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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冶炼企业安全检查表

2022-01-31 2页 doc 63KB 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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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冶炼企业安全检查表金属冶炼企业安全检查表PAGE-1-附件2河南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检查表企业名称------------------------检查单位:第---组-------------------检查项目检查内容依据符合性一、机构和人员1、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二、项目依法合规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金属冶炼企业安全检查表
金属冶炼企业安全检查表PAGE-1-附件2河南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检查表企业名称------------------------检查单位:第---组-------------------检查项目检查内容依据符合性一、机构和人员1、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二、项目依法合规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3、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取得达标等级。《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26号)三、相关方管理1、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且应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相关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四、隐患排查治理1、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落实下列责任:(一)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编制隐患排查标准清单,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二)明确单位负责人、各业务部门(车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班组负责人和具体岗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三)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专项资金;(四)对从业人员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能教育和HYPERLINK"http://www.fdcew.com/hypx/List_181.html"\t"_blank"培训,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六)定期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HYPERLINK"http://www.fdcew.com/gw/List_202.html"\t"_blank"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工作制度;(二)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投入的有效实施;(三)定期组织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四)督促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标准清单等并督促执行;(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三)指导、督促和检查各业务部门(车间)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四)组织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立项审核、评估认定、登记建档、督导督办和验收确认;(五)查处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有关业务部门(车间)及其责任人员。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五、有限空间作业管理1、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五)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2、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3、对本企业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4、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并经本企业负责人批准。5、根据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关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总局令第59号)第五条六、检修作业1、建立设备检修安全管理制度。2、执行操作牌、停电牌制度,停电必须三方确认。拉闸断电、验电、放电。各相短路接地。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示牌,并进行能量锁定。3、检修之前应有专人对电、煤气、蒸汽、氧气、氮气等要害部位及安全设施进行确认,预先切断与设备相连的所有电路、风路、氧气管道、煤气管道、氮气管道、蒸汽管道、喷吹煤粉管道及液体管道,并办理有关检修、动火审批手续。4、检修中应按检修方案拆除安全装置,并有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防护装置的变更,应经安全部门同意,并应作好记录归档。5、在炉子、管道、贮气罐、除尘器或料仓等的内部检修,应严格检测空气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并派专人核查进出人数。6、设备检修完毕,应先做单项试车,然后联动试车。试车时,操作工应到场,各阀门应调好行程极限,做好标记。7、设备试车,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施工单位交出操作牌,由操作人员送电操作,专人指挥,共同试车。非试车人员,不应进入试车规定的现场。8、检修完毕,安全装置应及时恢复。现实风险七、炼铁作业1、所有人孔及距地面2m以上的常用运转设备和需要操作的阀门,应设置固定式平台。2、按要求从炉基到炉顶相应平台应安装固定式一氧化碳报警器,并将信号连接至中控室。在通往炉身、炉顶的各通道口设立警示标志。风口平台和作业区域加装轴流风机加速空气流通,降低作业区域一氧化碳浓度。3、厂区各类横穿道路的架空管道及通廊,应标明其种类及下部标高。4、生产过程加强点检,发现渗漏应点明火燃烧,并利用休风机会进行焊补处理。正常生产进入炉身、炉顶作业,应两人以上并携带便携式一氧化碳报警器和通信工具,与炉内取得联系并登记后,做好预防措施。看水工查水作业既不能在休风条件下进行,作业环境中又不方便佩戴空气呼吸器时,应配置长管空气呼吸器,但同时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急用。5、通往炉顶的走梯口,应设立“煤气危险区,禁止单独工作!”的警告标志,车辆出入的道口,应设立警示牌或安装警报装置。6、炉基周围应保持清洁干燥,不应积水和堆积废料。炉基水槽应保持畅通。7、热电偶应对整个炉底进行自动、连续测温,其结果应正确显示于中控室(值班室)。8、落实炉底水冷管点检和维护制度,做好点检和清洗维护记录,各冷却部位的水温差及水压应每2h至少检查一次,保证炉缸冷却器进出水温差和热负荷保持在冷却制度范围。9、保持炉缸储铁量控制在安全容铁量以内(炉缸容积的60%),炉缸储铁量接近或超过安全容铁量时,应停止放渣,降低风压,组织出铁、出渣。10、高炉应安装环绕炉身的检修平台,平台与炉壳之间应留有间隙,检修平台之间宜设两个走梯。走梯不应设在渣口、铁口上方。11、为防止停电时断水,高炉应有事故供水设施。12、使用炉墙厚度超声波在线监测技术和喷补技术,对炉衬侵蚀情况进行定量实时监测,对出现的缺陷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对冷却壁防护。13、热风炉与鼓风机站之间、热风炉各部位之间,应有必要的安全联锁。突然停电时,阀门应向安全方向自动切换。放风阀应设在冷风管道上。为监测放风情况,操作处应设有风压表。热风炉出现炉皮烧红、开焊或有裂纹,应立即停用,及时处理,值班人员应至少每2h检查一次热风炉。在热风炉混风调节阀之间应设切断阀,一旦高炉风压小于0.05MPa,应关闭混风切断阀。14、渣、铁沟应有供横跨用的活动小桥。15、不应使用高炉煤气烘烤渣、铁沟。用高炉煤气燃烧时,应有明火伴烧,并采取防煤气中毒的措施。16、渣罐车、铁罐车及清灰车应各有运输专线。渣、铁线应高于周围地面,两侧应有排水暗沟。17、渣罐使用前,应喷灰浆或用干渣垫底。渣罐内不应有积水、潮湿杂物和易燃易爆物。18、铁罐耳轴应锻制而成,其安全系数不应小于8。耳轴磨损超过原轴直径的10%,即应报废。每年应对耳轴作一次无损探伤检查,做好记录,并存档。19、煤粉仓、储煤罐、喷吹罐、仓式泵等设备的泄爆孔。所有煤粉容器、与容器连接的管道端部和管道的拐弯处均应设置足够面积的泄爆孔。泄爆片安装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20、制粉系统应采用惰化气体作为干燥介质。负压系统磨煤机入口氧含量应≤8%,末端出口氧含量应≤12%,煤粉仓内氧含量应≤12%。21、磨煤机入口、布袋收粉器进口和内部、煤粉仓、仓式泵、储煤罐、喷吹罐等处应设置上限温度监控装置,磨煤机出口等关键部位应设置上、下限双温监控装置及报警装置。22、制粉系统应设固定式氧含量和一氧化碳浓度在线监测装置,达到报警值时应报警并自动充氮,达到上限值时应自动停机。厂房内人员活动区域应设置氧气和一氧化碳报警装置。23、铸铁机主厂房应有排气天窗,小型铸铁机车间至少应有防雨棚。铸铁机工作台应采用耐火砖砌筑,宽度应大于5m。工作台应通风良好,使用的工具应干燥。工作台的上下走梯,不应横跨链带铸铁车间的铁罐道两侧。应设带栏杆的人行道,行人应在线界以外行走。24、铸铁机操作室应采取隔热措施,应能清楚地观察到翻罐、铁水溜槽及前半部铸模的工作情况,应有空调及通讯、信号装置。操作室窗户应采用耐热玻璃,并设有两个方向相对、通往安全地点的出入口。铸铁机地坑和铸模内不应有水,模耳磨损应≤5%,不应使用开裂及内表面有缺陷的铸模。铸模内表面应均匀地喷上灰浆,并经干燥处理方可使用。《炼铁安全规程》(AQ2002-200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高炉喷吹烟煤系统防爆安全规程》(GB16543)八、炼钢作业1、混铁炉与倒罐站作业区地坪及受铁坑内,不应有水。凡受铁水辐射热及喷溅影响的建、构筑物,均应采取防护措施。2、起重机龙门钩挂重铁水罐时,应有专人检查是否挂牢,待核实后发出指令,吊车才能起吊。吊起的铁水罐在等待往转炉兑铁水期间,不应提前挂上倾翻铁水罐的小钩。3、使用中的设备,耳轴部位应定期进行探伤检测。凡耳轴出现内裂纹、壳体焊缝开裂、明显变形、耳轴磨损大于直径的10%、机械失灵、衬砖损坏超过规定,均应报修或报废。4、烘烤器应装备完善的介质参数检测仪表与熄火检测仪。5、采用煤气燃料时,应设置煤气低压报警及与煤气低压记号联锁的快速切断阀等防回火设施。6、烘烤器区域应悬挂“禁止烟火”、“当心煤气中毒”等警示牌。7、铁水罐、钢水罐龙门钩的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必要时吊钩本体应作超声波探伤检查。8、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应使用带有固定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铸造起重机额定能力应符合YB9058的规定。电炉车间运废钢料篮的加料吊车,应采用双制动系统。9、转炉氧枪与副枪升降装置,应配备钢绳张力测定、钢绳断裂防坠、事故驱动等安全装置。10、炉前后应设活动挡火门,以保护操作人员安全。11、吹炼期间发现冷却水漏入炉内,应立即停吹,并切断漏水件的水源。转炉应停在原始位置不动,待确认漏入的冷却水完全蒸发,方可动炉。12、转炉炉子跨炉口以上的各层平台,宜设煤气检测与报警装置。转炉煤气回收,应设一氧化碳和氧含量连续测定和自动控制系统。13、炉前、炉后平台不应堆放障碍物。转炉炉帽、炉壳、溜渣板和炉下挡渣板、基础墙上的粘渣,应经常清理,确保其厚度不超过0.1m。14、炉外精炼区域与钢水罐运行区域,地坪不得有水或潮湿物品。15、钢铁水包和中间包修砌后,应保持干燥,应有烘烤岗位作业制度,烘烤流量、烘烤温度、烘烤时间符合规范要求。16、滑动水口引流砂应干燥。17、连铸浇注区,应设事故钢水包、溢流槽、中间溢流罐。18、采用放射源控制结晶器液面时,放射源的装、卸、运输和存放,应使用专用工具,应建立严格的管理和检测制度。放射源只能在调试或浇注时打开,其他时间均应关闭。放射源启闭应有检查确认制度与标志,打开时人员应避开其辐射方向,其存放箱与存放地点设置警告标志。19、连铸主平台以下各层,不应设置油罐、气瓶等易燃、易爆品仓库或存放点,连铸平台上漏钢事故波及的区域,不应有水与潮湿物品。20、采用煤气、乙炔和氧气切割铸坯时,应安装煤气、乙炔和氧气的快速切断阀。在氧气、乙炔和煤气阀站附近,不应吸烟和有明火,并应配备灭火器材。21、钢锭(坯)堆放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大于3t的钢锭不大于3.5m。0.5~3t的钢锭不大于2.5m。大于0.5t的钢锭不大于1.9m。人工吊挂钢锭不大于1.9m。长度6m及以上的连铸坯不大于4m。长度6~3m的连铸坯不大于3m。长度3m以下的连铸坯不大于2.5m。22、氧气、乙炔、煤气、燃油管道,应有良好的导除静电装置,所有法兰盘连接处应装设导电跨接线。氧气管道每隔90~100m应进行防静电接地,进车间的分支法兰也应接地。23、氧气、乙炔管道靠近热源敷设时,应采取隔热措施,使管壁温度不超过70℃。24、不同介质的管线,应涂以不同的颜色,并注明介质名称和输送方向。《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04)九、轧钢作业1、车间电气室、地下油库、地下液压站、地下润滑站、地下加压站等要害部门,其出入口应不少于两个(室内面积小于6m2而无人值班的,可设一个),门应向外开2、电气室(包括计算机房)、主电缆隧道和电缆夹层,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器、烟雾火警信号器、监视装置、灭火装置和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施。还应设防火墙和遇火能自动封闭的防火门,电缆穿线孔等应用防火材料进行封堵。3、油库、液压站和润滑站,应设有灭火装置和自动报警装置。4、设备裸露的转动或快速移动部分,应设有结构可靠的安全防护罩、防护栏杆或防护挡板。5、轧钢厂区内的坑、沟、池、井,应设置安全盖板或安全护栏。6、车间主要危险源或危险场所,应有禁止接近,禁止通行、禁火或其他警告标志。各种射线源、高压供电设施、易于泄漏煤气(或天然气)等可燃气体,以及其他严重危险的区域,应设有色灯或声响警告信号。吊车易于碰撞的设备、高处作业坠物区、易燃易爆场所以及其他事故多发地段,均应用易于辨认的安全色标明或设置醒目的警告标志牌。7、酸洗和碱洗区域,应有防止人员灼伤的措施,并设置安全喷淋或洗涤设施。8、采用放射性元素检测仪表的区域,应有明显的标志,并有必要的防护措施,并按有关规定定期检测。9、轧辊应堆放在指定地点。除初轧辊外,宜使用辊架堆放。10、锌锅周围不应积水,以防漏锌遇水爆炸。11、酸洗车间应单独布置,对有关设施和设备应采取防酸措施,并应保持良好通风。12、酸洗车间应设置贮酸槽,采用酸泵向酸洗槽供酸,不应采用人工搬运酸罐加酸。13、电磁盘吊应有防止突然断电的安全措施。14、吊车的滑线应安装通电指示灯或采用其他标识带电的措施。滑线应布置在吊车司机室的另一侧。若布置在同一侧,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15、加热炉必须设置煤气、天然气快速切断阀和有效隔断装置。使用、检查、维护到位,并确保完好。16、加热炉、干燥炉空气管道端头必须设置防爆膜。17、初轧机必须设置防止过载、误操作或出现意外情况的安全装置,并检查、维修,确保有效。18、在初轧机和前后推床的侧面,增设防止氧化铁皮飞溅和钢渣其他爆炸危害的挡板、索链或金属网,并检查、维修。19、电气盘、箱、柜必须设置设备编号,当心触电标识,单线系统图,接地和接零标识:相序线及接线标识规范、柜门保护接地并牢靠、接线位和母牌等裸露部位均有有机玻璃罩,穿线孔应封堵,线路应横平竖直,固定有序。20、高压柜前必须铺设绝缘胶板。高压试电笔、绝缘手套、绝缘套鞋、接地线、等电工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按检验标准要求送检,并张贴标识,确保有效。《轧钢安全规程》(AQ2003-200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钢铁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DL408)十、煤气作业1、生产、供应、使用煤气的冶金企业必须设立煤气防护站,配备必要的人员、救援设施及特种作业器具,做好本单位危险作业防护和救援工作。2、有煤气设施的单位应建立以下制度:煤气设施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煤气设施大修、中修及重大故障情况的记录档案管理制度。煤气设施运行情况的记录档案管理制度。建立煤气设施的日、季和年度检查制度,对于设备腐蚀情况、管道壁厚、支架标高等每年重点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备查。3、应对煤气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才准上岗工作,以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煤气作业人员应每隔一至两年进行一次体检,体检结果记人“职工健康监护卡片”,不符合要求者,不应从事煤气作业。4、人员经常停留或作业的煤气区域,宜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到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应配备便携式一氧化碳报警仪。一氧化碳报警装置应定期校核。5、常压高炉的洗涤塔、文氏管洗涤器、灰泥捕集器和脱水器的污水排出管的水封有效高度,应为高炉炉顶最高压力的1.5倍,且不小于3米。6、高压高炉的洗涤塔、文氏管洗涤器、灰泥捕集器下面的浮标箱和脱水器,应使用符合高压煤气要求的排水控制装置,并有可靠的水位指示器和水位报警器,水位指示器和水位报警器均应在管理室反映出来。各种洗涤装置应装有蒸汽或氮气管接头。在洗涤器上部,应装有安全泄压放散装置。7、每座高炉煤气净化设施与净煤气总管之间,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布袋除尘器每个出入口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布袋除尘器应设有煤气高、低温报警和低压报警装置,布袋除尘器箱体应采用泄爆装置,向外界卸灰时,应有防止煤气外泄的措施。8、余压透平进出口煤气管道上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入口管道上设有紧急切断阀。余压透平应设有可靠的严密的轴封,余压透平发电装置应有可靠的并网和电气保护装置,以及调节、监测、自动控制仪表和必要的联络信号。高炉煤气净化系统气密性实验应合格。9、焦炉煤气净化系统要控制合理空气量及检查再生塔液位正常。合理控制液位调节器,及时提取硫磺。检查脱硫系统溶液管网无泄漏。检查脱硫液反应槽液位正常。检查捕液器无腐蚀泄漏及煤气压力、液位正常。检查脱硫区域内脱硫塔及煤气管网无泄漏。脱硫剂换料及堆放时洒水并及时清运废脱硫剂。10、转炉操作室和抽气机室、加压机房之间应设有直通电话和声光讯号,加压机房和煤气调度之间设调度电话。11、转炉煤气回收设施应设冲氮装置及微氧量和一氧化碳含量的连续测定装置,当煤气含氧量超过2%或煤气柜位高度到达上限时应停止回收。12、电除尘器应设有当转炉煤气含氧量达到1%时,能自动切断电源的装置,应设有放散管和泄爆装置。电除尘器入口、出口管道应设有可靠的隔断装置。13、转炉煤气抽气机应一炉一机,放散管应一炉一个,并应间断充氮,不回收时应点燃放散。14、煤气回收净化系统应采用两路电源供电。15、煤气生产、净化(回收)、加压混合、储存、使用等设施附近有人值守的岗位,应设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值守的房间应保证正压通风。16、建立煤气管网系统定期巡检制度。架空煤气管道靠近高温热源敷设以及管道下方经常有装载炽热物件的车辆经过停留时,应采取隔热措施。17、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的支柱或栈桥上。不应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场和仓库区内敷设,在已敷设的煤气管道下面,不应修建与煤气管道无关的建筑物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应穿过不使用煤气的建筑物、办公室、进风道、配电室、变电所、碎煤室以及通风不良的地点等。如需要穿过不使用煤气的其他生活间,应设有套管。18、煤气管道应采取消除静电和防雷的措施,应定期测定煤气管道壁厚,建立管道防腐档案。19、架空煤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共架敷设时,应遵守下列规定:煤气管道和支架上不应敷设动力电缆、电线,但供煤气管道使用的电缆除外。其他管道的托架、吊架可焊在煤气管道的加固圈上或护板上,并应采取措施,消除管道不同热膨胀的相互影响,但不应直接焊在管壁上。20、煤气排水器水封的有效高度应为煤气计算压力至少加500mm,并应定期检查水位高度。21、吹刷放散管口应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4米,离地面不小于10米。不应在厂房内或向厂房内放散煤气。放散管口应采取防雨、防堵塞措施。22、剩余煤气放散管应控制放散,其管口高度应高出周围建筑物,一般离地面不小于30米。23、泄爆阀安装在煤气设备易发生爆炸的部位,泄爆阀应保持严密,泄爆膜的设计应经过计算,泄爆阀的泄爆口不应正对建筑物的门窗。24、厂区内主要煤气管道应标有明显的煤气流向和种类的标志,所有可能泄露煤气的地方均应挂有提醒人们注意的警示标志。25、煤气放散塔的高度高于50米且点火放散。26、煤气加压机与空气鼓风机宜分别布置在单独的房间内,如布置在同一房间,均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加压站应建立在地面上,严禁在厂房下设地下室或半地下室。27、管理室应装设二次检测仪表及调节装置,大型加压站、混合站、抽气机室的管理室宜设有与煤气调度室和用户联系的直通电话。站房内应设有一氧化碳监测装置,并把信号传送到管理室内。28、煤气加压机、抽气机的排水器应按机组各自配置,每台煤气加压机、抽气机前后应设可靠的切断装置。29、煤气发生炉的空气鼓风机应有两路电源供电。两路电源供电有困难的,应采取防止停电的安全措施。每台煤气发生炉的煤气输入网路(或加压)前应进行含氧量分析。30、水煤气(半水煤气)的含氧量应严格控制,一般设自动分析仪,并应有人工分析进行定期抽查。正常情况下.总管煤气含氧量应小于0.6%。单台炉系统煤气含氧量达到1%时,该炉必须停车。31、煤气柜不应建设在居民稠密区,应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并应布置在通风良好的地方。煤气柜周围应设有围墙,消防车道和消防设施,规定应设防雷装置。32、湿式煤气柜每级塔简水封的有效高度应不小于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33、煤气柜出、入口管道上应设隔断装置。34、煤气柜应有容积指示装置,柜位到达上限时应关闭煤气入口阀,并设有放散设施,还应有煤气柜位降到下线时,自动停止向外输送煤气或自动冲压的装置。35、活塞上部应备有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36、布帘式煤气柜位应设有与柜进口阀和转炉煤气回收的三通切换阀的联锁装置。《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化》(焦化)十一、其它要求冶金企业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在安全地点,不得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26号)冶金企业内承受重荷载和受高温辐射、热渣喷溅、酸碱腐蚀等危害的建(构)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鉴定。冶金企业应当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建立预警系统,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并加强通风换气。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应当携带煤气检测报警仪器。在作业前,应当检查作业场所的煤气含量,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经检查确认煤气含量符合规定后,方可进入作业。冶金企业对涉及煤气、氧气、氢气等危险化学品生产、输送、使用、储存的设施以及油库、电缆隧道(沟)等重点防火部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可靠的防火防爆措施。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17年3月6日印发校对:监管四处王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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