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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给企业受益所有人声明模板

2018-09-10 4页 doc 79KB 37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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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给企业受益所有人声明模板****(以下称「本公司」)就所收取投资子公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北京」)配发之XX年度股息申请适用中有关股息预提所得税之优惠税率规定,并无国税函[2009]601号文不利「受益所有人」身份认定之情况,兹此分别說明如下: 1、 本公司无义务在规定时间(比如在收到所得的12个月)内将所得的全部或绝大部分(比如60%以上)支付或派发给第三国(地区)居民。 1. 本公司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取得所得的情况、所有支付或派发给股东的情况如下; (1) 本公司以2009年3月31日为年度终了日之会计年度,所取得之收入主要来自对关...
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给企业受益所有人声明模板
****(以下称「本公司」)就所收取投资子公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北京」)配发之XX年度股息申请适用<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中有关股息预提所得税之优惠税率规定,并无国税函[2009]601号文不利「受益所有人」身份认定之情况,兹此分别說明如下: 1、 本公司无义务在规定时间(比如在收到所得的12个月)内将所得的全部或绝大部分(比如60%以上)支付或派发给第三国(地区)居民。 1. 本公司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取得所得的情况、所有支付或派发给股东的情况如下; (1) 本公司以2009年3月31日为年度终了日之会计年度,所取得之收入主要来自对关联公司提供服务赚取之服务收入,以及因担任亚太地区投资母公司之角色而收取之股息收入,请参下说明(翻译自审计第23页附注11): 营业收入 服务收入(附注18) ** 其他收入 股息收入(附注18) ** 利息收入 * * (2) 本公司以2009年3月31日为年度终了日之会计年度,并未支付或派发股息给股东。 2. 鉴于本公司于会计年度内并未支付或派发股息给股东,可知本公司并无义务于规定时间内将所得的全部或绝大部分支付或派发给第三国居民 2、 除持有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外,本公司另有其它经营活动。 1. 本公司之主要业务范围系为集团公司提供产品规划及采购服务以及扮演集团亚太地区之地区营运总部及亚太地区投资母公司之角色,业务之开展则系因应集团发展而发生。 2. 本公司除因100%持有**北京股权而收取**北京派发之股息外,另有因对关联公司提供服务赚取之服务收入(见上述1项之说明)。 3. 由上说明可证明本公司除持有股息据以产生的股权外,另有其它经营活动。 3、 本公司并无资产、规模和人员配置较少与所得数额难以匹配之情况。 1. 本公司的资产情况、规模(翻译自审计报告第6页资产负债表): 本公司截至2009年3月31日之资产,包括现金及银行存款、因提供服务而对联属公司应收取之款项、保证金、预付款、财产与设备以及对子公司之投资等,金额约560万美元。请参下表说明 资 产 非流动资产: 房产厂房设备 ** 权益性投资于子公司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流动资产 押金, 预付款, 应收款 * 到期应收子公司款 * 银行存款 * 流动资产合计 * 资产总计 * 2. 本公司所有人员情况、人员日常从事的工作、办公地点;人员日常生活主要居住地说明; (1) 成立时间: 2000年**月**日 (2) 人员构成: 目前约有50名员工,主要执行产*** (3) 办公地点: **g Sha Wan P**d (4) 人员日常生活主要居住地: 香港 3. 由上说明可证明本公司并无资产、规模和人员配置较少与所得数额难以匹配之情况。 4、 对于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本公司拥有控制权或处置权,亦需承担风险 (1) 本公司目前系扮演集团亚太地区之地区营运总部角色,主导集团亚太地区营运计划,担任集团亚太地区各关联公司与瑞士最终母公司间沟通桥梁,决策系由公司董事会成员依据集团发展目标与业务需求而做成。 (2) 本公司以2009年3月31日为年度终了日之会计年度之损益状况,包括对关系人提供服务之服务收入,以及主要来自员工薪资、租金、差旅费、测试材料、运费等成本与费用,税前营业净利约59万美元。请参下表说明(翻译自审计报告第7页损益表、第23页附注12): 业务收入 ** 直接成本 ** 业务利润 ** 其他收入 ** 管理费用 ** 营业利润 ** 财务成本 **) 利润总额 ** 所得税 ** 净利润 ** 净汇兑损失 ** 折旧费用 ** 办公室营业租赁费 * 差旅费用 测试材料 运费 审计师公费 职工福利费用 其他费用 直接成本与管理费用总计 (3) 本公司以2009年3月31日为年度终了日之会计年度,并未支付或派发股息给股东。 (4) 由上说明可证明对于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本公司拥有控制权或处置权,亦需承担风险 5、 缔约对方国家(地区)对有关所得不征税或免税,或征税但实际税率极低 本公司所在地对所得课以16.5%之利得税,香港特别行政区并非免税或税率极低之国家。 注:***公司是2006年成立的台港澳法人独资企业,由**香港有限公司100%控股。**(北京)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为:**。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鼠标、键盘及计算机外部设备、零配件的进出口、批发以及上述商品的维修、仓储、市场营销管理。 以上**香港有限公司情况声明均真实有效,如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行为获得税收优惠,**(北京)贸易有限公司愿意承担由此导致的法律后果。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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