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模范待遇
第1篇:改善和提高离退休劳动模范待遇
省总工会、省人事厅、省劳动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改善和提高离退休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鲁会8号)后,在执行过程中,有些单位和个人就享受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有关问题提出了一些咨询。
出席1950年山东省工农兵劳动模范代表会、1952年山东省农业劳动模范代表会、1955年山东省社会主义农业建设积极分子大会、1956年山东省第二届社会主义农业建设积极分子代表会、1957年山东省第三届社会主义农业建设积极分了代表会、1958年山东省社会主义农业建设先进单位代表会、1959年山东省社会主义农业建设先进单位代表会、1962年山东省农业先进集体代表会的正式代表(不含集体、特邀代表),已转为正式职工的,退休后按文件
享受劳动模范荣誉津贴。
有关事项的说明
1、多次获得全国、省(部)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离退休后的荣誉津贴,不能合并计发,按其获得最高档次荣誉称号的标准执行。
2、在成批表彰的届次之间,个别授予山东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明确规定享受省劳动模范待遇的其他称号的人员,由省原主办部门办理确认手续。
3、由外省调入我省工作的省及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属国务院和省政府成批表彰的,由原调出省(直辖市、自治区)总工会出具明确其劳动模范身份的证明;个别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由省属主办部门出具证明,方能享受荣誉津贴。
第2篇:机关事业单位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
一、认定范围
(一)享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范围:
1、国务院表彰的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2、省人大常委会表彰的全省特等劳动模范和省政府表彰的全省劳动模范;
3、由人事部和相关部委联合表彰并明确规定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待遇的部委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4、全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十佳公仆和优秀公仆及其他规定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
(二)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的范围:
1、由市政府表彰的全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2、由省人事厅和省政府各工作部门联合表彰的省级战线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
3、全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及其他规定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
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表彰的单项(专项) 奖励获得者不享受相应的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二、申报材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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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享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人员,由所在单位携带本人获奖证书和表彰通报,报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科进行资格认定,填报《大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在职(离退休)荣誉津贴审批表》一式三份,省级以上劳动模范,还需同时填报《大庆市机关事业单位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高定工资审批表》一式三份,在职人员报市人事局工资科兑现待遇,离退休人员报市人事局福利科兑现待遇。
县(区)直属单位由所在县(区)人事部门进行资格初审,报市
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科认定,工资福利部门兑现待遇。
第3篇:省部级劳模待遇
五一期间为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发放1000元的一次性生活补助。同时,我省还将研究出台进一步提高劳模生活待遇的政策。
今年是五年一次的全省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年,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创造的要求,近日,省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就进一步关心关爱劳模、提高劳模待遇提出了具体措施。会议决定,在注重精神奖励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对省部级劳模的经济补助力度。今年,省财政将增加1500万元用于进一步提高省部级劳模生活待遇,其中,1000万元用于五一期间为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发放1000元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追加500万元用于省部级劳模困难救助,省财政拨付的困难劳模帮扶金增加到1000万元,这些钱将在春节前发放到困难省部级劳模手中。
同时,省政府还决定,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总工会组成联合调查组,就省部级以上劳模生活待遇问题进行调研,摸清底数,搞好测算,研究出台进一步提高劳模生活待遇的政策。
据了解,关于省部级劳模具体应该享受哪些待遇,国家没有做出统一规定,由各省按照有关政策掌握。目前,我省劳模待遇主要根据《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山东省行政奖励表彰规定》、《关于改善和提高离退休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劳模待遇主要有:在职时给予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奖励或一次性给予1000元奖金(两者不重复奖励);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退休费比例可提高5%10%;退休后每月享受80元荣誉津贴(其中,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省部级劳模,在此基础上每月再增加20元;70年代的省部级劳模在此基础上每月再增加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