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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课件

2019-05-03 26页 ppt 728KB 2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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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课件刑法学授课老师:王金飞台州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本)补修课刑法总论刑法概述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犯罪概念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形态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刑罚刑法学复习纲要.doc放映说明:表示超链接:表示返回1、刑法学的研究对象:2、刑法的概念:3、刑法的创制和完善:4、刑法的任务:5、刑法的体系:﹛6、刑法的解释:﹛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制定于1979年,修订于1997年。刑法第2条规定广义:刑法典(狭义)、单刑刑法、附属刑法规范狭义:刑法典(修订后的刑法分为总则、分则、附则共452条)有权解释: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无权...
《刑法学》课件
刑法学授课老师:王金飞台州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本)补修课刑法总论刑法概述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犯罪概念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形态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刑罚刑法学复习纲要.doc放映说明:表示超链接:表示返回1、刑法学的研究对象:2、刑法的概念:3、刑法的创制和完善:4、刑法的任务:5、刑法的体系:﹛6、刑法的解释:﹛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制定于1979年,修订于1997年。刑法第2条规定广义:刑法典(狭义)、单刑刑法、附属刑法规范狭义:刑法典(修订后的刑法分为总则、分则、附则共452条)有权解释: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无权解释:学理解释刑法概述*刑法概述刑法的基本原则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没有规定刑法的基本原则,而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典,在第3至5条明确规定了三项基本原则,即:一、罪行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二、适用法律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称罪刑相适应、罪刑相当、罪刑均衡。指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空间效力: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 生效、失效以及有无溯及力先看一则案例:一、我国刑法的对人的效力(注意:刑法第10条) 犯罪主体 领域内 领域外 我国公民 一律适用本法 适用本法。但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的可以予追究。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 一律适用本法 适用本法。 外国公民 适用本法,但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除外 适用本法。条件:①对我国国家和人民犯罪②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③犯罪地的法律也要刑法处罚的二、我国刑法对地域的效力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领域即领土:领陆、领水、领空、底土、拟制领土(船舶或航空器)、延伸领土(我国驻外使、领馆以及南极站)(下一页)a、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b、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例外规定c、民族自治地方的特别规定d、新刑法典施行后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注:按照新刑法典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 认为犯罪与否 当时法律 现在法律 适用情况 有无溯及力 从旧兼从轻原则 不是 是 当时 无 是 不是 现在 有 是 是 原则上:适用当时① 无 是(处刑重) 是(处刑轻) 现在 有犯罪概念1、概念:严重危害我国社会触犯刑法并且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2、特征: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②刑事违法性③应受刑罚惩罚性犯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 犯罪主体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构成有机整体犯罪构成有机整体环境环境环境环境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构成图表框一、犯罪的客体种类{ 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一般客体 同类客体 直接客体:单一客体、复杂客体 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对象不是; 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 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二、犯罪主体概念: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该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刑事责任能力 年龄 精神状况 生理功能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满18周岁 正常 健全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不满14周岁 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 健全 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 正常 健全 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 ①又聋又哑的人②盲人三、犯罪的客观方面必要要件①危害行为﹛②危害结果③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联系 其他客观要件: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因素。作为:不当为而为之不作为:当为而不为之四、犯罪主观方面故意:①直接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②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过失:①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②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意外事件: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犯意准备实行结果犯罪形态各种形态的犯罪发生的阶段: 犯罪预备:从犯意产生到着手实行前的阶段(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①未完成形态:预备、中止、未遂;②完成形态:既遂。(下一页) 犯罪中止:从犯意产生到结果发生前的任何一个阶段均可出现(由于自己的意志而停止,自动放弃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犯罪未遂:从着手实行开始到犯罪结果发生前(由于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犯罪既遂: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类型有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举动犯)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履行职务行为从事业务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经权利人同意的行为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公民在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使的权利。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 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非正当防卫假想防卫防卫不适时防卫挑拨互相斗殴防卫过当正当防卫田华是市体育学校武术班的学生,一天晚上,田华从同学家玩耍归来,路过一条偏僻的胡同时,从胡同的一个岔口处跳出一个持刀的青年黄某。黄某把刀逼向田华并让他交出口袋所有的钱和自戴的手表。田华扭头就跑,结果跑进了死胡同,而黄某持刀紧随其后,慌乱害怕中,田华拿起靠在墙角的一根木棒,向黄某挥去,黄某应声倒下。田华十分害怕,立即向附近派出所投案,后经查验,黄某已死亡。田华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紧急避险其构成要件同正当防卫相似(略)请看案例:李某系某单位汽车司机。1985年3月25日下午5时许,李某在驾驶解放牌货车返回单位的途中,当行至某村庄附近弯道处时,迎面高速驶来一辆卡车,由于路面既滑又窄,眼看就要相撞,李某急向右打方向盘,车冲向公路撞到一家商店的墙上。尽管李某采取了紧急刹车的措施,但还是造成商店墙体的倒塌砸坏部分商品,汽车发动机和水箱等损坏报废等严重损失,损失财产价值二万余元,同时李某本人也负伤。李某对毁坏财物的行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刑罚概况 刑罚种类 名称 特征 执行期限 执行机关 数罪并罚时最高刑 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 主刑 管制 不予关押限制一定自由 3个月-2年 公安机关 3年 原刑期的1/2 拘役 短期剥夺自由 1个月-6个月 公安机关 1年 原刑期的1/2 有期徒刑 剥夺一定期限自由 6个月-15年 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 20年 原刑期的1/2 无期徒刑 剥夺终身自由 无期限 同上 吸收原则 死刑(死缓) 剥夺生命 吸收原则 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可与主刑并用,也可单独适用)。谢谢大家温原和,泰国籍。戴文暄,广东市人。余锡宽,广东省台山县人。上述三人在泰国曾策划进行跨国贩毒活动。约定戴文暄负责接运毒品,经我国昆明、广州至深圳市出境。某年4月18日,戴文暄与余锡宽进入昆明市与从泰国到达的温原和会面后,共同约见了潜入昆明市的国外贩毒分子,商定在昆明市交接毒品的时间和地点。8月16日下午6时许,戴文暄和余锡宽在昆明市火车站外水果摊接收毒品时,被当场抓获,缴获海洛因22768克。温原和于当晚也被抓获归案。问题:对本案行为人能否适用我国刑法?为什么?温原和等人跨国贩毒案*刑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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