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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英文案例与练习答案Word版

2021-03-29 2页 doc 58KB 12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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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英文案例与练习答案Word版
英文案例与练习答案第一章导论1、MajorDifferencesbetweenCommonandStatuteLaw1、Officialcodifiedtext官方汇编成法典的文本2、officialcodifiedtext官方汇编成法典的文本3、actualcases现行案例4、somewhatinsulatedfrompoliticalpressures多少与政治压力隔绝二、MajorDifferencesbetweenLawandEquity1、Rulesoflaw法治,法律规则2、temperedbydiscretion自行裁决调节的3、courtofconscience(凭良心判案的法院)4、contemptproceedings藐视法院程序三、MajorDifferencesbetweenCivilandCriminalLaw1、offences违法行为2、PreponderanceoftheEvidence证据为重(占优势3、Beyondareasonabledoubt无可置疑原则四、TheFederalandStateCourtSystem1、GeneralTrialCourts普通案件审判法院2、LimitedJurisdiction有限管辖权第二章商事组织法NewwordsandexpressionsofJayalMotorsBalanceSheet(1)sourcesoffunds资金来源(2)sharecapital股份资本,股本(3)authorizedcapital授权资本(4)5,400ordinarysharesof100utiles(虚拟货币单位),5400股普通股,每股为面额100utile(5)60010%debenturesof100utiles,600股公司债,面额为100utile,年利率为10%(6)issuedandfullypaid(in)发行和全部实缴资本(7)revenuereserves收入(营业)盈余(存储)(8)addnetprofit(加上)净利润(9)lessdrawings(减去)提款(10)retainedprofit留存利润(11)long-termliability长期负债(12)currentliability流动负债(13)creditor债权人(欠别人的款)(14)employmentoffunds资金利用(15)fixedassets固定资产(16)motorvehicles机动车辆(17)currentassets流动资产(18)stock库存(19)debtors债务人(别人欠的款)(20)bankmoney银行存款(21)cashinhand持有现金(22)cost价值(23)accumulateddepreciation累积折旧(24)netbookvalue帐面净值AnswerthequestionsaboutJayalMotors’balancesheet。1、该公司的授权资本是多少?——540,0002、该公司的总股本是多少?——540,0003、公司的全部公司债均为银行所有。银行在该公司拥有多少投资?——600份公司债4、银行每年从公司债收取多少利息?——10%5、该公司的钱有多少是从上年转到帐上的——留存利润(retainedprofit)这一栏6、公司从银行借了多少钱——银行贷款(bankloan)这一栏7、该公司还欠其供应商多少钱——债权人(creditor)这一栏8、该公司当初花了多少钱购买其固定资产——见cost这一栏下的竖行property(800,000)+equipment(250,000)+motorvehicles(100,000)9、该公司的固定资产现在价值多少——见netbookvalue(帐面净值)下3项相加,为705,5000(530,000+150,000+25,000)10、公司目前库存的原料和零部件价值多少——见stock这一栏11、该公司顾客欠它多少钱——debtor这一栏12、该公司目前有多少钱可以动用——cashinhand这一栏第三章法哈默诉西特威,纽约上诉法院,1891年威廉姆·E.斯托利向其侄子威廉姆·E.斯托利·H许诺,如果他戒掉喝酒、抽烟、骂人、打牌或台球赌钱,一直戒到他21岁时,将支付他5000美元。这位侄子按照要求他所做的,戒掉了全部规定的活动,在他21岁生日时,他写信给他的伯父要求付钱。这位伯父在答复时,向侄子保证,“你将像我向你许诺的那样得到5000美元。”然而,伯父接着解释说,他工作非常努力才积累了这笔钱,“当你能够关照这笔钱,这个时间来得越早,越适合我的时候”就支付。两年后,伯父去死,没有付钱。伯父的遗产管理人西特威拒绝支付5000美元,提起诉讼追补这笔钱。(原告是哈默,而不是侄子,其理由是在开始诉讼之前若干时间,这位侄子和将他对该遗产的权利转让即出售给了哈默,因此哈默的追补权完全取决于这位侄子对其伯父是否有有效的合同权利要求。)审判法院裁决伯父支付5000美元的许诺,在侄子(受诺人)一方并没有对价的支持,裁决被告胜诉。原告进行上诉。裁决:推翻判决,裁决原告胜诉。这位侄子在纽约有抽烟和喝酒的合法权利。因此,在具体的时期放弃这些产品,显然构成了对他的损害。由此,这位伯父的许诺在侄子一方并没有对价支持的论据是错的(正如这份遗产可以争夺,伯父/诺言人并没有从这位侄子的行为中接受任何好处,这也许是对的,但该事实并不重要。对价概念只是要求,受诺人为了诺言能够执行而遭受损害。)评论:由于高级法院拒绝了由伯父遗产提出的辩护,于此强调了两个对价原则。第一,如果受诺人经由放弃合法权利而遭受损害,那么受诺人就已经提供了对价,尽管他或她与此同时受到附随的好处。(因此,这位侄子通过放弃其若干权利而提供了对价——例如吸烟的权利——尽管他也可能由于这种忍耐而身体受益。)第二,如果受诺人遭受损害,那么就存在对价。诺言人也必须受到好处并非是一种要求。第四章货物买卖法1、填写下面这些贸易术语所包含的内容。表左面从上往下的中文意思依次是:什么包括在价格中?1、货物;2、包装;3、铁路运输;4、装船费用;5、海运运费;6、保险;7、卸岸费;8、海关关税;9、送交进口人运费;应收价格。表上面一行从左往右的中文意思依次是:价格;工厂交货;铁路交货;装运港船边交货;装运港船上交货;成本加运费;成本加保险和运费;franco,指全部费用在内的目的地交货价,也叫“送交价格”,即保险费、运费、在输入港的卸货费、报关费、进口税以及运至买方仓库为止的搬运费等一切费用均由卖方负担的交货价格。从“工厂交货”开始填写,包括前两项,即“货物”和“包装”;“铁路交货“包括前3项,即“货物”、“包装”和“铁路运输”;“装运港轮边交货”也包括前3项,即“货物”、“包装”和“铁路运输”;“装运港船上交货”包括前4项,即“货物”、“包装”、“铁路运输”和“装船费用”;“成本加运费”包括前5项,即“货物”、“包装”、“铁路运输”、“装船费用”和“海运运费”;“成本加保险和运费”包括前6项,比“成本加运费”多一项“保险”;“franco”全部9项均包括在内。2、KnowthespecificcontentbyreadingthefollowingModelSalesContract.销售合同本销售合同是根据双方相互确认的下列条款和条件达成的。1、货物名称和规格2、数量3、单价4、金额5、价格条款6、允许溢短装7、总值8、交货日期和运输方式然而,卖方的交货义务以在此规定的交货日期前30天收到买方按合同第九条开出的信用证或预付款项为条件。如按本合同条款由买方自己选择和预订运输工具,则卖方将在此交货日期备货待运。9、装运标记10、装运港(口岸)11、目的港(口岸)12、支付凭以卖方为受益人的、100%保兑的、不可撤销的、无追索权的、允许转运和分批装运的、即期汇票付款的信用证,在中国议付有效期至装运日期后第十五天。买方须在信用证上引用本合同号码,货物名称须按本合同规定。13、保险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按发票价值的110%投保至目的港的平安险和战争险,但不包括罢工和民变险。如买方要求增加保险金额或保险范围,应于装运前取得卖方同意,因此而产生的额外保险费由买方承担。14、包装所有在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将以卖方认为适合于本合同第八款规定的运输方式的包装材料包装。如对包装有额外要求,买方应取得卖方的同意,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全部额外费用。15、单据:卖方只向买方提供下列单据,以便付款:(1)海运时,海运提单;空运时,空运提单;铁路运输时,货物承运收据;(2)商业发票;(3)装箱单;(4)在CIF条款的情况下,保险单或保险凭证;(5)其它单据如需其它单据,如原产地证书、领事发票等,卖方可按要求提供,费用由买方支付。16、损失风险:货物的风险将转移至买方:(1)海运时,货物越过船舷和脱离挂钩时;(2)空运时,货物交由空运承运人或代理人保管时;(3)铁路运输时,货物交由铁路保管时。17、品质/数量异议如买方提出异议,凡属品质异议应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90天内提出,凡属数量异议应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过期不予受理。对所装货物所提异议属于保险公司、其它运输机构或邮递机构所负责者,卖方不负任何责任。理赔只限于卖方在收到买方所在地声誉良好的商检机构或商会出具的商品抽样检查报告,证明货物与合同不符后,对品质不符的货物按一比一更换或按货物的瑕疵程度和破损的范围将货物贬值,对数量不符的货物给予补足。无论哪种情况下,卖方均不对货物的可销售性或适用性负责,也不对任何损失赔偿负责,包括但不仅限于直接的、间接的、附带的损失。如买方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信用证开到或预付款汇到,或开来的信用证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并在接到卖方通知后,不能按期办妥改证,卖方有权撤销合同或延期交货,并有权提出索赔。18、不可抗力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货物,如由于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的结果,因此而不能交货或延期交货,卖方对此将概不负责。19、仲裁由履行合同引起的或与此有关的任何或全部争议,应由双方通过磋商予以解决,如磋商无法解决,则将其提交仲裁。仲裁应在中国进行,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下属的“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买卖双方均具约束力。除非上述仲裁委员会另有裁决,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20、其它条款买方:卖方:第五章产品责任法“格林门诉尤巴动力产品公司案”严格责任的里程碑式的案例之一,是1963年的“格林门诉尤巴动力产品公司案”。该案中,原告零售购买了一种由被告公司制造的“兼有电锯和电钻的工厂金属工具”,在使用该工具时,一块木片从机器上飞出,头部严重受伤。加州最高法院承认,如果只是基于担保,原告的可能败诉,因为没有注意到违反担保。然而,法院判决制造商“负严格侵权责任”,并且将该理论详细解释如下:“制造商将一件商品置于市场,知悉其将在不检查缺陷的情况下被使用,证明具有一种对人类造成伤害的缺陷,则负严格侵权责任。该责任首先在非批发食品的一个案例中得以承认,现在已扩展到各种有缺陷而造成很大或较大危险的其他产品。”然后法院援引了造成类似结果的14件案例,包括汽车、瓶子、疫苗和汽车轮胎等。严格责任理论的正确性在于如下的观念,即商人和制造商比受损害的消费者更能承受损失,在许多情况下,损失将以较高产品价格的形式转移到购买大众身上。因此,总体上,社会承担了少数人所遭受的赔偿损失的成本——一种也许在为由缺陷产品而受到伤害者提供补救办法方面比较公正的安排。此外,严格责任理论的支持者们争辩说,在侵权诉讼中不需要证明疏忽,将使制造商和销售商更加注意防止事故发生。另一方面,反对的观点则认为,严格责任将最终限制新产品的开发。最后,严格责任理论具有经济基础:因为疏忽通常难以证明,诉讼就非常昂贵。那么,从纯粹的经济观点看,它可使在产品责任诉讼中抛弃证明疏忽是合理的。第六章代理法Lazar诉暖气设备公司——在工作范围内(在上班时间,正在当班)加州上诉法院,《加州法院判例报告》第195卷第890页,1983年Lanno受雇于暖气设备公司,担任项目工程师。该公司为航空工业生产加热设备和压力阀门。与其工作有关,有时在早上要求Lanno从家直接去工地。此外,他经常接到电话去解决麻烦问,公司顾客也有时在他下班和周末打电话给他。为了接这些电话,Lanno需要公司的卡车,他有时在卡车上携带工具。如果卡车不在他家,在接电话的路上,他就要到公司去取工具。为了向其工作提供方便,公司允许他把车每天开回家。公司向他提供卡车用油,并且允许他可以用车办私事。有一次,Lanno干完了活,离开公司的办公大楼。他开车朝离开工地和家的方向去。他在作证时说,他到一家商店,买点东西,然后回家。到商店前,他卷入了一起发生在Lazar身上的车祸。Lazar身体受伤,车也损坏。Lazar向该公司提起诉讼,声称Lanno开车疏忽,在发生车祸时,Lanno正在工作范围内。陪审团宣判Lanno在发生车祸时并不在工作范围内,然而审判法院不顾此裁决,给予Lazar的意见胜诉,裁定在法律上看Lanno是在工作范围内。陪审团宣判对Lazar的损失赔偿为81,000美元。审判法院同意Lazar诉公司这一金额的判决。公司提出上诉。法院判决:确认原告Lazar胜诉。Lanno在发生车祸时是在工作范围内。“来往”规则并不适用,因为Lanno用车(而这是其雇主的车,尽管这一事实并不会确定结果)履行其工作任务,是在正常的上班时间之后接到电话去做修理工作的。他在回家的路上到一家商店的行为,并不使他脱离工作范围,因为从正常道路的偏离是很小的,他所做的事情其雇主是能够合理地预见到的。商店在其家相反方向的事实并不重要。案例评论:如果偏离的幅度大和是可以预见的,诸如在一酒巴停留2小时,Lanno在偏离期间则可能不在工作范围内。然而,因为“来往”规则并不适用于此案,所以当Lanno进入卡车,再开回家时,则重新进入了工作范围。(注意:他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外是公司的代理人,如发生侵权行为,公司负有责任。)第七章票据法1、Granite仪器租赁公司诉Hempstead银行—一对过期支票的支付(注意:是对第403页“(五)支票的停付与确认”内容的补充)纽约最高法院,Nassau县,《纽约最高法院判例报告,第二编》第326卷第881页,1971年Granite仪器租赁公司在Hempstead银行有一活期帐户。1968年10月10日,Granite公司开列了一张付给海外仪器公司的支票。在海外仪器公司通知说没有收到支票后,Granite公司于1968年10月15日写信给银行停止对其付款。同一天,Granite公司授权银行向收款人电汇与停止支付支票数额相同的款项,银行这样做了。Granite公司并没有重续其停止支付的命令。1969年11月10日,在没有通知或询问Granite公司的情况下,银行承兑了一年前停止支付的那张支票,所支付的支票表明款项是付给一家托收银行的,并且记在Granite公司的帐上。然后Granite公司寻求从被告Hempstead银行那里抵补这张支票的金额。银行以下列理由抗辩:根据统一商法典第4-403条款的规定,停止支付的命令由于没有重续已经过期,它是以诚信办事,根据第4-404条款的规定,有权支付过期支票。银行是否负有责任?法院判决:判决被告银行胜诉。原告Granite公司作了两点争辩:(1)在停止支付的命令已经过期进行提示时,在支付该支票前,银行有责任询问Granite公司,以及(2)银行有责任,因为银行支付支票时,它已过期。这两点争辩是错误的。统一商法典第4-403条款只是规定,停止支付命令的有效期为6个月,在此之后银行支付支票并不承担责任。同样,银行不承担责任并不仅仅因为支票已过期。统一商法典第4-404条款允许银行拒绝支付过期支票,但是它也规定只要银行按照诚信办事,是可以支付这样的支票的。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银行是不加思考或粗心大意地以“恶意”(即不诚实)办事。因此,根据Granite公司无论哪一个争辩,银行都是没有责任的。2、Knowingthecheck(1)谁写的支票?(见右下角的“签名”一栏中的名字——LizShepherd)(2)支票是什么时候写的?见上角的日期,为1990年3月28日)(3)谁是收款人?(见支票中“pay”后面的名字,为AnneBell)(4)她为哪家公司工作?(见支票签名上面的单位名称:环球运输公司)(5)此数字是谁的帐号?(是环球运输公司的,因为LizShepherd是代表该公司的,公司名称上面的“forandbehalfof”的意思是“代理”的意思)(6)该公司在哪家银行有帐号?(见右上角的银行名称,为CountsBankplc,plc是publiclimitedcompany的简写,意思是“股票上市公司”)(7)谁开立(具)的支票?(这同第一题)(8)支票是开给谁的?(这同第三题)(9)谁是收款人?(这同第三和第八题)(10)谁在支票上签字的?(这同第一和第七题)(11)谁是出票人?(在同第六题)(12)该数字是她的帐号吗?(根据第五题的内容,不是)(13)银行的每个分行其自己的编号,Trafford分行的号码是多少?(该分行见左上角第二行,其号码在支票上有两处,一是在支票的右上角,一是在支票的下方第二行,均为90。10109)(14)支票上是谁的签字?(这同第一、第七和第十题)(15)你认为缩写a/c代表什么意思?(该词在支票下方的第三行,即account一词)(16)假设你在一银行有存款,你想取些钱时,例如,取100美元,你怎样在支票上填写呢?(在pay后面写上你自己的名字即可)(17)怎样在支票上写100美元整?也就是说,哪个英文单词可以代表“整”?(只要在想取钱数的后面写上only即可,例如,onehundredonly)(18)你在支票上写了一笔数字后,如果还有剩余的地方,为了确保别人无法在那里随便涂改,你该怎么办?(在剩余的空白之处划线,打叉或画上波浪型线条即可)。3、Understandingthedraftorbillofexchange(1)谁收取这笔钱?(BOSLtd,注意汇票是逆汇,即把汇票开给谁是让对方支付,而其他票据,例如支票或信用证是顺汇,即谁开就由谁付,必须弄清其关系)(2)SheilaBaker为哪家公司工作?(同第一题)(3)汇票是什么时候开的?(见右上角的日期,为14July2000)(4)汇票要求支付多少钱?(见左上角,为750pounds)(5)该汇票共有几份?(见第二行上的solo这个词,意思是“一张”,在实际使用中,汇票一般都只开一张)(6)汇票将在哪一天予以支付?(这是一张远期汇票,要在90天后才支付,也就是在开票日期后的第90天)(7)该汇票是用英镑还是日元支付?(用英镑)(8)哪家公司支付该汇票金额?(这与第一题是关联的,如果第一题做对了,这题也就没有问题了,由DOMKK公司支付)(9)这笔交易是“付款交单”还是“承兑交单”?(是“承兑交单”,因为上面有Accepted即承兑的字样)(10)MSatsuma为哪家公司工作?(为DOMKK公司工作)第八章知识产权保护法90年代,美国保护知识产权的三大案例“巴那维松国际公司诉托朋案”背景:Panavision持有与动画相机仪器有关的注册商标"Panavision'and'Panaflex'的名称。1995年12月,Panavision打算在因特网上以Panavision.com的域名注册一个网址。Toeppen已经在因特网上以此名称建立了一个网址,并利用网页来展示伊利诺伊州Pana市的图片。Panavision's的律师通过邮件与Toeppen联系,通知他说Panavision拥有该商标,并要他停止使用它。Toeppen同意的条件是如果Panavision向其支付13,000美元。Toeppen也许诺说如果Panavision同意支付他的出价,就不再获取任何注册Panavision公司的其他域名。当Panavision拒绝其出价时,Toeppen注册了Panavision的另一个商标Panaflex作为其一个域名。Panavision在加州中央区的地区法院提起该诉讼。Panavision宣称“Toeppen在从事偷窃商标的勾当,将其在因特网上注册为域名,然后将域名出售给合法的商标所有人。”Panavision宣称根据1995年联邦商标淡化法和加州反淡化法规要求对商标淡化进行索赔。地区法院作出在这两方面均有利于Panavision的即决判决。Toeppen提出上诉,争辩说地区法院在对其行使个人司法管辖权时是错误的,因为他与加州的接触是无足轻重的,法院给予的即决判决是错误的,因为他利用Panavision的商标并不是商业利用,因此并不符合联邦商标淡化法的要求。裁决:第九巡回法院最后判决,Toeppen通过将Panavision的商标注册为其自己的域名而从事敲诈阴谋,然后提出将其出售给Panavision。法院发现,地区法院行使个人司法管辖权是适当的,因为“Toeppen的行为是针对加州的Panavision,在加州可感到此危害的冲击。”而且,第九巡回法院发现Toeppen阴谋“商业利用Panavision商标,而这种行为淡化了那些商标”。结果,Toeppen违反了联邦商标淡化法和加州反淡化法规。因此,第九巡回法院维持了地区法院的裁决。此外,第九巡回法院还宣判,Panavision的联邦和州商标淡化索赔需要作同样的分析。为了证明违反联邦商标淡化法,原告必须表明:(1)商标是驰名的;(2)被告在商务中对商标进行了商业利用;(3)被告是利用是在商标成为驰名之后;(4)通过减少商标确认和区分商品和服务的能力,被告利用商标淡化了商标的质量。2、国道银行与信托公司诉财务签章集团公司案背景:StateStreet一案中待裁决的,是一项针对以所有人名字“轴和辐”确认而施行投资结构的数据加工系统的专利,在该系统中,互助基金(轴,Hub)将其资产全部用于组织为一个合伙人的投资组合(辐,Spokes)。这种投资结构旨在为互助基金的管理者在管理投资时提供规模经济的优势以及合伙经营的纳税优势的有利结合。这种专利系统可使管理者监督和记录财务信息的流动,以及对保持必要的合伙人基金金融服务构成进行全面的计算。尤其是,系统为投资于同一轴的两个以上的辐提供日常资产分配的方式。它确定每个辐在轴中所保持的百分比份额,同时考虑轴的投资证券价值和每个辐资产的相从数量的日常变化。在确定日常变化时,系统在辐之间酌量分配轴的日常收入、开支、实现的净损益和未实现的损益,计算基于帐面资本帐户概念的每日总投资。这种可确定每个辐真实的资产价值,准确计算两个辐之间或各辐之间的分配比率。系统也跟踪日常基础上所确定的轴和每个辐的所有相关数据,以便能为轴,结果是为每个公开交易的辐的会计核算和的纳税起见确定年终总收入、开支和资本损益。裁决:地区法院确定,根据“数学算法”和“商业方法”除外于可取得专利的标的,该专利是无效的。然而,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根据两个理由翻了案,解释说,一个可取得专利发明的试金石,即产生一种有用、具体和有形的结果的无形或有形物质的转化——称为实际应用/转化测试——确实适用。“无形物质“的一种形式是信息,资金是一种信息。“转化”有关资金信息的系统和过程是可取得专利的发明。相比之下,一种“抽象的思想”缺乏任何数据的有用转化,因此是不可取得专利的。而且,法院明确指出“商业方法”是可取得专利的客体。这种对可取得专利发明的法律澄清并非没人注意。AT&Tv.ExcelCommunications,联邦巡回法院,1999年,在自从1998年以来的案例中,联邦巡回法院并没有改变在StateStreetBank一案中的立场。在AT&Tv.ExcelCommunications中,法院在若干重要领域扩展了StateStreet的裁决,进一步将对可取得专利性的各种限制扔进垃圾桶。在本案中,专利是用于一种为描述长途电话收费信息而注释数据记录的方法。美国电话电报公司的发明是向数据记录增加一种“照片”(PIC)扫描场,表明电话来自或打给某个特定的主要相互交流载体。这种PIC指标可以若干形式存在,例如确认受话者PIC的一种密码,表明受话者的PIC是或不是一个特定的长途电话服务载体的一面旗子,或确认受话者和打电话者的PIC为同一人的一面旗子。这种数据考虑通话的不同收费处理。例如,如果打电话者和受话者是斯普林特(Sprint)帐户的持有者,那么打电话者可获得一定的折扣,但如果他们是不同的人,则适用较高的费率。尽管StateStreet一案涉及针对一种装置,但ExcelCommunications一案的法院注意到,相同的实际应用/转化测试应当适用于针对一种方法的权利要求。因为要求取得权利的方法,尽管包含利用一种数学算法来计算PIC指标,但适用于以对长途电话区别收费的形式“产生有用结果的实际方式”的那种算法,联邦巡回法院作出裁决,法律上,权利要求针对的是可取得专利权的标的。在1998年7月StateStreetBank&TrustCo.v.SignatureFinancialGroupInc.的案例中,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裁决一互助基金管理系统为是可取得专利的。StateStreetBank一案是一个里程碑式的裁决,部分是因为它澄清了包含数学算法发明的可专利性,部分是因为它为业已过时的“经商方法”除外于可取得专利发明而书写了其最终的讣告。自从theStateStreet裁决被宣判以来,提出专利申请数量和种类的影响是迅速的和明显的。美国专利和商标局(PTO)的代理局长Q.ToddDickinson于1998年声明,经商方法申请的数量增加了40%。他也报告说,在1998财政年度,PTO预计颁发300多种“商业方法”软件专利。三、“计算机国际联合公司诉阿尔泰公司案”介绍:当前的标准是1987年“威兰诉杰斯罗案”阐述的。除了了若干例外,它是有关软件版权侵权事务的国法。“威兰案”使司法认可如下思想,即版权法必须保护计算机程序的源代码和使用者接口的“结构、顺序与组织”。而且,“威兰案”首先确立了一种对区分受版权保护的软件中的表达与不受保护的思想的检验。该检验认为,程序功能的目的是程序的思想,而不属于该目的的一切则是表达部分。“威兰案”引起了巨大的争议。有的评论家争辩说,这是人为的假设,计算机软件,不论多么复杂,代表一种单一的思想,其他不是“思想”的一切则是表达。批评者争辩说,这样一种检验的后果是过分扩大对软件的版权保护。在“计算机国际联合公司诉阿尔泰公司案”中,要求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下级法院的判决,以拒绝“威兰案”的标准。法院尖锐地批评“威兰案”检验是“不适当的和不准确的”,并且指出计算机行业的严肃的学者强烈批评由“威兰案”裁决所形成的范围广泛的版权保护,其中这种保护“可使第一个到来的人‘锁住’作为在程序中执行的基本程序技巧,以便履行特定的任务”。“威兰案”“凭借版权所有人的准垄断权力而导致抑制创新”。事实:原告计算机联合公司(CA)营销称为CA-调度程序(CA-Scheduler)的软件,该程序可设定计算机在其中执行和运行各种任务的命令。该软件的一个从属组成部分为一转接器(Adapter),可使人们利用CA-调度程序来改变或使用若干运行系统,同时维护同一软件。阿尔泰开始营销一种设定工作的程序“泽克”(Zeke)。该软件是要用来与VSE运行系统相连接,但公司希望重新编写程序,使其能以一种MVS系统运行。CA获悉阿尔泰某职员剽窃了30%的转接器程序,对其提起版权和贸易秘密盗用的诉讼。该职员重新编写了程序,以便删除从转接器抄袭的部分,并将其从奥斯卡3.4升级为新版本奥斯卡3.5。阿尔泰对开发奥斯卡3.4或3.5要负版权侵权责任吗?分析:—版权并不保护一种思想,而是保护该思想的表达。—那些必然附带于其功能的计算机程序的方面并不受版权的保护。—确定计算机程序非文字因素之间实质性类似的检验,是抽象-过滤-比较检验。1.抽象:包括将程序分解为其各个组成部分。此过程始于程序代码,终于程序的最终功能。1.过滤:包括从不受保护的材料中清理受保护的表达方法。必须考察在抽象的每个层次的结构组成部分,以便确定其组成部分是否为一种创造性表达方法,或组成部分只是一种思想,这种思想受到效率、外部因素的支配,或已经存在于公共领域。1.比较:一旦程序被分解为抽象的不同层次,并非违法的部分被过滤出来,那么法院必须确定计算机程序的重要结构是否实质性类似。这包括研究任何受版权保护的材料是否被剽窃,以及评估被剽窃部分在原告的整个作品中相对重要性。根据抽象-过滤-比较检验(AFCTest)的裁决奥斯卡3.5中没有任何代码是与转接器类似的;因此根本不存在基于奥斯卡3.5而导致的版权侵权行为。后续行动:1988年月CA在纽约东区提起对阿尔泰的版权侵权与商业秘密盗用诉讼,宣称阿尔泰在其奥斯卡3.4和3.5计算机程序中,剽窃了CA转接器计算机程序的实质部分,违反了CA的美国版权。1991年8月9日,在审判之后,地区法院发现阿尔泰的奥斯卡3.4计算机程序侵犯了CA的版权,但裁决奥斯卡3.5与CA调度程序的转接器并非实质性的类似,因此并不侵犯了CA的版权。地区法院以联邦版权法驳回了CA的商业秘密权利要求,指其为是抢先占用。1992年12月7日,第二巡回法院确认了地区法院的判决与有关CA的版权权利要求意见,但取消了地区法院抢先占用的裁决。在发回案件时,事情法院裁决,商业秘密权利要求受到德克萨斯州2年诉讼时效的禁止。CA提出上诉。第二巡回法院向德州最高法院证明此事。1995年7月17日,在德州最高法院裁决之后,第二巡回法院签发了确认地区法院驳回CA商业秘密权利要求的裁决。第九章仲裁法1、普利曼·平脱公司诉法拉特和考克林制造公司,《美国判例报告集》第388集第396页,《最高法院判例报告集》第87集第1801页,《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报告,律师篇二》第18集第1270页,1967年。平脱是马里兰州的一家油漆公司,获得了一项与若干个州的客户在新泽西州的油漆业务,并且有F&C公司在安排从新泽西州到马里兰州机器运输和销售业务方面作为顾问的帮助。由此产生纠纷。法院裁决,因为这两个公司之间的咨询协议与州际运输和油漆业务的操作有密切的联系,所以咨询协议是证明美国商法第401条项下州际贸易的合同。在该案中,最高法院引用了《联邦仲裁法》第4条中的部分内容:“法院应当审问双方当事人,一旦法院对仲裁协议的签订或者违背没有任何异议,法院应当命令双方当事人依照协议条款进行仲裁”。法院对该案的裁决是,在广义条款的案例情况下,联邦仲裁法强制对由于诱致签订整个合同本身进行欺骗的这种说法必须由仲裁员裁决,而不是由法院裁决。2、美国的仲裁程序分为以下10个步骤(以马克先生为例):1、马克先生要求“美国仲裁协会”(AAA)从其最近的地区办事处给他寄“查问表”,从而开始了仲裁程序。所谓查问表只是一份要对被告进行查问而填写的表格,表格上填写的内容,除了马克的名字和住址外,是马克提出按照协议要求仲裁的理由,协议是怎么违反的,要求赔偿的金额以及其他的赔偿费用等。2.马克把两份填写好的查问表副本寄给他最近的地区办事处,并且附上一张小额支票。3.地区办事处就把马克填写好的查问表寄给被告,同时通知他,如果他希望进行答辩,他必须在10天内作出答复。然而,他没有义务进行答辩,如果他不作答复,仲裁程序仍然继续进行。如果他要答辩,办事处会寄一份副本给马克。4.在马克收到答辩副本后,或者在7天期限后,被告没有提出要答辩,马克会从办事处收到一份建议参加的仲裁员名单。该名单包括对马克所从事的业务领域和相关的领域比较熟悉的一些男士的和女士以及律师。要求马克从此名单上勾去认为对他自己不利的那些人,然后在指定日期寄回办事处。如果马克没有在规定的最后日期寄出,地区办事处则推测马克对这份名单没有任何异议。被告会收到同样的名单,进行同样的选择。5.从双方在名单上没有勾去的人中,地区办事处任命一位或数位仲裁员,并把这一决定通知马克和被告。6.马克有7天的时间与被告就在何处进行仲裁达成一致意见。如果无法达成一致,那么地区办事处将对此作出决定,并通知双方仲裁的日期和时间。7.仲裁通常是在一个会议室举行。仲裁员坐在会议桌的上方,原告和被告则分坐在桌子的两边。证人或在关闭的门外等候,或坐在房间里离开会议桌的地方,直到叫他们。同法院里的争辩性气氛相比较,仲裁气氛则是和解性的和宽松的。仲裁员要求双方进行陈述,由此开始仲裁,这与诉讼是类似的。马克对他提出仲裁的理由进行全面的回顾,用证据来进行证实,并且确认他的证人。被告则进行反驳,证明马克的索赔理由不成立,他如何加以证明,同时也确认自己的证人。仲裁员不时提问,以便澄清一些事实。8.马克用宣誓证明或宣誓书,以及介绍别的证据,开始提出证词。虽然仲裁判员有签发强制出庭传票的权力,但是证人通常都是自愿出庭。与诉讼规则不同,仲裁证人不出庭是允许的,可以用宣誓证明书进行作证。宣誓证明书是书面的宣誓声明(“宣誓证明书”是一常用的术语,其使用并非限于仲裁。)仲裁比较诉讼的另外一个优势是,证据规则不那么严格,而在法院则很严格。但是,马克和他的证人会受到对方的交错(叉)询问,如果对方由律师代理,那么这就与诉讼过程中原告痛苦的遭遇相同了。在马克介绍完案件后,被告就介绍他的案件。适用于马克的程序同样也适用于被告。9.在每一方介绍了案件后,仲裁员有6个月的时间来作出决定,也就是裁决。当合同的仲裁条款规定:“仲裁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或诸如此类的规定,那么此裁决就成为法院判决一样具有同样的约束力。10.仲裁裁决不得上诉,除非能够证明其程序不当,或裁决有误,也就是说,违反了仲裁规则。然后,上诉法院会确认裁决,或把案件驳回重新进行仲裁。(注:可编辑下载,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推荐精选推荐精选推荐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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