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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会工作协理员管理办法

2020-04-27 2页 doc 32KB 7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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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会工作协理员管理办法江西省工会工作协理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会工作协理员队伍建设,提高社会化工会工作者队伍整体水平,夯实基层工会工作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全总关于社会化工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工会工作协理员是指:由县级(含县)以上总工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定岗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乡镇(街道)工会,县级行业工会联合会、乡镇(街道)以下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且专职从事工会工作的人员。市总、县总机关内部聘用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工会工作协理员管理。第三条聘用人员条件1、有较高的...
江西省工会工作协理员管理办法
江西省工会工作协理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会工作协理员队伍建设,提高社会化工会工作者队伍整体水平,夯实基层工会工作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全总关于社会化工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工会工作协理员是指:由县级(含县)以上总工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定岗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乡镇(街道)工会,县级行业工会联合会、乡镇(街道)以下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且专职从事工会工作的人员。市总、县总机关内部聘用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工会工作协理员管理。第三条聘用人员条件1、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工会部署要求,热爱工会工作,热心为职工群众服务。2、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文字表达能力和做群众工作的能力。3、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从事过基层党群、经济工作,熟悉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年龄可适当放宽。有过乡镇和园区工作经历、经验丰富、身体健康的退养科级干部亦可聘用。4、注重选聘35周岁以下应届和历届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作为今后全省工会事业发展的后备人才。5、县(市、区)工会协理员中应当有一名法律本科毕业或获得法学学士学位的人员。如现有人员条件暂时不具备,应当在2年内完善。第四条聘用人员数量1、全总、省总对每县(市、区)给予工会工作协理员工资补助的名额为6名,另外,对国家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或高新开发区)给予工会工作协理员工资补助的名额为2名;国家级园区在县(市、区)的,不重复给补助名额。各设区市总工会可根据各县(市、区)工作量大小在全市范围内适当调剂名额,名额空缺时要及时进行补充。2、国家级和省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或高新开发区)至少有2名工会协理员;县级工业园区至少有1名工会协理员。3、各县(市、区)总工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并征求设区市总工会同意后,适当自行招聘工会工作协理员,但每个县区工会协理员最多不得超过10名,超过6名以外的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五条聘用办法1、各县(区)和国家级工业园区使用的工会工作协理员由各设区市总工会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统一招聘,并按照本地招聘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笔试加面试程序进行招聘。聘用副科级以上退养干部的,可只采取面试程序招聘。2、工会工作协理员聘用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要通过有效形式公开聘用人数、聘用条件、聘用办法、聘用程序等事项,并严格按照有关本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招聘事业单位人员的规定程序进行选拔聘用,严把质量关。3、工会工作协理员聘用上岗后,应填写《江西省工会工作协理员登记表》,工会工作协理员聘用名单(含自聘工会协理员)由设区市总工会汇总,经设区市总工会审查后,并经市总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统一报省总工会备案。4、必须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与聘用的工会工作协理员签订。工会工作协理员试用期为2个月。对试用期内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的、正式上岗后不作为的、违反劳动纪律的、工作失误引发重大事故的,报经设区市总工会同意后可按合同约定依法解除聘用合同。初次聘用期一般为一年,经年度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工会工作协理员的人事关系可以放在各地人才交流中心。聘用单位应在签订合同的当月,将协理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工作岗位等有关信息在全总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管理系统中予以登录,并按程序上报,否则影响工资补助。对解聘、离职的工会工作协理员要在数据库中及时予以更新,并按程序上报。第六条工作内容1、负责辖区内各类企业、非公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组建工会和发展会员,指导所属基层工会组织进行化建设;2、负责辖区内法律维权、法律援助和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工作,协调、帮助企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和工资集体协商;3、积极开展服务职工和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推动厂务公开民主管理,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4、围绕企业中心工作,发动和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和女职工素质达标竞赛等活动,协助企业抓好职工技能培训,提高职工素质,促进企业发展;5、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富有成效的文体活动;6、督促企业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7、及时报送工会工作信息;8、完成上级工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七条工资及经费来源1、工资标准。新录用工会工作协理员的工资待遇参考当地新录用一类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工资待遇确定。各地工会可根据工会工作协理员从事本岗位工作时间长短、工作业绩及本地经济发展实际,细化工资标准,科学合理确定工资水平,比照一类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2、用人单位应按国家相关规定为所聘用的工会工作协理员缴纳社会保险,即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是否购买,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遇有解聘工会工作协理员情况的,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补偿。3、经费来源。经批准在全总、省总补助名额内聘用的工会工作协理员经费来源为:(1)全总、省总补助工会工作协理员按照人员总量控制,地市适当调配原则进行补助。全总、省总补助平均每县(市、区)不超过6人,国家级工业园区不超过2人。现有工会工作协理员超过的县(市、区)和园区,全总、省总继续对超额人员给予工资补助到2016年底,2017年起全部按规定名额予以工资补助。经全总、省总审核同意的工会工作协理员,全总继续按每人每月200元补贴,省总在原基础上增加200元即按每人每月500元予以补贴。(2)市总工会对于工会协理员的补贴原则上不应低于每人每月800元;县区总工会也要相应提高补贴标准。(3)用人单位负责按照工会工作协理员工资标准承担其余部分。4、各设区市、县(市、区)总工会必须将本级承担的经费补贴列入年度财务预算,确保支付。5、工会工作协理员补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接受上级工会和本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审计。第八条日常管理1、工会工作协理员由设区市、县(市、区)分级管理,实行谁聘用、谁负责、谁管理。2、加强工会工作协理员的培训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总工会应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进行上岗资格培训并取得证书,做到持证上岗。省总工会不定期举办工会工作协理员培训班,各设区市总工会或县(市、区)总工会每年应至少对本地工会工作协理员集中培训1-2次。3、要加大感情留人、事业留人、待遇留人力度,扩大、巩固工会工作协理员队伍。当因各种原因出现人员不足情况时,要采取措施及时补充。4、聘用单位应为工会工作协理员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5、建立年度考核,明确工作职责、工作任务、量化考核指标、考核办法和奖惩办法。考核成绩突出的,应视同工会专职干部予以表彰和奖励;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聘用;考核不合格的,应依法解除聘用合同。工会工作协理员工作情况由设区市总工会按照《江西省工会协理员考核办法》进行组织考核,必要时省总工会进行监督。每年的1月底前设区市总工会要完成上一年度工会工作协理员考核,考核结果于2月15日前报省总工会备案,否则延迟发放全总和省总补贴。第九条纪律和监督1、选聘工会工作协理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1)不准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选聘工会工作协理员,不准关亲顾友;(2)不准虚报选聘工会工作者协理员的数量,不得将不是工会工作协理员的人员纳入补助范围,不得以各种形式多报多领上级补助。2、加强工会工作协理员选聘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第十条附则本办法由省总工会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5月制定的《江西省工会工作协理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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