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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办理学校接受民间捐助资产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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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办理学校接受民间捐助资产17【精品】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办理学校接受民间捐助资产17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學校接受民間捐助資產」 專案稽核報告 壹、前言 教育局掌管本市各級學校教育方針及發展,並積極推動教育改革、教育行政民主化、提昇教育品質、推動適性教育、重視弱勢族群教育及發展社會教育等。目前本局所屬各級市立國中小學校共有156所,有1345位教職員,不含教師,隸屬教育局,但卻分散在本市各行政區,政令落實及行政業務執行率易有落差。 本次辦理本市學校接受民間捐助資產專案稽核,所謂「資產,公有財產,」,係指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及設備、金額超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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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办理学校接受民间捐助资产17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學校接受民間捐助資產」 專案稽核報告 壹、前言 教育局掌管本市各級學校教育方針及發展,並積極推動教育改革、教育行政民主化、提昇教育品質、推動適性教育、重視弱勢族群教育及發展社會教育等。目前本局所屬各級市立國中小學校共有156所,有1345位教職員,不含教師,隸屬教育局,但卻分散在本市各行政區,政令落實及行政業務執行率易有落差。 本次辦理本市學校接受民間捐助資產專案稽核,所謂「資產,公有財產,」,係指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及設備、金額超過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兩年以上之動產,包括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什項設備,、有價證券、權利等。本市市有財產係屬全體市民所有,為向全體市民負責,正確有效的管理為其根本之道。有鑑於本局各級學校財產管理人員更換頻繁,造成業務無法銜接或賡續辦理,加以相關財產的作業流程散見各處,欠缺整合,期以專案稽核方式提醒本局各級學校能正確有效管理各項財產的異動更張,確實地維護市有財產權益。 鑒於以往曾發生多起「假捐贈、真逃稅」案例,即少數不肖人士,藉由非現金捐贈物品其價值認定不易之漏洞,逕自提高捐贈物價值,以取得受贈機關開具之證明,甚有部分承辦人員協助捐贈者逃漏稅,而從中獲取不法利益等情事,或有學校接受捐贈財物但不知法令規定,未報府核定而逕自收取,或捐贈之財物使用不當,保管人未妥善保管而淪為私人用途等。為瞭解本市各級學校接受民間捐助資產情形,特 第1頁 辦理本專案稽核,期藉稽核方式,深入瞭解學校接受民間捐 助資產業務之實況,研析捐贈作業潛存弊失態樣,針對稽核 結果研提具體改進意見,藉以落實捐助業務法制化、透明化 機制。 貳、辦理依據 一、現行法律依據 ,一,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如附件1, 1.第4條,市有財產依其性質區分如下, ,1,公務用財產,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醫院等供辦 公作業或宿舍使用之財產。 2.第14條,市有財產管理機關應就所經管之市有財產,按 公用及非公用兩類,依會計法、財物標準分類及本府有 關市有財產帳、卡表冊之統一規定範圍,分別設置財產 帳、卡列管,其異動情形,應每半年列報主管機關。 3.第21條,市有財產直接經管人員或使用人,因故意或過 失,致財產遭受毀損、遺失或因其他事故而致損失時, 除涉及刑事責任部分,由管理機關移送該管司法機關究 辦外,並應負賠償責任。但因不可抗力而發生毀損者, 其責任經審計機關審核後決定之。 4.第29條,各機關接受贈與財產,應查明產權無糾紛,始 得辦理。受贈財產,除因使用維護所需之費用外,如需 再增加負擔者,得不受贈。 5.第30條,各機關接受贈與財產,應先報經本府核准,如 贈與附有條件時,並應擬訂合約一併報核。贈與物為不 動產時,應洽商贈與人書立贈與書,檢齊有關產權憑證、 圖說、書件,連同不動產移交受贈機關接管,並會同辦 理所有權移轉及管理機關登記後,報本府備查。 第2頁 受贈機關取得所有權後,應即評估價值,依第14條規定 列管。 6.第86條,市有動產之報廢,管理機關應依「各機關財物 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規定填具動產報廢單,按帳面單 位金額分級報請核定,於完成報廢程序後,並應減除帳 卡。前項報廢後尚具殘值之動產,管理機關應妥為保存, 並編造殘值清冊,依照第七十四條規定擬具處理意見, 報請本府核准後依規定程序處理之。 7.第92條,各機關應就經管之市有財產分別定期編造財產 增減報表、財產分類量值統計表、財產目錄,每半年函 送主管機關。 ,二,高雄市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檢查及獎懲要點,如附件2, 1.第7條,檢查項目,本專案稽核檢查重點,, ,1,各種財產報表之填報。 ,2,各式財產卡之繕製管理。 ,3,各種財產單之填造處理。 ,4,經管財產依有關法規應辦之登記保管。 ,5,經管財產稅費及防護保險之處理。 ,6,經管財產之使用、收益及維護。 ,7,經管財產毀損及報廢之處理。 ,8,經管財產之抽查盤點。 ,9,經管財產人員之交接。 ,10,其他有關財產經管事項。 ,三,高雄市市有公用財產管理作業手冊,如附件3, 1.壹、總述第四項,登錄列帳 ,1,管理機關、單位應就所經管之財產,設置財產資 料卡及明細分類帳,並備份送主管機關彙總建檔 列管。財產卡之登入,以一物一卡為原則。 第3頁 ,5,管理財產帳、卡之人員異動時,其保管之財產帳、 卡、財產清冊、財產權利憑證及財產登記憑證, 應列冊辦理交接。 2.壹、總述第七項,盤點、報廢 ,1,各機關之財產,應由管理及使用單位隨時盤查, 至少每一會計年度,實施盤點一次,並應作成盤 查,點,紀錄。 ,2,各機關對不堪使用或無適當用途之財產,應依規 定辦理報廢或移撥事宜,避免閒,棄,置情事, 另已逾耐用年限,使用正常的財產不應辦理報廢。 3.伍、動產之管理第一項,增加,值,處理 ,1,受贈,,前略以,第3款,管理機關審酌符合前 開條件擬同意受贈者,檢附受贈財產清冊,含財 產名稱、財產編號、廠牌及型式規格、單位、數 量、單價等欄位,循行政程序函送市府核准,如 贈與物有條件並應擬訂合約一併報核,如不符合 前開條件或擬不同意受贈者應具函敘明緣由婉謝 捐贈人。 ,2,登錄列管,依驗收紀錄等單據及證明文件填具財 產增加單陳首長核定後登入財產帳。 4. 伍、動產之管理第三項,減少,值,處理 ,1,報廢,應備資料財產毀損報廢單、動產報廢殘值 處理清冊。 二、辦理依據 1.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學校接受民間捐助資產專案稽核 實施計劃。,如附件4, 2.本室98年工作計畫。 第4頁 參、受稽核單位 一、本市各級公立學校。 二、全面審查書面資料,再輔以實地抽查,本次共156所學校中, 自95年至97年間曾接受民間捐助之動產與不動產,不包括 金錢,共有59所,再從59所中抽取15所作實地稽核,抽 查比率約25,,,即高級中學抽查1所、國民中學5所、 國民小學9所,分別為,,如附件5調查表, ,一,高中職部份,中?高中等1所。 ,二,國中部分,鹽?國中、陽?國中、小?國中、苓?國中、壽 ?國中等5所。 ,三,國小部分,前?國小、光?國小、莒?國小、獅?國小、民 ?國小、鳳?國小、小?國小、港?國小、旗?國小等9所。 肆、稽核方式 採案卷調閱、資料勾稽、實地抽查等方式,以查核業務 執行情形。有關專案稽核作業流程,茲敘明如下, 一、擬訂專案稽核計畫, 依據本室98年度工作計畫,訂定本局所屬各級公立 學校「接受民間捐助資產」專案稽核實施計畫。 二、執行稽核單位、人員, 本局政風室主辦,本市各級公立學校協助辦理。 三、以調卷實施書面稽核,抽核,為主、實地,物,查驗及配 合訪談業務承辦人為輔方式辦理。 伍、稽核項目 一、稽核項目 1.受贈資產有無報府核准。 2.有無開立捐贈證明。 3.有無填報相關報表,財產登記卡、財產增加單、財產 第5頁 年度報表等,。 4.目前使用狀況。 二、稽核重點 1.捐贈財產各種財產報表之填報。 2.各式財產卡之繕製管理。 3.各種財產單之填造處理。 4.經管財產依有關法規應辦之登記保管。 5.經管財產之使用、收益及維護。 6.經管財產毀損及報廢之處理。 7.經管財產之抽查盤點。 8.經管財產人員之交接。 9.其他有關財產經管事項。 陸、稽核結果 本次辦理專案業務稽核,發現各校容易形成缺失部分,謹臚列 如下表,,詳附件6稽核表及稽核現場照片, 項次 稽核項目 發現缺失情形 學校之受贈物品皆有報府核准,並經市府函 覆「同意辦理」後編列財產,其中港?國小 96年接受捐贈卻未報府核准,據該校表示財受贈資產有無報府核 1 准 管人員有異動且未交接有此規定,故漏而未 報,但97年接受之捐贈已報府核准,已輔 導該校遵照財政局規定辦理財產管理。 學校接受捐贈均有開立捐贈證明或感謝狀, 而開具之證明內容,與捐贈之物品尚名實相2 有無開立捐贈證明 符,且價值亦無溢報情形。 比對捐贈物品之盤點情形,大致符合規定每年盤點 1次。惟有部分學校因人力不足未實施盤點、盤點3 定期,不定期,盤點紀錄 用抽查方式、盤點不確實、盤點缺失部分未追蹤管 第6頁 考等缺失。 各校新增財產均有製作財產增加單、財產登記卡4 財產登記及管理 等,並依規定指定保管人管理。 各校人員異動大部分有製作移交清冊並製作財產 人員異動或離職製作之移移轉單。惟抽查時發現中正高中捐贈財產之保管人5 已異動,卻未製作財產移轉單,故盤點清冊找不到交清冊 該財產。 ,1, 財產報廢應備「財產毀損報廢單」及「動產 報廢殘值處理清冊」,經核定後辦理財產減帳 事宜。惟有部分學校並未填具「動產報廢殘 財產報廢及後續處理情形 值處理清冊」,經輔導日後改進。 6 紀錄表 ,2,辦理財產報廢變賣,各校各自擬定投標須知 或逕找3家廠商估價辦理變賣事宜,變賣金 額均依規定入帳。 實體財產黏貼標籤上記載部分學校經抽查有捐贈財產標籤脫落之情形,已請7 財管人員補貼財產標籤。 是否詳確 實體財產與財產清冊抽核經抽查實體財產,其實體與財產清冊均相符,尚未8 發現不符情事。 是否相符 抽查捐贈財產使用及維護情形,均大致良好,尚未 捐贈財產之使用及維護 9 有閒置或淪為私用之情形。 捐贈財產之各項年度報表,均依財政局相關規定彙捐贈財產各種財產報表之 10 填報 送。 柒、可能產生貪瀆不法之因素與問題 一、法規面 第7頁 依「公益勸募條例」第5條第2項「各級政府機關,構, 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發起 勸募」規定,顯示各級政府機關,構,接受捐贈應被動為 之,惟各機關常因工作推展或舉辦大型活動等,受限於預 算經費編列不足,致常有主動向外界要求捐贈情事,是項 行為似與法令規定有違。 二、面 依「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29條「各機關接受 贈與財產,應查明產權無糾紛,始得辦理」規定。惟據瞭 解,一般捐贈者捐贈之財物確實鮮有產權糾紛情事,然捐 贈者與受捐贈單位卻常有職務上往來關係,如高雄市政府 教育局各級學校,與學校家長會或其他個人彼此間若具有 捐贈者與受贈者之關係,則日後工作上將可能受到人情關 說之壓力。 三、執行面 依「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30條「各機關接受 贈與財產,應先報經本府核准,如贈與物附有條件時,並 應擬訂合約一併報核」規定,本局各級學校雖經報備核准 接受贈與財產,且於捐贈者要求開立捐贈證明以辦理抵免 稅賦時,亦會配合辦理開立捐贈證明,雖然於捐贈證明上 並未書寫價值問題,但於辦理財產登記卡填註財產價值 時,均會參據捐贈者提供之價值證明辦理登錄,是項作為 亦屬間接證實捐贈價值,其間捐贈者若為浮報個人稅賦抵 免,有可能會以浮報價值證明提供學校做為登錄財產價值 之用。(備註,捐贈證明會涉及稅捐,不宜書寫價值) 捌、防弊意見及建議事項 第8頁 一、法規面 各級學校推展工作或舉辦大型活動期程均已事先排定於行 事曆中,建議學校應於年度編列預算時,詳細評估核實編 列預算經費,避免受限於預算經費編列不足,致常有主動 向外界要求捐贈情事。 二、制度面 各級學校若與學校家長會或其他個人彼此間若具有捐贈者 與受贈者之關係,影響日後工作可能受到人情關說之壓 力,建議學校恪守「高雄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落實 廉政倫理規範中請託關說、受贈財物、飲宴應酬或其他涉 及廉政倫理事件之登錄,以避免不必要之人情壓力,影響 市政誠實清廉形象。 三、執行面 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按前三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 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 綜合所得淨額,…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 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二, 列舉扣除額,1.捐贈,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 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 限。」鑒於捐贈有節稅之功用,導致曾有捐贈人取得受贈 機關開立之不實證明而逃漏稅,本次稽核結果,大部分學 校之受贈物品皆由學校家長會捐贈,且經過比對後,證明 內容與捐贈物品之價值尚符,無發現不法情事,惟仍請各 級學校注意證明之開立,並向市場訪價以避免捐贈者浮報 價額,而誤入逃漏稅之幫助犯。 四、本專案稽核策進作為 ,一,依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30條規定,「各機關 第9頁 接受贈與財產,應先報經本府核准,如贈與物附有條件時,並應擬訂合約一併報核。受贈機關取得所有權後,應即評估價值,依第14條規定建卡管理。」故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於接受捐贈時應先報府核准後再接受捐贈,但本次稽核結果發現,有部分學校先前不知有此規定而未報府核准,亦有部分學校雖知有此規定,但卻於接受捐贈並安裝好設備後再報府核備,此皆為錯誤之程序,請各級學校依規定辦理捐贈業務。 ,二,依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92條規定,「各機關應就經管之市有財產分別定期編造財產增減報表、財產分類量值統計表、財產目錄…」故各機關學校之財產,不論是新增抑或舊有亦或報廢,皆應定期填報財產增減報表、財產分類量值統計表、財產目錄等,本次稽核大部分學校都按照規定填報相關報表,希望能藉本次稽核讓各級學校知悉相關規定。 ,三,本次稽核學校受贈物品之使用狀況,皆尚在使用中並保管良好,顯示無閒置或未實際使用之物品,而導致浪費等情事,惟本次稽核之物品為近3年受贈之物品,故大多尚未達到報廢之年限,將來如已達報廢標準,請各級學校依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86條規定,「市有動產之報廢,管理機關應依『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規定填具動產報廢單,按帳面單位金額分級報請核定,於完成報廢程序後,並應減除帳卡。前項報廢後尚具殘值之動產,管理機關應妥為保存,並編造殘值清冊,依照第七十四條規定擬具處理意見,報請本府核准後依規定程序處理之。」辦理。 ,四,本次稽查發現許多財產清冊上所列保管人員,早有異動,如人員以內部調動、外部調職、離職、留職停薪、退休 第10頁 者,清冊仍將之臚列其上,致現任職該單位人員亦無 從查知,究其弊因可由幾方面探討, 1、財產管理人員盤點時,以保管單,卡,進行盤點,盤 點完畢,未將之與清冊進行核對,致生落差。 2、未澈底進行盤點工作,各校內部單位甚多,欲澈底辦 理盤點不但需相關保管單位及老師配合,亦須相當之 人力,因此,落實定期盤點並搭配不定期抽盤,應可 減少上述缺失。 3、定期盤點時程過於冗長甚或未辦理抽盤等事宜,本次 稽查深入瞭解各校辦理定期財產盤點,因人力不足等 問題,會計年度內辦理之全面盤點甚需耗時約2-3個 月才能完成,但盤點完竣不久,各單位的財產增減情 形仍不斷發生,而所得之盤點紀錄亦已不復真確,因 此,建議各校總務單位應就此盤點時程作一詳盡規 劃,並支援相當人力進行此項作業,盤點工作應於一 個月內完成最佳,並於完成後,將成果陳報 校長核 示。另各校除每年定期盤點外,亦應實施不定期抽查 或盤點財產,建構完善財產管理作業機制。 ,五,人員內部調動或有相關業務移撥時,應確實進行財產移 交事宜。故學校各單位人員,或主管,發生人員異動等 情事時,應積極主動聯繫財產管理單位,人員,辦理相 關財產清點移交等事宜,不應消極等待財產管理單位跟 催辦理,造成無法落實移交等情事,學校各單位應本著 互助合作的精神達成各項公務目標。 玖、結語 「政府資源有限,民間力量無窮」,許多公共事務工作如 第11頁 悉仰賴政府,在現有人力、資源條件下,其成效有限,本市各級公立學校計一百五十餘所,若僅仰賴政府有限資源,可能無法完美教育工作,但如有熱心的機關團體、學生家長或善心人士共同努力,將可讓學校設備更充實,學子們亦能獲得更好的學習環境,達到更佳的學習效果。 稽核僅就政風預防角度,自目前本市各級公立學校最近本 3年來受理各項捐贈作業切入,並將稽核結果加以分析,研提興革措施與具體建議。此外,本局未來仍應不斷檢視各項捐贈作業執行面向之潛存弊失,研析各類興革作為之可行性,與時俱進,俾提昇政府廉能、效率、便民之優質形象。 第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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