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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考试考场规则

2019-08-14 1页 doc 19KB 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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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考试考场规则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考场规则》的通知海船员[2010]1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适应船员适任计算机终端考试的相关要求,我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考场规则》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二O一O年四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考场规则第一条参加船员考试的考生,必须遵守本规则,服从管理。第二条考生只准携带准考证上列明的物品进入考场,考生随身携带的其他物品应在考试前集中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第三条考生在考试前十五分钟持有效《准考证》和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
船员考试考场规则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考场规则》的通知海船员[2010]1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适应船员适任计算机终端考试的相关要求,我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考场规则》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二O一O年四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考场规则第一条参加船员考试的考生,必须遵守本规则,服从管理。第二条考生只准携带准考证上列明的物品进入考场,考生随身携带的其他物品应在考试前集中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第三条考生在考试前十五分钟持有效《准考证》和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军人身份证件或港澳台同胞证等)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明放在考试桌上,待监考人员查验。第四条开考十五分钟后考生停止入场。第五条考生需要使用的草稿纸由考试机关统一提供,并在草稿纸上写明姓名和准考证号码。签字笔第六条考生交卷前不准离开座位,如有特殊情况经监考人员允许方可离开;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入考场,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第七条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题意或提示。第八条对于纸质形式的考试:考生在接到答题卡(或答题卷)和后,应将本人的姓名、申考类别、等级、职务、考试科目、试卷代码以及准考证号码工整地填写在答题卡或答题卷的相应栏内,并使用规定型号的铅笔将对应的空格涂黑。以上信息若填写、填涂错误,或在答题卡、答题卷上做了与答题无关的标记,则该份答卷无效。考生应查核试卷信息是否与自己申考的类别、等级、职务、科目一致,试卷是否有缺页、倒装、试题模糊不清等。如有问题,应及时举手向监考人员反映。考生应使用蓝黑色或黑色钢笔、签字笔答卷;作图和涂答题卡应使用规定型号的铅笔。纸质考试在规定考试时间内不得提前交卷。考试结束,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答题卡(或答题卷)反扣在桌面上静候收卷,待监考人员收齐答题卡(或答题卷)检查无误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考生不准将试卷、答题卡、答题卷和草稿纸带出考场。第九条对于计算机终端形式的考试:考生进行计算机终端考试时,应根据界面提示录入相应的信息。考试过程中如发生设备异常,考生应举手示意,由考试工作人员处理,不得擅自处理。考生在开考六十分钟后系统确认交卷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如果不确认交卷,成绩无效。第十条与考试无关人员或未佩戴考试工作人员标志者不得进入考场。第十一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监考人员对其第一次行为进行口头警告,如再次发生,则责令其退出考场,并宣布其本科目考试成绩作废:(一)在考场内吸烟、喧闹;(二)在桌椅上涂写任何文字或标记;(三)在答题卡或答题卷上做与答题无关的标记;(四)在答卷的密封线外填写姓名、准考证号;(五)在考场内交头接耳、示意、对答案;(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七)有与计算机考试无关的软硬件操作。第十二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监考人员责令其退出考场,并宣布其本科目考试成绩作废:(一)随意挪动考场内的考试桌,随意调换座位;(二)夹带纸条、资料等;(三)携带通信工具进考场未放置在指定位置,但信息内容与考试无关;(四)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传、接物品;(五)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六)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卷、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卷、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第十三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考生当期所有的考试科目成绩:(一)与他人交换试卷、答题卷、答题卡;(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第十四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考生申考该职务下所有各科考试、评估成绩,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参加相应的船员适任考试:(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二)使用手机及电子作弊工具;(三)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四)故意损坏计算机考试的软硬件设备;(五)威胁、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第十五条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经发现者,是在校生的,建议所在学校按规定严肃处理;其他人员,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考试机构应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作弊行为等情况。第十六条考试期间有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等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考生受到取消考试、评估成绩行政措施的,由海事机构记入船员技术档案重点跟踪。第十八条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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