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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停车场建设管理优惠政策实施细则[宝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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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停车场建设管理优惠政策实施细则[宝典]西安市停车场建设管理优惠政策实施细则[宝典] 西安市停车场建设管理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 第一条本细则所指公共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平面式停车场、立体停车场解释如下: (一)公共停车场是指设置在城市商业区、中心区、交通枢纽点及城市干道两侧,为从事各种活动的出行者提供停车服务,投资和建设相对独立的路外停车场所。 (二)配建停车场是指为某一建筑或居住区配套建设的,提供与该建筑或居住区业务、生活相关的停车服务场所。 (三)平面式停车场是指在道路红线范围之外,利用空闲用地设置的地面公共停车场。 (四)立体式停...
西安市停车场建设管理优惠政策实施细则[宝典]
西安市停车场建设管理优惠政策实施细则[宝典] 西安市停车场建设管理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 第一条本细则所指公共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平面式停车场、立体停车场解释如下: (一)公共停车场是指设置在城市商业区、中心区、交通枢纽点及城市干道两侧,为从事各种活动的出行者提供停车服务,投资和建设相对独立的路外停车场所。 (二)配建停车场是指为某一建筑或居住区配套建设的,提供与该建筑或居住区业务、生活相关的停车服务场所。 (三)平面式停车场是指在道路红线范围之外,利用空闲用地设置的地面公共停车场。 (四)立体式停车场是指以机械式停车库、多层停车楼及地下多层停车场为主要形式的公共停车场。 第二条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原则上限于城六区的公共停车场或配建停车场中超出数量的停车泊位。 第三条享受优惠政策的公共停车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停车场的立项完成于优惠政策颁布之后即2006年12月18日之后; (二)平面式停车场的泊位在50个(含50个)以上,立体式停车场的泊位应在30个(含30个)以上; (三)各项建设经营手续齐全,必须纳入正常工商税务管理。 第四条享受优惠政策的配建停车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配建停车场中超出配建标准的停车泊位; (二)各项建设手续齐全; (三)向社会开放,必须纳入正常工商税务管理。 第二章 优惠政策的类型及标准 第五条优惠政策分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资金补助、税收优惠和优化经营条件等。 第六条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停车场,原则上可享受全部四种类型的优惠政策,符合第三条规定的配建停车场原则上只享受资金补助的优惠。 第七条停车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优惠标准为全额免缴。 第八条停车场建设的资金补助标准分为2000元、1500元、1000三个档次。位于城墙内的,享受一类补助标准,为2000元/泊位;位于城墙外二环路以内的,享受二类补助标准,为1500元/泊位;位于二环路以外的,享受三类补助标准,为1000元/泊位。对于二环外部分停车场供需差距较大的区域,可以适当提高补助标准,但以不超过二类补助标准为限。 第九条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内的立体式停车场,满足停车收费收入大于总收入70%的,从经营之日起,减免第1年企业所得得税,从第2年起,可按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享受15%优惠税率。 第十条优化停车场经营环境的优惠政策及措施包括: (一)新建停车场周围200米范围内的道路停车场自停车场正式营业之日起一律取消; (二)同步完善停车场周边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套和停车诱导设施; (三)对于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停车场,给予建设经营方附属事业经营权允许其进行汽车维修、保养、美容、洗车等服务活动及商业零售服务,商业经营用地不得大于停车场总面积的1/10。 第三章 优惠政策的申请和执行程序 第十一条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的申请和执行由西安市停车场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采取联席会议的形式,按照“一次审议,分步兑现”的方式操作。 第十二条公共停车场的立项及优惠政策的申请原则上一次审议确定,确定的内容包括: (一)停车场的选址、建设规模、投资规模等; (二)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及类型; (三)资金补助标准; (四)关闭道路停车场的位置、数量; (五)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公共停车场优惠政策的兑现原则上在报建、竣工开业、运营三个阶段分步兑现。报建时兑现城市配套费的优惠,竣工开业时兑现优化经营环境的措施,运营一年后符合条件的兑现税收优惠政策,补助资金在运营后三年中分三次兑现。 第十四条补助资金三年的兑现比例分别为总补助资金的40%、30%、30%。 第十五条公共停车场建设立项和申请优惠政策应提供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包含项目选址的意向、建设投资规模、申请的优惠政策及标准等。 第十六条配建停车场申请优惠政策应提供足以说明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相关文件。符合条件的,分三次兑现资金补助。 第四章 优惠政策的兑现责任 第十七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在项目报建时兑现,由市建委依据停车办的认定文件,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资金补助由市财政局依据停车办的认定文件,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税收优惠由经营者持停车办的认定文件及有关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优化停车场经营环境的优惠政策和措施由停车办一次性研究确定,由市交警支队及有关的业务具体主管部门按停车办通知执行办理。 第五章 补助资金的管理及使用 第二十一条停车场建设补助资金来源主要为占道停车场收入、公共停车场经营权出让收入等。 第二十二条停车场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用于停车场建设的补助和公共停车场的建设投资。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三条擅自关闭、挪作他用或附属经营面积超标的,由停车办协同相关部门予以纠正。拒不改正的,按《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西安市停车场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西安利用边角地块建立体停车场 免缴城市配套费 今年3月,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西安市公共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和《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两部地方性法规,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以营造安全、畅通、有序、文明的交通环境,有效缓解和逐步解决我市的停车供需矛盾。《西安市公共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规定,我市将通过用地划拨、城市建设规费减免、资金补助和经营环境优化等四种方式,对公共停车场建设给予优惠。 多建的停车位 免缴城市配套费 该政策适用于我市主城区范围内依据停车场建设规划、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配建停车场超出配建标准10%以上泊位数以及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单独立项的公共停车场和配建超出规定的泊位面积全额免缴城市配套费;地下停车场兼顾人防需要,免收人防易地建设费;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免收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费;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免收临时占道费、挖掘修复费(停车场建成后,建设单位负责对占用城市道路进行恢复)。 地下停车场 毎泊位补助2万元 停车场建设资金补助采取分区域按类别的标准执行,?类区域为二环内及二三环之间的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和丈八北路以东的雁塔区;?类区域为二三环之间的其他区域及航天基地;?类区域为三环外的区域。 公共停车场建设的资金补助标准为: 多层停车楼,一类区域按20000元/泊位、二类区域按15000元/泊位、三类区域按10000元/泊位的标准给予补助; 塔库式机械停车场,一类区域按7000元/泊位、二类区域按5000元/泊位、三类区域按3000元/泊位的标准给予补助; 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场,一类区域按4000元/泊位、二类区域按3000元/泊位、三类区域按2 000元/泊位的标准给予补助; 地下停车场一律享受20000元/泊位的补助; 平面式停车场建成投用达到两年以上的,一律享受300元/泊位的补助;超过半年以上不足两年的,按临时停车场对待,在经营终止时一次性给予100元/泊位的补助。 对于配建停车场超出规定数量并对外开放的泊位,一类区域按2000元/泊位、二类区域按1500元/泊位、三类区域按1000元/泊位的标准给予补助。 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的立体停车场并对外开放,资金补助参照执行;地铁沿线换乘公共及配建超出规定数量的停车场统一按照?类区域相应标准执行。 利用边角地块建立体停车场 免缴城市配套费 新建停车场自正式营业之日起,周边200米范围内的占道停车场一律取消;对于新建泊位数超过50个的立体停车场,经市建委批准后,可配建不超过总面积15%的附属配套面积,涉及地铁站点周边换乘停车场建设的,配套面积比例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30%。已建成的老旧小区或单位利用其边角地块插建的立体停车场,建设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范围,免缴城市配套费。 相关新闻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不达标将受重罚 新实施的《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将内部或者配建的停车场(库)对外开放,实行有偿使用。建设项目应配建停车场或配建停车场不达标的,将处以违法工程整体造价5%~10%的罚款。 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停车位挪作他用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竣工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配建停车场情况进行专项审核,配建停车泊位不达标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功能或者将停车位挪作他用。 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居住区闲置的土地、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地下,可实施市场化方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停车位上不得设置障碍物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道路红线内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禁止利用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从事车辆清洗、维修、装潢、商品促销等经营活动。 设置道路停车场的同时,应当竖立统一的道路停车标志牌,公布路段名称、停车泊位数、收费标准及投诉监督电话等。 配建停车场不达标将处重罚 建设工程建成后,未配建停车场或者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标准的,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处以违法工程整体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擅自改变停车场功能或者擅自将停车泊位挪作他用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可从责令之日起,对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按停车位数,一个停车位一日罚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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