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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2021-11-09 6页 doc 17KB 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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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实用文档..甘肃省建设工程选址规划管理方法(2021修订版)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标准建设工程选址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方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选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选址审批应当遵守本方法。风景名胜区内建设工程的选址管理同时应当遵守?风景名胜区条例?、?甘肃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由有关主...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实用文档..甘肃省建设工程选址规划管理方法(2021修订版)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建设工程选址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方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选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选址审批应当遵守本方法。风景名胜区内建设工程的选址管理同时应当遵守?风景名胜区条例?、?甘肃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且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前,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第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城乡规划,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选址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实地踏勘、选址论证报告专家审查会。审核通过的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审核不通过的书面反应理由及意见。第五条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一〕国务院或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工程,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风景名胜区内建设工程,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二〕市〔州〕、县〔市〕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工程,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三〕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第六条  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工程,应经工程所在地市〔州〕、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级初审同意后,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市〔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工程,应经工程所在地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工程选址申报。〔二〕建设工程属批准、核准且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情况说明。〔三〕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论证报告。需要编制选址论证报告的应同时报送。〔四〕建设工程选址拟定场址或线路图件2份,图件加盖相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公章。第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单位提交建设工程选址材料的审查程序。〔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申请程序的,出具同意受理凭证。〔二〕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并出具退件通知单。〔三〕不符合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申请范围的,应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第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材料后,应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现场踏勘、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对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城乡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要求的,应在14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文件。第十条 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实地踏勘、组织选址论证报告专家评审、选址论证报告修改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以下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时,应当提交建设工程选址论证报告:〔一〕区域性重大根底设施,包括高速公路、二级〔含〕以上公路、铁路、机场、电厂、220KV〔含〕以上高压输电线路及变电站、输气管道及门站、区域性防洪工程、水利枢纽工程、引水工程等。〔二〕化工、天然气、煤层气等易燃易爆危险性工程。〔三〕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四〕涉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地质公园、水源保护区等的建设工程。〔五〕因选址需要对城乡规划进行修改的建设工程。〔六〕各级人民政府要求加强监管的建设工程。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选址论证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或相关行业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选址论证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工程选址编制依据及工程概况:工程选址的背景与必要性;工程建设规模、投资规模、用地规模等根本情况;工程拟选址的区位、场地条件、外部条件、政策依据等。〔二〕工程选址研究的依据和原那么:工程选址研究的法律、技术、政策依据及遵循的选址原那么。〔三〕工程选址建设区域概况:对工程选址地区的自然资源环境、生态环境、公共平安、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经济社会、城乡规划、土地利用、重大根底设施及与工程选址相关的其他情况的分析。〔四〕工程选址方案分析论证比选:与城乡规划确定的空间布局、土地利用、乡村布局等的协调情况;与城市交通的衔接情况;与城镇根底设施和公共效劳设施的协调情况;对城镇环境的影响及对策;与城镇综合防灾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的协调性情况;与周边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规划的关系;与城乡重大根底设施的关系;与机场净空、微波通道、军事设施保护及国家平安等特殊要求的关系;经济分析。如建设工程推荐方案与法定城乡规划不符,经充分论证无替代方案,涉及规划修改的应取得原规划审批部门同意启动规划修改的文件作为论证和确定选址意见的依据,地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确保修改规划的及时完成和工程符合修改后的规划。〔五〕结论与建议:提出推荐选址方案,并对其合理性、可行性与否等相关内容提出研究结论,同时对下一步工程实施提出建议。〔六〕附件。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工程选址后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或规划信息网对工程的根本情况和拟选址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依法保密的内容除外。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以下条件对建设工程进行选址审查。〔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标准。〔二〕符合城乡规划。〔三〕符合产业政策。〔四〕符合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等资源和环境保护要求。〔五〕符合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要求。〔六〕不会对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工程选址审查论证时,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其主管部门的,应邀请有关部门参加。各部门间意见不一致时,应及时组织协调直至请求上一级机关组织协调。第十七条 没有按规定履行规划选址手续、分级管理权限申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擅自改变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确定内容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内容进行变更,应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核发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按申办程序重新办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自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一年。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工程批准、核准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期一年。建设工程在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取得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文件的,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自动失效。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延期,应当提交选址意见书申报表一式两份,同时提供有效期即将失效的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及批复原件。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第二十二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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