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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协议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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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协议合作协议 AUX供方合作协议2008版 协议编号: 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 合作协议 (2008版) 供方为需方提供 产品 属 类零部件 供方(名称及公章) 需方(名称及公章) 供方授权代表人 需方授权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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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X供方合作协议2008版 协议编号: 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 合作协议 (2008版) 供方为需方提供 产品 属 类零部件 供方(名称及公章) 需方(名称及公章) 供方授权代表人 需方授权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作双方郑重声明 同意本协议中的所有内容,并承诺切实予以履行。 ——————————— 诚信 合作 国际化 —————————— 目录 第1章 总则 ……………………………………………………………… 3 第2章 定义 ……………………………………………………………… 3 第3章 物料质量标准及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 ……………………… 4 第4章 供货 ………………………………………………………………14 第5章 物料价格计算、结算方式 ………………………………………18 第6章 保密及知识产权条款 ……………………………………………21 第7章 违约责任追究及申诉 ……………………………………………21 第8章 协议解除 …………………………………………………………22 第9章 附则 ………………………………………………………………23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协议作用及性质:本协议是需方与所有供方共同遵守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通用协议版本。 需方向供方采购时应下达订单,本协议未约定的订货具体内容由订单进行约定及补充。订单内容与本协议内容有冲突的,以本协议内容为准。对于特殊物料的采购或与物料采购相关的业务,双方可另行签订其他类型的专项协议。 第2条 需方范围: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宁波丰强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奥克斯电气有限公 司、南昌市奥克斯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宁波海诚电器有限公司。 第3条 供方管理基础性文件:需方编制的《供方管理手册》包含的规章制度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供方必须遵守。供方如有违反,应按本约定或《供方管理手册》包含的规章制度规定接受违约责任索赔。该索赔应视为供方对需方承担违约责任方式的一种。 第4条 环境及职业健康要求:需方已获得ISO14001环境体系认证和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认 证证书。上述体系要求供方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法律法规,确保所供物料及包装物符合需方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的要求。如果供方所供物料属于上述范围时,应向需方提供当地环保部门颁发的环境安全生产许可证明复印件并应在包装上设立明显的识别标志。 第5条 协议解释权:本协议由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品管部、采购部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章 定义 为更好地理解本协议的内容,特将有关概念定义如下: 第6条 物料重要度分级:根据需方的管理需要,需方将物料分为A、B、C、D四类,供方所 供物料重要度等级已在封面注明。 第7条 质量特性重要度分级:以对产品适用性、可靠性、安全性要求的影响及经济损失程度 将物料的质量特性分为关键质量特性、重要质量特性、一般质量特性,具体见下述定义,质量特性分类见表三: 1、关键质量特性:零部件如发生故障会引发人身安全事故及违反使用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的特性。 2、重要质量特性:零部件如发生故障,丧失产品主要功能、严重影响零部件使用性能和降低产品寿命的特性。 3、一般质量特性:零部件如发生故障或存在缺陷不影响产品的使用性能,对寿命影响不大只影响外观特性和结构安装的特性。 第8条 不合格品:在检验、使用过程发现有一个及以上质量特性不合格的产品,都视为不合 格品。 第9条 不合格批:根据检验有关抽样的要求,抽检的不合格品数量超过该批不合格的允 许数量,则该批物料成为不合格批。 第10条 退货:不合格品经需方确认不同意使用的产品被退回供方为退货。 第11条 代用:不合格品经需方确认同意降低标准使用的产品为代用品,其降级使用成为代 用。 第12条 认可进货:指需方对供方提供物料的检验,以供方提供该批物料检验报告为需方入 厂检验依据,仅对数量、型号规格、外包装等进行验证的一种进货检验和供货方式。 第13条 采购平台:需方开发的基于电子商务采购平台系统和互联网的与供方进行互动交流 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网址为:www.auxecs.com 第14条 装机付款:在需方未装机前,供方所供物料所有权仍属于供方。当供方物料装机后, 需方对装机物料收货,该部分物料成为可付款对象。双方约定,物料风险随所有权转移而转移。但如物料交付需方后,装机之前,如因需方保管不善造成供方物料损失,由需方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除此之外的任何原因造成供方物料损失的由供方自行承担。 第15条 恰时供货:指供方按需方与其约定的时间将需方生产所需物料送至需方指定地点的一种供货方式。 第16条 备货期:为保证足够的检验周期或应付临时的变更,对物料设置的安全库存周期。 第17条 配套仓:设立在需方厂区,用途是储备需方备货期内的物料。 第18条 外租仓:在需方周边设立,并向所有有需求的供方出租,用途是储备需方备货期以 外所需物料。 第19条 易损件:在运输或生产过程中受力后容易损坏,生产过程中一旦发生误操作不容易 恢复质量特性,或稳定性较差的物料。 第20条 供方经营资质变更:供方在与需方正常合作过程中,因发展需要等原因而采取的厂 名变更、法人代表变更、生产厂址变更、公司转卖、公司拆分等供方属性变更的行为。 第21条 作业尾数:需方作业按计划组织生产中,因供方物料在物流中的损耗导致计划作业 不能按计划数量如数完成,未完成部分即为作业尾数。 第22条 误工损失:因物料供应不及时、物料下线率高、现场返修等导致生产效率低下或停 产,从而造成的生产人员和设备空运行所带来的经济损失。每次误工损失的计算公式如下:误工损失=停产生产线(工序段)人数×影响时间×10元/人·时。 第23条 返修费用:因供方质量问题导致,不低于10台产品一次进行返修处理而发生的费用。 第24条 翻修系数:单位时间内正常生产产品台数与单位时间翻修同样产品台数之比。 第三章 物料质量标准及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25条 供方质量标准: 1.供方产品质量需满足需方最新颁布的企业技术标准的要求,需方未提供企业技术标准 或需方企业标准未涉及内容按现行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及家电行业标准。对违反需方企业 技术标准的行为,需方将按照本协议追究供方责任。对于本协议没有涉及到的内容,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要求追究供方责任。 2.需方企业技术标准包含了产品主要性能指标及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等内容。需方验收供方产品时以上述标准及需方企业抽样标准为依据。 3.供方提供需方物料的质量特性重要度分级分类按需方的企业技术标准执行。供方产品在结构、尺寸、外观和其他特殊技术要求方面应符合需方提供的图纸、封样等技术文件的要求。技术文件如发生歧义,解释权在需方技术部门。 4.供方在首次批量提供物料前应向需方提交供方实际有能力进行的产品常规检验项目和型式试验项目、主要和关键仪器(设备)型号清单及其主要技术指标和测量精度、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及需方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材料性能检测报告(认可范围为: CTI、SGS、TUV等)。 5.供方正常供货后应每三个月向需方提交一次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及需方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材料性能检测报告。 6.需方对供方物料生产过程有要求时,需方应以文件的形式向供方明示。 第26条 供方在物料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义务及责任: 1.供方无论是发生产品结构、性能以及涉及经营权限、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生产地址等方面的变更,均应主动向需方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实性材料,经需方确认后变更方才有效。 2.供方需要改变产品的设计状态,如改变技术参数、产品设计更新、改变设计方法等技术 类更改时,必须进行相关试验验证产品满足需方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书面向需方提出更 改申请,并提供相关验证报告,经需方同意后送样,重新确认合格后才能够正式供货。 3.供方需要改变产品的技术状态,如更换或新增关键重要设备、更换或新增模具、改变零 部件或原材料、改变、生产工艺等需方认为的重要更改时,必须进行相关试验验证产 品满足需方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书面向需方提出更改申请,并提供相关验证报告,经需 方同意后送样,重新确认合格后才能够正式供货。 4.供方对原材料应进行严格的定点采购,并进行严格的进货检验和批次管理。供方必 须建立关键原材料、关键部件的二级供方清单,并提交给需方进行备案管理。供方需要增 加、更换二级供方或者委外加工时,必须先书面向需方提出申请,并提供二级供方资料, 经需方同意(必要时进行重新送样确认)后方可配套供货。 (1)供方所供物料中的器件必须符合零部件指定品牌明细表中的规定, 具体明细见表1。 如供方需要新增,可向需方提出申请,经需方书面认可后,供方方可采用。 表1 零部件指定品牌明细表 序号 器件名称 重要度等级 当前使用型号 品牌 1 2 3 4 5 (2) 供方所供物料中的其他关键部件必须符合关键零部件关键原材料明细表中的规定,体 见表二执行, 如供方需要新增,可向需方提出申请,经需方书面认可后,供方可以采用。 表2 关键零部件关键原材料明细表 序号 零部件名称 重要度等级 关键材料 供方 1 2 3 4 5.若需方对供方所供产品所用材料或部件的型号、等级、二级供方、生产技术工艺等方面有明确文件要求,供方必须严格执行,否则由此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责任由供方承担,需方并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6.供方应对需方的现场评审、突击质量稽查予以支持和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否则需 方有权对供方收取不低于2000元/次的违约金。 7. 当需方对供方的工艺、检验控制有明确要求时,必须按需方确认的工艺、检验控制流程实施检验,并且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需方经现场确认供方未按要求实施检验或检验控制不严格直接影响检验结果的准确性,有权要求供方支付3000-10000元/次的违约金。 8.需方提出派员到供方处利用供方的资源根据需方的技术要求进行检验时,供方应给予支持和配合,并不得收取费用。在供方处检验合格,并不排除需方在收货时再次进行进货验。 9. 以上条款,如未经需方认可供方私自变更,需方有权要求供方按照1000~5000元/ 次支 付违约金;若供方违反以上条款,则供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间接经济 损失),同时需方有权进行质量追加违约责任索赔或相应制度考核,追加违约责任索赔不低 于5万。 第27条 供方在需方进货检验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义务及责任: 1.需方根据需要对供方提供的产品实施 抽检、 全检或 免检。经双方协商,如全检,则规定每批全检产品的合格率≥ ‰(A、B类零部件998‰,C、D类零部件996‰),产品合格率与规定合格率比较,每降低一个千分点,需方有权对供方按批次总价值(大宗材料指加工费) 1 ‰进行索赔;如抽检,则按GB/T2828.1-2003或需方《检验规程》规定进行合格批接收判定。 2.对于进货检验判定不合格需方有权根据表3“质量特性重要度分类表“及表4“进货检验不合格责任追究表”,对该批不合格物料向供方追究质量违约责任: 表3 质量特性重要度分类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关键质量特性 重要质量特性 一般质量特性 1 2 3 4 5 表4 进货检验不合格责任追究表 不合格属性 违 不合格 约 质量特性 金 退货 代用 备注 关键质量特性 该批物料价值(大宗材 料指加工费)的3% 不允许代用 每次不低于 50元 重要质量特性 该批物料价值(大宗材 料指加工费)的2% 该批物料价值(大宗材 料指加工费)的5% 一般质量特性 该批物料价值(大宗材 料指加工费)的1% 该批物料价值(大宗材 料指加工费)的3% 3.有需方驻厂检验的供方,送货时必须有驻厂检验员的签字确认,否则按500元/次支付违约金,但该批物料可以正常进货检验,如被判为不合格批,按正常进货检验追究责任; 4.进货检验中如果发现供方有弄虚作假,包括并不限于下列情况:使用虚假材料、短斤缺两、以次充好、擅自更改产品重点参数等,供方应及时补足符合要求的产品数量、重量;经查明若属供方行为,需方有权以物料不足部分价值的10倍要求供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额每次不得少于5000元,若情节严重则需方有权取消供方供货资格。 5.进货检验中,发现因供方原因导致的混装物料或送错物料时,则需方有权要求供方按照该批物料价值(大宗材料指加工费)的10%支付违约金。 6.供方同一物料在需方进货检验时被判不合格,出现连续3批次代用或连续2批次退货, 需方有权暂停供方供货资格,供方限期整改,经需方验证通过后方能恢复供货。1个月内 累计超过3批次不合格,需方有权按照1000元/次要求供方支付违约金。若供方在整改后 6个月内发生相同质量问题,需方有权取消乙方供货资格,同时要求供方支付10000元违 约金。 7. 对列入需方制定的“免检物料清单”的免检物料,供方在供应每批物料时,必须提供 该批物料的“出厂检验报告”作为需方入厂时检验的依据,需方可随机确定对供方物料质 量的抽查频次,经抽样检验后,如果供方物料质量被判为不合格,或虽经抽检合格,但在 需方生产过程供方物料下线率超标或在需方产品在生产、售后过程中因供方物料发生质量 事故,除应按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进行处理外,供方还应按该批物料总价款的2倍向需 方赔偿损失。如果有足够证据证明供方之前所供的物料存在相同的质量问题时,有权将索 赔范围扩大,与该抽查批次产品一并进行索赔。发生批次不合格时,需方有权取消供方免 检资格,对供方之后的物料供货进行常规检验。一定批次合格后,再恢复免检资格。 第28条 供方在需方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义务及责任: 1. 供方所供物料为压缩机(包括附件包)时的质量责任(双方有约定的以双方约定为准): (1)需方产品生产过程中压缩机出现个别质量问题时,供方应当立即无偿替换合格压缩 机保证需方生产。(以仓库退换的形式执行)。 (2)需方产品生产过程中压缩机出现批量问题(单班单批次下线率超过1%)时,供方应 当立即无偿替换合格压缩机保证需方生产,需方有权按照压缩机价格1倍要求供方支付违 约金,同时可以按照28条第7点向供方追究损失。 2. 供方所供物料为铜管类物料时的质量责任: (1)铜管物料在需方生产过程中,因材料原因出现质量问题整卷退仓,需方有权按500元/卷向供方索赔。 (2)铜管物料需方在生产过程中,出现单班下线率指标超标时,视具体批量问题的大小、 问题的性质、影响产品质量的严重程度等因素,需方有权向供方索赔不低于500元、最 高10000元的违约金。具体下线率指标见表5,同时有权按照附表6要求供方支付违约 金; 表5 物料类别 下线率指标 管口裂 内漏、折管 热交换器螺纹管 φ7以下<4% φ7以下<2% φ7以上<2% φ7以上<1% 热交换器光管 <3% <1% 配管铜管 <3.5% 连接管铜管 <1% 表6 大宗物料不合格质量追究表 序号 一月内出现不合格批次 违约金金额 1 第一批 该批次不合格物料加工费总额的2%以内 2 第二批 该批次不合格物料加工费总额的10%以内 3 第三批 该批次不合格物料加工费总额的20%以内 4 第四批及以上时 该批次不合格物料加工费总额的30%以内 3. 供方所供物料为铝箔类时的质量责任: (1) 铝箔物料在生产过程中,因材料原因出现质量问题整卷退仓,按照500元/卷索赔。 (2) 铝箔在生产过程中,因铝箔粘模、拉烂料引起高冲停机误工,需方有权按照停机误工的工时损失向供方进行索赔。因铝箔质量原因对模具造成损耗的,向供方索赔模具损耗。 索赔额=高冲每工时产能损失*故障误工工时数+模具损耗。其中高冲每工时产能损失按 照14元计算。 (3)因供方铝箔原因造成需方产品两器部件(冷凝器、蒸发器)报废的按需方当时的物料价格进行赔偿。 4.供方供应物料为蒸发器、冷凝器时的质量责任:外购蒸发器、冷凝器在生产过程中发生 的不合格,当单班下线率超过2%时,需方有权进行索赔。索赔标准按照表7执行: 表7 不合格质量特性 索赔金额 外观问题 1倍/个 性能问题 3倍/个 5. 供应物料为钣金类、材料类、电器类、电控零部件类、包装类、系统件、塑料件、其他类时的质量责任: 当月不合格下线率小于表8指标时,供方应及时如数调换合格品给需方,如超出表8指标 时除如数调换合格品给需方外,需方有权按照超出下线指标数量、物料价格和索赔倍数进行索赔; 计算公式:索赔金额=超出下线指标数量×物料价格×索赔倍数。 月不合格品下线率=当月生产过程中因故障下线的不合格品数÷当月生产领用总数×1000‰ 表8 零部件下线索赔表 类别 项目 钣金类 材料类 包装类 电器类 电控零部件类 系统件 塑料件类 其他类 下线率指标 ≤0.4‰ ≤0.3‰ ≤0.3‰ ≤0.3‰ ≤0.3‰ ≤0.4‰ ≤0.5‰ ≤0.3‰ 物料价格 以需方当时物料价格为准(包括组件) 索赔倍数 关键特性不合格10倍、重要特性不合格5倍、一般特性不合格 3倍 备注 对于关键特性不合格的物料,则不受上述下线指标的限制,按实际数量计算 6.供方物料原因引起需方质量事故的质量责任: 需方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质量问题和批量质量事故(批量事故指不合格率超过3%,压缩机超过1%)经查明是因供方物料质量问题造成的,供方应承担质量事故的全部损失(包括有形损失和无形损失),导致需方停产、产品返工或报废的,需方停产误工损失、返工损失和报废损失(含牵连报废损失)由供方承担; 造成需方停产的,每次停产误工损失的计算公式如下: 停产误工损失=停产生产线(工序段)人数×影响时间×10元/人·时。 牵连报废损失:因供方物料问题导致需方相关产品组件同时报废的损失,损失按需方当时的采购价格进行计算。 返工损失计算公式:返工损失=(材料费+单台人工费×台数)×计算倍数C+其他费用 (其中C取值见附表,其他费用主要包括运输费) 单台人工费根据需方当时内部确定的单台人工定额计算; C值取值见表9 表9 序号 质量损失发生的阶段 计算倍数C 说明 1 截至包装前发生 C=2 包装为成品前 2 包装后到流入市场前 C=3 完成成品包装后到产品销给用户前 供方除按需方实际经济损失赔偿外,需方有权向供方追加质量违约金,违约金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1)200台以上质量事故,供方应按0.5 万元向需方支付违约金; (2)500台以上质量事故,供方应按 1 万元向需方支付违约金; (3)1000台以上质量事故,供方应按3 万元向需方支付违约金; 无形损失包括延误交货期、客户取消订单、客户索赔、公司名誉损失等。 7.供方所供特别物料(如压缩机、铜管、铝箔等)时的质量责任如双方有特别约定的以特 别约定为准。 8.需方生产过程中,发现因供方原因导致混装物料或送错物料或实物与标示不符时,需方按照第27条第5点向供方追究违约责任。 第29条 供方在需方产品成品检验过程中的质量责任: 1.成品检验判定的单台不合格,经查明原因属于供方物料不合格造成,需方除有权要求供方赔偿全部损失外,可按照100元/次要求供方支付违约金。 2.成品检验判定的批量不合格,经查明原因属于供方物料不合格造成,需方有权索赔返修费用,构成质量事故的按照质量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30条 供方在需方成品售中及售后过程中的质量责任: 1.供方物料正常使用寿命(自空调成品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为 6 年,在正常使用 寿命内,当需方产品售中及售后过程中因供方原因出现返修、退换,供方应如数调换合格 品给需方,供方应对物料承担质量责任及因物料不合格导致的以下费用,a、空调成品出 现不合格的费用(市场维修费+物料运输费+物料费);b、当不能维修或用户要求退机造 成的费用;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抽查发现的不合格导致的费用;d、造成用户人身安全、 财产损失发生的费用;e、客户取消定单的损失;f、涉及法律责任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对供方责任物料导致的市场维修按照表11承担需方的市场维修费用损失: 表11 维修类别 维修项目 1-2P 3-5P 一类 更换四通阀、冷凝器 220 350 二类 更换压力开关、外机毛细管、外机配管、消音器、泄压阀、压缩机、蒸发器、外机单向阀、外机过滤器、高低压截止阀、调换整机、外机底座 180 250 三类 更换内机单向阀、挂机塑封电机、内机过滤器、内机毛细管、室外电机、电机架、外机、室内机配管(单接头)、挂内机塑料底座、室外机阀门板、挂机贯流风叶(含油轴套)、柜内机背板、围板、外机补漏加氟、调整内机毛细管长度、内机补漏加氟、拆内外机、排除外机系统堵塞并加氟、>7500W更换铜纳子、气门芯 100 150 四类 更换柜内机左右侧板、四通阀线圈、压缩机保护器、压缩机连接线、室内机、电源连接线、室外感温探头、室外风叶、室外电脑板、室外过载保护器、室外交流接触器、内外机连接管、加湿盘电机、室外接线端子、室内外风机电容、室外变压器、室外压缩机电容、加热盘电机、加湿盘、加湿管、加湿盘风机电机、柜内机装饰门组件、加湿盘离心风叶、柜内机室内电机、挂内机挂板、气门芯并加氟(≤7500W)、更换铜钠子并加氟(≤7500W)、加氟利昂(﹥7500W)、排除内机系统堵塞 70 70 五类 更换挂机步进电机、内机接线端子板、接水盘、室内控制器及控制器零件、内机交流接触器、出风框滑板电机、辅助电加热零件、室外机左支撑板、负离子发生器、挂/柜机变压器、控制面板(显示板)、新风电机、柜内机塑料底座、挂机塑料面板、挂机塑料中框、柜机滑动门组件、柜机离心风叶、挂内机导风板组件、电源线、柜内机出风框、柜机控制面板、柜内机中面板、柜内机顶盖板、柜内机进风框、蜗牛壳、湿度传感器、室外机隔风立板、室外机顶板、室外机面板、室外机右侧板、光电开关、压缩机排气温度传感器、新机无漏点加氟、柜机步进电机、重扩喇叭口加氟处理内外机漏水(属空调质量问题)、 加氟利昂(≤7500W)、开关电源板、高压静电除尘器、挂机显示灯板、柜机摇风(导风)电机、挂机滑板、辅助加热零件、内机感温﹑管温头、处理内/外机噪音(属空调质量问题) 50 50 六类 更换遥控器、保险丝、门搭扣、过滤网、外机挖手、柜机出风框前护板、拆除控制器电源开关、控制器接收头、处理接触不良修理遥控器、清洗过滤网、清洗冷凝器 30 30 注:以上费用为需方与市场维修网点在保修期内的维修结算费用标准,对于供方零部件费 用需要按照季度价格进行调整,以奥克斯公布数据为准。 3.正常使用寿命内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由售后服务部门将市场的故障配件全数返厂,由不 良品库每月对供方进行一次清退,并按照退货数量追究供方违约责任。 4.构成市场批量质量事故的,由供方承担所有市场处理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物料维修费用、 经销渠道费用及消费者等客户索赔产品的损失和追加经济补偿,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法律 责任。追加经济补偿每次不少于 3万元,不高于50万元,同时供方有义务为需方消除由 量事故所带来的一切后果。 第31条 其它质量责任: 1. 质量信息处理:当供方提供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需方应供方前来处理,供方在接 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或派代表到需方处理,若供方不按时答复及处理,需方 有权直接退货处理,供方还需承担需方相应的损失。 2.关于环境保护及ROHS指令要求 (1)关于环境及职业健康的要求,需方的供方也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法律法规,确保所供产品及包装物符合需方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的要求。如果供方所供产品在需方使用过程中可能属于重大环境因素或危险源时,应向需方说明并提供必要的环境或安全资料,以便需方进行控制和防护,若属需方有环境保护及安全等特别要求的产品,其生产、运输及贮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需如实提供该产品的环境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公路安全运输许可证书、MSDS证书等相关环境保护及安全方面的资料,否则若造成需方损失的,全部由供方承担。 (2)如果需方整机需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如ROHS等以及其它环保要求。对于相关求中提出须限制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将来可能提出限制的其余有毒有害物质,供方都必须严格加以控制,确保向需方所提供的产品能满足相关要求。若供方所提供的产品因上述有毒有害物质超标造成需方蒙受损失的,供方须承担需方的全部损失。 (3)ROHS产品标准范围如下: 物质类别 合格范围 铅(Pb) <600ppm 汞(Hg) <600ppm 镉(Cd) <60ppm 六价铬(Cr6+) <600ppm 多溴联苯(PBB)和多溴二苯醚(PBDE) <600ppm 包装材料中铅(Pb)、汞(Hg)、镉(Cd)、六价铬(Cr6+)总含量必须低于100ppm (4)赔偿及法律责任: a、供方提供给需方物料时,须与需方签订《RoHS保证书》,以示供方有能力提供符合需方RoHS要求的物料。在下列情况下,视为供方已确认有能力提供符合需方RoHS要求的物料,并已接受本协议。 1)供方虽未签订作为本协议附件的《RoHS保证书》,但已签订本合作协议。 2)供方虽未签订本协议和作为本协议附件的《RoHS保证书》,但供方已向需方提供产品。 b、供方在送样确认过程中提供的声明符合RoHS指令要求的送样品与对应的同型号批量进货品一致,若发现两者之间各性能参数及有害物质含量差异巨大且有超标的,将按10,000元/批(次)接受经济赔偿。 c、供方提供给需方的相关第三发方检测机构的测试报告中有作假行为的,将按50,000元/份接受经济赔偿; d、若需方规定应符合ROHS要求的物料,供方在首次供货时应提供该批物料符合ROHS要求的检测报告,正常供货后每三个月需提供一次符合ROHS要求的检测报告,供方提供的已声明符合RoHS指令要求的各种产品进货时均接受需方不定期地随机抽样,并送相关权威检测机构或有相应检测技术能力的检测部门检测,若发现上述承诺范围内的有害物质超标的,将按100,000元/批(次)支付违约金,同时需方有权暂停或取消供方供货资格。 e、对于供方提供的声明符合RoHS指令要求的各种产品在生产线上或者已经生产成成品流入市场及市场抽查等其他环节上发现有违上述声明的,由供方承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相应法律责任,并且需方有权按100,000元/批(次)追加经济赔偿。 3.质量整改:对需方提出的整改要求或评审、稽查发现的不符合项,供方应积极组织整 改供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反馈纠正措施,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向需方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若供方无需方认可的理由而不按要求履行或整改无效,需方有权对供方按2000元/次索赔。 4.型式试验:型式试验是需方对供方物料的性能(寿命、可靠性、成分等)进行符合性 试验的周期性工作,包括定期监控、异常问题监控。型式试验物料由需方检验部门从供 方的批量供货中随机抽样,对于不合格的型式试验,供方承担试验物料的费用。 (1)需方认可以下3种情况下型式试验报告的有效性: a.经需方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 b.需方自行进行的型式试验并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c.在需方监控状态下或经需方认可下,利用供方或第三方检测设备进行的型式试验。 (2)型式试验发现不合格时,按照以下条款进行经济索赔: 关键质量特性不合格项,索赔金额2000元/次; 重要质量特性不合格项,索赔金额1000元/次; 一般质量特性不合格项,索赔金额500元/次 。 5.区分标识:需方为区别不同供方的物料而做出生产厂家及其他标识要求时,供方必须 按需方的要求对物料进行标识,否则需方有权对供方按1000元/次要求支付违约金。 6.品质证明:供方提供的物料属需方的关键物料时,供方应向需方提供相应的品质证明 资料,主要包括:主要零部件及原材料的名称、分供方、规格型号、材质、检验报告(包 括具体测试数据),以便需方建立档案。 7.免费样品:供方承诺免费提供下列样件: (1)需方为申请各类认证所需的样件; (2)定期送相关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的样件; (3)需方定期做型式试验的样件,若供方委托需方执行做型式试验,由供方承担相关费用; (4)需方要经破坏性抽样验证方可判定送货是否合格时的抽检件。 8.体系认证:未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供方应在限期内通过认证或建立体系, 对提供关键物料的供方应在签订本协议后一年内通过认证,其他供方应在签订本协议后 一年内建立体系并通过需方的审核。 9.封存:当供方所提供的物料在需方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全过程质量出现异常或存在质 量隐患,需方有权对需方库存的相同物料进行封存,并对封存物料按照进货不合格索赔。 10.退货处理:供方产品在需方进货检验或安装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合格,需方有权做出退货处理,需方要求退货时,供方在接到需方退货通知后,与需方工厂处于同一市、区供方应于3天内、处于同一省内供方应于5天内,外省供方应于7天内到需方处确认并做出处理。如供方逾期未能办理退货手续,则前两周内需方有权每天收取供方该批不合格物料价值5‰的仓储费,以后每周可按上周仓储费的两倍收取仓储费,超出规定时间一个月供方仍未办理退货,视作供方放弃该批不合格物的所有权,交需方任意处置,需方有权扣除该批不合格物料的全部款项并代供方做出报废处理,报废所得资金归需方,报废所得资金不够弥补仓储费及需方支出的,供方还需赔偿差额损失。 11.补充条款:_ 第32条 质量保证金 1)需方确定性能、安全风险的关键物料清单。若供方物料属于关键物料,需要交纳市场 质量风险保证金,具体金额见表12: 表12 上年年度 供货金额 质量风险金 (人民币万元) 上年年度 供货金额 质量风险金 (人民币万元) 10万以下(不含) 免收 1000万以上 30 50万以下 3 2000万以上 40 50万以上(含) 5 3000万以上 50 100万以上 10 4000万以上 60 400万以上 15 5000万以上 80 600万以上 20 1亿以上 100 800万以上 25 需方品质部门根据供方年度供货金额从货款中扣留市场质量风险保证金,每年年终根据上一年度的货值进行调整,扣留新年度的质量风险保证金,返还旧年度的质量风险保证金,依次类推。 2)供货时间未达到一年的新供应商(非关键物料供应商)按月度支付质量风险保证金,需方品质部在月底根据当月货值的1%从货款中扣留下一月的质量风险保证金,返还上一月的质量风险保证金,以此类推,供货满一年后,返还月度扣留的质量风险保证金,按照年度货值进行扣除质保金。 3)关键物料新供应商按照10万元支付市场质量风险保证金,每年逢6月、12月份进行一次新供应商供货金额清理,根据供货金额调整质量风险保证金额度。 4)当供需双方中止合作,最后一年度的市场质量风险保证金需方按照已签订的质保期限分期返还供方。具体返还方式参照表13,在保修期限内,供方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质量违约金从市场质量风险保证金中扣除,保修期满后,若市场质量风险保证金在扣取相应质量违约金后仍有金额(不计息),金额退还供方,若市场质量风险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相应质量违约金,除风险保证金全部归需方所有外,供方还应向需方补足差额部分。 表13 返还比例 质保年限 第1年 第2年 第3年 第4年 第5年 第6年 1年 100% / / / / / 2年 40% 60% / / / / 3年 30% 40% 30% / / / 4年 20% 30% 30% 20% / / 5年 20% 20% 20% 20% 20% / 6年 10% 20% 20% 20% 20% 10% 第33条 需方质量控制及义务 1.采购文件:需方应及时向供方提供有效的企业技术标准、图纸、技术通知等技术文件,承担因没有及时提供有效的技术文件而造成供方物料不符合要求的质量责任。 2.确认:需方在收到供方提出的零部件或原材料、工艺过程、检验控制及样品的确认申请时,应及时组织确认。 3.验收标准:供方产品送检后需方应按GB/T2828.1-2003或需方《检验规程》规定在需方规定的检验周期内完成检验。 4.违约责任证据:需方追究供方的质量责任时必须有充分的证据,供方对需方的质量判定有质疑时,有权提出异议并由双方共同进行鉴定,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供方有权要求国家权威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供方预付,如果结论为不存在质量问题,则由需方承担。 5.索赔证据:需方应确保有关供方违反本协议的事实描述准确无误,包括质量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6.信息渠道:需方应保证与供方的沟通渠道顺畅,对供方的整改要求、业绩评定、索赔与处理、通知等信息均应以正式方式通知供方。 第四章 供货 第34条 订单:需方通过电子商务采购平台系统共享采购需求计划及下达采购订单。供方通过采购需求计划可对需方未来订单进行预测,提前进行供货准备。采购需求计划可根据需方实际情况变动,对需方无约束力。需方下达的订单具有要约的效力,一经供方承诺确认,具体的供货合同成立生效。供方不得无理(如以调整价格为由)拒绝需方订单,供方因实际困难确实需要拒绝需方订单时,应于订单到达供方后12小时内通过电子商务采购平台系统向需方提出合理拒绝理由。拒绝理由不合理或不及时送达需方的,视为供方同意订单。需方通过电子商务采购平台系统监控供方生产进度,如果电子商务采购平台系统显示供方尚未生产或备料,需方取消或变更订单时,无需赔偿供方损失。 第35条 订单承诺:供方须严格按需方订单安排生产,按送货通知单送货。因需方计划变动对供方造成的损失,需方按订单承诺机制进行赔偿,赔偿时以供方日常报送的库存数据为依据。如果供方不能准时交货对需方生产或计划系统造成影响,需方按订单承诺机制或相关协议条款对供方进行违约索赔。 第36条 送货通知单:送货通知单是需方根据供方确认的采购订单发出的送货指示,供方必须按照需方指定的数量、时间、地点及时交货。 第37条 专用物料库存信息共享:每周一12:00前供方应将专用物料库存数据报送采购部采购工程师,没有定期报送的供应商出现呆滞物料时需方不予承诺赔付。 第38条 交货时间:供方应按送货通知单通知的时间准时交货。交货实际时间以供方货物实际到达需方指定地点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交货时间,供方应事先通知需方并征得需方同意。恰时供货供方应按规定时间将物料送至需方指定的生产现场,按要求堆放好,并自行控制运输在途时间,未经需方同意提前送达的物料需方有权拒收。非恰时供货供方每天将备货期物料送至配套仓。供方未按规定的交货期、数量交货时,按以下几种情况向需方赔偿损失: 1)供方未按我方送货通知单的要求送货,或物料在进货检验中判为不合格批,且不可回用 供方又不能及时补货,影响作业配套但没有造成停产时,进行如下索赔:影响当天作业配 套的按影响一个作业号500~2000元索赔;影响非当天作业配套的按影响一个作业号 200~1000元索赔。 2)供方未按我方送货通知单要求送货,或物料在进货检验中判为不合格批,且不可回用, 供方又不能及时补货,造成停产或转产时,进行如下索赔: 物料类别 生产索赔标准 备注 恰时物料 按每个作业号500元索赔+停产误工损失 1)如需方客户为此向需方索赔时,索赔金额也由供方承担。 2)停产误工损失根据车间统计停产工时计算。 非恰时物料 按每个作业号1000元索赔+停产误工损失 恰时物料供方如果一个月内造成需方停产或转产作业号在10个以上,需方按该月索赔金额 的5倍对该供方进行追加索赔。非恰时物料供方如果一个月内造成需方停产或转产作业号 在5个以上,需方按该月索赔金额的5倍对该供方进行追加索赔。 3)供方未能按量供货,或由于物料下线未及时补货,造成需方作业尾数,视情节轻重按造 成一个作业尾数1000~5000元索赔。 第39条 交货数量:供方应根据需方的需求数量供货,随货附带“送货单”。需方按零库存方式进行运作,供方进入需方仓库的物料产权仍属于供方,需方以实际装机数量开具电脑制单的“外购件收料单”,以此作为跟供方结算的依据。供方没有收到需方送货通知而私自增加送货单送货的现象,需方有权按1000元/次向供方索赔。 第40条 交货规范:供方送货必须保证单货同行,无“送货单”的物料视同未送到仓库。“送货单”必须按需方规定的格式填写(或打印),各栏目字迹清晰、填写正确,不得任意涂改。配套供应的物料必须配套送货。供方送货到仓库时必须先通知需方按“送货单”当面清点物料,按照需方指定的区域和物料类别整齐摆放,不得擅自将物料随意堆放。使用需方搬运工具时(周转车、手动液压叉车等),必须爱惜并保管好。不得随意挪用需方专用地台板,如需周转物料之用则要做好登记。 第41条 交货及需方退货费用:供方自行负责发货、运输、卸货到需方指定仓库(压缩机、大宗原材料除外),负责因物料不合格等原因被需方退货的物料的装货、运输,并承担过程风险。供方也可以委托需方或第三方卸货,其费用从供方货款中扣除。 第42条 退货:需方对供方实行装机付款政策。因物料暂无需求或出现质量问题需退货时,供方接到需方退货通知后,需方所在城市供方3天内、本省其它地区供方5天内、外省供方7天内完成退仓手续。如为恰时物料,则必须立即退货。如不及时履行退货手续,按第31条10款处理。 第43条 包装防护及回收:供方负责对物料进行妥善的包装防护,供方送货时应包装完整,标识明确,规格统一。同一种物料除尾数外的每一箱物料数量必须相同。同一包装容器不允许多种物料混装。如供方提出其用于包装或盛放产品的周转器具能回收再用,且回收再用后不致对产品质量造成不良影响,应向需方提交要求回收的书面报告。空调生产旺季时本地供方周转箱的存放时间不得超过10小时,外地供方接通知后一天内清退完毕。供方不按要求及时清理而造成周转器具堆积,影响需方现场环境,则视同供方不回收,由需方作废品处理。 供方是否回收包装物,请选择:□回收,□不回收。 第44条 物流规范化:为提高物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供方应采用需方指定的标准物流器具规范各环节物流作业,标准物流器具以需方具体要求的为准。特殊情况下,如供方要改变标准物流器具规格尺寸,必须经需方物流项目组书面批准方可实施。供方为保证供货的及时和稳定,可按需方要求租用外租仓。 第45条 备料:如供方提供的物料为易损件,供方在安排生产时除满足需求数量外,还必须按需求数量的一定百分比即正常损耗率进行生产和储备,当需方需要时提供给需方。供方没有按规定储备易损件,导致需方生产计划不能按时完成的,需方按每个作业号1000元向供方索赔。 第46条 调让物料和委外加工:双方存在物料调让或委外加工业务时,供方在接到需方物料调让或委外加工指令后,必须在3日内到需方指定地点办理物料出厂手续。供方在对调让物料进行加工装配时,应保持调让物料的原有质量特性。如需方已向供方发出物料调让或委外加工指令,供方逾期未能办理领用手续,则需方有权每天收取供方该批物料价值5‰的仓储费。 第47条 送样:对于需方付费样品供方必须按需方“送样单”及技术文件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送样,送样周期(送样周期指供方签收送样单和技术文件到将样品送至需方指定确认人处的时间段)具体见“送样单”。如供方没有能力满足“送样单”的要求,应在接到“送样单”后24小时内向需方反馈,否则视同供方认同。如中途需方进行技术更改,则送样周期重新开始计算。供方送样时必须同时书面报价(可以粗报)。付费样品需方在物料样品确认合格后同种物料第一份采购订单中与供方结算。 免费样品可以不填“送样单”,由需方业务人员与供方沟通后确定。 供方未能按需方要求按时按质按量送样,每单每逾期1天,需方有权按300元/天向供方索赔,每单不超过2000元。 第48条 模具管理 1、供方必须按协议价值向需方财务交纳模具押金并签订外放《模具确认协议》,用来作 为模具回收时的验收依据。模具折旧费用由采购部根据供应产量摊销在产品中。 2、供方不需要模具,由采购部负责收回外放模具,根据《模具确认协议》评审模具状态,评估模具总值,如摊消在产品中的模具折旧费用小于实际模具折旧费,由采购部负责在产品供货款中扣除。模具回收后需方无息退还模具押金。 3、供方不得利用需方具有完全产权或知识产权的模具为第三方生产任何产品,否则,一经发现供方应向需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需方总经理书面审批同意的例外)。 4、供方利用需方具有部分产权或知识产权的模具为第三方生产产品时,必须书面征得需方同意方可实施,否则,一经发现供方应向需方支付违约金13万元。 5、需方对拥有产权的模具具有调拨权。需方调拨给供方的模具,由供方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费用自理。但涉及模具大修及改进时,必须提前通知需方,并经需方同意后方可实施。若供方要求需方承担改模费用时,须先向需方采购部申请,并由需方采购部与模具改造商签订改模费用协议。供方实施改模后将有关维修、改进、改造情况填入模具维修记录中,并将模具变动情况反馈至需方,由需方记录在模具台帐中。需方要进行模具改动时,同时向模具改造/复制商和模具使用商发出“模具改造/复制通知单”。在涉及有需方产权的模具的开发和更改业务活动中,没有经过需方采购部书面认可或业务活动未经需方采购部授权,则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供方自行承担。 第49条 电子商务采购平台系统应用:需方通过电子商务采购平台系统与供方开展业务活动,供 方应配置相关硬件设施,上网进行相关操作。如因供方未投入相关设施使得需方不得不以其他方式向供方传递订单或送货通知单时,需方有权按10元/次向供方收取费用。 第50条 在需方厂区内的纪律:人员因业务需要进入需方厂区,应遵守需方的相关管理规定。供方应对由供方聘请进入需方厂区作业的第三方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第三方人员违纪,等同供方人员违纪。供方人员在需方厂区内不遵守需方纪律,按需方相关管理规定对供方进行处理。 第51条 信息披露:供方有责任向需方披露与双方合作有关的信息,包括财务信息、过程管理信息、分供方信息。需方有权随时检查供方及分供方的各种信息并予以保密。未经需方许可,供方不得披露知悉的需方及与需方合作的客户的技术及商业信息。否则一经查实,需方有权要求供方支付10,000元违约金,并由供方赔偿需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保留提请司法诉讼的权利。 第52条 不可抗因素:因不可抗因素影响,导致不能正常供货时,供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不可抗情况出现24小时之内及时通知需方,并在不可抗情况出现起十天之内,向需方提供有效的事故证明,并得到需方确认。 第53条 需方在物料交付中的责任 1. 物料接收:需方负责对进入配套仓的供方物料进行管理。 2. 物料确认:需方收到供方样品后,应及时进行确认。当确认不合格时,需方可要求供方重新送样或另选其他供方送样。确认不合格的物料样品供方十日内不领取或不要时,需方自行处理。当供方样品确认合格时,需方向供方发放“样品确认单”。 3.提供文件:需方向供方提供物料生产所必需的采购文件及其他文件,包括意向采购订单、 “送样单”、技术文件、判为不合格的“零部件抽样检验记录单”等。其中技术文件包括设计图纸、更改通知单、采购及验收标准、质量技术要求、胶片、实样及其它约定条件的文件等。 4.变更通知:需方采购计划、采购文件等变更后应及时通知供方。 5.供方容器管理:如供方提出其用于包装或盛放产品的周转器具能回收再用,且回收再用后不致对产品质量造成不良影响,需方应妥为保管并向供方移交。 6.物料代管服务:如供方需提前送货储备在需方附近或需临时储存清退回收物料时,需方可应供方需求提供外租配送的有偿代管服务。并与供方共同规划物流方式。 7.月度计划共享:需方负责将需方滚动月度计划信息通过电子商务采购平台及时提供给有需求的供方。 第54条 电子商务采购平台系统培训:需方负责对供方跟单人员进行电子商务采购平台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五章 物料价格计算、结算方式 第55条 物料价格的基本构成方式:材料成本+费用+利润+税金。 第56条 税负:本协议物料价格中已含增值税,供方必须开具17%或国家规定所在行业标准税率的增值税发票。 第57条 报价及核价:供方按照<<物料报价审批表>>的格式(附表)向需方申报物料价格并加盖公司章,需方根据市场行情和供方的经营情况对供方物料报价进行核定,确定实际结算单价及其执行时间,并将批准的审批表副本交供方。当市场行情和供方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双方都可向对方提出调价要求,对方应给予积极回应。供方如不同意,应在接到《物料采购价格调整表》 24小时内回复需方,超过规定时间未回复,视为供方接受该单价及其执行时间。 第58条 委外加工: 1、如属买断委外加工,应在核定零部件结算价格的基础上,扣除需方提供的原材料、零 部件价格,余额为供方的加工价格。由需方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供方必须按照需方 规定的程序到需方指定仓库办理领料手续领取物料,并按照需方规定的损耗标准进行加 工。若超过该标准造成需方原材料、零部件损失的,需方有权直接从供方加工费中扣除。 2、如属领用委外加工:供方只须提供加工费用+利润+税金,并按第56条规定的报价和核价流程 第59条 开票周期:双方在核定好供货价格的情况下,供方应在供货1个月以内向需方开具合格发票,供方延迟开票的,按以下规定处理:超过1个月内的9.5折结算,超过2个月内的9折结算,超过3个月内的8折结算,超过4个月内的6折结算,超过4个月以上的视同供方免费赠送给需方,不再予以结算。经需方书面同意免除的例外。 第60条 票据格式:供方应按我方收料单上送货日期所在时段的约定价格开票。发票价格保留四位小数。如开票结算后采购价格发生调整,我方有权对价差予以追溯,供方应无条件退还价差。 第61条 对账和付款:为提高对账准确性和效率,供方对帐须提供期间的明细往来帐目,报需方审批同意后方可对账。供方开出符合需方规定的发票后,根据双方约定的付款周期,需方付给供方6个月内到期的承兑汇票。 第62条 暂停付款: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当月付款资格: ——超过1个月未结算已定价退货红冲单或不配合需方物资部门退货的。 ——超期未对帐或未确认对帐单的。 ——超过15天未到需方财务部领取承兑汇票的。 ——供方不及时对帐或对帐确认后调整事项(如违约金、仓租等)长期不入帐。 第63条 红冲单(退货)的结算 供方必须及时办理实物退货手续并签收需方提供的红冲收料单(即退货单),如在收到退 货通知一周内未到需方仓库办理退仓手续的,需方将暂时冻结货款,直到办完实物退货手续。对于定价后1个月未结算红冲单的供方,需方将取消付款资格并直接在货款中扣除红冲款。 第64条 物料调让、仓租结算 需方调让给供方的物料,由需方每月月底开具增值税发票交供方入帐,同时需方直接从货 款中扣除调让物料货款。供方租赁需方外租仓的租金按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在供方货款中 直接扣除。 物料报价审批表 零部件名称: 型号规格: 序号 成本构成 明细项目 主要原材料 材料单价 用料数量 价格(元) 备注 一 材料成本 供应商填列                                                 材料小计        采购方复核                                                             材料小计          供应商填列 采购方复核 备注 二 制造费用 费用项目 比率 金额 比率 金额 直接人工         水电费         模具摊销       设备折旧                 小计           三 税费金 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           销售费用           税金                       小计           四 利润           含税报价       最终双方确认价   供应商确认: 核价小组确认: 第六章 保密及知识产权条款 第65条 保密 供方对所知悉的需方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供方的保密义务详见《保密协议》。 第66条 知识产权: 1. 供方保证所供应产品或其任何部分或其所含有的软件或该产品与其它产品一起使用后,不得侵犯任何第三人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商标权、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合法权益。 2. 供方应保证产品为自行设计、开发及完成制造的;如为从第三人处购买或根据第三人规格而设计、开发或制造的,则供方保证已取得该第三人合法、充分授权。 3. 需方对“奥克斯”、“AUX”“ ”等设计、标识、服务标记和所有与之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其它权利等享有全部权利。经需方明确授权,供方可在供应给需方的产品上使用需方标识(包括最终用户的标识)。 4. 本协议因任何原因解除或终止的,供方应立即停止使用需方标识,并销毁其原有的载有上述标识的所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文件、产品及广告等。如其带有需方标识、公司名称或简称的物料质量不合格,供方必须作销毁处理,处理的程度为永久破坏并消除标识。供方保证不使上述不合格物料流入市场。 5. 如供方为需方提供设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设计、包装物设计等,其设计著作权及与该设计相关权利(包括财产性权利和可转让的人身性权利)归需方所有。 6. 需方提供给供方的技术资料、样品、图纸或其他保密信息中,如涉及到可申请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其所有相关权利归需方所有,供方不得以自己或第三人名义申请。 7. 如需方被第三人索赔或主张任何权利的,供方应按照需方要求与第三方协商解决或提供必要协助,赔偿因此造成的需方损失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需方处理相关事宜的开支、费用、第三方和解赔偿金、裁决需方承担的赔偿金、诉讼费及律师费等。 第67条 本条款的在合作协议期间及合作协议终止后持续有效。 第七章 违约责任追究及申诉 第68条 违约责任: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时,应按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供方违反本协议中质量和供货相关条款时,需方按照相关条款追究供方违约责任。 第69条 索赔程序 1.事实确认流程:如果供方物料质量或数量等出现不符合本合同或双方之间的其他协议约定的情况,由需方向供方发《外购批次不合格处置报告》和《零部件抽样检验检验记录单》、《零部件型式试验记录单》、《供方质量承诺纠正预防措施表》等不符合单据。流程如下: 需方提出部门填写《外购批次不合格处置报告》→ 需方提出部门批准 → 向供应商发放《供方异常问题处理通知单》和不符合单据,同时知会需方采购部相关配套主管→系统归档。供方应在收到之日起的7日内进行确认。如果供方收到后在7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供方确认需方上述通知/报告单所载事项。 2.追究违约责任流程:供方对前条所列《外购批次不合格处置报告》、《零部件抽样检验检验记录单》、《零部件型式试验记录单》、《供方质量承诺纠正预防措施表》等单据都无异议时,需方开出《外协厂家(违约金、赔偿金)确认单》,经采购部批准及财务确认后向供方发出。供方接收到《外协厂家(违约金、赔偿金)确认单》时,索赔金额已从货款扣除。 第70条 供方其他违约责任追究 供方在参加需方组织的会议、培训等活动违反相关规定及供方违反需方对供方在需方厂区内遵守的相关规定文件要求,需方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对供方追究违约责任,具体程序同上。 第71条 索赔原则 1.违约责任竟合:供方同一行为同时违反本协议多个条款时,需方不作重复违约处理,但需方有权在违反的条款中选择赔偿金或违约金金额最高的一个条款追究供方违约责任。 2.赔偿金违约金支付方式:供方应付的赔偿金、违约金,需方可以从供方货款中直接扣除。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需方损失的,供方应赔偿不足部分的损失。 第72条 供方索赔申诉 1.索赔申诉的受理主体:供方如对需方发出的关于物料质量不合格或索赔事项的通知有异议,须在规定时间内填写供方申诉申请单向需方采购部提出,由需方采购部负责处理供方申诉意见。 2.索赔申诉的受理流程:在供方处罚单正式下发半个月内,供方对索赔有异议者,可向需方采购部提出申诉,流程:供方按要求填写供方申诉申请单→ 采购部体系管理受理,填写供方申诉处理单 → 申诉单涉及部门第一负责人给出意见→采购部体系经理给出处理结果→采购部经理批准→采购部编号并向供应商发放→牵涉财务部分,财务执行。 第八章 合同解除 第73条 期限、解除 1.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如本合同已到期,但新的合同尚未签订,为确保双方合作的延续性,本合同有效期自然顺延至新合同签订之日,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在新的合同签署后需方有权选择在该顺延期内适用新合同或原合同; 双方如果最终没有签订新协议,且仍在合作,则按本协议执行。 2.如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协议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协议: (1) 在需方就某一物料的供应进行年度招标时,本协议供方必须参与,否则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2) 如供方是通过需方招标程序与需方签订本协议,而供方有违反招标程序的行为,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3) 供方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或改变时; (4) 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的情形出现时; (5) 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协议时; (6) 对于本协议其他条款没有约定当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解除本协议的,如果这一违约行为是可以改正的,另一方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违约方改正。如违约一方在收到另一方关于要求改正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后三日内仍未改正,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或就某一具体业务根据本协议签订的合同或订单。 (7) 如任何一方根据破产法提出破产申请或其它救济申请,或被裁定破产、或解散、或对债权人作任何转让、或被指定了清算组或类似人员,则在上述任何情况下,另一方得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立即终止本协议。 (8) 如遇本协议所规定的某种不可抗力事由,以致协议一方在超过十天期限后尚无法履行其义务时,则另一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立即终止本协议。 (9)凡在本协议终止前双方间已发生而尚未了结的任何债务,或在本协议终止前由于一方违约而产生的另一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均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 第九章 附则 第74条 信息接收 供方负责接收需方在电子商务采购平台系统及电子商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并及时传递到供方相关部门或人员,跟进相关部门或人员对信息的处理,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向需方反馈。 第75条 供方经营资质变更 供方在与需方正常合作过程中,若经营资质发生变更,供方必须及时向需方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供方变更申请单、变更前后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前后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变更后体系证书(复印件)。 第76条 投诉 供方相关投诉或申诉事项,应统一向需方采购部提出,由需方采购部统一受理,在规定时间内给予供方反馈。 第77条 争议解决 对于任何因本协议本身或本协议的履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需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78条 可分割性 本协议内各条款应视为可以分割,本协议内任何条款的无效,不应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79条 保留权利 本协议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未行使本协议及其附件约定的权利或不坚持另一方履行本协议及其附件的任何条款时,不应视为放弃此项条款约定的权利或放弃以后坚持另一方履行此项条款的权利。 第80条 标题 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便利参考而设,对协议条款内容及其解释不产生影响。 第81条 协议变更 关于本协议的任何变更、修改,应以双方达成的书面协议为准。 第82条 协议附件 1.本协议共有5个附件,列于本协议之后,包括《技术协议》、《廉洁协议》、《RoHS保证书》、《产销型供方产地证明》(针对产销型供应商)、《购销型供应商委托(代理)证明书》(针对购销型供应商)、于本合同后,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附件内容与本协议有冲突或不符之处的,以本协议内容为准。 2.新供方必须与需方签订《技术协议》,老供方与需方已经签订的《技术协议》继续有效。 第83条 生效  本协议一式 五份,需方持有 四 份,供方持有 一 份,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生效,同时具有法律效力。 ---------------------------------全文结束----------------------------------- 注: 一、《合作协议》由空调采购部统一会签。 二、若供方对其中的品质条款有关规定有异议,可与空调品质部单独沟通。 联系人:胡埜 联系电话:88072589 13736094489 PAGE 第 2 页 共 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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