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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PPT课件

2022-04-18 51页 ppt 710KB 1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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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PPT课件妇女权益保障法专题讲座邓丽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一、妇女法修改的背景(一)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期,对妇女权益保护提出了新要求政治:十届全国人大女代表比例20.2%,国际排名下降到第47位,全国人大女常委比例13%,女村委会成员比例15.1%;文化:妇女受教育程度总体上低于男性,农村妇女完成义务教育的占47%,许多贫困和流动人口中的女童不能完成义务教育,招生中仍存在性别歧视;劳动: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落实不到位,妇女享受社会保障和职工福利的程度低于男性,生育保险的全国平均覆盖率低;财产:农村妇女土地及相关财产权益得不到保护,土地承包经...
《妇女权益保障法》PPT课件
妇女权益保障法专讲座邓丽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一、妇女法修改的背景(一)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期,对妇女权益保护提出了新要求政治:十届全国人大女代表比例20.2%,国际排名下降到第47位,全国人大女常委比例13%,女村委会成员比例15.1%;文化:妇女受教育程度总体上低于男性,农村妇女完成义务教育的占47%,许多贫困和流动人口中的女童不能完成义务教育,招生中仍存在性别歧视;劳动: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落实不到位,妇女享受社会保障和职工福利的程度低于男性,生育保险的全国平均覆盖率低;财产:农村妇女土地及相关财产权益得不到保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男女不平等尤为突出;人身:拐卖妇女、利用妇女进行色情活动、堕毙女胎、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问题日益突出;婚姻家庭:家庭暴力问题困扰、离婚妇女财产权益难以实现。(二)我国妇女事业的新发展呼唤妇女法的进一步完善法律基础:1992年,妇女法颁布实施;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以宪法为依据,以妇女法为主体,以婚姻法、劳动法等妇女权益保障相关法律为支撑;政策基础:1995年和2001年,颁布实施了两个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年—2000年)》2001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工作基础:社会化维权工作机制:政府部门与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力量广泛开展合作;全国性的提高妇女地位机构: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单位成员:33个(28个政府部门、5个非政府部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90%以上的地(市)、县(市)建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及办公室,人员、编制、经费逐步到位并得到保障。 (三)国际妇女人权的发展要求我国进一步提升妇女权益保护的水平《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要求各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力谋妇女的充分发展和进步。《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要求各缔约国应以一切适当手段尽快采取政策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二、妇女法修改的主要过程2002—2005年跨越4个阶段2002年:全国妇联正式向全国人大提出将修改妇女法列入立法的建议;2003年:妇女法(修订)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国务院、全国妇联被确定为“提请审议机关或起草单位”;2004年:开展全国性的调研、协调、论证,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送审稿)并报送国务院;2005年: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及,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高度重视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协作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各级妇联齐心协力几点体会:三、妇女法修改的思路和主要内容目标明确执法主体,增强法的适用性;突出妇女权益保护重点,增强法的针对性;强化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增强法的操作性;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体现法的时代性。修改的原则:以宪法为依据,注重与其他法律的协调统一;立足国情,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进步;保持基本框架,在现有基础上针对突出问题进行完善。修改的主要内容从体例上看,条文由原来的54条增加到61条,其中新增7条,删除6条,修改32条。从内容上看,主要有11个方面的修改。(一)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郑重承诺: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国家主席胡锦涛强调:中国明确把男女平等作为一项基本国策,表明了中国促进性别平等、保障妇女权益的坚定决心。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提出修改前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修改后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妇女法第2条修改前后对照(二)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政府的主导地位重申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从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三个层面,进一步明确了执法主体,强化了政府责任。1、对各级人民政府责任的第3条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6条第1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第6条第2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2、对妇女儿童工作机构责任的规范3、对政府各部门责任的规范第6条第3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三)进一步规范妇联组织的职能1、妇联组织的职能(修改前后对照)修改前第5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修改后第7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2、妇联组织的政治地位: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13条第1款)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第10条第2款)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第10条第3款)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第13条第2款)3、妇联组织的维权责任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第53条)妇女组织对于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第54条第1款)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对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第54条第2款)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的善后工作。(第39条第2款)(四)完善了妇女的政治权利在选举法的框架下,考虑到妇女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强了对妇女参政权的特别保障。第11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关于妇女参政的规定(五)加大了平等受教育权的保护增加了反对受教育中的性别歧视,强化了保障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强调了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1、反对受教育中的性别歧视,文化教育权利男女平等第16条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2、增加保护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尤其是弱势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第18条第3款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3、增加针对城乡妇女需求组织妇女接受培训的规定第20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六)充实和完善了劳动保障权益增加了“社会保障”权益的内容,将章名修改为“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重点围绕防止就业中合同、退休的性别歧视和妇女的社会保障权益补充了新的内容。1、对劳动合同进行了新规范第23条第2款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第27条第1款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2、有关退休的规定第27条第2款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3、增加社会保障权益的规定第29条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1994年国家颁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到目前,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已经实践了多年,并积累起相当的经验,推行生育保险制度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截止2004年底,全国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生育保险的社会统筹,参保职工达4384万人,约占城镇企业职工总数的60%。4、倡导开展帮助妇女的社会公益活动第28条第2款国家提倡和鼓励为帮助妇女开展的社会公益活动。(七)突出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和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益的保护重点对妇女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共有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宅基地使用权和财产继承权益作出了补充规定。1、扩充了财产权(修改前后比照)修改前第30条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修改后第32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2、强化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和相关经济利益的保护第33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据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名下没有土地的农民占全国农业人口总数的8.3%,其中71%是女性。此类情况引起大量上访案件,妇联系统受理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案件的信访投诉连续三年上升幅度都在10%以上,而且多为集体联名信和集体访。3、相关法律责任第55条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八)增强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保护针对近年来拐卖妇女、利用妇女进行色情活动、性骚扰等妇女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保护中的突出问题,妇女法增强了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保护。1、扩大了妇女人格权的保护范围第42条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相关法律责任第59条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由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2、明确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妇联组织,在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和做好善后工作方面的责任。第39条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按照其职责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善后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任何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3、增加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规定,并明确救助途径。第40条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性骚扰救助途径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第40条)向公安机关报案(第58条)向人民法院起诉(第58条)向妇联组织投诉,妇联组织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第53条)(九)增加了婚姻家庭权益的规定婚姻家庭领域的修改重点集中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离婚妇女的财产权益以及妇女生殖健康权保护三个方面。加大了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力度第46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相关法律责任第58条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十)强化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一章,是这次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重点之一,也是变化比较大的一章,数量上由原来的五个条文,增至八个条文,在内容上除了新增加的条款之外,还对原有的大部分条文进行了修改。1、明确了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第52条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3、明确了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第56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强化了妇联等妇女组织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责任4、强化了负有保障妇女合法权益职责的机构和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第57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妇女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三、认真贯彻落实妇女法学习宣传妇女法是法律得以有效贯彻实施的基础贯彻妇女法要抓住男女平等、协调发展这一精神实质贯彻妇女法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完善配套法规政策是贯彻落实妇女法的重要保障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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