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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全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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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全哥版)城市普通中小学校 校舍建设标准 2002 北京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主编部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部 批准部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部 施行日期:2002年 7月 1日 2002 北京 关于批准发布《城市普通中小学校 校舍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2]102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计委、教育厅,直辖市建委、计委、教委,计划单列 市建委、计委、教育局(教委):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 198...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全哥版)
城市普通中校 校舍建设 2002 北京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主编部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部 批准部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部 施行日期:2002年 7月 1日 2002 北京 关于批准发布《城市普通中小学校 校舍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2]102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计委、教育厅,直辖市建委、计委、教委,计划单列 市建委、计委、教育局(教委):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 1989年度部分计划(草案)的通知》(计综合[1989]30号)和建 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 519号)的要 求,由教育部制订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通过,批准为全 国统一标准予以发布,自 2002年 7月 1日起施行。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建设部、国家计委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教育部负责。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部 二○ ○二年四月十七日 编制说明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 1989年度部分计划(草案)的通知》 (计综合[1989]30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 519号)的要求,由教育部发展规划司主编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全国不同地区进行了典型调查研究,收集和参考了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 建委、计委、教育部门颁行的城市中小学建设标准;总结了近十余年全国城市中小学校发展建设的经验, 并对日本城市中小学的建设情况进行了考察。在此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以及各地经济发展程 度不同、气候特点差异等主要情况,科学地对大量资料进行了论证。本标准的征求意见稿两次印发 给各地教育部门征求意见,并多次召开包括各地各级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建筑单位等方面的管理 者和专家参加的专题研讨会进行论证。最后,本标准的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审查通过,并在此基础上完 成了本标准的报批稿,报送建设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查定稿、颁发实施。 本建设标准共分五章,包括总则,学校建设规模与校舍用房的组成,学校网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 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和校舍主要建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00年 12月 14日 目 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总则 ……………………………………………………………………………………………… (1) 学校建设规模与校舍用房的组成 ……………………………………………………………… (2) 学校网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 ……………………………………………………………… (3) 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 (4) 校舍主要建筑标准 …………………………………………………………………………… (11) 附加说明 ………………………………………………………………………………………………… (14) 附件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 (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普通中小学教育现代化、教育改革与发展,以及推进素质教育对校园、校舍条 件与环境的需要,加强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合理确定并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不断提高中小学 校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促进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包括建制镇)新建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改 建、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 情况,根据需要与可能,正确处理好近期与远期结合的关系。 第四条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坚持先规划设计后建设的原则。学校的规划设计要便于 分期实施。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已有设施和设备。 第五条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设标准和建筑 设计规范的规定。 1 第二章 学校建设规模与校舍用房的组成 第六条 学校建设规模 一、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学校规模、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确定。 二、学校规模和班额人数 1 完全小学: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 45人。 2 九年制学校:18班、27班、36班、45班,小学每班 45人、初中每班 50人。 3 初级中学: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 50人。 4 完全中学: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 50人。 5 高级中学: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 50人。 第七条 校舍用房的组成 一、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三部分组成。 二、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1 完全小学:设置普通教室;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法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 动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 用房及辅助用房。 2 九年制学校:设置普通教室;自然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 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 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辅助用房。 3 初级中学: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 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合班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 公共教学用房及辅助用房。 4 完全中学: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 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合班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 公共教学用房及辅助用房。 5 高级中学: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 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合班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 公共教学用房及辅助用房。 三、办公用房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设置教学办公室、行政办公室、社团办公室及广播室,会议接待室、德育展览室、 卫生保健室等管理用房。 四、生活服务用房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应根据办学的实际需要设置教职工单身宿舍、教职工与学生食堂、开水房、汽车 库、配电室、教职工与学生厕所等用房;可设置学生宿舍、锅炉房、浴室、自行车库等用房。 五、重点学校、示范性学校、民族学校以及有特殊要求的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增设本条未列出的 其他用房。 2 第三章 学校网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 第八条 学校网点布局 一、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网点布局,应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与人口分布,尤其 是学龄人口数量及其增减的发展趋势,以及城市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新建住宅区内, 要根据规划的居住人口及实际人口出生率,建设规模适宜的中小学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网点布局应 符合下列原则:1 学生能就近走读入学;2 学校应具有较好的规模效益和社会效益;3 特殊情况特殊处 理。 二、学校服务半径要根据学校规模、交通及学生住宿条件、方便学生就学等原则确定。中小学生不 应跨越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车流量大、无立交设施的城市主干道上学。 第九条 校址选择 一、城市新建的普通中小学校,校址应选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通 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地段。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山丘地 区的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 及通航河道等不得穿越校区。 二、学校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公安看守所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 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第十条 校园规划设计 一、校园的总体规划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并根据需要适当预留发展余地。教职工 住宅应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不应建在校园内。 二、校园总平面设计宜按教学、体育运动、生活、勤工俭学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合理布局。各区之 间要联系方便、互不干扰。教学楼应布置在校园的静区,并保证良好的建筑朝向。校园内各建筑之间、 校内建筑与校外相临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城市规划、卫生防护、日照、防火等有关规定。 三、校园、校舍应整体性强。建筑组合应紧凑、集中,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要力求体现教育建筑的文 化内涵和时代特色。具有优秀历史文化重大价值的校园及校舍应依法保护,并合理保持其特色。校园 绿化、美化应结合建筑景观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以形成优美的校园环境和人文景观。 四、体育活动场地与教学楼应有合理的间隔,并应联系便利。设有环形跑道的田径场地、球类场地, 其长轴宜为南北方向。 五、校园内的主要交通道路应根据学校人流、车流、消防要求布置。路线要通畅便捷,道路的高差处 宜设坡道。路上的地下管线井盖,应与路面标高一致。 六、室外上下水、煤气、热力、电力、通讯等地下管线,应根据校园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布置,并按防 火规范要求在适当位置设置室外消防栓供水接口。变配电系统应独立设置,规划设计用电负荷应当留 有余量。室外多种管线的敷设应用地下管沟暗设。 七、学校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应便于学生就学,有利于人流迅速疏散,不宜紧靠城市主干道。校门外 侧应留有缓冲地带和设置警示标志。 八、旗杆、旗台应设置在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等显要位置。 九、校园应有围墙,沿主要街道的围墙宜有良好通透性。 3 第四章 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一条 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一、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分规划指标和基本指标两部分。学校若分期建设,首期 建成校舍的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基本指标的规定。 重点学校、示范性学校、民族学校以及有特殊要求的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增列的校舍用房,可另行 增加面积指标。 二、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筑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指标如表 1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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