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信息产业厅
黑财企,2007,71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信息产业局:
现将《黑龙江省发展信息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主
词:信息产业 资金 管理 办法 通知,
黑龙江省发展信息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信息产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5,22号,、《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的决定》,黑发,2007,17号,以及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发展我省信息产业~促进新型工业化~加快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提高科技型,信息产业类,中小企业创新能力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的原则: ,一,公开透明、规范操作的原则。
,二,遵守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三,集体决策、预算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信息产业项目进行审查、论证、审核~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进行审查、管理、监督。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促进新型工业化的发展~主要包括:
,一,向国外客户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外包,ITO,和业务流程服务外包,BPO,的企业。
,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和软件业的电子信息企业。
,三,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高产品性能~用智能化控制、精确化管理降耗减排的企业。 ,四,中小企业共性信息技术研发服务机构和创新资源共享服务机构。
,五,国家服务外包产业有关资金的配套。 ,六,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项目资金的配套。 第六条 信息产业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 ,一,技术服务机构相关支出。指承担政府公共服务而发生的支出,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培训服务费
用支出,信息产业园区招商费和项目前期费用等。 ,二,项目经费。指用于项目本身的经费支出~包括服务外包项目、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项目、软件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项目以及企业信息化项目。 ,三,项目管理费。指省信息产业厅和省财政厅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所发生的费用。年度项目管理费用由省信息产业厅编报预算~省财政厅核定。
第三章 支持方式与
第七条 专项资金根据使用的性质及特点~分为资助资金、贴息资金和配套资金。
,一,资助资金。原则上~资助资金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30,~最高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50%。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1.用于中小企业公共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的资助, 2.用于重点电子软件产品和重点信息产品产业化前期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资助,
3.用于重点服务外包企业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资助,
4.用于企业信息化项目资助。
,二,贴息资金。根据列入项目预算贷款额的5%或当
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发生的利息额贴息。贴息期限为1年。 1.用于从事电子信息生产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或生产启动贷款的贴息,
2.用于服务外包企业开展服务外包业务的贷款贴息, 3.用于企业信息化改造项目贷款贴息。 ,三,匹配资金。用于当年我省获得国家专项基金的配套资金~原则上按国家到位资金的50%予以匹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用于国家服务外包产业有关资金的配套。 2.用于国家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项目资金的配套。
第四章 申报程序及申请条件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每年10月末前省信息产业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包括服务外包业、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以及企业信息化等类别。各市县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指南将下年度需要支持的项目报省级项目库。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一,市、县级企业申请专项资金~通过专项资金申报专网,网址:www.hljiib.gov.cn,申报~同时将书
面材料分别报所在市、县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二,市、县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进行推荐~并在申报材料上加盖公章~分别报省信息产业厅3份和省财政厅1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三,中、省直企业申请专项资金~直接将材料报送省信息产业厅3份和省财政厅1份。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市场为导向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面向社会提供开放式服务~具有高效的服务模式,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较为完善的技术条件,
,四,具有较强的专业科研技术队伍和提供技术服务的人员。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缴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信息技术与产品研制、开发、生产、服务以及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二,必须成立一年以上~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研发费投入占销售收入的3%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
,三,具有严格的财务
、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能够按要求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月份财务快报和年度财务决算。 ,四,具有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技术开发企业的科技人员占企业人数30%以上~具有科研开发、技术创新和产业化生产能力。
,五,申报资金合理、可行~并保证持有项目所需资金60,以上的自有资金。
第十二条 在同一年度内~一户企业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项目、一种支持方式。
第十三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黑龙江省发展信息产业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申报表,见附件1,,
,二,黑龙江省发展信息产业专项资金项目
,见附件2,,
,三,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以及最近一
个月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等,,
,六,可以说明项目技术情况的有关法定证明材料~如技术报告、监测报告、专利证书、用户使用报告等, ,七,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需提交由开户银行贷款部门和贷款审批银行出具的承贷意见书, ,八,地方财政部门匹配资金的项目及有投资主体同意投资的项目须出具地方财政部门的证明文件和投资伙伴同意投资的承诺证明,
,九,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参考资料~如列入国家和省科技
的有关批准文件、环境保护证明、奖励证明等。
第五章 审批与拨付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省信息产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分别由省信息产业厅进行技术审查~由省财政厅进行企业财务情况审查。 ,二,技术审查和财务审查均合格的项目~由省信息产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后进入项目库~分类列入下一年度项目预算。 ,三,列入预算的项目~由省信息产业厅按照省级预
算编审规定~于每年12月分类填报《黑龙江省发展信息产业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申报表》,见附件1,~以函件形式报送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核准后~分类对市、县财政部门和有关中、省直企业下达项目预算通知~同时抄送省信息产业厅。
,四,市、县财政部门接到项目预算通知后~通知有关项目企业~并对无偿资助项目和贷款贴息项目进行确认~以正式文件提出资金申请。经市、县财政部门确认的贷款贴息项目~由省财政厅进行核查。省财政厅根据项目核查情况办理拨款~市、县企业项目资金下拨到市、县财政部门~中、省直企业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
,一,对无偿资助项目~原则上采取分期拨款的方式。对50万元以上的项目~第一期拨付资金总额的60%,第二期拨付资金总额的40%。对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项目~第一次最多拨付30万元。自有资金投入不到位的项目不予拨付后续资金。
,二,对企业信息化项目~采取事后补助的方式~按照项目预算金额~根据企业实际支出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拨付。
,三,对贷款贴息项目~根据企业实际支付利息的情
况拨付。
,四,对匹配资金项目~根据国家资金到位凭证~以及项目进展情况拨付。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由省信息产业厅与项目承担企业签订合同~对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总体目标,
,二,经济效益指标,
,三,技术和产品质量指标,
,四,项目实施阶段目标,
,五,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六,其它约定的内容。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由省信息产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合同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向省财政厅申请拨付专项资金~并在收到款项后按项目预算及时足额将资金划拨到项目承担企业。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企业收到省级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后~应单独核算~并作以下财务处理: ,一,对取得的无偿补助资金和匹配资金~计入“资本公积”。
,二,对取得的贷款贴息资金~冲减当期“财务费
用”。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预算通知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履行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财政厅、信息产业厅报送有关项目实施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企业应认真履行合同~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按要求向所在市、县财政部门报送项目执行情况、企业月份财务快报和年度财务决算。
第二十三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核减、停拨或追回专项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罚: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 ,二,滞留、侵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三,项目实施中违反会计制度。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信息产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黑龙江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信息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黑财企,2001,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