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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 310-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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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 310-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1 总 则 1.0.1 为规范我国村镇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供水质量,保障饮水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促进村镇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特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制镇、集镇、村庄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1.0.3 村镇供水工程应分类进行建设和管理。村镇供水工程可分为集中式和分散式两大类,其中集中式供水工程按供水规模可分为表1.0.3中的五种类型。 表1.0.3 集中式供水工程类型划分 工程类型 I型 II型 III型 IV型 V型 供水规模w(m3/d) w≥10000 1000...
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 310-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1 总 则 1.0.1 为我国村镇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供水质量,保障饮水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促进村镇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特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制镇、集镇、村庄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1.0.3 村镇供水工程应分类进行建设和管理。村镇供水工程可分为集中式和分散式两大类,其中集中式供水工程按供水规模可分为表1.0.3中的五种类型。 表1.0.3 集中式供水工程类型划分 工程类型 I型 II型 III型 IV型 V型 供水规模w(m3/d) w≥10000 10000>w≥5000 5000>w≥1000 1000>w≥200 W<200 1.0.4 村镇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合理利用水资源,有效保护供水水源; 2 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规定; 3 与当地村镇总体规划相协调,以近期为主,近、远期结合,年限宜为10~15a,可分期实施; 4 充分听取用户意见,因地制宜选择供水方式和供水技术,在保证工程安全和供水质量的前提下,力求经济合理、运行管理简便; 5 积极采用适合当地条件并经工程实践和鉴定合格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6 充分利用现有水利工程; 7 尽量避免洪涝、地质灾害的危害,或有抵御灾害的措施。 1.0.5 村镇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的规定。 2 供水规划 2.0.1 发展村镇供水,应制定区域供水规划和供水工程规划。 2.0.2 区域供水规划应根据规划区内各村镇的社会经济状况、总体规划、供水现状、用水需求、区域水资源条件,以及管理要求、村镇分布和自然条件等进行编制。 规划内容应包括供水现状分析,拟建供水工程的类型、数量、布局及受益范围,各工程的主要建设内容、规模、投资估算,建设和管理的近、远期目标,保障供水工程良性运营和供水质量的管理措施,规划水源地的保护措施,以及实现规划的保障措施等。 区域供水规划,应能指导当地村镇供水工程的建设和供水管理。 2.0.3 应根据水源的水量和水质、供水的水量和水质、供水可靠性、用水方便程度等,对村镇供水现状进行分析与评价。 2.0.4 有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水源时,应规划建造集中式供水工程;有条件时,应优先选择联片集中供水或管网延伸供水方式。其中水源和供水范围,可跨村、镇、行政区域进行规划,但应作好协调工作。 受水源、地形、居住、电力、经济等条件限制,不适宜建造集中式供水工程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划建造分散式供水工程。 2.0.5 集中式供水工程应按照本规范第3~9章的有关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合理确定其水源、供水范围、供水规模、供水方式、水厂厂址、净水工艺和管网布置; 分散式供水工程应按照本规范第12章的有关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合理确定工程形式和规模。       3 集中式供水工程设计要求 3.1 供水规模和用水量 3.1.1 供水规模(即最高日供水量)包括居民生活用水量、公共建筑用水量、饲养畜禽用水量、企业用水量、消防用水量、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量、管网漏失水量和其它未预见用水量,应根据当地实际用水需求列项,按最高日用水量进行计算。 确定供水规模时,应综合考虑现状用水量、用水条件及其设计年限内的发展变化、水源条件、制水成本、已有供水能力、当地用水定额标准和类似工程的供水情况。 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的供水规模,应分别计算供水范围内各村、镇的最高日用水量。 3.1.2 居民最高日生活用水量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W =Pq/1000 (3.1.2-1) P=P0(1+γ)n + P1 (3.1.2-2) 式中 W —居民生活用水量,m3/d; P —设计用水居民人数,人; P0—供水范围内的现状常住人口数,其中包括无当地户籍的常住人口,人; γ—设计年限内人口的自然增长率,可根据当地近年来的人口自然增长率确定; n —工程设计年限,a; P1—设计年限内人口的机械增长总数,可根据各村镇的人口规划以及近年来流动人口和户籍迁移人口的变化情况按平均增长法确定,人; q —最高日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可按表3.1.2确定,L/人·d。 表3.1.2 最高日居民生活用水定额 单位:L/人·d 主要用(供)水条件 一区 二区 三区 四区 五区 集中供水点取水 30~40 30~45 30~50 40~55 40~70 水龙头入户,无卫生设施或较少 40~60 45~65 50~70 50~75 60~100 全日供水,户内有洗涤池和部分其他卫生设施 60~80 65~85 70~90 75~95 90~140 全日供水,室内有给水、排水设施且卫生设施较齐全 80~120 85~125 90~130 95~140 120~200 注:①本表所列用水量包括了居民散养畜禽用水量、散用汽车和拖拉机用水量、家庭小作坊生产用水量。 ②一区包括:新疆、西藏、青海、甘肃、宁夏,内蒙古西北部,陕西和山西两省黄土沟壑区,四川西部。 二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东部及河套地区,河北北部。 三区包括:北京、天津、山东、河南,河北、山西、陕西三省的大部分地区,安徽、江苏两省的北部。 四区包括:重庆、贵州、云南,四川大部分地区,广西西北部,湖北、湖南两省的西部山区。 五区包括:上海、浙江、福建、江西、广东、海南、台湾,安徽、江苏、广西、湖北、湖南五省的大部分地区。 ③取值时,应对各村镇居民的用水现状、用水条件、供水方式、经济条件、用水习惯、发展潜力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并综合考虑以下情况:村庄一般比镇区低;定时供水比全日供水低;发展潜力小取较低值;制水成本高取较低值;村内有其他清洁水源便于使用时取较低值。调查分析与本表有出入时,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增减。 ④本表中的卫生设施主要指洗涤池、洗衣机、淋浴器和水冲厕所等。 3.1.3 公共建筑用水量应根据公共建筑性质、规模及其用水定额确定。 1 条件好的村镇,应按《建筑给水排水》(GBJ15)确定公共建筑用水定额;条件一般或较差的村镇,可根据具体情况对规范GBJ15中的公共建筑用水定额适当折减。 2 缺乏资料时,公共建筑用水量可按居民生活用水量的5%~25%估算,其中无学校的村庄不计此项,其他村庄为5%~10%,集镇为10%~15%,建制镇为10%~25%。 3.1.4 集体或专业户饲养畜禽日最高用水量,应根据畜禽饲养方式、种类、数量、用水现状和近期发展计划确定。 1 圈养时,饲养畜禽用水定额可按表3.1.4选取; 表3.1.4 饲养畜禽日最高用水定额 单位:L/头或只·d 畜禽类别 用水定额 畜禽类别 用水定额 畜禽类别 用水定额 马 40~50 育成牛 50~60 育肥猪 30~40 骡 40~50 奶牛 70~120 羊 5~10 驴 40~50 母猪 60~90 鸡 0.5~1.0 2 放养畜禽时,应根据用水现状对按定额计算的用水量适当折减; 3 有独立水源的饲养场可不考虑此项。 3.1.5 企业日用水量应根据以下要求确定: 1 企业生产用水量应根据企业类型、规模、生产工艺、用水现状、近期发展计划和当地的生产用水定额标准确定。 企业内部工作人员的生活用水量,应根据车间性质确定,无淋浴的可为20~35L/人·班;有淋浴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淋浴用水定额可为40~60L/人·班。 2 对耗水量大、水质要求低或远离居民区的企业,是否将其列入供水范围应根据水源充沛程度、经济比较和水资源管理要求等确定。 3.1.6 消防用水量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的有关规定确定。 允许短时间断供水的村镇,当上述用水量之和高于消防用水量时,确定供水规模可不单列消防用水量。 3.1.7 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量,经济条件好或规模较大的镇可根据需要适当考虑,其余镇、村可不计此项。 3.1.8 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之和,宜按上述用水量之和的10%~25%取值,村庄取较低值、规模较大的镇区取较高值。 3.1.9 时变化系数,应根据各村镇的供水规模、供水方式,生活用水和企业用水的条件、方式和比例,结合当地相似供水工程的最高日供水情况综合分析确定。 1 全日供水工程的时变化系数,可按表3.1.9确定: 表3.1.9 全日供水工程的时变化系数 供水规模w(m3/d) w≥5000 5000>w≥1000 1000>w≥200 w<200 时变化系数Kh 1.6~2.0 1.8~2.2 2.0~2.5 2.3~3.0 注:企业日用水时间长且用水量比例较高时,时变化系数可取较低值;企业用水量比例很低或无企业用水量时,时变化系数可在2.0~3.0范围内取值,用水人口多、用水条件好或用水定额高的取较低值。 2 定时供水工程的时变化系数,可在3.0~4.0范围内取值,日供水时间长、用水人口多的取较低值。 3.1.10 日变化系数,应根据供水规模、用水量组成、生活水平、气候条件,结合当地相似供水工程的年内供水变化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可在1.3~1.6范围内取值。 3.1.11 水厂自用水量,应根据原水水质、净水工艺和净水构筑物(设备)类型确定。采用常规净水工艺的水厂,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5%~10%计算;只进行消毒处理的水厂,可不计此项;采用电渗析工艺的水厂,可按电渗析器日产淡水能力的120%计算。 3.1.12 水源取水量,一般可按供水规模加水厂自用水量确定;利用已有渠道输水时,尚应考虑渠道的蒸发、渗漏损失量;有庭院浇灌和农田灌溉需求时,尚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考虑庭院浇灌用水量和农田灌溉用水量。 3.2 供水水质和水压 3.2.1 集中式供水工程,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受水源、技术、管理等条件限制的Ⅳ、Ⅴ型供水工程,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要求。 3.2.2 供水水压,应满足配水管网中用户接管点的最小服务水头;设计时,对很高或很远的个别用户所需的水压不宜为控制条件,可采取局部加压或设集中供水点等措施满足其用水需要。 配水管网中用户接管点的最小服务水头,单层建筑物可为5~10m,两层建筑物为10~12m,二层以上每增高一层增加3.5~4.0m;当用户高于接管点时,尚应加上用户与接管点的地形高差。 3.2.3 配水管网中,消火栓设置处的最小服务水头不应低于10m。 3.2.4 用户水龙头的最大静水头不宜超过40m,超过时宜采取减压措施。 3.3 水源 3.3.1 供水水源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 应水质良好、便于卫生防护,地下水源水质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的要求,地表水源水质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的要求,或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的要求。 当水源水质不符合上述要求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本规范3.2.1要求。 2 应水量充沛,干旱年枯水期设计取水量的保证率,严重缺水地区不低于90%,其他地区不低于95%。 当单一水源水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取多水源或调蓄等措施。 3 应符合当地水资源统一规划管理的要求,并按照优质水源优先保证生活用水的原则,合理安排与其它用水之间的关系。 3.3.2 水源选择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应详细调查和搜集区域水资源资料,并据此选择适宜的水源。 2 有多个水源可供选择时,应对其水质、水量、工程投资、运行成本、施工和管理条件、卫生防护条件等进行综合比较,择优确定。 3 对拟选水源应进行水资源勘察,重点进行水质和干旱年枯水期可供水量分析,结合相应的供水作出评价。 地下水源应按照《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J27)的要求进行水文地质勘察。 地表水源评价时,应分析不同水文年逐月流量和含砂量的最大、最小、平均值,最高水位、最低水位和常水位,洪水持续时间、冰情、水温和水质等历史记录资料,并进行水量平衡分析。 缺乏资料时,应进行实测和调查,选择相邻水文站作参证站进行水文预测分析,并适当提高设计取水量的保证率。 3.3.3 对设计选用的供水水源应根据其类型和需要,明确保护措施。 3.4 供水范围和供水方式 3.4.1 供水范围和供水方式,应根据区域的水资源条件、用水需求、地形条件、居民点分布等进行技术经济比较,按照优水优用、便于管理、单方水投资和运行成本合理的原则确定。 3.4.2 水源水量充沛,在地形、管理、投资效益比、制水成本等条件适宜时,应优先选择适度规模的联片集中供水。 3.4.3 水源水量较小,或受其它条件限制时,可选择单村或单镇供水。 3.4.4 距离城镇供水管网较近,条件适宜时,应选择管网延伸供水。 3.4.5 有地形条件时,宜选择重力流供水。 3.4.6 应按自来水入户设计。 3.4.7 当用水区地形高差较大或个别用水区较远时,应分压供水。 3.4.8 只有唯一水质较好水源且水量有限时,或制水成本较高、用户难于接受时,可分质供水。 3.4.9 有条件时,应全日供水;IV、V型供水工程,条件不具备时,可定时供水。 3.5 防洪和抗震 3.5.1 集中式供水工程的防洪设计应符合《防洪标准》(GB50201)以及《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防洪标准》(SL-)的有关规定。 I~III型供水工程的主要建(构)筑物应按30~20a一遇洪水进行设计、100~50a一遇洪水进行校核;IV、V型供水工程的主要建(构)筑物,应按20~10a一遇洪水进行设计、50~30a一遇洪水进行校核。 3.5.2 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抗震设计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和《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的有关规定。 I~III型供水工程的主要建(构)筑物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1度采取抗震措施;IV、V型供水工程的主要建(构)筑物,可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采取抗震措施。 4 取水构筑物设计 4.1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 4.1.1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型式和位置,应根据地下水类型、水文地质条件、设计取水量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型式,可根据下列条件选择: 1)底板埋深大于15m、含水层总厚度大于5m时,可选择管井; 2)底板埋深小于20m、含水层总厚度5~10m,管井出水量不能满足要求时, 可选择大口井; 管井 目前应用最广的形式。适用于埋藏较深、厚度较大的含水层。一般用钢管做井壁,在含水层部位设滤水管进水,防止砂砾进入井内。管井口径通常在500毫米以下,深几十米至百余米,甚至几百米。单井出水量一般为每日数百至数千立方米。管井的提水设备一般为深井泵或深井潜水泵。管井常设在室内。  大口井 也称宽井,适用于埋藏较浅的含水层。井的口径通常为3~10米。 井身用钢筋混凝土、砖、石等材料砌筑。取水泵房可以和井身合建也可分建。也有几个大口井用虹吸管相连通后合建一个泵房的。大口井由井壁进水或与井底共同进水,井壁上的进水孔和井底均应填铺一定级配的砂砾滤层,以防取水时进砂。单井出水量一般较管井为大。中国东北地区及铁路供水应用较多。  辐射井 适用于厚度较薄、埋深较大、砂粒较粗而不含漂卵石的含水层。从集水井壁上沿径向设置辐射井管借以取集地下水的构筑物。 辐射井构造示意图 )。 辐射管口径一般为100~250毫米,长度为10~30米。单井出水量大于管井。  渗渠 适用于埋深较浅、补给和透水条件较好的含水层。利用水平集水渠以取集浅层地下水或河床、水库底的渗透水的取水构筑物。由水平集水渠、集水井和 集水渠由集水管和反滤层组成。集水管可以为穿孔的钢筋混凝土管或浆砌块石暗渠。  集水管口径一般为0.5~1.0米,长度为数十米至数百米。管外设置由砂子和级配砾石组成的反滤层。出水量一般为20~30米/(日·米)。  泉室 取集泉水的构筑物。对于由下而上涌出地面的自流泉,可用底部进水的泉室,其构造类似大口井。  对于从倾斜的山坡或河谷流出的潜水泉,可用侧面进水的泉室。泉室可用砖、石、钢筋混凝土结构,应设置溢水管、通气管和放空管,并应防止雨水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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