体的问题传统国际法欧美少数学者欧美多数学者中国学者国家是国际法唯一主体个人是国际法唯一主体个人国家都是主体有分歧只有国家是国际法主体,个人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国家的基本粒子是个人,只有个人是国际法主体国家不是主张个人是国际法主体,不否认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第四节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法渊源的含义1、两种代表性的解释(1)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所由产生的方式或存在的形式。(2)是指国际法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地方。二、《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规定: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子)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丑)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卯)在第59条规定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国际条约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国际习惯国际法渊源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辅助资料国际法学说广泛历史意义上的:重要国际组织决议国际条约主要渊源国际习惯国际法渊源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辅助资料国际法学重要国际组织决议(一)、国际条约1、含义:国际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根据国际法签订的书面协议。2、类型:多边国际条约双边普通国际条约特别契约性:由两个或少数国家为特定事项达成的规定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协定国际条约造法性:有多个国家参加的以制定某种共同行为规则为目的和内容的有关确立或更改一般国际行为规范的条约(二)、国际习惯1、含义:在国际交往实践中,各国重复类似行为而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是国际法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2、形成条件(要素):客观因素:通例的存在主观因素:被接受为法律,即法律确信3、证据:三种情况(三)、一般法律原则含义: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原则实际用途:当法院缺乏任何条约及国际习惯规则可资适用时,可利用一般法律原则作为一个弥补国际法空白的有效方法。(四)确定法律原则之辅助资料1、司法判例有国内和国际之分,主要是指国际司法判例2、国际法学说3、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四、国际法渊源的发展趋势第五节国际法的编纂一、国际法编纂的含义含义:国际法的法典化指把国际法全部或一部分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系统地用类似法典的条文形式制订出来。狭义的指把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习惯法规则加以准确表述和条文化、系统化。广义的则一般还包括修订补充原有的规则和提出新的规则。两种方式:私家的官方的二、国际法编纂的意义:三、国际法编纂简史19世纪前私家类型编纂19世纪后政府间的编纂两次海牙和会国联的国际法编纂会议四、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及其编纂活动1、组成:委员资格2、职能:国际法的逐渐发展国际法的编纂3、工作程序:初步草案各国及法律委员会评议最后草案联大讨论认可国际外交会议国际公约4、成就5、目前正在编纂的专题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二、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1、国际法在国内适用两种方式:(1)转化:通过其立法机关,修改或制定新的国内法,将国际法规则变成国内法,用国内法的形式表现出来。(2)并入:从总体上承认国际法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具有国内法效力。2、各国的实践&作业一、思考:1、什么是国际法?它有什么特点?2、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如何?二、借阅《国际法论点要览》的绪论部分,了解各种对国际法各基本问题的观点。第七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1、含义: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2、特征:(1)国际社会公认(2)具有普遍约束力(3)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4)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1、国际强行法的含义: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范始得更改之规范。2、二者关系1、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国际强行法的性质,是强行法的一部分。国际法基本原则完全符合国际强行法的特征,都是各国公认不许损抑的国际法原则,只有同等性质的原则才能对其修改,他们的法律拘束力优于其它原则。在确认的程度和效力的性质上有相同之处。对他们的违犯会产生相同的法律后果即有关的条约或行为无效。2、但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的一般指导原则,而强制规律有可能是某一特定国际法部门的具体原则。国际强行法的内容更为广泛,数量较多。二者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三、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历史发展18世纪,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压迫,提出国家主权、不干涉内政、国家平等等一般原则。一战后,出现社会主义国家,国联盟约,《巴黎非战公约》,初步确立互不侵犯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二战后,《联合国宪章》确立了一系列国际法基本原则,中、印、缅倡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亚非会议提出十项原则,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一系列决议,最重要的是《国际法原则宣言》。1970年联合国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宣言》(简称《国际法原则宣言》)宣布的七项原则是确定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法律依据。四、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1、主权的含义和表现: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对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和防止侵略的自卫权。2、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含义指各国一律享有平等主权。各国不论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不同,均有平等权利与责任,并同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3、主权平等原则应包括的要素各国法律地位平等;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每一国均有责任充分并一秉诚意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共处。(二)不侵犯原则1、含义:“每一国皆有义务在其国际关系上避免为侵害任何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之目的,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威胁或武力。此种使用威胁或武力构成违反国际法及联合国宪章之行为,永远不应用为解决国际争端之方法”。2、内容侵略战争构成危害和平之罪行,须负国际责任;各国皆有义务避免从事侵略战争之宣传;各国有义务避免使用武力或威胁侵犯他国边界和国际界线;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对阐释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权原则时所指之民族采取剥夺其自决、自由及独立之任何强制行动;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组织或鼓励组织非正规军或武装团队,包括雇佣军在内,侵入他国领土,有义务避免在他国发动、煽动、协助或参加内战或恐怖活动,或默许在其本国境内从事以犯此等行为为目的之有组织活动;国家领土不得做为违背宪章规定使用武力所造成之军事占领之对象,国家领土不得成为他国以使用威胁或武力而取得之对象等。3、下列两类战争不在禁止之列:联合国按照宪章规定合法使用武力:集体安全措施区域机构采取的强制行动自卫在外国统治下的民族和人民为行使自决权,为取得被剥夺的权利、自由和独立而进行的民族独立解放战争,包括民族武装斗争和反对侵略的自卫战争。(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1、主要内容有:每一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与其他国家之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各国应以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办法之利用或其所选择之它种和平方法寻求国际争端之早日及公平之解决。于寻求此项解决时,各当事方应商定与争端情况及性质适合之和平方法。争端各当事方遇未能以上述任一和平方法达成解决之情形时,有义务继续以其所商定之它种和平方法寻求争端之解决。国际争端各当事国及其他国家应避免从事足以使情势恶化致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之任何行动,并应依照联合国之宗旨与原则而行动。国际争端应根据国家主权平等之基础并依照自由选择方法之原则解决之。各国对其本国为当事一方之现有或未来争端所自由议定解决程序,其采用或接受不得视为与主权平等不合。2、和平方法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办法之利用或其他和平方法(四)不干涉内政原则1内政指不违反国家承担的国际义务、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事项。2干涉指一个国家或组织通过强迫或专横的方式干预另一国的事务,以便强迫或阻止该国从事某种行为。3不干涉内政是指国家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他国主权范围内的一切内外事务,同时也指国际组织不得干涉属于成员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五)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1、含义:指一个国家应善意履行《联合国宪章》规定的、由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与规则产生的、其作为缔约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所承担的各项义务。2、内容每一国均有责任一秉诚意履行其依《联合国宪章》所负之义务。每一国均有责任一秉诚意履行其依公认之国际法原则与规则所负之义务。每一国均有责任一秉诚意履行其在依公认国际法原则与规则系属有效之国际协定下所负之义务。如果依国际协定产生的义务与《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联合国会员国的义务发生抵触时,宪章之义务优先。(六)国际合作原则国际合作原则是指各国不问在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上有何差异,均有义务在国际关系的各方面彼此合作。根据这一原则:各国应与其他国家合作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各国应合作促进对于一切人民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行;各国应依照主权平等及不干涉原则处理其在经济、社会、文化、技术及贸易方面之国际关系;联合国会员国均有义务依照宪章有关规定采取共同及个别行动与联合国合作。此外,还包括各国应在经济社会及文化方面以及在科学技术方面并为促进国际文化及教育进步,彼此合作;各国应在促进全世界尤其发展中国家之经济增长方面彼此合作。(七)民族自决原则一、含义指被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自由决定自己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自由选择社会制度、组成政府的权利。二、适用的情形三、方式案例分析案情: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出于反对尼加拉瓜奥尔特加政府的目的,支持该国反政府武装反对政府的军事行动为其提供训练、武装装备和财政支持。从1983年起在美国雇人在尼几个重要港口布设水雷,使8艘外国船舶和5艘尼加拉瓜船舶触雷,并出动飞机攻击尼港口、石油设施等。为此尼政府于1984年4月9日向国际法院控告美国。请分析美国违反了哪些国际法基本原则?第二章国家第一节概述定居的人民一国家的要素确定的领土政府主权二国家的定义:国家是由定居在确定领土上,并在一定政权组织领导下的居民组成的具有主权的社会。三国家的类型:单一国按结构形式:国家联邦复合国邦联按经济发展水平:发达国家国家发展中国家最不发达国家五国家主权豁免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和国家平等原则而享有的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绝对豁免原则:根据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这一习惯国际法规则,凡是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都享有豁免权。外国法院是不能对它们行使司法管辖的。有限豁免原则:把国家行为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主权行为”可以享受豁免,“非主权行为”不能享受豁免。第二节国家和政府的承认一、承认的概念和性质概念:承认是现存国家对一个新国家或新政府的出现以某种形式表示接受的政治和法律行为。特征:1、承认是既存国家(承认国)对新国家或新政府所作的单方的行为。2、承认包含两方面的含义: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3、承认引起一定的法律效果。二、对国家的承认与对政府的承认1、对国家的承认发生在四种场合:合并、分离、分裂和独立条件:具备国家的要素;符合公认的国际法。性质:构成说认为,新国家只有经过承认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承认是构成性的,具有构成或创造国际法主体的作用。宣告说认为,国家的成立和它取得国际法主体资格,并不依赖于任何其他国家的承认。承认仅是一种对新国家已经存在这一既成事实的宣告,只是一种宣告性行为。承认的方式和效果以照会或函电的方式明确承认明示承认数个国家(包括新国家)签定议定书或条约数个国家(不包括新国家)签定条约宣布承认的方式与新国家正式缔结政治性条约与新国家建立外交关系默示承认与被承认国建立领事关系法律上的承认:也称正式承认,指承认国给予新国家或新政府以一种完全的、永久的正式承认。愿意建立全面的正式关系。不可撤消。事实上的承认:是一种非正式的承认。可撤消,具有临时性、不稳定性,只发生业务关系,不建立全面的正式关系。承认的效果2、对政府的承认是指对新政府的承认,承认新政府为国家的正式代表,并表明愿意同它发生或继续保持正常关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属于对新政府的承认。引起政府承认的原因是政府更迭。凡按宪法程序进行的政府更迭一般不发生对政府承认的问题,由于社会革命、政变等违反宪法程序而产生的新政府则发生对政府的承认。承认新政府的条件是“有效统治”和符合公认国际法,有效统治即新政府必须能在其控制之下的领土有效地行使权利。第三节国家和政府的继承一、继承的概念1、定义指国际权利和义务由于一个国际人格者发生某些变化而从该国际人格者转向另一个国际人格者的法律关系上的转移。2、特点(1)其主体可以是国家或政府,也可以是国际组织,但不是个人。(2)其对象是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3)发生继承的原因,是由于国家领土的变更、政府的更迭或国际组织的变更,而不是自然人的死亡。3、分类:可分为国家继承、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继承二、国家继承国家继承是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引起国家继承的原因是国家的领土变更,有五种类型:分裂、合并、分离、独立和部分领土转移。国家继承的对象:是国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指从国家基本权利和义务派生出来的、并与变更的领土相关的权利义务。国家继承的基本条件:条约和条约以外事项的权利和义务必须符合国际法:国家继承的权利和义务必须与所涉领土有关联。适用的规则:尚无普遍适用的规则。《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关于国家在财产、档案和债务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1、关于条约的继承与国际法主体资格相关联的条约、政治性条约一般不继承,非人身条约一般继承。继承后的条约适用范围仍限于条约原来适用的领土范围。各类继承国对条约的继承2、关于国家财产的继承标准:被转属的国家财产与领土之间有关联原则:一不动产随领土转移原则。二是领土实际生存原则。不同类型的国家财产继承3、关于国家债务的继承国债和地方化债务属于国家债务,地方债务不属于国家债务的范围。“恶债”不属于继承的范围4、关于国家档案的继承国家档案不能分割,可以复制。除新独立国家为继承国外通常协议解决,如无协议,一般将与所涉领土有关的档案转属继承国。应将一切文件历史档案归还新独立国。三、政府的继承政府的继承是指前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给新政府的法律关系的转移。由于革命或政变而引起的政权更迭,旧政权的权利和义务为新政权所取代。前苏联的实践新中国的实践:条约逐一审查,财产一律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债务分别处理。四、国际组织的继承在职能方面原则上要求实现继承,必须经原缔约国签定国际协定或原国际组织作出决议明确表示。在财产、债务和文书档案的继承也依照特别协定或决议来解决案例:湖广铁路债券案清末,清政府为运送军队到南方镇压孙中山领导的国民革命,预备修建的湖广铁路。英法德美等列强强迫清政府接受他们的贷款,签定后,于1911年以清政府名义发行了“湖广铁路五厘利息递还金镑借款债券”600万英镑,简称湖广铁路债券。按当时的规定,年厘五厘,本金于1951年偿还,公债发行的第二年清政府被推翻,中华民国政府在1938年停止支付利息,本金也始终没偿还。1979年杰克逊等300人在美国一地方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要求偿还本息并支付诉讼费。东部分庭受理了诉讼,并与1979年11月13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出传票,指定由中国外交部长黄华接收,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受到传票的20日内答辩,否则将做缺席判决。中国外交部拒绝接受传票并将其退回。于是美国地方法院在1982年作出判决,另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原告41313038美元和利息、诉讼费。分析:我中央人民政府是否应继承该债务?美国法院受理此案要求我国答辩并作缺席判决是否正确?第四节国际法律责任案例分析案情:美国和伊朗均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1979年4月11日,在美国驻伊朗大使馆外进行示威游行的人群袭击大使馆。大使馆多次呼吁伊朗当局给以援助,但伊朗保安部队没有干预这种局势,结果大使馆馆舍被占领,使馆工作人员包括领事均被拘禁。占领者搜索并掠夺外交和领事档案与文件。后除释放13人外,其余被拘禁外交人员均被扣作人质,迫使美国满足他们的要求。1979年11月29日,美国向国际法院就美国驻伊朗大使馆的处境及其外交和领事人员被扣为人质的问题对伊朗提起诉讼。分析:伊朗的行为是否构成国际不法行为?是否应负国际责任?分析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或国际法普遍规则,外国的使馆及外交代表享有特权和豁免,不可侵犯。接受国有责任采取一切步骤保护使馆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对外交代表的侵犯。伊朗当局不保护使馆及外交人员,并继续占领使馆扣留人质,违反上述国际义务,违反国际法。指出游行尚不足归因于伊朗的国家行为但伊朗当局不采取措施保护,这种伊朗当局的不作为属国家行为。又违反上述国际义务。伊朗的行为符合国际不法行为的主客观要件。属于国际不法行为,应负国际责任。第三节国际损害行为的责任(国际法不禁止行为责任)定义:国际法律责任主体在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中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国际责任。特点:在一国领土或控制范围之内、国际法未禁止、具有潜在的跨国性危害、受害国可要求赔偿油污案范围:利用自然环境造成的有形后果。包括个人法人的一切跨界损害活动。分类:国家专属责任、国家和经营人共同承担的赔偿责任、经营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责任归属:因果关系、在一国的管辖和控制之下。原则:合作原则、通知和磋商原则、评估有害影响原则、预防和消除损害后果原则制度发展:这方面的最新发展是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将这类责任与国家责任分开,作为单独的题目进行编纂,而且已通过了《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的条文草案,并让各国政府提出修改。案例:美加化工厂仲裁案第三章国家领土第一节概述领土及其法律地位:领土指处于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法律地位(意义):1、领土是国家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国家的物质基础。2、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领土主权指国家对其领土本身以及领土范围内的人和物所具有的最高权力,包括所有权和管辖权。领土所有权内容领土管辖权领土主权不容侵犯领土的组成:大陆领陆岛屿内河内水河流界河领水多国河流领土领海国际河流领空内水运河领土湖泊淡水湖咸水湖封闭性海湾内海峡思考题:多国河流与国际河流有何相同和不同的地方?第三节领土的取得与变更先占条件民族自决时效条件公民投票传统方式自然添附现代方式收复失地添附人为添附交换领土强制性割让添附割让非强制性割让征服时际法原则:时际法是在由于时间的演变而产生不同的法律规则中对于某一情形所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则。一项法律事实必须根据与其同时存在的法律,而不是根据有关该事实的争端发生或解决时的有效法律,来予以判断。法律不溯既往。帕尔玛斯岛仲裁案案情帕尔玛斯岛位于菲律宾和荷兰属地东印度群岛之间,西班牙人于16世纪最早发现该岛,但没行使主权,没有进行有效统治。荷兰从1700年起把它变为其殖民地东印度群岛的组成部分,一直行使有效统治。1898年美西战争结束后,西班牙将其殖民地菲律宾包括帕尔玛斯岛在内割给美国。美国发现该岛被荷兰占领着,就与荷兰为该岛主权发生争执。1925年双方提交海牙常设仲裁院裁决,共同选定瑞士马克斯。休伯为独任仲裁员,请求裁定帕尔玛斯岛的主权归属问题思考:1、西班牙是否构成先占并一直拥有该岛主权?2、解释本案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第四节对领土主权的限制一般限制一般国际法规范限制共管特别限制租借国际地役第五节边界和边境制度一、边界和边境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线,是分隔一国领土和他国领土、一国领土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和外层空间的界线。边境指边界线两边的一定区域,是国家领土的边缘地带。二、边界的形成与划分1、程序:定界标界制定边界文件2、不一致时应遵循的原则:界桩与地图不符,以地图为准;地图与议定书不符,依议定书为准;议定书与条约不符,以条约为准。3、方法和规则:1)采用地形边界。规则2)采用几何学边界3)采用天文学边界边界条约的继承不适用情势变迁原则,作为非人身条约予以继承三、边界争端1、解决方式:1)、通过争端当事国的谈判,以缔结条约的方式解决2)、通过国际仲裁或国际司法程序解决2、中国的领土与边界中印边界争端麦克马洪线中日钓鱼岛问题南沙群岛问题四、边境制度内容边界的维护界河的利用和保护边境地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边境检查边境通商和交通隆端寺案隆端寺位于柬埔寨和泰国交界的山上。1904年泰国与法国(柬埔寨的保护国)签定了划界条约,规定两国在该山以分水岭界。隆端寺本来在分水岭的泰国一侧,而地图却标在柬埔寨一侧。但泰国没有提出异议。40年后发现地图有误也没作出反应。后来泰国地方当局占领该寺。国际法院受理此案。思考:该寺应归哪国?第六节南北极及其法律地位《南极条约》基础《南极海豹保护公约》《南极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公约》南极条约体系《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南极矿物资源活动管理公约》南极条约协商会议核心:南极为和平目的使用冻结对南极领土主权的要求北极:应为全人类的共同财富西撒哈拉案案情西撒哈拉在非洲西北海岸,与摩洛哥、毛里塔尼亚和阿尔及利亚接壤。为有组织的部落民族居住。从1886年起一直是西班牙保护地1966年西撒哈拉根据联合国的有关非殖民化的决议决定独立。摩洛哥和毛里塔尼亚对西撒哈拉提出领土要求,摩洛哥因原古时期西撒哈拉长官效忠等原因声称它们之间是主权关系。毛里塔尼亚认为他们之间有种族、语言、宗教、经济等关系。思考:西撒哈拉与摩洛哥、毛里塔尼亚之间是否是领土主权关系?如何判断?第四章国际法上的居民第一节国籍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他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国籍法:是一个国家制定的有关其国籍的取得、丧失和变更等问题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血统原则单系(父系)血统原则双系血统原则因出生取得出生地原则(原始国籍)血统为主,出生地为辅混合原则出生地为主,血统为辅国籍的取得平衡兼采自愿申请入籍(归化)因入籍取得无条件妻随夫籍(继有国籍)婚姻有条件妻随夫籍依事实入籍收养特殊妻随夫籍领土变更申请退籍经批准自愿丧失自愿选择国籍国籍的丧失取得外国国籍依法律规定退籍婚姻非自愿丧失收养被剥夺国籍案例:弗莱泽海姆求偿案[案情]艾伯特。弗莱泽海姆的父1848年生于德国巴登,1864年(或1866年)移居美国,1873年加入美国国籍,1874年回德国,艾伯特。弗莱泽海姆于1890年生于德国符腾堡,当时美国国籍法奉行出生地主义。1894年父子一起在符腾堡重新取得德国国籍。艾伯特。弗莱泽海姆1939年到美国要求加入美国国籍。德国获悉此事后,于1940年4月29日下令剥夺了弗莱泽海姆的德国公民资格。1952年美国司法部给他颁发了国籍证书。1941年3月8日,弗莱泽海姆在纽约将一家意大利公司的股票出卖,因为怕受意大利反犹太立法的影响。二站后,根据《对意和约》意大利有义务赔偿美国国民在战争期间所受的损失。艾伯特。弗莱泽海姆认为他以低价出售股票是战争造成的结果,他以美国国民的身份向意大利求偿,但被意大利政府拒绝。他请求美国外交保护,将问题提交调解委员会解决。思考题:1961年,匈牙利男子比里与一个埃塞俄比亚女子结婚,二人在墨西哥生下一个儿子。当时,匈牙利国籍法采用血统原则,妇女国籍独立。埃塞俄比亚国籍法规定无条件妻随夫籍。墨西哥国籍法采用出生地原则。请分析:比里一家人的国籍情况。消极:无国籍种类积极:双重国籍,多重国籍出生婚姻产生原因入籍收养国籍的抵触剥夺对个人造成后果对国籍国对地第三国双边条约解决方法多边条约国内立法,最现实有效中国国籍法基本原则:1、各民族平等地具有中国国籍原则2、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原则3、在赋予原始国籍上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原则。4、男女国籍平等原则。妇女国籍独立5、国籍的加入、退出和恢复采取自愿申请和审批相结合的原则。狭义的国籍和广义的国籍狭义的国籍仅指自然人的国籍。广义的国籍不仅包括自然人,而且包括法人、船舶、航空器等与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关系。案例:卡涅瓦罗求偿仲裁案[案情]:意大利国民卡涅瓦罗在秘鲁成立的公司是在秘鲁注册成立的,是秘鲁的法人。该公司于1880年购买了秘鲁政府发行的一笔债券。债券规定分期偿还。秘鲁由于与智利发生战争无力全部偿还。债券通过背书和继承的方式转让给卡涅瓦罗的三个儿子拿破仑、卡洛斯和拉菲尔。他们三兄弟当中,拿破仑、卡洛斯是在意大利出生的,意大利采用血统主义。拉菲尔是在秘鲁出生的,根据秘鲁法律,他以出生而取得秘鲁国籍。但三兄弟均以外国人(意大利国民)身份要求秘鲁偿还全部债务,并请意大利政府给予外交保护。两国在1910年4月25日签定一份仲裁协议,把争端提交给常设仲裁法院解决。二、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定义:外国人是指在一国国境内不具有居留国的国籍而具有其他国国籍或无国籍的人。法律地位:受双重管辖:1、居留国可行使属地管辖权,外国人要遵守居留国的法律法令2、国籍国可行使属人管辖权,外国人有效忠本国的义务,可得到国籍国的外交保护外交保护定义:是指国家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的非法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通过外交途径采取的保护措施。行使的条件:1、被保护人必须持续具有保护国的国籍2、合法权益遭到非法侵害3、用尽当地救济案例:阿姆巴提耶洛斯案[案情]希腊国民阿姆巴提耶洛斯1919年7月向英国订购了9艘轮船,但因交货日期推迟,他得不到预期的利润,无力清付全部船款。1921年他因负债被告到伦敦高级法院,他的反诉被法院驳回。后来他向英国上诉法院提出上诉被驳回。他觉得没有继续上诉的必要了,因此没有以提交新证据的方式向上议院上诉。其后,希腊政府为他行使外交保护,要求英国赔偿,但被拒绝。希腊于1951年将此案提交国际法院审理。三、引渡和庇护一、引渡引渡是指一国应某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请求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原则和规则:1、政治犯不引渡原则2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3、双重审查制司法审查和行政审查4、相同原则(双重犯罪原则)5、罪行特定原则请求引渡的主体限定限于罪犯本人所属国、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和受害国。同时要求时原则上被请求国有权决定引渡给哪国。二、庇护定义:庇护,也叫领土庇护,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而遭到追诉或受到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以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对象:主要是政治犯,包括从事科学和创作活动而受到迫害的人。域外庇护:又称外交庇护,指给避难者在驻在国的使馆、领事馆、军舰和商船内以庇护。国际法不承认。难民定义确定标准待遇不推回原则高于无国籍人低于本国人的待遇第五章海洋法第一节概说一、定义:海洋法是关于海域的法律地位和指导国家利用不同海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二、发展:古罗马中世纪后半叶16世纪后20世纪共有之物要求权利公海制度、领海制度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制度和国际海底制度三、编纂联合国三大海洋法会议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和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即《日内瓦海洋法公约》旧法1960年领海宽度,没达成协议1973年—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最详尽最有权威新法1994年通过《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96年7月28日生效。英挪渔业案案情挪威海岸迂回曲折,挪威大陆西部海岸为由小岛组成的石垒包围,石垒与大陆构成一个整体。鉴于英国渔船加剧开发挪威沿海水域,挪威政府于1935年7月12日颁布法令,以石垒上的最外缘各点之间的直线基线为基础划定其领水的界限。这些基点相距有的超过10海里,最长达44海里。挪威领海的外部界限在此基线外4海里划出的平行线。挪威主张在该区域内排他的捕鱼权。英国认为,国际法要求的领海基线应为实际的低潮线,直线基线的划法违反国际法,49年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问题:挪威是否可以采用直线基线法?领海概念: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宽度:沿岸国自行确定,不得超过12海里。基线:三种:正常基线(低潮线)直线基线混合基线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有三种划法:交圆法、共同正切线法和平行线法。相向或相邻的两国领海的分界线:协议等距离线法特殊情况法律地位:1、领海主权。领海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均受主权支配(领空主权,领海立法权,资源专属权,沿海航运贸易权,属地优越权管辖权)2、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权。无害通过权是指所有国家,其船舶在不损害沿岸国和平、安全与良好秩序的情况下,均享有自由通过他国领海的权利。必须继续不停迅速进行,潜水艇上浮展国旗,无害。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该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历史法律地位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其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对该区域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以及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享有管辖权外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船舶航行、飞机飞越和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但在行使此权利时,须遵守沿海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专属经济区不同于公海。它是受国家一定管辖和支配的海域,沿海国对该区域的自然资源享有主权,并在其他一些方面享有管辖权,从而限制了其他国家在该区域的活动。专属经济区又不同于领海。它不属于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沿海国的主权只及于专属经济区的自然资源,而不包括其他方面,因而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仍享有一些自由。总之,专属经济区既非公海又非领海,而是自成一类的具有独立地位的海域。划界“塞加号”案“塞加号”是圣文森特及格林纳丁的商船,1997年10月27日凌晨,“塞加号”进入几内亚专属经济区,为三艘渔船加油,被几海上巡逻艇拿捕,船和船员均被扣留。几方没有要求提供保证书或其他担保,圣方也不允许为此提供担保。圣方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称该船属正常作业,并没有进入几方领海,几方不应在未通知理由的情况下扣留该船,要求立即释放船及船员。几方称该船涉嫌走私,违反几渔业法大陆架大陆架包括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国际海底的海床和底土.大陆外缘距基线不到200海里的扩展到200海里;超过200海里的,大陆架不得超过350海里或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等深线外100海里法律地位:沿海国享有以勘探大陆架和开发自然资源为目的的权利.这种权利的性质:限于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专属性:固有性权利的内容:有关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授权和管理进行钻探的专属权;建造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专属权利;与开发自然资源联系的一切权利.但不影响覆水域或上空的法律地位。其他国家的权利: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但要遵守沿海国定的条件思考: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有什么联系与区别?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联系与区别一联系:范围上有重叠:法律制度上有雷同:都是对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以开发自然资源为目的,关于人工岛屿设施,海洋科学研究的规定相同.二区别:范围上有差异:200海里是大陆架的最小值,却是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值法律制度上也有不同:对大陆架的权利是固有的,专属经济区要主张才能拥有;大陆架以海床底土的非生物资源为主,专属经济区以水域为主涉及所有的自然资源;专属经济区涉及剩余权利的分配问题,大陆架则不存在此问题相邻或相向国家大陆架的划分三种主张:等距离中间线原则自然延伸原则公平原则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的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评:太笼统、缺乏实际的指导作用孤独号案案情:英国的孤独号是在加拿大(当时是英国的领地)注册的商船,该船在美国实行禁酒期间从事贩酒活动.1924年3月20日孤独号在离美国海岸不到六海里半的地方被美国警卫船”沃尔科特号”发现.它不顾”沃尔科特号”发出的讯号向公海逃去,”沃尔科特号”紧追不舍.后”沃尔科特号”发生故障退出追赶,两天后,另一艘警卫船从相反方向赶来,在离美国海岸200海里处把孤独号击沉.此事引起英美之间的争执,两国设立仲裁委员会解决.思考:1)行使紧追权应遵守哪些规则?2)美国的行为是否符合紧追权的规则?应怎样裁决?行使紧追权的规则:必须在沿海国的内水领海群岛水域或毗连区之内开始,紧追必须连续不停不能中断。只有未中断才可在领海或毗连区外继续。只能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政府授权的船舶或飞机行使紧追权。不能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2、美国船两天后由另一艘追赶,属紧追中断,不符合紧追必须连续不停、不能中断的要求,而且美船故意击沉是不正当的。所以美不符合紧追规则,应负赔偿责任。国际海底定义: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底土法律地位: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任何国家不得主张权利,由国际海底管理局管理,为全人类谋福利.不影响其上公海公空的法律地位开发制度:三种主张:单一制、国际注册制、平行开发制现行制度:平行开发制国际组织法联合国一、联合国的建立[TheFoundationoftheUnitedNations]残酷的现实、美好的理想、大国的利益、艰难的过程理想:1、以集体安全制度维护和平2、各国平等地生活在一个“国际大家庭里”3、建立一个“大国协调一致”并具有执行能力的安理会4、把国家间的和平与安全问题以及经济与社会问题“都集中在一个屋顶下”过程:1、1944年8月橡树园会议[OaksConference]“关于建立普遍性国际组织的建议案”草拟了宪章的草案2、1945年2月雅尔塔会议[YaltaConference]“雅尔塔公式”决定安理会表决程序3、1945年4月旧金山会议[SanFranciscoConference]起草并通过了«联合国宪章»4、1945年10月24日联合国正式成立联合国日[UnitedNationsDay]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PurposesandPrinciplesoftheUnitedNations]1、宗旨[Purposes](1)、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2)、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3)、促成国际合作。(4)、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2、原则[Principles](国际法基本原则)(1)、联合国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2)、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宪章所担负的义务。(3)、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4)、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5)、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宪章》规定采取的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6)、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会员国遵守上述原则。(7)、宪章中的任何规定都不得视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项。三、联合国的主要机关[PrincipalOrgansoftheUnitedNations]1、大会[GeneralAssembly]审议和建议机关,由全体会员国派代表组成,职权广泛2、安全理事会[SecurityCouncil]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机关,由15国组成,(5个常任理事国、10个非常任理事国)3、经济及社会理事会[EconomicandSocialCouncil]指导和协调联合国及专门机构的经济和社会工作。4、托管理事会[TrusteeshipCouncil]监督非战略地区托管领土的行政管理5、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CourtofJustice]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由15名法官组成6、秘书处[Secretariat]管理联合国日常事务的常设性行政管理机关,由秘书长(Secretary—General)和其他国际公务员组成。安理会一、组成:五个常任理事国和十个非常任理事国二、职权:对维持和平与安全负主要责任三、表决制度:1、关于程序性事项的决定,应以任何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2、关于非程序性事项的决定,应以任何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其中应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再内。即常任理事国拥有否决权。否决权否决权的精神实质:大国一致原则适用范围和限制:双重否决权和集体否决权对否决权的评价:1、否决权的产生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和进步性。2、否决权的存在有现实必要性和重要性:否决权是联合国的基础和支柱,能加强大国间的磋商合作,避免矛盾激化3、否决权应当受到限制*六、联合国的发展与改革[DevelopmentandReformoftheUnitedNations]1、联合国的发展[Development]成员国增加、作用加强2、联合国的改革[Reform]安理会改革、机构改革、行政改革……否决权安理会改革扩大民主化3、前景展望[Prospect]联合国的地位必将加强思考:你对联合国安理会的表决制度有何评价?对联合国的发展有何建议或看法?国际组织狭义的国际组织仅指政府间的国家组织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的特征:1、建立在主权国家之间2、依据国家间的正式协议平等3、设有常设机构4、拥有自主权5、具有国家间合作的职能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有参与国际关系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缔约权、对外交往权、承认与被承认的权利、国家索赔和国际责任、继承权以及特权与豁免等。是现代国际法的主体。但其法律人格由成员国授予,其权利和活动范围不能超越组织基本文件的规定。是派生的国际法主体国际组织对国际法的影响:1、推动国际组织法的形成和发展2、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决议、国际司法判例推动了国际法的发展联合国的专门机构[SpecializedAgencyoftheUnitedNations]依据联合国与政府间的专门性国际组织订立的关系协定或者联合国的决定建立,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独立的国际组织,其职能限于某一专门领域。例如: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国际电信联盟等第十章外交和领事关系一、外交关系一、定义:广义上是指国与国家之间为实现各自的对外政策,通过互设常驻外交代表机构和派遣或接受特别使团、国家领导人访问、举行高级会议、参加国际组织等方式进行交往所形成的关系。狭义上指国家相互在对方领土内设立常驻使团并通过它们进行交往的关系。二、外交关系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外交关系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三、使领馆的建立及职务1、建立:以协议建立2、职务:代表保护使馆谈判职务调查和报告促进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人身不可侵犯私人寓所文书信件及财产不可侵犯管辖豁免刑事管辖豁免、民事和行政豁免作证义务的免除免纳捐税关税和免受检查案例分析案情:美国和伊朗均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1979年4月11日,在美国驻伊朗大使馆外进行示威游行的人群袭击大使馆。大使馆多次呼吁伊朗当局给以援助,但伊朗保安部队没有干预这种局势,结果大使馆馆舍被占领,使馆工作人员包括领事均被拘禁。占领者搜索并掠夺外交和领事档案与文件。后除释放13人外,其余被拘禁外交人员均被扣作人质,迫使美国满足他们的要求。1979年11月29日,美国向国际法院就美国驻伊朗大使馆的处境及其外交和领事人员被扣为人质的问题对伊朗提起诉讼。分析:1、伊朗的行为在哪些方面违反国际法?2、伊朗的行为是否构成国际不当行为?是否应负国际责任?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或国际法普遍规则,外国的使馆及外交代表享有特权和豁免,不可侵犯。接受国有责任采取一切步骤保护使馆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对外交代表的侵犯。伊朗当局不保护使馆及外交人员,并继续占领使馆扣留人质,违反上述国际义务,违反国际法。分析国际不当行为的构成要件指出游行尚不足归因于伊朗的国家行为但伊朗当局不采取措施保护,这种伊朗当局的不作为属国家行为。又违反上述国际义务。伊朗的行为符合国际不当行为的主客观要件。属于国际不当行为,应负国际责任。二、领事关系领事关系指一国根据与他国达成的协议,相互在对方一定地区设立领事馆和执行领事职务所形成的关系。领事关系法指有关调整国家之间领事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联系与区别三、领馆的建立及职务1、建立:以协议建立2、职务:代表保护保护促进使馆谈判领事了解和报告职务调查和报告职务办理护照和签证促进帮助派遣国国民公证和行政事务监督和检查第十一章条约法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一致的意思表示。特征:1、主体必须是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2、必须符合国际法3、规定缔约方之间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4、必须有一致的意思表示条约的结构名称序言条约的宗旨、缔约方的名称、代表的姓名权限条约正文各方的具体权利与义务最后条款批准、加入、保留、生效、有效期、签署的时间地点等签名重要公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缔约能力和缔约权:缔约程序:谈判议定约文约文认证签署批准交换批准书登记与公布条约生效和无效条约无效的情况违反国内法缔约权的规定错误诈欺贿赂强迫与强行法冲突条约的保留一、保留的含义与目的二、保留的规则:传统见解:全体一致原则“灭种罪公约案” 三、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则1、保留的提出2、保留的接受与反对3、保留及反对保留的法律效果4、撤回保留及撤回对保留的反对5、保留的程序灭种罪公约案1948年12月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一项《防止及惩办灭绝种族罪公约》若干国家在加入公约时提出了一些保留意见。联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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