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业务的管理和操作~加强风险管控和提高风险防范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
》,国发„2010?19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34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2?12号,以及**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各市、县,区,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机关、事业、企业三类法人~不含由中央政府直接投资设立的部门和机构,以下简称融资平台,。融资平台一般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
第四条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是指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为借款主体~且暂不具备商业化运营条件~仍按平台贷款管理的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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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以下简称平台贷款,。
第二章 融资平台特点
第五条 融资平台具有的特征:
,一, 政府主导或绝对控制,
,二, 主要业务是融入资金,
,三, 融资行为全部或部分由地方财政直接或间接承担偿债责任,
,四, 所筹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或准公益性政府投资项目。
第六条 融资平台的具体形式:
,一, 直接作为借款单位的政府部门~如铁道、交通、电力等部门,
,二, 政府设立或控制的融资平台~如政府性项目公司、综合开发投资公司、市政建设公司等,
,三, 政企合一的融资平台~如土地储备中心、开发园区管理公司等,
,四, 其他政府融资平台。
第三章 平台贷款一般规定
第七条 贷款主体。平台贷款必须落实到项目~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且项目法人公司应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市场主体。严禁为乡,镇,政府主导或控制的政府融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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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贷款。
第八条 项目主体。融资平台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必须有明确的用款项目。一笔贷款只能对应一个项目~严禁对政府融资平台发放打捆贷款。
第九条 还款来源。平台贷款需具有稳定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稳定的现金流是指自身稳定经营性现金流或者可靠的偿债资金来源。
,一, 审慎评估第一还款来源的可靠性。对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和非公益性项目~并主要以项目自身收益作为还款来源的~要重点关注和分析借款人和借款项目的现金流。
“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自身收益作为还款来源是指融资平台因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举借~且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公司自身收益。自身收益除项目本身经营性收益外~还包括已注入融资平台的土地的出让金收入和车辆通行费等其他经营性收入。
,二, 融资平台拥有的以下几项收入产生的现金流可以计入其自身收益范围:
1.项目自身营运收入、综合经营收益、电费收入、特许经营权经营收入、水费、垃圾处理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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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注入融资平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因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返还、车辆通行费等专项收费收入,
3.门票收入、污水处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燃油税改革后被取消的二级公路通行费收入转为中央补助收入的还贷部分,
4.地方政府原以会议纪要、文件~以及与融资平台签订的委托代建协议、资产收购协议等形式承诺的应注入而目前尚待注入的土地收入~但该土地必须是纳入市、县政府的土地收储
~并完成农转用相关手续。
5.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政府建设项目不得提供贷款支持。
“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是指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上述财政性资金暂不包括已注入融资平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因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返还、车辆通行费等专项收费收入。
第十条 贷款担保。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平台融资行为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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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种形式:
,一, 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出具担保函,
,二, 承诺在融资平台公司偿债出现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提供临时性偿债资金,
,三, 承诺当融资平台公司不能偿付债务时~承担部分偿债责任,
,四, 承诺将融资平台公司的偿债资金安排纳入政府预算,
,五, 以规划中的土地未来出让收入为还款承诺。
第十一条 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均不得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商业银行应按照《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发[2010]103号)的要求~根据项目预期现金流情况和实际建设期、达产期及运营期~合理确定新增平台贷款的期限结构和还款方式。项目建成投产后~应按照等额分摊等审慎原则~每年至少两次偿还本金~利随本清。
第十三条 贷款审查。融资平台申请贷款需具有充足、明确的用款理由。审慎对融资平台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对确有流动资金贷款需求的~应详细分析产生流动资金贷款需求的原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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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际用款需求。
,一, 严禁向融资平台发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流动资金贷款。
,二, 融资平台固定资产贷款应严格按照商业银行总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同时关注以下方面:
项目立项、环评、用地应按照合法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并1.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项目资本金来源、比例应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项目资本金是项目法人的所有者权益~不含债务性资金。
3.贷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借款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4.不得对资本金不充实、治理结构不完善、责任主体不清晰、操作程序不规范的融资平台发放贷款。
5.加强与融资平台的联系~及时跟踪了解掌握融资平台的运作情况。
第十四条 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项目贷款审查流程、程序、授权授信等要严格按照商业贷款审查标准~不得放松信贷管理条件。向融资平台新发贷款要直接对应项目~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的规定。
第十五条 信贷分类。商业银行应在 “名单制”管理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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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上~对融资平台按照“支持类、维持类、压缩类”进行信贷分类。商业银行要结合自身经营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分类条件和标准。
,一, “支持类”指符合融资平台贷款的新增条件和银行信贷政策及风险偏好~可以新增贷款的融资平台,
,二, “维持类”指不完全满足融资平台贷款的新增条件~但未超越银行风险容忍度~可以为保项目完工进行再融资但贷款余额不超过年初水平的融资平台,
,三, “压缩类”指既不符合融资平台贷款的新增条件和银行信贷政策~又超越银行风险容忍度~贷款余额不得增加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新发放贷款的融资平台。
第四章 新增平台贷款控制
第十六条 降旧控新。按照“保在建、压重建、控新建”的基本要求~严格准入标准和放贷条件~坚持有保有压和结构调整。对仍按平台管理类的新增贷款进行重点监管~对退出类贷款的变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以实现全年融资平台贷款“降旧控新”的总体目标。
第十七条 总量控制。按照监管要求~对新增融资平台贷款进行规模控制,各地区的融资平台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当地政府可承受债务规模上限,不得对信贷分类中列为压缩类的融资平台新发放贷款。
第十八条 投向把握。新增平台贷款应优先保证重点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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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需求~既要避免重点项目出现“半拉子”工程~又要防范融资平台假借“保续建”之名套取贷款。平台管理类新增贷款的投向主要为五个方面:
,一, 符合《公路法》的收费公路项目,
,二, 国务院审批或核准通过且资本金到位的重大项目,
,三, 土地储备类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
,四, 农业发展银行支持且符合中央政策的农田水利类项目,
,五, 工程进度达到60%以上~且现金流测算达到全覆盖的在建项目。
第十九条 新增平台贷款条件。
,一, 一是公司治理完善,
,二, 二是现金流全覆盖,
,三, 三是抵押担保符合现行规定且存量贷款已在抵押担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方面整改合格,
,四, 四是借款人资产负债率低于80%,
,五, 五是融资平台存量贷款中需要财政偿还的部分已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并已落实预算资金来源。
第二十条 不得新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的几种情形:
,一, 信贷分类结果为“压缩类”的,
,二, 借款人为异地融资平台的,
,三, 所在地区地方政府债务规模达到或超出限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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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地方政府以直接或间接形式为新增贷款提供担保承诺的,
,五, 以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抵质押品的,
,六, 以无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预期出让收入承诺作为质押的,
,七, 存量贷款担保抵押、贷款合同等方面整改不到位的,
,八, 资产负债率和现金流覆盖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第五章 到期平台贷款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存量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以缓释风险为目标~以降旧控新为重点~以现金流覆盖为抓手~做好贷款风险化解工作。
,一, 落实到期平台贷款偿还
。对当年到期的平台贷款~在全面调查统计基础上~与融资平台制定详细还款方案。
,二, 加强到期贷款风险分析与监测。根据统计结果和制定的还款方案~密切跟踪平台贷款运营状况和到期贷款的还款进度。对不能按方案落实资金来源、可能造成还款违约和存在以贷
还贷问题的~要及时采取处臵措施~并报监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对存量平台贷款进行分类管理~按照不同的类别区别对待~以逐步化解贷款风险。
,一, 对自身现金流100%覆盖贷款本息且项目已建成达产、形成经营性现金流的平台公司~要以现金流来源为基础~制定均衡的分期还贷计划~并专户集并、封闭现金流收入~确保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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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清收到期贷款本息。
,二, 对于自身现金流100%覆盖贷款本息~项目已建成但尚未达产形成经营性现金流的融资平台~在借款人的抵押担保、还款方式等方面整改合格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审批~可在原有贷款额度内进行再融资~切实支持项目早达产、早创收~早日增加还款资金来源。
,三, 对于自身现金流100%覆盖贷款本息~贷款到期而项目尚未建成的融资平台~在借款人的抵押担保、还款方式等方面整改合格的前提下~经商业银行审批后~可按照工程建设实际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一次性修订贷款合同~使贷款期限符合项目建成要求。
,四, 对于自身现金流不能够100%覆盖贷款本息~但项目能够吸引社会资金投资的融资平台~各商业银行要在现有贷款余额不增加的前提下~积极协助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借款人~制定资产重组、合并、转让或引入新投资者等市场化处臵方案~提高现金流覆盖程度~在项目建成达产后及时按约清收贷款本息。
,五, 对于自身现金流不能够100%覆盖贷款本息~且工程项目不宜吸引社会资金投资的融资平台~各商业银行要在不增加新贷的前提下~与地方政府积极沟通~按原定承诺~量化还款数额~纳入财政预算~分期清收贷款。
第六章 退出类平台贷款管理
第二十三条 平台贷款退出管理。以现金流覆盖率为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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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严格把握融资平台退出条件~审慎评估退出后平台贷款风险~强化退出类平台贷款的风险管控。
第二十四条 平台贷款退出条件。
,一, 符合现代公司治理要求~属于按照商业化原则运作的企业法人,
,二, 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财务报告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三, 自身现金流100%覆盖贷款本息~且各债权银行对融资平台的风险定性均为全覆盖,
,四, 存量贷款的抵押担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已整改合格,
,五, 诚信经营~无违约记录~可持续独立发展。
第二十五条 平台贷款退出程序。
,一, 牵头行发起。由牵头行发起~各债权银行认真审核并形成一致性退出意见。
,二, 商业银行总行审批。各债权商业银行网点将融资平台退出申请报商业银行总行审核批准。
,三, 三方签字。各债权商业银行网点获商业银行退出审批通过后~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融资平台进行沟通协商并由三方签字确认。
,四, 退出承诺。在三方签字的同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明确承诺不再为退出类平台新增贷款提供任何担保,各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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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应明确承诺按审慎信贷原则进行贷款管理~并独立承担新增贷款风险。
,五, 监管备案。牵头行将有关资料收集完整后向融资平台属地银监部门报备~监管部门在融资平台报表中标示退出。
第二十六条 平台贷款退出后管理。对退出类平台~各商业银行要在落实“名单制”管理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商业化原则加强风险管控。对于退出类平台贷款实施动态监测~对五项条件之一低于监管要求和违背退出承诺的~要重新纳入平台管理。退出类新增贷款应严格遵循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一般公司贷款条件~实行“谁贷款~谁承担风险”的责任追究机制。不得向退出类平台发放保障性住房和其他公益性项目贷款。
第七章 完善制度 深化管理
第二十七条 强化授信审批制度。各商业银行应按照“统一授信、总量控制、逐笔审批、监督支付”的原则~对仍按平台管理类贷款进行集中审批和管理~对于新增贷款~由商业银行统一授信、逐笔审批~加强支付监督~防止贷款挪用。
第二十八条 对平台贷款进行准确的五级分类和风险定性~监测和防控不良贷款~真实、客观、及时地反映和评价平台贷款风险状况。针对全覆盖、基本覆盖、半覆盖和无覆盖平台贷款~分别按照100%、140%、250%和300%计算贷款风险权重。
第二十九条 健全统计分析制度。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融资平台贷款的动态监测分析~做好相关台账管理及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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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加强现场检查与问责。围绕现金流测算、存量贷款风险缓释、新增贷款控制以及平台退出等方面定期开展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商业银行要建立平台贷款风险管控问责机制~落实责任~加强内部责任约束~对在融资平台贷款经营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要严格按照职责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为政府融资平台提供的承兑、保函等其他表内外融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监管单位、部门出台新政策或规定的~按新要求执行。各商业银行要在本融资平台贷款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商业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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