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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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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3]4号)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2〕111号),省国土资源厅对《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16日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土地整治管...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3]4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整治办法》的 通 知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2〕111号),省国土资源厅对《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16日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土地整治管理,确保全省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保有量,提高耕地和基本农田质量,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2〕1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进行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未利用地的开发、低效利用土地的整理、废弃地的复垦以及高基本农田建设活动。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项目,包括用于实现耕地保有量目标、提高基本农田质量的总量平衡项目和用于补偿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项目。 第二章 立 项 第三条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每年依照土地整治规划、年度补充耕地计划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制定年度土地整治,并在当年3月底前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年度土地整治方案应当载明占补平衡项目和总量平衡项目的位置、规模、新增耕地面积,每个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时限。 第四条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年度土地整治方案,组织勘查单位进行土地整治项目勘查设计。勘查设计费用超过三十万元的,应当通过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勘查设计单位。 勘查设计单位应当进行实地勘查,在全面掌握项目区土地类别及各种自然条件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或者《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进行项目设计。 第五条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持下列资料,向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项目立项: (一)项目呈报书; (二)项目设计书; (三)项目总体设计图和单体设计图册; (四)标注项目区的土地整治规划图; (五)标注项目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六)勘测定界图(标出现有基础设施,比例尺1:2000-5000)和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七)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和项目坐标成果表(txt格式)。 (八)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 总量平衡项目还应当提交县级政府申请文件和乡(镇)政府支持项目建设承诺书。 第六条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下列事项出具审查意见: (一)是否列入年度土地整治方案; (二)是否符合土地整治规划; (三)地类是否正确、面积是否准确; (四)预算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七条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土地、农业、水利、造价等方面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设计合理性、预算准确性进行评审。 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进行实地查看,出具评审意见书。 第八条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理完毕。 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下达立项通知书,并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报备立项信息;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下达不予立项通知书,退回项目申请单位。 第九条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报备立项信息后,向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提交下列资料,申请对立项信息进行核实: (一)项目立项通知书; (二)标注项目区的土地整治规划图; (三)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和项目坐标成果表(txt格式)。 省国土资源厅对照备案图,对地类正确、面积准确、符合土地整治规划的项目,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确认项目立项报备信息。 第三章 实 施 第十条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或其土地整理机构为土地整治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及其土地整理机构负责本市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的监管和技术指导。 省土地整理服务中心负责全省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的督导。 第十一条 实施土地整治项目,应当通过当地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与项目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设备供应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设计执行。 由于自然灾害损毁、大型线性工程建设等原因确需变更项目设计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报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批准。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应当由监理单位实行全程监理。 第十五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名称、批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规模、主要工程、建设工期在项目实施地点设立标志牌,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实施应当接受村民监督小组的监督。 第十六条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项目竣工后,及时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报备项目实施信息。 第十七条 省土地整理服务中心根据督导过程中所掌握情况,对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中报备的项目实施信息进行核实。经核实无误的,由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确认项目实施报备信息。 第四章 验 收 第十八条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编制项目竣工报告和项目决算报告,监理单位出具工程监理总结报告,各村民监督小组出具意见书。 对于总量平衡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还应当委托审计单位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项目初验。 第二十条 经初验合格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持下列资料,向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项目验收: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县级初验报告; (三)项目竣工报告; (四)项目建设情况表; (五)项目竣工图; (六)项目决算报告; (七)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八)村民监督小组意见书。 占补平衡项目还应当提交县级农业部门出具的耕地质量评定意见,总量平衡项目还应当提交项目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土地整治机构进行工程复核,组织土地、农业、水利、造价、财务等方面专家及项目区所在村村民代表,对竣工项目进行验收。 复核机构应当对照项目设计,对项目工程进行实地勘验,出具复核报告。验收专家应当对照项目设计,对项目区进行实地查看,对验收资料进行核对,出具验收报告。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通过验收: (一)项目设计书中的工程建设任务已完成; (二)新增耕地和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三)项目资金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四)项目管理全部落实; (五)项目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工作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 通过验收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下达项目通过验收通知书,并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报备项目验收信息;未通过验收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报备验收信息后,向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提交下列资料,申请对项目验收结果进行实地核实: (一)实地核实申请书; (二)验收结果通知书; (三)项目竣工图。 第二十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依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对项目验收结果进行实地核实。 对于占补平衡项目,实地核实其新增耕地面积是否与报备数据一致、项目区耕地质量是否达到了耕种条件。省土地整理服务中心负责对项目区耕地面积进行实地测量。 对于总量平衡项目,实地核实其项目工程数量是否与报备数据一致、项目区是否形成了良好的农田景观。省土地整理服务中心负责对项目工程数量进行实地清点。 通过实地核实的,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确认项目验收报备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项目立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对批准项目的合法性负责。 项目勘查设计单位对项目设计成果负责。参加项目设计评审的专家对评审结果负责。参加项目复核验收的专家对复核验收结果负责。 项目设计成果出现严重错误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项目设计评审结果、项目验收结果出现严重错误的,省内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再聘请相关的单位和专家。 第二十七条 土地整治项目所涉及土地类别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最新变更调查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准;涉及土地整治区域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土地整治规划图为准。 第二十八条 土地整治完成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土地变更调查、土地变更登记和工程设施产权移交手续。 产权单位要制定管护措施,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设施完好与正常使用。对于整治后的耕地,土地使用者要做好田间管理,不断提高质量。 第二十九条 对土地整治项目所形成的有关资料,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存。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0年5月3日省国土资源厅发布的《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0〕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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