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柜台买卖交易市场证券商增缴共同责任制给付结算基金作
證券櫃檯買賣交易市場證券商增繳共同責任制給付結算基金作業辦法修正條文對照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一條,同現行條文, 第一條 本條未修正
本辦法依證券櫃檯買賣交易市
場共同責任制給付結算基金管理
辦法 (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第八
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同現行條文, 第二條 酌為文字調整,以資明確。
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財證券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以下簡稱櫃檯買賣中心) 得心 (以下簡稱櫃檯買賣中心) 得經共同責任制給付結算基金管理經共同責任制給付結算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委員會) 之決委員會 (以下簡稱委員會) 之決議,通知證券商增繳給付結算基金 議,通知證券商增繳給付結算基(以下簡稱本基金) , 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
一、資產經法院為終局執行者。 一、資產經法院為終局執行者。 二、簽發之票據因存款不足退票,二、簽發之票據因存款不足退
且未註銷記錄者。 票,且未註銷記錄者。
三、依證券商整體經營風險預警作三、依證券商整體經營風險預警
業辦法評等欠佳者,或連續發作業辦法評等欠佳者,或連
生虧損且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續發生虧損且淨值低於實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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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五分之三者。 資本額五分之三者。 四、內部稽核作業評等欠佳,迭經四、內部稽核作業評等欠佳,迭
輔導考核仍未見改善者。 經輔導考核仍未見改善者。 五、徵信、授信作業缺失迭經通知五、徵信、授信作業缺失迭經通
改善而未改善或改善情形欠知改善而未改善或改善情形
佳者。 欠佳者。
六、違反法令或櫃檯買賣中心章則六、違反法令或櫃檯買賣中心章
情節重大,經主管機關或櫃檯則情節重大,經主管機關或
買賣中心迭次處分仍未見改櫃檯買賣中心迭次處分仍未
善者。 見改善者。
七、其他重大突發事故或經主管機七、其他重大突發事故或經主管
關指示者。 機關指示者。 櫃檯買賣中心各相關單位因查核櫃檯買賣中心各相關單位因查證券商財務、業務及依監視制度查核證券商財務、業務及依監視制度得之資料,發現證券商有前項情事查得之資料,發現證券商有前項情之一者,應定期向委員會報告。 事之一者,應定期向委員會報告。 第三條,同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條未修正
證券商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事
之一者,櫃檯買賣中心得視情節
之輕重,以具體建議提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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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決議證券商應否增繳本基金及增
繳之金額。
第四條,同現行條文, 第四條 本條未修正
櫃檯買賣中心應依委員會決議
通知證券商增繳本基金,證券商
應於櫃檯買賣中心通知之日起三
日內增繳之。
第五條 ,本條新增, 配合證券商繳交之給付結
櫃檯買賣中心應每月計算證券算基金規模由現行新台幣商前一月份日平均風險值(以下簡24億元調降為16億元,及稱計算值),並依下列規定通知證為增加個別證券商的風險券商補繳或退還基金, 意識以及強化承擔市場風一、計算值之百分之八十如大於其險之責任,爰增訂按月實施
已繳本基金基本數,證券商應個別證券商機動提撥機制
補繳其差額。 規範,其計算方式為, 二、計算值之百分之八十如小於其一、櫃檯買賣中心依風險值
已繳本基金基本數,櫃檯買賣計算模型,以個股過去
中心應退還其差額,證券商退二百五十天交易日每日
還差額後之基金金額不得小於證券報酬率計算各參
其已繳本基金基本數。 數,並設定信賴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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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前項所稱之基本數,為櫃檯買賣99%及持有期間兩天,中心依管理辦法第三條計算之證券就證券商每一交易日連商應提撥本基金金額。所稱日平均續兩日之淨買賣部位進風險值,為櫃檯買賣中心依風險值行計算後之日平均數計算模型計算後之日平均數值。 值。
二、證券商所繳結算基金不
得低於年度應繳結算基
金基本數以及前一月之
日平均風險值0.8倍。 第六條 ,本條新增, 配合實施個別證券商機動證券商依前條補繳本基金差額提撥機制,爰增訂基金差額者,或櫃檯買賣中心依前條應退還證券商應補繳及櫃檯買賣證券商本基金差額者,應於櫃檯買中心應退還之日期規定。 賣中心通知之日起三個營業日內
繳交或退還之。
第七條 第五條 配合實施個別證券商機動證券商未依第四條及第六條通證券商未依前條通知增繳本提撥機制,爰增訂證券商未知繳交本基金或繳交不足者,櫃檯基金者,櫃檯買賣中心即逕依管依規定繳交或繳交不足之買賣中心即逕依管理辦法第八條理辦法第八條規定,調整其每日相關處置措施,並酌作文字規定,調整其每日得申報之買賣金得申報之買賣金額,調整後之金修正及條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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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額,調整後之金額,最高不得超過額,最高不得超過其已繳存本基
其已繳存本基金金額之五倍。 金金額之五倍。
證券商於櫃檯買賣中心依前項證券商於櫃檯買賣中心依前項
規定調整其每日得申報之買賣金規定調整其每日得申報之買賣金
額後繳交本基金者,櫃檯買賣中心額後增繳本基金者,櫃檯買賣中
應即恢復其調整前得申報之買賣心應即恢復其調整前得申報之買
金額。 賣金額。
第八條 ,本條新增, 考量個別證券商依本法第證券商依第三條及第五條繳交三條及第五條所補繳之給之金額,不適用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付結算基金部分,係因其市第一項第二款有關按其所提數額場風險偏高用以涵蓋本身比例分擔之規定。 增加之市場風險,爰增訂其
所補繳之差額,不參與其他
證券商違約時之損失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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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九條 ,本條新增, 一、配合證券商繳交之給付櫃檯買賣市場有下列情事之一結算基金總額由現行約者,櫃檯買賣中心應即提請委員會新台幣24億元調降為討論決議通過後,通知全體證券商16億元,爰增訂全體證於指定期限內增繳本基金, 券商於整體市場風險提一、證券商同一月份有本辦法第二升時須增繳給付結算基
條第一項各款情事證券商之總金之規範,及訂定證券
家數,逾全體證券商五分之商無法繳足時之相關處
一。 置措施,且未來得視市二、證券商每月日平均風險值達其場整體風險狀況,通知
已繳本基金基本數二倍之總家全體證券商增繳本基
數,逾全體證券商五分之一。 金,必要時並得通知全三、發生證券商違反給付結算義務。 體證券商增繳8億元之四、櫃檯買賣中心研判有重大影響基金,以回復調整前24
市場給付結算秩序之情形。 億元之基金規模。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情事。 二、有關個別證券商買賣集
前項第四款並應報奉主管機關中度及財務狀況異常之
核定。 處置,本法第二條已訂第一項整體及個別證券商應增繳有增繳規定,另對於買之金額,其計算方式、提撥規模,賣集中度部分,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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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依委員會討論決議通過增繳之。經現行於每日防範鉅額會櫃檯買賣中心通知未繳交或繳交不議已就出現異常證券商足之證券商,應暫停其在櫃檯買賣即時提出討論及研議因市場之交易。 應,已有處置規範,故
本條不另訂定之。
第十條(同現行條文) 第六條 條次變更。
證券商增繳本基金後,已無第
二條第一項各款情事者,經委員
會之決議,得全數或部分發還所
增繳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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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十一條(同現行條文) 第七條 條次變更並酌為文字調整。 本辦法經委員會通過,並由櫃檯本辦法經委員會通過,並由本
買賣中心報奉主管機關核定後公中心報奉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實
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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