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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2-04-14 5页 pdf 606KB 1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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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责任主体为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理对象为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第二条管委会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预算、申报、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管委会财政安排的,为完成特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专门设立的资金,不包括用于所在单位履行职能和自身特殊事项需要的...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责任主体为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理对象为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第二条管委会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预算、申报、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管委会财政安排的,为完成特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专门设立的资金,不包括用于所在单位履行职能和自身特殊事项需要的专项业务费。管委会使用政府性基金和市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按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市财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设立、合理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并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四条管委会财政局(以下简称计财局)和各业务部门为本办法具体实施部门,管委会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专项资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注重发挥专项资金—2—的引导和杠杆作用。第五条计财局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一)负责专项资金申请设立、调整、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按规定程序报管委会审批;(二)负责对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五)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六)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对财政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管委会;(七)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业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一)根据管委会发展规划或管委会的建议建立专项资金具体#管理#;(二)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三)负责本部门对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四)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五)负责对本部门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3—(六)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第二章设立、调整和撤销第八条专项资金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者管委会决定设立,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已设立的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一致的专项资金。第九条设立专项资金或上级财政专项资金要求管委会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由业务部门提出申请、计财局提出意见、报管委会批准执行。第十条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提供设立依据、实施规划和绩效目标,必要时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管委会计财局可以会同申请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组织评审、论证。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第十一条业务部门在提出设立专项资金方案时应当同时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具体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绩效管理、管理职责、分配办法、申报条件、审批程序、执行期限、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主要。第十二条专项资金执行期满后,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重新申请设立。第十三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者金额—4—的,由业务部门提出申请,并调整实施规划和绩效目标,经计财局审核后,报管委会批准。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部门应当报请管委会撤销该专项资金:(一)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二)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达不到主要绩效目标的。第十五条根据管委会的决定,计财局可以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专项资金进行整合,统筹安排、合理调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三章申报和执行第十六条业务部门应当会同计财局按规定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第十七条业务部门接到专项资金申报后应当及时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对重点项目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当组织专家成立评审论证小组或者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评估论证。第十八条业务部门应当根据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绩效目标、补助标准、项目评审结果等,编制专项资金项目资金分配方案,计财局审核。第十九条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以内容相同或—5—相近的项目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在申报材料中明确说明已申报的其他专项资金情况。第二十条参与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等有关工作的专家或者社会中介组织应当依法遵循公正诚信原则,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专项资金,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得无故拖延专项资金的拨付。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照批准的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未经管委会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及时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计划和内容实施项目,不得挪用专项资金,不得无故拖延项目实施进度。第二十四条预算执行中形成的专项资金结余,计财局应当及时收回。确需结转使用的,应经计财局批准。第四章预算绩效管理第二十五条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逐步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督、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贯穿预算管理全过程的绩效管理机制。第二十六条专项资金执行期间,管委会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6—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管委会计财局应当对专项资金执行绩效进行监督检查,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第二十七条计财局和业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专家、社会中介组织等第三方实施绩效评价,并对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的工作进行规范。第二十八条专项资金执行期满后,计财局应组织业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绩效情况开展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管委会报告。第二十九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计财局和业务部门加强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管委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由管委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资金,依法没收违法所得。(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由管委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资金,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在3年内禁止申报管委会财政专项资金。(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未能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在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等有关工作中存在虚假、伪造行为的—7—专家或者市场中介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在3年内禁止参与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绩效评价等有关工作。(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无故拖延专项资金拨付的,由管委会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执行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或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内容的,由管委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拖延项目实施进度的,由业务部门依照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限期退还相应款项,并在3年内禁止申报管委会财政专项资金。第三十一条管委会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为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管委会临时安排的专项资金和抢险、救灾资金,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计财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8—抄送:委领导。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2017年6月9日印发—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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