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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例

2011-06-13 24页 doc 378KB 29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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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例案例分析:要求论证充分,有理有据 行政争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 (被告)某保洁公司在自己负责保洁的超市内悬挂了一个告示,告示上写到“凡在超市内随地吐痰者,一经发现罚款50元。”一日,李某在超市购物时吐痰时被当场抓住,被罚了50元,李某不服,遂提起诉讼。 问:李某应当提起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为什么? 答案: 李某应当提起民事诉讼。理由:某保洁公司和超市都不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不具备行政诉讼的被告资格,其与李某之间的争议不属于行政争议,虽然用“罚款”一词,但并不能改变其属于平等主体之间财产纠纷的性质。不符合行政诉...
行政诉讼案例
案例分析:要求论证充分,有理有据 行政争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 (被告)某保洁公司在自己负责保洁的超市内悬挂了一个告示,告示上写到“凡在超市内随地吐痰者,一经发现罚款50元。”一日,李某在超市购物时吐痰时被当场抓住,被罚了50元,李某不服,遂提起诉讼。 问:李某应当提起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为什么? 答案: 李某应当提起民事诉讼。理由:某保洁公司和超市都不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不具备行政诉讼的被告资格,其与李某之间的争议不属于行政争议,虽然用“罚款”一词,但并不能改变其属于平等主体之间财产纠纷的性质。不符合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被告)北京某高校二年级学生田某在考试时携带与考试有关的纸条,在考试结束后离开考场时被监考老师发现。学校由此对该学生给予勒令退学的处分,并送达了田某。在以后的大三大四的学年注册和考试中,田某照常参加,同时学校有也给予承认。在毕业时,校方以田某曾经受到过处分拒绝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田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责令学校履行相关的法定义务。 问:人民法院该不该受理此案?理由是什么? 答案: 应当受理,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这些单位、团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他们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发生的争议,不是民事争议,而是行政争议。这些争议的事项不在否定排除的范围。按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某公安局民警李某,开车执行公务。在返回单位途中,路过其小孩正在读书的学校,临时决定先接其小孩回家,然后再回单位。就在其接上小孩回家的路上,李某违章驾驶,撞伤一老太太。 该老太太打算去法院提起损害赔偿之诉,但她应当以李某个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之诉呢,还是以李某所属的公安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赔偿之诉?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张某下岗后,买了一辆三轮贩卖水果,因不想交纳摊位费以及工商管理费用,经常在某街道上打游击,一日被某市区工商局截获,对其作出100元的罚款,张某认为自己生活困难才这样作的,遂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在未开庭审理之前,该区工商局局长向该法院的行政庭长通报了情况,并授意简单处理一下即可。随后,该法院由审判员王某一人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并做了维持判决。 问:1、上述案件审理过程中,违法了哪些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答案: 1、违反了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的干涉。在此案中,该区工商局局长向该法院的行政庭长通报了情况,并授意简单处理一下即可,显然是干涉司法独立,而法院采取了独任审判,接受了这种授意。 2、违反了合议原则。行政诉讼的合议原则是一种绝对合议,不能适用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000年12月,某县乡镇企业管理局在经管副县长同意后,以(2000)乡企管8号文件下发,规定从2001年起,该局管理的个体户和私营企业须向该局交纳管理费,并附上交纳。而该县有关个体户和私营企业认为,他们已经依法纳税,并向工商局依法交纳了管理费,不应该再向乡镇企业管理局缴费。多次上访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8号文件。 问:人民法院该不该受理此案?理由是什么? 2000年9月,西安市民张某、王某将陕西省人民政府告上法庭。理由是: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1998年2月9日以陕政发(1998)4号文件形式下发的《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对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行业征收帮困基金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电信部门在收取手机电话费时,还向每部手机用户每月代收10元帮困基金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2000年11月10日,受理此案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理由为,陕政发(1998)第4号文件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问: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是否成立。 小张和小刘从小青梅竹马,但双方父母均反对,于是二人背着双方父母到乡政府申领了结婚证,不久,小张遇车祸身亡。于是小张父母担心儿子名下的一部分财产将属于小刘,便重金买通乡政府的有关人员。乡政府以存在欺骗事由撤消小张和小刘的结婚登记。小刘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消乡政府撤消结婚登记的行政行为。 问:人民法院该不该受理此案?理由是什么? 答案: 应当受理,婚姻登记属于行政许可争议,不在否定排除的范围,且在肯定范围。 原告王某家的住房位于某县县城民主街。2003年5月18日王某收到县城建局的通知。根据县城建局规划,县人民保险公司将在民主街兴建业务综合大楼,需对王某家的住房进行拆迁,限王某于5月30 日之前到城建局签定拆迁补偿协议,王某接到通知后,同拆迁人县人保进行了协商,双方对补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人保只同意5万元,而王某认为其住房所在位置地理优越,至少应得补偿金10万元。后二者申请县城建局对补偿金额问题进行裁决,2003年5月29日,县城建局裁决由拆迁人县人保补偿被拆迁人5万元,王某对这一补偿裁决不服,遂于2003年6月3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县人民法院接到原告王某的起诉状后对与本案应否受理形成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不应受理,因为,县城建局作出的补偿决定实质上是对民事争议进行的裁决,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性质相同,因此不予受理。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予受理,因为行政机关对争议双方之间的民事纠纷所做的决定也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对此类行为不服,应可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选出两种意见中你所认可的,根据案情,运用法律,给予充分的论证。 原告:某村66户农民。 被告:某某乡人民政府。 某村农民多年以种植粮棉为主,但收益不大。该乡人民政府为让农民尽快富裕起来,解放思想,动脑筋。经多次到外地考察,乡政府认为种植花木比种植粮棉赚钱,便向全乡农民发出《倡议书》,号召农民改种花木;还在某村作试点,作强制性推广。某村66户农民作了响应,纷纷弃粮种花,可经营一年后,他们不仅没有赢利,反尔亏损。于是,该村66户农民不断上访,要求乡政府赔偿损失。上访无果后,最后66户农民便以乡政府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人民法院以被告的行为属于行政指导,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乡政府的《倡议书》虽不具有强制性,但在实际执行中,具有强制性质,被确定的试点村农民不能不接受弃粮种花的要求;因此,乡政府的“倡议”行为,名为行政指导,实为具有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为此,裁定原告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行政诉讼管辖: 张某是香港人,1999年某月某日,经罗湖海关出境时,携带玉石器317件,放在行李中未向海关申报,经绿色通道被查获,经调查其入境时位携带任何玉石。经某省文物部门鉴定,张某所带的玉石中有清初文物,禁止出境。所有玉石总价值一万余元。海关认定,张某违反了海关法第29条。遂作出没收所带玉石器的行政处罚。张某不服,想起诉海关。 问、张某应向哪一级法院提起诉讼?理由是什么? 原告刘某和张某因琐事争吵,互相殴打,二人都受伤了,当张某受伤较重。县公安局在接到张某报案后,未作认真调查,偏听偏信,即对刘某处以行政拘留15天。刘某不服,依法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将行政拘留15天改为行政拘留5天。刘某仍然不服,向该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县法院认为,本案的被告是市公安局,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应由市公安局所在地的城东区法院管辖,本院无管辖权, 该意见是否正确?为什么? 张某是到外地打工的农民,春节回家时,在火车上被查出其携带炸药10公斤。市铁路公安分局以张某私自携带爆炸物品乘车,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为由,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行政拘留15天,并处罚款200元。没收炸药。张某不服,向市铁路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市铁路公安局维持了原决定。张某向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铁路运输法院该不该受理此案?理由如何? 行政诉讼当事人: 2002年某省会城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某市底下热水管理办法》规定:某市地区的温泉开发利用需要向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申领许可证,并接受其监督管理。而分别于1994年3月27日和4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地热属矿产资源,并授权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对该能源矿产进行行政管理。2004年该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对其开发的两处温泉井向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申令了相关手续,却被省地质矿产厅以“无采矿许可证开采地热”,,违反了国务院《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予以行政处罚。该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不服起诉。请确定本案件中的各诉讼当事人。 张某的邻居王家在没有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在张某楼房20CM处建房,严重损害了张家的通风和采光。张某曾多次向区规划局反映。某区规划局于同年10月作出关于拆除王家违法建筑的处罚决定。但未送达张某。王家也一直没有拆除。张某无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法院该不该受理?理由如何?若张某之姐姐得知后,感到非常气愤,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规划局履行法定职责。以维护其弟弟的合法权益,法院该不该受理? 某市为吸引一个大客商,欲在开发区征地10公顷作为招商的合作条件。于是向省政府申请批准,为了加快征地进程,发布征地公告上除了某市土地管理部门的印章外,同时加盖了省政府的公章。被征地的村民对征地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做了维持决定。村民们于是提起行政诉讼。 问:谁是该起案件的适格被告?依据是什么? 答案: 某市土地管理部门和省政府。 经批准的行政行为,在行政决定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今年春节,张某和几个好友在一起打麻将娱乐,后被人举报,所在辖区的公安派出所以派出所的名义给每人处以2000元的罚款。张某认为,依据法律规定,派出所以自己的名义只能做500元以下的罚款,上述处罚显然属于超越职权。只有所属的公安局才有这个权力。因此,遂以自己为原告、以所属的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诉讼。 问:1、人民法院该怎样受理? 2、诉讼开始后,其他几个参与人也想参加诉讼,该怎么办? 答案: 1、告之张某将被告由公安局变更为派出所。若不同意变更的,可以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法律规定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2、申请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行政诉讼证据 黄某与邻居孙某向来关系不好,一日大雪,二人因互不让对方将积雪扫过自家门口而发生争吵,继而大打出手,双方互有伤害。当地派出所民警接到报案后,到现场随便看了一下,规劝双方到医院治疗,之后便没了下文。二人从医院归来后,派出所也没有前来调查事实情况。但是令孙某大吃一惊的是,在没有听取孙任何陈述与意见的情况下,派出所上报公安局批准了对孙某10天拘留的处罚,对黄没有任何处罚。后孙了解到派出所负责处理此案的李某是黄的表哥。于是孙提起诉讼。孙起诉后,派出所李某到孙黄二人处做谈话笔录,并向许多知情者了解情况,做了详细笔录,在向法院提交答辩状时一并提交了刚收集来的证据 问:法院是否应采纳该证据? (派出所有那些违法之处?) 原告孙某系某厂工人,2003年7月,孙某因与他人斗殴被某区公安分局处以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原告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局裁决维持。原告仍不服,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此案后要求被告某区公安分局提供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但被告一直未予提供,于是法院认定被告的处罚行为主要证据不足,判决予以撤消。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被告提供了其作出处罚决定的证据,二审法院认为,被告所提供的证据无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根据案情,结合法律,对两级法院的判决进行论证。 省工商局认定某黄金饰品公司在99年到2000年期间,先后两次从无黄金饰品经营权的某厂的人手中购买黄金20公斤。总金额120万元。构成私相买卖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依照该法律省工商局对该公司作出10万元的行政处罚。后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决定。遂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工商局在开庭审理后、庭审结束前提交自己掌握的确凿的证据。证据非常充分有力。 问:法院应该作出何种判决?为什么? 答案: 法院应当以证据不足作出撤消判决。依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在受到起诉状副本10日内提交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无证据。 2000年4月,张律师参加律师资格年审注册时,按要求将登记表、律师执照以及其他手续经由律师事务所缴给了省司法厅。6月4日,该省晚报公布了业已注册的名单。张律师发现没有自己,后向司法厅多次查询无果。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省司法厅履行法定职责。张律师认为行政诉讼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在法院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据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 问:法院该判决哪一方败诉?为什么? 答案: 原告败诉。起诉行政不作为的,原告应当提供申请的事实。否则承担败诉的后果。 顾客小张从某音像公司买了两张碟,回家后发现质量非常低劣,便向该市工商局投诉。该市工商局立即派杨某去调查。杨某对柜台上正出售的20张碟封存并送国家工业品质量检测中心检测。对库房里的一万余张碟予以查封扣押。经检测,送检的碟系冒牌货。随即以此认定该公司所售的全为冒牌产品。对该公司处以8000元的罚款。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发现应当对查封的产品按法定的数量和方法进行抽样鉴定。未经法院许可,对查封的产品进行了抽检。结论仍然是相同的。 问:1、被告的行为有哪些违法? 2、法院应当做何种判决?为什么? 答案: 1、被告在行政程序中调查证据时,程序严重违法。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2)被告在诉讼阶段调查证据违法。依据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阶段被告不得自行调查取证。 2、法院应当做撤消判决。因为程序违法,且应当视行政行为无证据。 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 公民某甲因不服县工商局对其的处罚决定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由1名审判员和3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其中一名陪审员为工商局的副局长。在审理过程中,县委领导曾几次要求听取了该案的审理情况,并要求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县工商局处罚决定的判决。人民法院按县委领导的意见作出了维持的判决。在判决书送达原告5日后,县人民检察院以该审理的程序不合法为由向县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问:本案有哪些地方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答案: 1.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为单数。 2.作为工商局副局长的陪审员应当回避。 3.县委领导不得干预法院对具体案件的审理。 4.一审判决未生效时,检察院不能提出抗诉。 行政诉讼的裁判 王某是个体出租车司机,其车辆因故被某公安局扣押。该局的公安人员李某,私自驾驶该车外出营运,因向乘客乱要价而被举报。交通部门在查明该车确有乱要价的事实和车主是王某后,未作其他调查,便对王某作出了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王某不服,向法院起诉。请问: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答案: 交通部门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作出的处罚为违法的处罚,法院应当作出撤销判决,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罚。 甲酒后将乙打伤,乙花费医疗费100元。公安机关对甲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并裁决甲赔偿乙500元。甲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或变更行政处罚与裁决。法院审理后,将行政拘留15日改变为5日,将赔偿金500元改为100元。请问:该判决是否正确? 答案: 不正确。人民法院只能变更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不得变更行政裁决。 王某诉公安机关处罚不当案 2003年4月17日下午,原告王某见其与李某合伙投资购买的水泥管子丢失,怀疑被李某转移,便连连用不堪入耳的言词谩骂。在此之前,李某擅自将水泥管子拉到自己家中,听到王某的谩骂声,便责问其“骂什么?”,王某又骂道:“谁拿管子谁牲口”。李某不满,也以侮辱性的言词谩骂。王某与李某在谩骂中发生厮打,李某用脚踢王某;王某用手打李某的脸部、胸部,以致均受到了伤害。某县法医室对王某、李某的伤害程度进行了检验,其结论二人均为轻微伤,但李某的轻微伤稍重于王某。某县公安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03年6月18日做出第0023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对李某予以罚款100元;对王某予以行政拘留15日。王某不服该处罚裁决,向某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要求撤销某县公安局的治安处罚裁决。该公安局经复核,维持了某县公安局对其做出的治安处罚裁决。王某仍不服,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人民法院如何判决 某县某村村民张某于1999年擅自建房计面积116平方米,同年该村所在的镇政府以张某违反了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由,作出处理决定,限其15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地貌,清理现场。张某不服将镇政府告上法庭,要求撤消该决定。一审法院认定镇政府有责令本辖区村民拆除违法建设的法定职责,对镇政府的决定予以维持。张某不服上诉到中级法院,中院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问:法院如何判决,为什么? 冯某诉南京市公安消防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冯兆明是砂珠巷06幢401室房屋产权人,在进住时发现砂珠巷小区04幢、06幢两幢35层高楼存在消防隐患,故向南京市公安消防局投诉。南京市消防局根据投诉,即对上述两幢高层住宅进行了消防验收,同时提出了“9条消防验收的不合格意见”,并向南京万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厦公司”)送达了公消限(2000)第135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于2000年2月28日前限期整改。2000年3月1日南京市公安消防局进行了复查,做出了上述两幢高层住宅“验收不合格且在规定时间中未予整改仍在使用”的宁公消复(2000)第110号复查意见书。后于同年3月17日向万厦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3月23日,根据《消防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万厦公司做出“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3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对处罚决定亦告知了冯兆明。其后万厦公司交纳了罚款但仍未整改且继续使用。冯兆明认为南京市公安消防局虽然对万厦公司违反《消防法》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但是至今未履行落实对两幢住宅停止使用的法定职责,侵犯了自己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遂向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决:“1、南京市公安消防局落实对万厦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使用两幢住宅楼;2、判令南京市公安消防局责令万厦公司限期整改消防隐患。” 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冯兆明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原告资格。对于冯兆明诉南京市公安消防局不作为的请求,法院认为不能因万厦公司(第三人)未履行处罚决定的内容就认为南京市公安消防局不作为,冯兆明的主张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冯兆明的诉讼请求;诉讼费150元,由冯兆明负担。 冯兆明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人南京万厦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建造的砂珠巷小区04、06幢高层住宅,未经消防验收即投人使用,违反了消防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在接到举报后,即进行调查,并做出消防验收不合格通知和9条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改。后做出了停止使用和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第三人尽管交纳了罚款,但并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消防隐患仍然存在,被上诉人并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监督第三人实施整改,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安全是上诉人作为该04、06两幢高层住宅产权人的权利,也是被上诉人作为消防安全机关的法定职责,被上诉人应当履行,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没有完全履行法定职责并要求判令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一)撤销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2000)白行初字第32号行政判决。(二)责令被上诉人继续履行法定职责。本案诉讼费150元,由被上诉人南京市公安消防局承担50元、第三人南京万厦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00元。 问:履行判决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履行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对行政案件的审理,认定被告具有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做出的要求被告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的判决。人民法院作出履行判决,应具备以下条件:(1)被告对行政相对人依法负有履行职责的义务。(2)须有原告向被告依法提出申请,被告有拒绝履行、拖延履行的行为,或者对原告的申请置之不理,不作答复。(3)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请,应当符合法定条件。(4)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应明确指出所履行职责的内容和履行的期限。 本案中,被上诉人南京市消防局根据《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消除消防隐患、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定职责,第三人建造房屋存在大量消防隐患,被上诉人亦根据上诉人的举报对第三人做出了包括罚款、责令停止使用的行政处罚,但第三人仅履行了部分处罚义务(罚款),并未采取切实措施根除消防隐患,即未停止使用,于是导致消防隐患仍未消除。此时被上诉人负有采取措施强制第三人履行处罚义务以消除消防隐患,保护上诉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职责,而且该作为义务的履行并非不可能,但被上诉人并未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全部处罚义务,消除消防隐患,属于部分未履行作为义务,消防隐患仍存在,故被上诉人仍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在清理收费项目的文件中将律师注册费取消,但是,河南省司法厅下发文件,规定全省律师应当继续缴纳注册费,洛阳市司法局一次规定向全市律师收取注册费。该市律师李某对此不服,向法院起诉市司法局,请问法院应当如何审理判决? 答案: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收费设定权最低属于国家计委、财政部和个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河南省司法厅因此没有权力设定收费,它的规范性文件与行政规章发生冲突,因而无效。据此,法院应当依据国家计委和财政部的规章,判决该收费行为违法。 审理依据: 案情介绍:原告:艳芳照相馆。被告: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艳芳照相馆自1985年到1986年6月,将带有“富士”、“樱花”、“柯达”等照相胶卷商标标识的彩色胶卷废旧暗盒13000个,以每个0.20元至0.30元的价格出售,共得款3761元。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艳芳照相馆大批量销售带有商标标识的胶卷盒,属于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9条的规定:应当赔偿侵权人的损失,并处以罚款;国家经委、轻工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1985)440号文件第5条规定:“擅自出卖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废弃标识的单位和个人,除赔偿被侵犯权人的损失外,并处非法所得全部没收”,做出处理决定:(一)追缴非法所得3761元;(二)处以罚款700元。 艳芳照相馆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不服,便向人民法院起诉。它诉称:出售的照相胶卷暗盒属废品下脚料,符合省商业局《关于食品、饮食、服务行业下脚料回收工作的试行办法》的规定,不能认定为销售他人商标标识之行为,要求人民法院撤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 一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艳芳照相馆出卖带有商标标识的照相卷暗盒,属于擅自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9条的规定,应当赔偿侵权人的损失,并处以罚款;但没有“追缴非法所得”的规定。国家经委、轻工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轻生(1985)440号文件是对商标法的补充规定,可以参照审理此案。据此,一审法院做出判决:维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处罚决定。 艳芳照相馆不服判决,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对擅自销售他人商标标识的,只规定赔偿损失,并可罚款,但没有“追缴非法所得”的规定。经生440号文对上述侵权行为规定了没收非法所得,与《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相抵触;因此,该文不能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于是,二审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撤消一审判决维持的追缴非法所得3761元的处罚;维持罚款700元的处罚决定。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甲与乙系邻居,都是某村村民,因宅基地而发行争执,并互相厮打 ,甲的眼镜(价值100元)被乙摔碎,甲将乙打成轻微伤,乙为此花费医疗费75元。乙请求本乡人民政府处理。乡政府(受县公安局委托处理本乡的轻微治安案件)经了解,作出了下列决定:甲殴打乙致伤,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款50元,赔偿乙医疗费75元。甲对此不服,依法起诉,要求撤销对自己的处罚,并判令乙赔偿自己的眼镜损失100元。请问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答案: 这是一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甲对处罚不服提起的诉讼为行政诉讼,要求乙赔偿自己经济损失的诉讼为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查明事实非别作出判决。首先,甲乙二人互相厮打,均有过错,乡政府只处罚甲,不处罚乙,是违法的处罚,应当撤销,并责令向政府重新作出处罚决定。同时还应当判令乙赔偿甲的眼睛费100元。 涉外行政诉讼 英国游客罗密欧在西安市游览时随地吐痰,被雁塔区市容管理人员罚款20元,罗密欧回国后委托英国律师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处罚的判决后,罗密欧不服,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高级法院认为,罗密欧是在收到一审判决25日后提起上诉,超过了时效,因而作出驳回上诉的裁定。请分析:本案中存在哪些违法之处? 答案: 1.涉外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委托中国的律师。 2.案不属于重大涉外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3.涉外行政诉讼的上诉期限为30日。 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讼执行程序 某县法院判决该县公安局因非法拘留向受害人赔偿1000元,但县公安局既不在法定期限内上诉,也不主动执行该判决。县法院遂决定强制执行,给公安局局长以行政记大过处分,强制扣押并拍卖小汽车一辆。 请问,本案的执行是否正确,如不正确,应当如何执行? 答案: 不正确,法院无权采取行政处分和扣押拍卖的执行措施。应当罚款、强制划拨、司法建议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 周某在2001年6月26日11时许,驾车在长宁路江苏路口遇有红灯停驶,当绿灯亮时,交警发出长宁路东西向直行的手势信号,周某则从长宁路由西向北转弯行使,交警当即向周某指出违章行为,并开出违反道路交通通知书A抄告单,通知其在7日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周某之后因事情繁多,忘记了处罚的事情,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去指定地点接受处理。2001年8月,由于周某没有接受处理,该违章记录在电脑里面没有消除,在下半年的驾驶员验证时被发现而暂缓验证。周某遂于2001年8月11日去该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长宁交警支队)接受处理,长宁交警支队对周某作出了闯手势信号违章罚款人民币100元及逾期未接受处理增加罚款550元的处罚决定。周某在收到长宁交警支队的处罚决定后,于2001年8月22日向该市交警大队提起复议,市交警大队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周某欲诉诸司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被告”以及“受诉法院”。 【法理评析】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不作出复议决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性质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时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对于市交警大队没有在法定期间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原告实际上有两种救济方式,一种是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以长宁交警支队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选择实际上将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的不作为视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另一种就是对复议机关市交警大队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的行为不服,以市交警大队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选择是将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的行为视为不履行法定职责而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方便原告诉讼请求的角度来考察这个问题。原告选择以长宁交警支队为被告,也就是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说这是较为简便的一个途径。因为,如果原告以市交警大队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话,其诉讼请求只能是要求市交警大队限期作出复议决定,而如果市交警大队在法院限定的时间内作出了复议决定,复议决定可能是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维持,原告对该复议决定不服,仍然要以长宁交警支队向被告再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对于原告来说,诉讼成本过大。 根据《行政诉讼法》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 一起行政诉讼,胜诉行政机关通过行政诉讼认识到自己的工作不足,在诉讼中加大了工作力度;败诉的311名出租车司机,也通过行政诉讼实现了自己的诉讼目的,虽败犹荣。双方都说:我们欢迎这样的行政诉讼。 311名“的哥”的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案例精选) 一提起半年前那场庞大的行政诉讼,河南省鹤壁市的300余名出租车司机至今记忆犹新。尽管作为原告的他们败了诉,但虽败犹荣:“我们欢迎这样的行政诉讼!”   这起诉讼发生在2001年6月。当时由于有利可图,当地一些非法营运车辆泛滥。他们逃避各种管理费和税收,降低车费吸引乘客,严重损害了合法出租车营运者的正当利益,造成当地出租车市场的混乱。   合法出租车营运者向该市主管的某委员会提出整顿建议,没有得到回应。此后,几百名合法司机数次联名上访,也始终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2001年6月,以李书全为代表的300多名合法出租车司机向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鹤壁市某委员会不履行对出租车市场的法定管理职责,没有及时取缔非法营运车辆,损害了合法出租车营运者的合法权益。   面对多达311名的原告,山城区人民法院深知审理此案的艰巨:一旦处理不慎,将引起原告的更大规模的上访。因此,法院指派业务骨干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在审理中,被告某委员会答辩称,自己确实有管理出租车市场的法定职责,并且也对出租车市场采取了一些整顿措施。虽然由于种种原因整顿效果不明显,但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取缔非法营运的具体期限。由于整顿工作难度大,需要综合治理,客观上需要有一个过程。   合议庭认为,判断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不能以行政行为是否达到预期目的、是否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作为标准。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履行对出租车市场管理的法定职责,诉其不作为的理由缺乏法律和事实根据,应该驳回诉讼请求。同时,合议庭也清楚地认识到合法出租车营运者的正当权益因非法营运的猖獗而受到侵害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如果简单下判,原告不会接受,并会使矛盾激化。   怎样才能使判决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呢?法院并没有急于宣判。法官们一边向原告诉讼代表人做工作,耐心细致地讲解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引导他们从法律的角度来评判本案的胜败;另一方面,他们提出司法建议,向被告指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被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整顿出租车市场。被告对司法建议极为重视,立即制定和完善了相关的整顿方案,并联合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采取多种措施,加大整顿力度,使一度混乱的出租车市场情况大为好转。实实在在的整改,使原告方的不满情绪逐步化解。   2001年9月,法院对判决进行了宣判。311名出租车司机尽管输了官司,却通过诉讼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表示服判;被告虽然赢了官司,却也认识到自己工作中存在问题,表示今后继续加大执法力度,整顿出租车市场。   一起复杂的纠纷通过行政诉讼得以圆满解决。 我从开发商处购的一套商品房,后发现该商品房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于是我就想起诉到法院要求建设委员会撤消《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请问可以起诉么?   另外,从现有的证据来看,这个《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是质检站的工作人员违法作出的、伪造的、虚假的评定表。   请问我该怎么向法院主张我的诉讼请求? 最后回复: Re:质检站作出的《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是否具有可诉性 回复人: admin 您好。   从行政诉讼的角度来说,只有具体行政行为才能提起诉讼。但现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是扩大的,这点对您有利。  只要是有管理职权的机关依职权作出的行为,且对您构成直接的损害,则是可诉的。 我是一名即将毕业的博士,2003年4月初,我女友(现为我的妻子)辞职来我这里复习考研。非典爆发后,我所在的大学制定了这样的规定:如果晚上十点半至早上八点半有外人逗留在学生宿舍,就认定为留宿行为,留宿同性受警告处分,留宿异性受记过处分。但我考虑到女友在非典之前就已经在我这里学习,与校内同学一样不大外出,因此不可能从校外感染非典。另外,我考虑到非典期间让她离开,很不安全,所以没有让她离开该大学。 4月下旬,该大学研究生住宿管委会三名工作人员由一位副主任领头,深夜十一点左右进入我们宿舍查房。我们的房间为四室一厅,每人住一室。副主任进入我的房间,要搜索我的衣柜,我不让他搜,但他强行搜查。然后他跑到阳台上搜查,此时我女友正在洗手间洗漱。他们敲洗手间的门,我女友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来了,副主任马上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厉声要我女友出示身份证,我女友质问他有什么权利查她的证件,他这才出示工作证。 随后副主任把我们带到管委会,同时呼叫学校派出所过来领我们过去。他要我们陈述事实,我讲了一下,他又叫我们分头写下来。写好之后他们把我们带上警车,开到派出所。派出所工作人员把我们分隔在两个房间,进行问讯笔录。完成时一位工作人员说这事情没有什么,跟管委会说一下就没事了,关键是不能受记过处分,这会拿不到学位的。结束时已经是午夜一两点了。 事后我找了系里老师,他们都为我向管委会主任说情,我本人也向他诚恳认错,并写了认识书,他说已经有学生因留宿异性受到记过处分了,因此不好取消对我的处分,但半年后可以撤销处分。系党委书记也找了他和学校有关领导,也说事后可以撤销的。最终该大学就我留宿女友一事张榜公布给予记过处分。 2004年以来,我多次申请撤销处分,但学校最终通过行政复议,对所有非典期间违反住宿#管理制度#的学生的处分都不予撤销。 请问,我从该大学侵犯我的住宅权、休息权、隐私权等方面着手,进而判定他们非法处分学生是无效的,最终要求撤销对我的一切处分并对我的伤害及与相关赔偿,这种诉讼方式行得通吗? 最后回复: Re:留宿女友被记过,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撤销处分吗? 回复人: admin 您好。   我们已经有过交流,总的来说,我认为学校的作法确实欠妥。这主要是从您的年龄、身份、住宿条件等方面考虑,我们认为这样是不妥当的。   如果可以采取内部解决的方式解决,是最好的。   如果不能解决,只能采取司法途径解决。 我一亲属因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一伤,交警队下达事故认定书,我的亲属因无证驾驶摩托车,被后面上来的汽车撞倒,负50%的责任,我的亲属提出行政复议,但认定结果没有改变。现在我的亲属仍不服,但一直不知道怎么办,去年十二月中旬下达的行政复议书。我想问一下,如果我们想起诉的话,可以吗?有没有一种类似时效问题的限制? 最后回复: Re:我应当怎么办 回复人: admin 您好。   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是否可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律上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有的地方是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的。   您所在的地方法院如果可以受理,时效应确定在二年。 行政诉讼中二审期间被告改变了具体行政行为,使之合符法律规定。请问法院将如何处理? 最后回复: 行政 回复人: 陈真 我是一名农民 我于2002年在我社(村民小组)地界内开耕50亩 2003年镇人民政府下决议对我村民小组与另一个村民小组进行划界导致我所开耕地划入另一村民小组 我本人对自己所开耕地即无承包权 只是我所在村民小组领导允许我经营 我能否以个人名义提行政诉讼 请求撤销镇人民政府行政决议???? 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无证经营某类商品,其营业执照上经营者为甲,而经调查实际经营者或负责人为乙,那么进行行政处罚时,该如何例当事人呢?盼复为感。 最后回复: Re:如何例当事人 回复人: admin 您好。   我认为应当列甲、乙为处罚主体。或在调查清楚事实后根据各自的违法事实分别处罚。 牛勇律师,您好! 我是贵州省的一乡镇退休干部,近40年来,一直居住在40年前政府分配给我居住的房屋里。我们这里没有进行住房制度改革,仍然属于福利分房。今年年初,该镇政府在未与我协商,未经我同意的情况下,将我居住的房屋出售给他人。并限期要我无条件搬出,由于我到期未搬出,镇政府就以我侵占政府财产为由,将我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17条规定判决我无条件返还政府的房屋。就在我积极应诉和法院审理期间,镇政府为了被迫我尽快交出房屋,扣押了我去年年底应当增加的退休工资和今年年初增加的生活补贴(每月160元)。我想请教牛勇律师,一是可否提起行政诉讼?二是行政诉讼是否只能针对扣押工资和补贴的行政行为? 返回列表 [ 发表时间:2004-3-7 1:59:30 ] HYPERLINK "http://www.niuyong.com/9seek52/" INCLUDEPICTURE "http://www.niuyong.com/9seek52/images/gotop.gif" \* MERGEFORMATINET Re:请牛勇律师尽快帮忙咨询一下 回复 HYPERLINK "mailto:cranelee@cmmail.com" \o "邮箱:cranelee@cmmail.com" INCLUDEPICTURE "http://www.niuyong.com/9seek52/images/email.gif"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http://www.niuyong.com/9seek52/images/icq-gray.gif"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http://www.niuyong.com/9seek52/images/msn-gray.gif"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http://www.niuyong.com/9seek52/images/qq-gray.gif" \* MERGEFORMATINET HYPERLINK "http://www.9seek.com/" \o "http://www.9seek.com/" \t "_blank" INCLUDEPICTURE "http://www.niuyong.com/9seek52/images/pt.gif" \* MERGEFORMATINET   admin 您好。   扣押退休工资属于社会保障的内容,这不是行政行为,你可以提起劳动仲裁。   如果是镇政府扣押的,则您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是违法行政行为。   对于要求您搬出房屋的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返回列表 [ 发表时间 我是贵州一偏僻县城的网吧业主,拥有20台机器。三个月前经公安、文广、消防、工商、税务批准开业(以上单位除消防外都没有对我进行上岗培训及注意问题交待)。   本月公安、文广、消防、工商、税务联合检查网吧,经检查我网吧有“未登记上网人员资料”这个问题(本地9家网吧均有这一问题,我询问几位开业较早业主,他们均说公安历次检查都没有要求,而对我来说,这是第一次检查,我更不知道有这一要求)。公安机关经询问我及我网吧几位上网人员(作有询问笔录)后,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31条第3项对我做出“警告并处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我想咨询一下,公安机关对我的处罚是否有以下问题: 1:处罚程序不合法(未告知我听政的权力既下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2:作为公安机关未对我进行培训及交待等事宜,也未进行过例行监督检查,未提出整改意见就进行罚款是否双方都有过错。 3:处罚过重(现金壹万元在我县为一位20年工龄公务员全年工资)    万望给与帮助!不胜感激!! 最后回复: Re:牛勇律师,您好! 回复人: 牛勇律师 您好。   两次接到您的电话,我知道您很急。   当场作出这样重的处罚,在程序上肯定是错误的。这样的案件应当进入一般程序,给您告知和听证的权利。应当撤销。   未进行培训即罚款只能说程序上是错的,但这不是您不罚的理由。这只是从合理性角度而言,因为我们国家对行政执法的要求是依法,合理性原则未纳入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中。   从程序上本案是错的,从实体上适用法条可能是对的,没有错。是否能作这样的处罚,并且罚这样重,要具体看法条怎样规定的。   我知道您很气愤,但在贵州这样的司法环境,这样的案件您可能很难胜,这点您要考虑。即使从程序上他错,撤销这个案件,但如果他依据事实再作一个决定,就很可能不会撤销了,因为在实体法适用上可能没错。 房管局将未验收的房颁发了产权证,产权人将房屋卖与买受人后,买受人发现颁证行为违法,买受人是否能成为适格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颁证行为违法?   谢谢! 最后回复: Re:行政诉讼主体 回复人: 牛勇律师 您好。   作为现在的权利人,您是可以提起这样的诉讼的,结果还难料。但如果您想通过此诉讼,获得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结果,则是很难的。 李某72岁,1958年复员,未参加工作,家境贫困,体弱多病。直至去年(03年)得知每月应享受复员军人抚恤金,遂向当地民政部门咨询。民政部遂由当年开始向其支付,但以前(88——02年)的金额未予支付。虽经交涉,但无结果。请问此种情况若何处理? 最后回复: Re:拖欠抚恤金该怎么追要 回复人: 牛勇律师 您好。   尽快提起行政诉讼,不要过了诉讼时效,要求民政局赔偿其损失。 中国将受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案件     新华网北京8月29日电(记者常爱玲 吕传忠)最高人民法院 今天公布《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此项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是中国出台的第一部有关法院审理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关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上说,规定的出台首次明确了中国法院承担涉及世贸组织规则的司法审查职责的基本态度。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对中国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国际贸易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同中国公民和组织一样,均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 〉〉进入全文     我国第一部“接轨”世贸组织规则的贸易案件审理司法解释出台        新华网北京8月29日电(记者 邬焕庆)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在此间公布了《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说,这个将于10月1日正式施行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第一部有关人民法院审理与世贸组织规则相关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重要司法解释,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国内法承担世贸组织规则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法律文件所要求的司法审查职责,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进入全文     高法 副院长李国光:应完整理解世贸组织规则    新华网北京8月29日电(记者 邬焕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今天在此间说,对世贸组织规则的理解以及在我国各个领域的具体法律适用,不仅要认识和掌握世贸组织规则本身的规定、条文,而且还要熟悉和了解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工作组报告书等法律文件,这样才能在实际工作中做到既不违规、又不死板。〉〉进入全文     最高法确定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法律适用原则    新华网北京8月29日电(记者 邬焕庆)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直接涉及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律的适用问题,特别是涉及世贸组织规则的国内适用问题,这对于一国的法律体系的完整、独立以及实用性是个考验。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的《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法律适用的条文明确显示,我国不直接适用世贸组织规则,而是通过修改和制定国内法律的方式来转化实施世贸组织规则。 〉〉进入全文     我国审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将实行国民待遇和对等原则     新华网北京8月29日电(记者 邬焕庆)世贸组织规则中有很多基本的原则,其中国民待遇和对等原则是很重要的两条。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即将于10月1日正式施行的《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就引入了这两个原则。〉〉进入全文     最高法确定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审查标准    新华网北京8月29日电(记者 邬焕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审查标准涉及司法审查对国际贸易关系的介入程度,各有关方面对此都比较关注。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的《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特点,确定了事实审和法律审并举的审查标准。 〉〉进入全文     最高法将逐步完善与世贸组织规则“接轨”的法律体系    新华网北京8月29日电(记者 邬焕庆)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在此间公布的《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我国第一部有关人民法院审理与世贸组织规则相关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重要司法解释,它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涉及世贸组织规则的审判工作从“务虚”准备进入到了“务实”的实战阶段。 〉〉进入全文     新闻背景: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诉讼    新华网北京8月29日电(记者 邬焕庆)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的《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为我国人民法院按照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受理并审判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诉讼而专门做出的一项司法解释。   所谓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诉讼,就是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主管部门(如工商部门、知识产权部门、税务部门、海关等)有关国际贸易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法院在受理诉讼请求后,需要对与国际贸易有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进入全文 行政诉讼案件上升 平民百姓多有胜诉 2004-8-9 17:00:32     今年的夏天是火热的,与天气一样火热的还有国家近期颁布实施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其中就包括7月1日实施的《行政许可法》。这部法律引起了政府机关和普通市民的“火热”关注,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也有所升温,在这些行政诉讼案件中,处在“弱势”地位的普通市民频频胜诉。 案例一:北京市规划委被起诉富润家园149名业主获胜     7月9日,富润家园149名业主起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行政许可案”,在北京市海淀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北京市规委向北京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核发的179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月5日,记者来到了位于北京市学院路的富润家园小区,在热心人的帮助下,记者见到了本次维权行动的积极参与者、家住在该小区6号楼的王阿姨(王阿姨的丈夫是该富润家园小区的第一位业主),在王阿姨的帮助下,记者在很短的时间内就顺利地采访了参与本案诉讼的近10位业主维权代表。     家住3号楼的业主维权代表魏治国向记者介绍了事情的简要经过,并带领记者实地指证了开发商对原有规划图的诸多不合理修改之处。2003年8月,业主们意外得知,本该属于小区配套工程的7号楼竟被开发商“合法”出卖,原来的幼儿园、文化活动站也即将成为一座名为“浪淘沙沐浴会馆”的洗浴中心。     业主们经过多方调查后,在2003年11月获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于2002年12月作出规划许可,撤销原来的规划许可证,并将7号楼的用途变更为“办公、变电室”,后再次变更为“商业、变电室”,其变更主要理由为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富润家园配套意见书”,声称因原设计中配套幼儿园的建筑面积较小,不易办学,建议取消。     对此,富润家园的业主们百思不得其解,于是,多次找到有关部门要求进行协调解决,但都没有得到很好答复。业主维权代表严军介绍,2003年8月10日,他们给开发商写了一封信;2003年10月他们又给北京市规划委发了一封信,但都没有得到答复。在问题无法解决的情况下,他们又向有关国家部委机关发出了求助信,希望协商解决此事,但最终还是石沉大海。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149名业主集体起诉了北京市规划委,不服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作出的规划行政许可。     业主们起诉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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