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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公私立幼儿园收费及退费标准

2017-12-06 5页 doc 16KB 3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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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公私立幼儿园收费及退费标准新北市公私立幼儿园收费及退费标准 新北市公私立幼兒園收費及退費標準 中華民國103年01月15日北府法規字第1023388207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北府法規字第1012905632 號令訂定發布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 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所稱幼兒園,指設,於新北市之公私,幼兒 園及其分班,其範圍依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 管理辦法第三條之規定。 第 三 條 幼兒園收費項目及用途如下, 一、學費,用以支付與教保活動直接相...
新北市公私立幼儿园收费及退费标准
新北市公私立幼儿园收费及退费 新北市公私立幼兒園收費及退費標準 中華民國103年01月15日北府法規字第1023388207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北府法規字第1012905632 號令訂定發布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 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所稱幼兒園,指設,於新北市之公私,幼兒 園及其分班,其範圍依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 管理辦法第三條之規定。 第 三 條 幼兒園收費項目及用途如下, 一、學費,用以支付與教保活動直接相關之人事費用。 二、雜費,用以支付與教保活動間接相關之設備購置費、 修繕費、維護費、水電費、行政業務費,私立 幼兒園並得用以支付土地或建築物租賃費,或 其他庶務人員之人事費用。 三、代辦費,幼兒園代為辦,幼兒相關事務之費用如下, (一,材,費,輔助教學主題所需之教學素材。但,得 支應於購置才藝,能,教學用品。 ,二,活動費,教學活動所需之場地佈置費、校外場地 使用費、該項教學活動經費總額百分之五限額內之雜 支費用。但,得支應才藝,能,學習活動費用及非幼生之團體旅 遊。 ,三,午餐費,午餐食材、廚,餐,具、燃,費等。 ,四,點心費,每日上、下午點心之食材、廚,餐,具 、燃,費等。 ,五,交通費,幼童專用,之油資、保養修繕、保險、 規費等。 ,六,課後延托費,學期教保服務起訖日期間辦,平日 課後延托服務,相關人員加班費及 ,政支出等。 ,七,保險費,幼兒團體保險費。 ,八,家長會費,幼兒園家長會之,政、業務等庶務費 用。 ,九,其他費用,代購運動服,制服、圍兜,、書包及 餐具之費用,或辦理戶外教學之門票 及租賃車輛或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費 用。但應視家長個別需求,不得強制 購買或參加。 公,幼兒園寒暑假收托服務相關規定,由新北市政府,以 下簡稱本府,另定之。 幼兒園得視實際需求,減列第一項各款之收費項目,並, 得另,向家長收取所定項目以外之費用。 第 四 條 公,幼兒園應收取之各項費用基準如附一。 公立幼兒園收托之下列幼兒,其減免學費基準如附表二, 一、低收入戶幼兒、特殊境遇家庭幼兒或原住民族幼兒。 二、身心障礙幼兒,含發展遲緩幼兒,或幼兒之家長為身 心障礙者。 三、家境清寒幼兒、隔代教養幼兒或單親家庭幼兒。 申請前項減免,應提出收托期程內有效之證明文件,逾期 不予受理。 私,幼兒園應依前條所定收費項目,自訂次學,,之收費 ,額,並於每,,月三十日前報本府備查後,始得向家長 收取費用。 幼兒園之收費、退費基準及減免收費規定,應於每學期開 始前一個月,公告於本府指定網站。 第 五 條 學期中入園者,以實際入園日期為收費、退費基準日。全 學期收費項目,按月數比例計算,每月收費項目,按日數 比例計算。 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之收取,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 相關規定。 幼兒園應於收費規定、繳費及退費收據,註記收費、退費 基準及全學期教保服務起迄日,並由園方、家長各執一份 。 第 六 條 幼兒因故無法就,而,園者,幼兒園應依下,規定辦,退 費, 一、學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表明無法就,者,全, 退還。 ,二,入學後未逾六星期者,退還三分之二。 ,三,入學後逾六星期,未逾八星期者,退還二分之一 。 ,四,入學後逾八星期者,,予退費。 二、家長會費以外之代辦費, ,一,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按就,月,比,退費。 ,二,以月為收費期間者,按,園當月就,日,比,退 費。 ,三,已製成成品者,,予退費,並發還成品。 前項第二款第二目之就,日,比,,以當月幼兒實際就, 日,除以幼兒園教保服務之日,計,前項第二款第一目之 就,月,比,,以全學期幼兒實際就,月,除以幼兒園教 保服務之月,計,未滿一個月者,按就,日,比,收取費 用。 第 七 條 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應按當月就,日,比,,退還請假或 停課期間之午餐費、點心費、交通費、按日或按次計算之 課後延托費等代辦費項目,其餘項目,予退費, 一、事先請假且請假日,含假日,續達七日以上。 二、因法定傳染病、,,病或,,性疫情等強制停課含假 日,續達七日以上。 三、國定假日、農,春節含例假日,續達七日以上。 前項第三款之退費,採事先扣除方式辦,。但須補課之彈 性放假日,,予退費。 第 八 條 幼兒園各項經費收支保管及運用,應依本法第四十四條規 定設置專帳處,,並依規定,限保存收支憑證。 私立幼兒園會計帳簿與憑證之管理,應依會計法相關規定 辦理。 第 九 條 幼兒園收退各項費用,有違反本標準,應予退費,本府得 依本法規定,令幼兒園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 次處罰。 第 十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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