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BQB 600-2004
厚钢板一般技术要求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厚钢板的一组通用技术要求,内容包括订货所需信息、冶炼方法、交货状态、热
处理、化学
、表面、尺寸、外形、重量、附加要求、检验和试验、验收、数值修约、包装、标
志、质量证明书等。
1.2 本标准适用于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厚钢板,以下简称钢板。
1.3 当产品标准或
规定与本标准规定不一致时,应以产品标准和合同规定为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
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
的
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2-1984 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T 8170-1987 数值修约规则
3 订货所需信息
根据需要,订货时用户需提供包括足以说明所需材料的下述信息:
a) 标准号;
b) 牌号;
c) 规格和公差;
d) 边缘状态;
e) 交货状态;
f)表面状态;
g)重量;
h) 用途;
i) 其它(如附加要求、焊接修补要求等)。
如在订货合同中未说明厚度公差级别、边缘状态时,则以厚度公差级别 PT.N、边缘状态 EC 交
货;未说明交货状态时,由供方选定;未说明表面状态时,以黑皮状态交货。
4 冶炼方法
4.1 钢由氧气转炉或电炉冶炼。
4.2 钢的脱氧方式为镇静钢。
5 交货状态
5.1 钢板可以轧制、正火轧制、热机械控制轧制或热处理状态交货,除非产品标准或合同中另有规
定。
5.2 当产品标准或合同中未规定钢板的交货状态时,应由供方选定。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4-12-06发布 2005-02-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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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QB 600-2004
5.3 钢板交货状态的分类及代号如表 1所示。
表 1 钢板的交货状态
交货状态 代号 代号说明
轧制 AR As-rolled 下划线字母大写
正火轧制 NR Normalized rolling 下划线字母大写
热机械控制轧制 TM Thermo-mechanically controlled rolling/processing 下划线字母大写
正火 N Normalizing 下划线字母大写
回火 T Tempering 下划线字母大写
淬火+回火(调质) QT Quenching and tempering 下划线字母大写
正火+回火 NT Normalizing and tempering 下划线字母大写
热
处
理
退火 A Annealing 下划线字母大写
6 热处理
6.1 通常情况下钢板的热处理由供方进行。
6.2 当钢板的热处理不由供方进行时,应在合同中注明。此时钢板验收的条件是:将钢板的全厚度
试料按产品标准或合同规定的要求进行热处理,用此试料加工成试样进行试验。如产品标准或合同
未规定热处理
时,供方应在他认为合适的条件下将试料进行热处理,并将热处理制度提供给需
方。
6.3 除非另有规定,当热处理后性能不合时供方可以进行再次热处理,热处理后应重新对钢板表面
和性能进行检验。
7 化学分析
7.1 通常情况下化学分析是指熔炼分析,除非指明是成品分析。
7.2 通常情况下供方不进行成品分析,除非另有规定。
7.3 钢板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 GB/T 222 的规定,除非另有规定。
8 表面
8.1 钢板的表面状态分为黑皮、喷丸、涂漆、喷丸+涂漆,其代号及说明按表 2规定。
表 2 钢板的表面状态
表面状态 代号 说明
黑皮 - 表示钢板表面为黑皮。
喷丸 S30 表示钢板上下表面抛丸。
涂漆 S03 表示钢板上下表面涂漆。
喷丸+涂漆 S33 表示钢板上下表面抛丸,上下表面涂漆。
8.2 表面质量
8.2.1 钢板表面不得有对使用有害的缺陷。除非在产品标准或合同中另有规定,否则当钢板表面
存在上述缺陷时,供方可以通过修磨或焊接除去缺陷或进行修补,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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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1 修磨
a)钢板的修磨部分应加工良好,与轧制表面的交界应平滑无棱角。
b)钢板修磨后的厚度应在厚度允许偏差范围内。
8.2.1.2 焊接修补
钢板表面存在不能按 8.2.1.1 规定清理的缺陷,通常情况下供方修磨后可进行焊接修补,并应
满足以下要求。
a) 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焊接修补。
b) 焊接修补后应有良好的表面质量。
c) 在焊补前采用铲平或磨平等适当的方法完全除去钢板上的有害缺陷,除去部分的深度在钢
板公称厚度的 20%以内,单面的修磨面积合计应在钢板面积的 2%以内。
d) 钢板焊接部位的边缘上不得有咬边或重叠。堆高应高出轧制面 1.5mm 以上,然后用铲平或
磨平等方法除去堆高。
e) 热处理钢板焊接修补后应再次进行热处理。
f) 规定最小抗拉强度不小于 690MPa 产品的焊接修补应经供需双方协商。
9 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9.1 分类和代号
9.1.1 按边缘状态分为
切边 EC
不切边 EM
9.1.2 按厚度公差级别分为:
对称公差 PT.N
负公差为 0.30mm 的不对称公差 PT.3
9.2 尺寸
9.2.1 钢板的公称尺寸范围列于表 3。
9.2.2 钢板推荐的公称尺寸
9.2.2.1 通常情况下,钢板的公称厚度为表 3所列范围内按 0.5mm 倍数的任何尺寸。
9.2.2.2 通常情况下,钢板的公称宽度为表 3所列范围内按 50mm 或 10mm 倍数的任何尺寸。
9.2.2.3 通常情况下,钢板的公称长度为表 3所列范围内按 100mm 或 50mm 倍数的任何尺寸。
表 3钢板的公称尺寸范围
边缘状态 公称厚度 mm 公称宽度 mm 公称钢板长度 mm
切边 EC 900~4800
不切边 EM
5~150
1300~4800
3000~25000
9.3 尺寸允许偏差
9.3.1 钢板的厚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4的规定。
9.3.2 钢板的宽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5的规定。
9.3.3 钢板的长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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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 钢板的厚度允许偏差 mm
下列宽度时的厚度允许偏差
900~<1600 1600~<2500 2500~<4000 4000~4800 公称
厚度
PT.N PT.3 PT.N PT.3 PT.N PT.3 PT.N PT.3
5.00~
<6.30 ±0.50
+0.70
-0.30 ±0.60
+0.90
-0.30 ±0.75
+1.20
-0.30 - -
6.30~
<10.0 ±0.55
+0.80
-0.30 ±0.65
+1.00
-0.30 ±0.80
+1.30
-0.30 ±0.90
+1.50
-0.30
10.0~
<16.0 ±0.55
+0.80
-0.30 ±0.65
+1.00
-0.30 ±0.80
+1.30
-0.30 ±1.00
+1.70
-0.30
16.0~
<25.0 ±0.65
+1.00
-0.30 ±0.75
+1.20
-0.30 ±0.95
+1.60
-0.30 ±1.10
+1.90
-0.30
25.0~
<40.0 ±0.70
+1.10
-0.30 ±0.80
+1.30
-0.30 ±1.00
+1.70
-0.30 ±1.20
+2.10
-0.30
40.0~
<63.0 ±0.80
+1.30
-0.30 ±0.95
+1.60
-0.30 ±1.10
+1.90
-0.30 ±1.30
+2.30
-0.30
63.0~
<100 ±0.90
+1.50
-0.30 ±1.10
+1.90
-0.30 ±1.30
+2.30
-0.30 ±1.50
+2.70
-0.30
100~
150 ±1.30
+2.30
-0.30 ±1.50
+2.70
-0.30 ±1.70
+3.10
-0.30 ±1.90
+3.50
-0.30
表 5 钢板的宽度允许偏差 mm
宽度允许偏差
公称厚度 公称宽度
切边 不切边
≤1500 +10 0 5.00~16.0
>1500 +15 0
<2000 +20 0
2000~<3000 +25 0 >16.0~150
≥3000 +30 0
由供需双方在订货时协商确定
表 6 钢板的长度允许偏差 mm
公称长度 长度允许偏差
<6300
+25
0
6300~25000
+0.005×公称长度
0
9.4 外形允许偏差
9.4.1 切边钢板的不平度应符合表 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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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2 切边钢板的镰刀弯应符合表 8的规定。
9.4.3 切边钢板的脱方度应不大于钢板实际宽度的 1%。
9.4.4 对于不切边钢板的不平度、镰刀弯和脱方度,如需方有要求,可由供需双方在订货时协商确
定。
表 7 切边钢板的不平度 mm
下列公称宽度时钢板的不平度允许最大值 a,b
厚度
<2000 2000~<3000 ≥3000
5.00~<6.00 14 24 25
6.00~<10.0 13 21 22
10.0~<25.0 12 16 17
25.0~<40.0 9 13 14
40.0~<63.0 8 11 11
63.0~150 7 10 10
a 上表规定值适用于任意 2000mm 长度;当浪距>2000mm 且≤4000mm 时,上表规定值适用于任意浪距;当浪距>4000mm
时,上表规定值适用于任意 4000mm 长度。
b 若无特殊规定,对于规定最小抗拉强度≥570MPa 或规定最小屈服强度≥430MPa 的钢板以及通过化学成分、硬度和
调质处理达到的具有与此相当拉伸试验特性的钢板,其不平度允许值为上表的 1.5 倍。
表 8 切边钢板的镰刀弯 mm
下列公称宽度时钢板的镰刀弯允许最大值 a
公称长度
<1000 ≥1000
3000~<4000 6 5
4000~<6300 10 8
6300~<10000 16 12
≥10000 16/任意 10000 长度 12/任意 10000 长度
9.5 重量
钢板按理论重量交货,钢的基本重量为 7.85kg/(mm.m2),除非另有规定。
9.6 其它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规定,可对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另行规定。
10 附加要求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规定,可补充进行其它检验项目,如成品分析、力
学试验、工艺试验、金相检查、无损检测(超声波探伤 UT、磁粉探伤 MT、渗透探伤 PT 等)、焊接
试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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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检验和试验
11.1 钢板的外观用肉眼检查。
11.2 钢板的尺寸和外形应用合适的测量工具检查。
11.2.1 厚度的测量
切边钢板厚度测量部位为距钢板横边或纵边 15mm 以上的任意点。对不切边钢板,测量部位应
在订货时商定。
11.2.2 钢板不平度的测量
将钢板自由放在平台上,除钢板的本身重量外不施加任何压力,用直尺进行测量,测量钢板与
直尺之间的最大距离。
11.2.3 镰刀弯的测量
钢板纵向侧边与连接测量部分两端点的直线之间的最大距离,它在产品呈凹形的一侧测量,如
图 1所示。对于长度小于 10000mm 的钢板,钢板的测量长度为实际长度;对于长度≥10000mm 的钢
板,钢板的测量长度为 10000mm。
11.2.4 脱方度的测量
钢板的宽度在轧制方向边部的垂直投影长度,如图 1所示。
轧制方向
脱方度
镰
刀
弯
图 1
11.3 检验用试样数量、取样方法、试验方法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12 验收
12.1 钢板应按批进行验收,组批规则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12.2 当试验结果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可进行复验或将整批判为不合格。
12.3 复验
12.3.1 复验时,应从同一批中再任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该不合格项目的复验。
12.3.2 复验结果(包括该项目试验所要求的所有指标)合格,则整批合格。复验结果(包括该项
目试验所要求的所有指标)即使有一个指标不合格,则整批不合格。
12.4 重新分类和返修
复验前或复验后的不合格钢板可进行重新分类和返修,具体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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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QB 600-2004
a) 对已做试验且试验结果不合的单张钢板不能验收,但该批中未做试验的钢板可逐件重新提
交试验和验收。
b) 对不合格钢板进行重新热处理,然后重新组批提交试验和验收。
13 数值修约
数值修约规则按 GB/T 8170 的规定,修约间隔为 1×10n,其中 n使 1×10n的数位与标准规定值
本位数字所标识的数位相一致。
示例:
项目 标准规定值 修约间隔 n 值
P ≤0.035 1×10-3=0.001 -3
Ceq ≤0.44 1×10-2=0.01 -2
屈服强度 ≥245 1×100=1 0
延伸率 ≥22 1×100=1 0
14 包装和标志
14.1 钢板标志应清晰。
14.2 通常情况下钢板以单张交货,每张钢板应喷印或刻印有供方商标、标准号、牌号、交货状态、
特殊要求符号(如探伤标志等)、炉号、尺寸、钢板号等标志。当为船板时,标志中还应包括船级
标记。
15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交货的钢板必须开具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中按需要应注明:供方名称及商标、订货及
收货单位、合同号、产品名称、标准号及牌号、交货状态、尺寸规格、炉号、钢板号、交货重量、
标准中规定的各项试验结果、交货日期、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等。
16 其它
附录 A(资料性附录)提供了钢的焊接性方面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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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QB 600-2004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钢的焊接性
A.1 钢的焊接性是指钢在传统焊接方法下(如手工电弧焊、埋弧焊、熔化极气体保护焊、不熔极
气体保护焊、电阻焊、等离子弧焊、电子束焊、激光焊等),钢被焊接成形的相对难易程度。
A.2 钢在焊接热循环过程中,焊缝和母材中可能产生某些脆性不良组织结构,导致焊缝和母材产
生脆性开裂。对钢而言,最主要焊接问
是冷裂纹。
A.3 钢的冷裂纹敏感性通常称为淬硬性。淬硬性可通过很多方法进行测定。最常用的方法是碳当
量法。
A.4 碳是钢中最主要的淬硬元素,碳当量的计算是把钢中的碳含量和主要合金元素(如锰、钒等)
对淬硬性的影响折算相应的碳含量后进行累加。
A.5 最常用的碳当量公式是国际焊接学会(IIW)的碳当量公式,大量的生产实践已经证明,它适
用于大多数常用的碳锰钢和低合金钢。
碳当量的计算方法,其中,化学成分的质量百分数是基于熔炼分析的结果。
15
CuNi
5
VMoCr
6
MnCeq ++++++=C %
A.6 对于低碳钢、低合金钢,当钢主要通过微合金化和热处理手段强化时,也可用其它公式更精
确判定钢的淬硬性和冷裂纹敏感性
A.7 对多数普通结构用钢,不必规定碳当量的最大极限。然而,在某种特定情况下,用户可规定
碳当量的最大值。
A.8 用户选择合适的碳当量时,应考虑以下对焊接接头质量有影响的因素:
a) 焊接接头的拘束度,母材的厚度;
b) 焊接填充材料和母材的强度匹配;
c) 焊缝熔敷金属中扩散氢的含量;
d) 预热温度和道次间温度;
e) 填充金属和母材本身的纯净度;
f) 焊接时的线能量。
A.9 一般认为,碳当量低的钢不易产生焊接接头的开裂问题。但是,如对 A.8 中所列因素考虑不
周,同样会导致焊缝或母材热影响区的开裂。
A.10 碳当量仅仅是对潜在焊接接头质量问题的定性评估,它不是决定焊接接头质量的唯一因素。
实际生产中,必须选择合适的焊接规范。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制造管理部提出。
本标准由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制造管理部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 黄锦花。
本标准于 2004 年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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