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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2021-09-12 3页 doc 2MB 1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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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公告TheStandardizationOfficewasrevisedontheafternoonofDecember13,2020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公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公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规定,现将有关地方教育附加征收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省内所有缴纳、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自2011年1月1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TheStandardizationOfficewasrevisedontheafternoonofDecember13,2020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等有关问题的公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公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规定,现将有关地方教育附加征收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省内所有缴纳、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自2011年1月1日(含)之后发生“三税”纳税义务的征收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征收率为2%,与“三税”同时申报缴纳。  二、对已经采取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自本公告公布后,其所涉及的2011年1月1日(含)起应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统一修订为2%,修订后所调增的应纳费款不再单独告知。  三、对因政策调整而应予补征的地方教育附加,各级地税机关应于2011年9月30日前完成补征工作。  凡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应于2011年9月30日前在其账户内存入足以补交按规定计算的地方教育附加费款,以便划转入库。  对委托代征的,各级地税机关应及时加强与代征单位联系,与代征单位重新协商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按规定做好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调整后的征收和补征工作。  对纳入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的中央独资企事业单位,各级地税机关要增强服务意识,加强政策宣传,按照规定做好地方教育附加的征管和补征工作。对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妥善解决,重大问题及时上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特此公告。  附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政文[2011]23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和《财政部关于调整福建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011〕16号),现就调整我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为省内所有缴纳、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二、地方教育附加以上述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率从1%调整到2%,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申报缴纳。  三、地方教育附加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代征。其具体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  四、地方教育附加由各代征单位填开税收缴款书,以“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科目就地缴入省级国库。  五、地方教育附加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中提取或列支征收或代征手续费。  六、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200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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