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法规标题】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劳部发[1994]481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1994.12.03 【实施日期】199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类别】 劳动合同 【文件代码】11457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4]481号)
(相关资料: 行政法规2篇 部门规章23篇 司...
违反和解除劳动
的经济补偿办法
【法规标题】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劳部发[1994]481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1994.12.03 【实施日期】199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类别】 劳动合同 【文件代码】11457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4]481号)
(相关资料: 行政法规2篇 部门规章23篇 司法解释1篇 其他规范性文件1篇 地方法规58篇 裁判文书
实务指南) 2163篇 相关论文29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为贯彻《劳动法》,使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便于操作,我们制定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有关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部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日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08篇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裁判文书908篇 相关论文5篇 实务指南)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44篇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地方法规7篇 裁判文书615篇 相关论文4篇 实务指南)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地方法规2篇 裁判文书28篇 相关论文2篇 实务指南)
第七条 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30篇 实务指南)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
,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司法解释1篇 地方法规3篇 裁判文书383篇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210篇 实务指南)
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484篇 相关论文4篇 实务指南)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365篇 实务指南)
第十二条 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3篇 实务指南)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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