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精品可编辑可编辑精品可编辑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劳动人事法规规章文件汇编》第1613页-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一九八一年四月六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
,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
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精品精品可编辑可编辑精品可编辑 上述(一)、(二)、(三)项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人民政府正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病假期间工资低于三十元的按三十元发给,原工资低于三十元的发给原工资。 六、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七、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
,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八、工作人员工作年限的计算,按照国务院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九、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由国家人事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同时废止。精品精品可编辑可编辑精品可编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
及其待遇2005年01月01日00:00:00 为便于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审批和享受各类假期,现将有关规定分类摘要如下: 一、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情况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270号令发布《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对1949年政务院颁布的办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节假日制度规定如下: (一)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3、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4、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二)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3、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4、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精品精品可编辑可编辑精品可编辑 (三)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四)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五)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二、年休假 为了保证机关工作人员以更加健康的身体和心情投入工作,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从1952年起,我国就制定了年休假制度。现行的年休假制度规定如下: (一)享受年休假待遇的条件: 凡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以上,且已转正定级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 (二)年休假假期: 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3天;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7天;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15天;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20天。 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的周年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当年用完,不跨年度使用。 如年休假分段使用时不遇公休假日的,其享受年休假的假期要扣减按规定应享受年休假假期中所包含的公休假日的天数。 (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再(或减半)享受年休假: 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2、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3、当年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4、当年病假、事假相加超过40天;5、当年产假90天的; 6、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其年休假时间减半; 7、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上述1、2、3、4款规定期限的,则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四)已按国家规定享受寒暑假或其他特殊休假待遇的,不再享受年休假。如假期短于年休假的,可以补足。 (五)年休假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节日。 (六)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可参照上述办法执行。三、病假 为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务院于1981年颁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通知规定了机关工作人员的病假工资待遇,事业单位人员可参照执行。具体规定如下:精品精品可编辑可编辑精品可编辑 (一)病假假期及待遇1、机关执行职级工资制人员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 (3)请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按80%计发。 (4)上述人员病假期间,津贴、奖金(即活工资部分)如何发放,由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对请假两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如果要发给津贴,最高不能超过国家规定比例部分的80%;对病假六个月及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国家规定比例部分的70%。 (5)病假期间职务岗位津贴与基本工资(固定部分)一起按病假比例发给。 (二)享受病假待遇的有关问题 1、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批准,可以提高(10%-15%)。 2、符合离休条件的在职干部,请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4、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病假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5、半日休养半日工作的,工资原则上可以照发。但要严格审批手续。 6、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7、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8、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不计算工龄。四、事假 为加强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激励工作人员勤奋工作,我省于1995年制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具体办法如下: (一)请事假的条件及程序精品精品可编辑可编辑精品可编辑 由于实行了年休假和新的工时制,工作人员一般不应再请事假。需要处理私事的,应安排到假期中进行,也可以用年休假(或探亲假)冲抵事假天数。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另请事假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或上级领导)批准。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作旷工处理,旷工期间停发工资。 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可予以辞退。 (二)机关工作人员事假工资待遇 事假期间的工资按下列规定扣发:当年事假累计在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21,下同;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扣发。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可参照机关的规定比例扣发。 事业单位已制定事假工资待遇规定的,也可按本单位的规定执行。 (四)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工作人员的考勤和事假登记工作,严格执行请销假和有关待遇等规定。五、婚假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六、丧假 根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80)劳总薪字29号、浙江省劳动人事厅、财政厅浙劳人险(87)257号文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职工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一)假期: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的丧假。(二)路程假: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三)工资待遇:工资照发,车船费自理。精品精品可编辑可编辑精品可编辑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的通知(浙人发〔2008〕84号)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病假待遇 (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各类人员基本工资的组成如下(以下同): 1、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 2、机关技术工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3、机关普通工人:岗位工资;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二)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二、事假待遇 (一)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 (二)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天,以下同);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三、女职工产假、哺乳假待遇 1、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2、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在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1)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哺乳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2)女职工产后申请1年假期(含法定产假),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基本工资照发。(3)女职工产假、哺乳假期满后需请病、事假的,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执行。精品精品可编辑可编辑精品可编辑 四、因私事请假出国期间的工资待遇 1、因私事请假出国半个月以上不超过1个月(含1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2、因私事请假出国在1个月以上不超过2个月(含2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 3、因私事请假出国在2个月以上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4、因私事请假出国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基本工资。 五、探亲假待遇 (一)按国家规定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基本工资照发。 (二)经批准出国攻读学位3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婚后赴国外学习时间在1年以上者,其国内的配偶如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按规定向所在单位申请探亲假。出国探亲假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前3个月基本工资照发,从第4个月起停发基本工资。 六、其他有关问题 (一)原按职务(岗位)拉开档次发放的津贴补贴项目,纳入机关
津贴补贴后,其额度仍作为计发各类假期工资的基数,计发办法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二)事业单位在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实施前,各类假期期间津贴补贴的计发办法,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三)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假期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浙人薪〔1994〕67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二日精品精品可编辑可编辑精品可编辑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人发〔2009〕284号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完善工作制度,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及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事假条件及批准(一)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需要处理私人事务的,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及本人年休假期内进行。已休完年休假的工作人员仍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可以请事假,但全年事假期限掌握在8个工作日以内。(二)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请事假制度。年休假已休完且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请事假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二、事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计发(一)全年累计事假在8个工作日及以下的,其工资和省规定的津贴补贴照发。(二)全年累计事假超过8个工作日的,从第9个工作日起,其基本工资、省规定的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按日减发。其日减发计算方式为:每月列入工资基金管理的扣除改革性补贴外的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三、其他事项(一)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作人员,按照上述相关规定的原则执行。其中工资分别以本人实际执行的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资标准为基数。(二)事假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或事假期限超过批准时间的,按旷工处理。(三)工作人员不得以事假为由,长期请事假不上班。对违反纪律者,应予以相应处理。精品精品可编辑可编辑精品可编辑(四)以上规定从2010年1月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上述规定不相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今后,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做出统一规定后,按国家的统一规定执行。(五)各单位要严格实行请销假制度,认真做好工作人员的考勤和各类假期的登记工作,严格执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规定,做到既要加强管理,又要维护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福建省公务员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精品精品可编辑可编辑精品可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