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疾病诊断证明
篇一:儿童疾病诊断证明书
麻 阳 苗 族 (原文来自:.csPENgbo.com 蓬 勃范文 网:儿童疾病诊断证明书)自 治 县 中 医 院疾病诊断证明书 篇二:疾病诊断证明书月湖区交通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疾病诊断证明书 no。 姓名性别年龄 电话 单位 门诊或住院号 地址 病情摘要: 诊断:
医嘱及建议: 年 月 日
注:1、未盖本医院医疗章无效。
2、涂改无效。
3、只作疾病证明,不得作其它证明使用。篇三:诊断证明管理规定 ***医院
开具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诊断证明书是临床医生出具给病人用以证明其所患疾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常
常作为病休、病退、伤残鉴定、保险索赔等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诊断证明书的管
理工作,特制定如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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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位医生都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亲自诊察病人,认真开具诊断证明书。
并且应对所作出的诊断负有法律责任。
(二)诊断证明书:
1(凡需开具涉及司法办案、病退、评残、保险索赔、生育第二胎等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须持有关部门的介绍信及相关病历
,方可由专业科室主任开具。
2(门诊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由门诊大厅一站式服务台加盖诊断证明专用章后方能生效,盖
章工作人员必须同时做好登记工作。
(三)休假证明书:
1(原则上急诊一般不超过三天,门诊不超过一周。可由主诊医师开具。
2(因病休假的,须持有关单位证明信和病历资料,由所在专业科室主任开具。
(四)计划生育证明(证明男方或女方无生育能力或儿童病残),须持县以上医疗单位诊
断证明或相关病历资料,并持乡以上计划生育办公室的介绍信,由本院指定的专家组(见附
录?)2人以上签名。
(五)诊断证明书的内容应与病历记载或门诊病历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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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不得开具与自己执业范围
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诊断证明书。
(六)诊断证明书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且盖章有效。
(七)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我院规定做出相应处罚。
(八)由于违规出具诊断证明书引起的纠纷,纠纷所产生的费用,由出具诊断证明书的
个人承担。
(九)本规定自公布日起生效。注:诊断证明登记需注明开具时间、病人姓名、性别、年龄、诊断证明书内容(涉及的
特殊情况)、开具证明的医师姓名、盖章人员签字。 二〇一三年四月篇四:门诊疾病诊断证明书 姓名: 性别: 男 年龄: 岁 岁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家庭住址:
检查结果:
诊断意见:
处理建议: . 医生签名: 签发时间: 年 月 日 备 注: 1、本证明仅反映患者就诊时(或就
诊期间)的情况
2、涂改或者未盖病情证明章无效。(病情证明章)篇五:疾病诊断证明书黄埠东华医院
疾病诊断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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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性别年龄 电话 单位 门诊或住院号
病情摘要: 诊断:
医嘱及建议: 注:1、未盖本医院公章无效。
2、涂改无效。
3、只作疾病证明,不得作其它证明使用。 地址
篇二:疾病诊断证明书出具规定
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 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
疾病诊断证明出具办法
为了方便病人就医,在保障病人隐私的同时提高服务效率,
疾病诊断证明书等证明材料的开具,特作如下规定:
一、患者门诊、住院病人疾病诊断证明书开具后应3日内在门诊服务台盖章(包括门诊休息一个月以上的假条)。
二、门诊病人就医完成后需要出具疾病诊断证明的,医师应当核实病人身份,方能书写疾病诊断证明。一个月以上的假条需有科主任签字并盖章确认。门诊服务台应核对疾病诊断证明书和门诊病历及有效身份证明(驾照、医保卡等)后,在门诊就诊病历和疾病诊断证明书上盖骑缝章。门诊医师应当主动提醒患者及时复诊,开具疾病诊断证明并盖章。
三、原则上不同意补疾病诊断证明,尤其是假条,特殊情况下,确需补病假条时应注意:
1.患者就诊补假时,诊治医师必须在门诊病历上写清楚病情、休假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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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补病假条时,病假条上日期为此次来院就诊日期,建议休假时间应注明(补x年x月x日-x年x月x日假)。如:患者2013年3月4日来院就诊,病情需要继续休息,需补2013年2月1日至2月28日的假,病假条上日期应为2013年3月4日,建议“休壹月(补2013年2月1日—2012年2月28日休假)”。
3.如患者因自身原因或医师未告知造成当时出具的病假条超过3天未及时盖章,按补假处理,原病假条作废,医师需重新出具补假假条。
四、住院病人出院前需要提供疾病诊断证明的,医师应当核实病人身份并将病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留在病历档案中。住院病人家属或代理人,保险公司,工作单位等需要疾病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当同时核实病人、代办人身份并将病人,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留在病历档案中。住院病人疾病诊断证明需要副主任医师签字并加盖工作章确认后才能在门诊服务台盖“疾病诊断证明章”。
五、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执行,请各科务必通知医务人员熟悉上述规定,规范开具疾病诊断书,并告知患者盖章的注意事项,避免误解,产生医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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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婴儿医学诊断证明书
医学诊断证明书 篇二:医院诊断证明书
篇三: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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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告知书 篇四: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伊 宁 县 中 医 医 院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一、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的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
依据。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出具诊断
证明书的医生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
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三、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有我院的相关检验、检查结果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
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
四、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当日盖章有效。诊断证明书必须填写完整(包
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别、疾病
全称、建议、当日时间及医生签字)。开具病休假时间
不超过3天,超过3天应有医院领导审批。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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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
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六、医师只能出具在本医疗机构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
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医师不得出具因病休学、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
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
八、医学诊断证明书出具后应至医务科加盖印章方为有效,医务科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
断证明审核、把关、登记。(门诊患者医学诊断证明必需附门诊病历)
九、医学诊断证明书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偷盖公章,以权谋私,开具虚假诊断
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医学诊断证明书,遗失不补。
医师在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篇五:疾病诊断证
明书
月湖区交通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疾病诊断证明书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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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性别年龄 电话 单位 门诊或住院号 地址 病情摘要: 诊断:
医嘱及建议: 年 月 日
注:1、未盖本医院医疗章无效。
2、涂改无效。
3、只作疾病证明,不得作其它证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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