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质屋顶自治
全國首創!臺北市公布實施「輕質屋頂與施工架及吊籠作業通報自治條例」
臺北市政府於104年8月26日正式公布「臺北市輕質屋頂與施工架及吊籠作業通報自治條例」,並自即日起正式施行。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表示,本自治條例制定之目的係鑒於建築物輕質屋頂營建施工、施工架組配與拆除及使用吊籠清洗外牆作業等,易發生人員墜落、物體倒塌或物體飛落之災害,屬於風險極高之作業型態,故為有效防止該等作業發生職業災害,特建立作業前通報
,將以往發生事故後實施的調查、檢查,提昇為事先宣導、輔導與檢查,同時亦藉此提高雇主或自營作業者之作業安全意識。
賴局長香伶表示,本自治條例規定,凡4層樓或樓高12公尺以上建築物或附屬建物之輕質屋頂營建施工、高度7層樓或20公尺以上之施工架組配或拆除、使用吊籠10層樓或樓高30公尺以上建築物外牆等3項作業,雇主或自營作業者應於作業3日前通報,提供勞動檢查處掌握施工訊息,以利後續實施宣導、輔導與檢查。雇主或自營作業者未依規定通報者,將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將列為優先檢查對象,加強檢查,事業單位若有相關問題,可查詢臺北市勞動檢查處網站( )或撥打電話(02-25969998)洽詢。
※9月2日首度開罰案例 輕質屋頂從事修繕作業未設安全防護措施-案例照片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接獲民眾通報大安區羅斯福路4段某3層樓建築物屋頂,有工人站立在高度13.3公尺之斜屋瓦上作業沒有任何安全防護措施,非常危險,勞動檢查處立即派員前往執行勞動檢查,結果發現事業單位未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做好防護措施,立即予以停工處分;同日松山區市民大道7段與中坡北路交叉口:即松山車站大樓:,本處檢查員巡街檢查發現有工作者利用吊籠進行樓高21樓之大樓外牆防水工程作業。
壹、 通報說明
目的:
鑒於輕質屋頂營建作業、施工架組配與拆除作業及使用吊籠外牆作業等,多屬作業時間短、臨時性之工程,且易發生人員墜落、物體倒塌或物體飛落等災害,而承攬之雇主又多屬中小型營造公司、工程行、企業社或自營作業者等,安全衛生經費及管理能力較不足,導致多年來災害頻傳,爰訂定通報機制,俾利確實管控實施檢查、宣導與輔導,並責成雇主或自營作業者確實做好安全防護設施。
方法:
本自治條例將針對4層樓或樓高12公尺以上建築物或附屬建物之輕質屋頂營建施工、高度達7層樓或20公尺以上之施工架組配或拆除、使用吊籠於10層樓或樓高30公尺以上建築物外牆等3項作業,雇主或自營作業者應於作業三日前通報,提供勞動檢查處掌握施工訊息,以利後續實施宣導、輔導與檢查。
處理原則:
雇主或自營作業者未依規定通報者,將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將列為勞動檢查處優先檢查之對象。
貳、 臺北市輕質屋頂與施工架及吊籠作業通報自治條例 附件:法規下載
(
6&RealID=09-03-1001)
第一條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有效防止輕質屋頂營建施工、施工架組配與拆除及使用吊籠等作
業發生職業災害,建立作業前通報制度,以利實施檢查、宣 導與輔導,維護作業者之安全,
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輕質屋頂營建施工作業:指對以石綿板、鐵皮板、瓦、木板、茅草、塑膠等非鋼筋混凝
土材質構建之屋頂所為新建、增建、
改建、拆除及修繕。
二、施工架:指營建工程中以原木、圓竹或鋼管等材料構築,用以承載人員及物料,作為高
處作業之臨時構造物。
三、施工架組配或拆除作業:指搭設及拆除施工架過程中所為調整、紮緊、固定、傳遞、吊
升或拆卸施工架之構材、器具及工
具等作業。
四、吊籠:指由懸吊式施工架、升降裝置、支撐裝置、工作台及其附屬裝置所構成,專供勞
工升降施工之設備。
五、雇主:指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六、自營作業者: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
第四條 雇主或自營作業者從事下列工程之一時,應於作業開始三日前通報臺北市勞動檢查處:以下
簡稱勞檢處:。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情況緊急,有立即進行作業之必要者,應敘明理
由,於作業開始前通報之:
一、四層樓或樓高十二公尺以上建築物或附屬建物之輕質屋頂營建施工作業。
二、高度達七層樓或二十公尺以上之施工架組配或拆除作業。
三、使用吊籠於十層樓或樓高三十公尺以上建築物外牆作業。
前項各款樓層或樓高之計算,包含增建後建築物或附屬建物。
二個以上雇主或自營作業者共同承攬第一項各款作業之一時,應互推一人為代表人履行通報
義務。
第一項各款建築物之管理委員會或建築物所有人應督促各雇主或自營作業者辦理通報。
第五條 雇主或自營作業者違反前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第六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參、通報方式 請看通報
說明 請點我
:一:可至臺北市勞動檢查處網站通報專區填寫資料:網址: :。 :二:以書面電子郵件:帳號:web52010@mail.taipei.gov.tw:通報。
:三:書面表單傳真:號碼:8192-7419:通報。
:四:亦得親自至臺北市勞動檢查處由承辦人協助通報,但為避免電話通報無法實際確認通報的時間及地點,不得以電話方式通報。
肆、臺北市輕質屋頂與施工架及吊籠作業通報自治條例相關疑義Q&A
Q1: 為何僅列此3頂作業須通報,
A1: 依102年10月25日勞動部(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布之十 大危險工作,屋頂作業居首位,本
市近2年即發生5起屋頂作業墜落之死亡職業災害,而施工架組拆作業近5年共發生4件死亡
職業災害,且亦有發生路人受傷之事故,另統計使用吊籠作業,於近9年亦共發生8件職業災
害。近期104年1月23日臺北市中 正區羅斯福路1段32號中正福邸外牆整修工程發生施工
架倒塌重大工安事故,104年2月28日北市中崙轉運站下午2時許,發生2名洗窗工人承載
欄架鋼索突然斷裂,導致欄架嚴重傾斜,驚險垂吊大樓外牆,凸顯本條例制定執行之重要性。
Q2: 何謂輕質屋頂營建施工作業,
A2: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7條:「雇主對勞工於以石綿板、鐵皮板、瓦、木板、茅草、塑
膠等材料構築之屋頂……從事作業時,為防止勞工踏穿墜落,應採取……。」,故本條例輕質屋頂
營建作業所規範應通報者亦以上開材質等構建之屋頂(含採光罩)之作業為對象。而在輕質屋頂
上實施綠美化、清潔、架設通訊設施等未變動原輕質屋頂材質、範圍之施工作業者,則不納入
本自治條例應通報之作業範圍。
Q3: 本自治條例規定何種作業需通報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A3: 本計畫設定3項應通報作業:
一、4層樓或樓高12公尺以上建築物或附屬建物之輕質屋頂營建施工作業。
二、高度達7層樓或20公尺以上之施工架組配或拆除作業。
三、使用吊籠於10層樓或樓高30公尺以上建築物外牆作業。
前項各款樓層或樓高之計算,包含增建後建築物或附屬建物。
Q4: 施工架一開始組配是從地下1樓往上搭設至6樓,要通報 嗎,
A4: 只要施工架完成或拆除時有達7層樓或總高度(落距)達20公尺以上,即一開始組配或拆除作業
前就應依規定通報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Q5: 通報之規定時間為何,
A5: 1.雇主或自營作業者從事本條例規定3項應通報作業之一時,應於作業開始3日前通報臺北市
勞動檢查處。
2.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情況緊急,有立即進行作業之必要者,應敘明理由,於作業開始
前通報之。
3.經通報後往後作業即無需再通報,惟施工架於第一次組配有通報,日後第一次拆除作業須再
通報一次。
Q6: 通報人是指那些人,
A6: 1.負責施工之事業單位雇主或自營作業者,而非大包。
2.而建築物之管理委員會或建築物所有人應督促各雇主或自營作業者辦理通報。
Q7: 如果同一作業有數位合夥人,是誰要負責通報,
A7: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8條規定:「2個以上之事業單位分別出資共同承攬工程時,應互推1人
為代表人;該代表人視為該工程之事業雇主,負本法雇主防止職業災害之責任。」,故本條例
如有2個以上之事業單位或自營作業者共同承攬作業時,應互推1人為代表人,履行本自治條
例之通報義務。
Q8: 通報方式為何,
A8: 1.可至臺北市勞動檢查處網站:網址::通報專區填寫資料。
2.以書面電子郵件:帳號:web52010@mail.taipei.gov.tw:通報。
3.書面表單傳真:號碼:8192-7419:通報。
4.亦得親自至臺北市勞動檢查處由承辦人協助通報,但為避免電話通報無法實際確認通報的時
間及地點,所以是不可以用電話方式通報的。
Q9: 未依規定通報有無罰則,
A9: 負責施工之事業單位雇主或自營作業者(非大包)未依規定通報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
元以下罰鍰,並列為優先檢查實施對象,加強檢查。
Q10: 如未依規定通報,建築物之管理委員會或建築物所有人有無罰則,
A10: 建築物之管理委員會或建築物所有人應督促各雇主或自營作業者辦理通報。惟本條例未對管理
委員會或建築物所有人訂定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