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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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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讲稿《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讲稿 领导、老师们,过年好~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少年强则国强,少年兴则民族兴。 梁启超《少年中国说》中的一段话:“今日之责任,不在他人,而全在我少年。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少年胜于欧洲则国胜于欧洲,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 《宪法》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全国人大表决通过并正在实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也要求:“坚持儿童优先原则,实施儿童发展纲...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讲稿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讲稿 领导、老师们,过年好~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少年强则国强,少年兴则民族兴。 梁启超《少年中国说》中的一段话:“今日之责任,不在他人,而全在我少年。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少年胜于欧洲则国胜于欧洲,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 《宪法》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全国人大表决通过并正在实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也要求:“坚持儿童优先原则,实施儿童发展纲要,依法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改善儿童成长环境,提升儿童福利水平,消除对女童的歧视,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加强婴幼儿早期启蒙教育和独生子女社会行为教育。切实解决留守儿童教育、孤残儿童、艾滋病孤儿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等问。严厉打击拐卖儿童、弃婴等违法犯罪行为。”。自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更是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习近平关注青少年的语录:“全社会都要了解少年儿童、尊重少年儿童、关心少年儿童、服务少年儿童,为少年儿童提供良好社会环境;希望更多的青少年投身中国足球事业,我看好你们,看好你们这一代;我们的人民热爱生活,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期盼着孩子们能成长得更好、工作得更好、生活得更好;对损害少年儿童权益、破坏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言行,要坚决防止和依法打击。” 李克强总理:要创新机制,健全义务教育、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救助等制度,大力发展各类服务少年儿童成长的专业机构,营造公平、文明、法治的社会环境,用社会关爱和更完善的制度保障。 多么深刻的领悟: 几十年前,年轻人在广场上跳迪斯科, 不顾老年人的感受~ 现在,老年人在广场上跳广场舞, 不顾年轻人的感受~ 几十年前,年轻的红卫兵打砸抢、讹人、坑人 ~ 祸害了一帮老年人~ 现在,一些老年人碰瓷、讹人,自己摔倒就坑人~ 祸害了一帮年轻人~ 仔细想想, 其实不是老年人变坏了~ 而是,那拨坏人变老了, 整了半天还是原班人马~ ....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的总体素质如何,事关整个中华民族的前途命运。但也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上的不成熟致使他们的合法权利和权益容易被侵害,他们又无法像成年人一样可以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这给未成年人本人、家庭、学校乃至整个社会都带来了极大的影响。多年来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利权益的案件多有发生,尤其是近一段时间以来曝光的 个别国家工作人员性侵幼女案,少数学校领导、教师、教职员工性侵女生案,以及一些社会人员强迫未成年少女卖淫案,继父性侵继女案,甚至亲生父亲性侵女儿案,这些丑恶的社会现象的不断存在和出现,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整个社会都要把对未成年人提供特殊的保护提高到:就是在保护国家和民族的明天和未来的高度予以重视。 未成年人的界定 “青少年”是一个笼统的、习惯性的称呼,既包括成年人,又包括未成年人,它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未成年人、少年或青少年时都不算错。但是在适用法律时,我们的提法都是用“未成年人”,这一点很重要。“未成年人”这一概念从法律上说它是以年龄的划分为的,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少年”,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未成年人中特定的一个年龄段。 哪个年龄段的人称为青少年,各国的规定不一样,但一般都把18岁作为区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年龄标准;以14岁作为区分少年与儿童的年龄标准。在许多国家,青少年是未成年人的代名词,我国则不是,既包括一部分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又包括一部分18岁以上的成年人。依据公安部的统计标准,青少年的年龄段定在13—25岁。 法律依据 我国在1991年就颁布实施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并确立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随后在1999年又颁布实施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另外,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也制定了有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司法解释,这一系列的法律及司法解释,都充分体现了我国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特殊关怀。 在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并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除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之外,还有哪些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律, 《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义务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儿童权利公约》等。 今天我们共同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在了解这两部法律之前,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未成年人到底享有哪些权利, 1、生命健康权。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健康的权利。 2、人身自由权。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剥夺或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非法搜身。 3、姓名权。未成年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滥用和假冒。 4、肖像权。未成年人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5、名誉权。未成年人享有名誉权,其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未成年人的名誉。 6、荣誉权。未成年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其荣誉称号。 7、财产所有权。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卦、扣押、冻结、没收。 8、财产继承权。未成年人享有合法财产的继承权,并受法律保护。 9、著作权。未成年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10、专利权。未成年人对其获得批准的专利享有专利权,并依法得到保护。 11、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未成年人对国家各项工作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12、取得国家赔偿权。未成年人依法有取得国产赔偿的权利。 13、宗教信仰自由权。未成年人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14、民族风俗习惯自由权。未成年人的民族风俗习惯依法受到保护。 15、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对未成年人的信件,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或检察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或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10岁以下)的信件,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拆外,未经未成年人本人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家长和老师)不得私拆、截留、隐匿、毁弃。 16、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我们主要从四大保护来讲起: 1、保护措施之一----家庭保护 家庭是婚姻、血缘、收养及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是一个人社会化的基本场所,也是未成年人保护的第一阵地,家庭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的基础,在未成年人教育保护中承担着特殊而又重要的责任。一个家庭的环境问题,父母受教育的情况,父母履行监护职责的状况如何,家庭经济情况等等,往往影响决定孩子的一生。目前,我国大多 数家庭教育培养孩子都反映出时代烙印,大多数人有强烈的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夙愿,有的强迫孩子参加过多的学习培训特长班,有的动辄打骂,有的娇生惯养,有的放任自留,有的因父母一方原因使得孩子单亲,有的属于非婚生子女等等不一而足。家庭或父母在教育、培养、抚养、监护、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问题上,是第一道“防线”,父母一定要提早教会孩子自我保护的措施办法和基本的辨别是非能力,要随时留意观察孩子,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即可采取相应的措施和办法,取得孩子的理解和配合,避免孩子受到伤害。 先看一个数据,从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获悉,我国儿童的数量约3个亿,其中未入学的达到近1,,那就是300万人。特别是偏远山区,经济条件比较差,加上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的思想,往往女孩子到了上学年龄父母却不让上学。这些父母的行为对不对呢,不对,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此进行了规定:?如第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的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第9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第16条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所以父母务工不能逃避监护义务,父母如果没有将监护义务处理好,他们就不能外出打工,他们违反了法律。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他要承担什么责任呢,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保护措施之二----学校保护 学校等教育机构是教育、培养未成年人的基地,不仅要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教育职责,还要依法承担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义务。要依照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培养,并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实施保护。未成年人有很长时间是在学校度过的,学校的教职工对未成年人的培养教育负有重大责任。学校等教育机构既要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又要培养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保证每一名学生的心理素质。同时,要做好学生的人身安全保卫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学校在教育培养,管理监督未成年人工作中要做到,保证和保障好每一个适龄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正确的对待每一个学生,做到因材施教、因人管理,特别是对那些所谓的后进学生和有过不良记录的学生更要加强心理疏导和特殊教育,不得歧视。要保证未成年人的休息和参加有利于他们成长的娱乐活动,重视他们的心理健康教育,培养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救护的知识及技能,及时沟通协调公安、卫生、质检、工商、新闻出版等部门,建立联防联系制度,以提高学校和学生的安全保卫和危机管理能力。 学校保护主要是学校应该怎么样做才能保障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健康成长。我归纳了以下几条: 第一,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学校作为实施教育的专门机构,有义务来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也就是说,学生犯了错误,学校老师首先要进行教育,不能随随便便就把学生赶出校门。随便开除学生,是对学生不负责,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第二、保证在校学生人身安全和健康。首先,学校的教室和各种教学设施,必须经常检查,如果发现有危险,要立即修复,消除隐患。比如有些教室年久失修,墙壁上出现裂缝,就有可能发生意外。学校老师知道后,不及时维修,还让学生在里面上课,那么,一旦教室倒塌,造成学生伤亡,就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其次,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春游、看电影或者参加集会、进行社会实践等活动时,必须做好组织工作。活动前老师要讲明注意事项,并且做好应急准备,活动中,老师不能离开学生,要自始至终照看好学生,防止发生意外。再次,学校要保证教室和各种教学设施符合国家标准。比如教室的光线不能太暗,桌椅的高度要合适,黑板离学生不能太近。学校还要经常为学生检查视力,在传染病流行期间组织学生打预防针或吃预防药,以保证学生的身体健康。 第三,老师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如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和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当然,要区分老师适当的教育批评与体罚的区别。 法律后果。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保护措施之三----社会保护 社会保护就是要求全社会创造一种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包括对未成年人的社会文化保护、身体健康保护、劳动保障保护、自由权和精神权的保护。多年来,国家和社会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可谓重视,通过家庭、学校、社会、法律手段编制了一张未成年保护网,对未成年人在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受教育权等权利方面给予特殊、优先的保护,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另外,要创造一种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针对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不足、有些场所利用又不够充分,收费较高等问题,国家和社会要大力发展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和受教育的场所,鼓励和支持将这些场馆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坚决清理和禁止在中小学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特别是针对 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这一突出问题,要坚决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例如在生活环境方面。我遇到过这样有这样一个案例:一个初二学生,在班级学习成绩一直都很好,可在最近的几次考试中,学习成绩急剧下降;而且出现旷课现象。老师找他的父母谈话,希望能够查明原因。后来经父母仔细调查,发现这个学生放学后就钻进离学校不远刚开的电子游戏厅打游戏,于是他的父母便向有关部门反映电子游戏厅的违法行为,认为他们不应将电子游戏厅设立在学校附近,而且放任未成年人进入游戏厅,因此要求有关部门责成该游戏停业搬迁。游戏厅开在学校附近合法吗,是否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呢,成了这个案件争议的焦点。其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此规定得很明确,如第36条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再如第37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此外还有以下几个方面: 提供劳动保护方面。如第38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你们现在不管学习好不好,你们在16岁前,还只能接受在校的教育,想到外面打工也不会有人要,因为是违法的。 保障未成年人隐私。如第3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应该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对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要承担救助义务。如第43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4、保护措施之四——司法保护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未成年人实施专门的保护措施。司法保护是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环节,也是社会保护一部分,没有司法保护就不能实现对未成年人整体保护,不能形成教育保护网络,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实现对未成年人真正有效的保护。司法机关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要切实发挥主观能动作用,倾尽全力坚决予以保护,此外还要严厉打击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工作,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 司法保护的内容是针对对犯了错误,甚至犯了法的未成年人如何对待,是不是跟成年人一样对待呀,肯定不是。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应当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 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按照本法第17条的规定,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一概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犯任何罪,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作为老师的我们需要注意的问题 1、老师辱骂学生将受到惩处 相关条款:第二十一条,第六十三条 2、首次为学生休息时间立法 相关条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3、让未成年人“不去上网”也知道可以“干什么” 相关条款: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 4、设置“烟酒防火墙” 相关条款:第三十七、六十七条 5、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相关条款:第三十九、六十九条 6、重大突发事件应先救护未成年人 相关条款:第四十、五十五条 7、向网络“恶搞”宣战 相关条款:第六十四、六十五条 8、县级以上政府需根据情况建立工读学校 相关条款:第二十五条 9、关注特殊困境中的未成年人 相关条款:第十六、四十三、七十一条 10、给未成年人撑起“司法保护伞” 相关条款:第五十一、五十六条 分析三点 1.老师辱骂学生将受到惩处 据了解,冯超群“发火”过后,全班同学无奈现场集资,加上班费凑了六百多元,随后给班主任补上了一份礼物。经依兰县教育局党政班子会议研究,此事属实,决定责成冯群超将所收受的礼品退还给学生,撤销其班主任职务,停止教学工作,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同时,给予负有领导责任的依兰县高级中学校长宿金来行政记大过处分。 中学生骂老师顺口溜: 数学老师长的美 鹰钩鼻子蛤蟆嘴 英语老师模样俊 满嘴鸟语像喷粪 历史老师很疯狂 骂起人来像匹狼 语文老师好文采 一出口来就成脏 物理老师真牛逼 疯度偏偏真想吐 政治老师太有品 每天谎话连篇说 校长校长好眼力 招的老师似虎狼 上课一排全睡, 考试全都不会, 成绩基本个位, 抽烟打牌都会, 打饭从不排队, 逃课成群结队, 短信发到欠费, 上街花钱干脆, 穿越如痴如醉, 地下忘记疲惫, 炫舞手鼓敲碎, 问道闭眼都会, 飞车百战不退, 魔兽砍人无罪, 垃圾学校万岁。 东半球,西半球,地理老师是个球, 北京人,元谋人,历史老师太空人。 2.重大突发事件应先救护未成年人 1994年12月8日,克拉玛依市教委和新疆石油管理局教育培训中心在克拉 玛依市友谊馆举办迎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两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 本扫除青壮年文盲)评估验收团专场文艺演出活动。全市7所中学、8所小学的 学生、教师及有关领导共796人参加。在演出过程中,18时20分左右,舞台纱 幕被光柱灯烤燃,火势迅速蔓延至剧厅,各种易燃材料燃烧后产生大量有害气 体,由于友谊馆内很多安全门紧锁,从而酿成325人死亡。 此次大火,造成325人死亡,132人受伤的惨剧,死者中288人是学生,另 外37是老师、家长和自治区教委领导以及其他人员。20多名副处以上干部及场内工作人员,只有个别人灼伤,与他们同坐在一起的自治区教委25名同志,有过半的人死亡。 现场人员:学生736人,教师18人,自治区教委评估验收团领导25人,随团观摩人员2人,克市领导3人,工作人员12人,共796人。 死亡人员:284名学生、17名教师,17名自治区教委评估验收团领导,5名其他人员,共323人 统计:学生死亡率=284/736=39%,教师死亡率=17/18=94%,自治区教委领导死亡率17/25=68%,其他人员死亡率26%;总平均死亡率41% 。 范美忠,男,四川隆昌人,1992年毕业于隆昌二中。1997年毕业于北京大学历史系,曾在四川自贡蜀光中学当教师,后因课堂言论辞职,转至深圳、广州、重庆、北京、杭州、成都等城市从事教育或媒体工作。后供职于四川都江堰市光亚学校。2008年5月12日汶川大地震发生时,正在课堂讲课的范美忠先于学生逃生,并因此向学校辞职。22日在天涯上发帖《那一刻地动山摇——“5?12”汶川地震亲历记》一文,细致地描述自己在地震时所做的一切以及过后的心路历程,掀起轩然大波,被网友讥讽为“范跑跑”,并引发了一场关于“师德”的讨论。 3.什么是工读学校,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应当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按照本法第17条的规定,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一概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犯任何罪,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案例两则 1、王某抢劫案 (1)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17岁,某校学生)在北京市某村,以暴力殴打的方式,劫取被害人张某某(女,19岁)黑色挎包1个,内有人民币75元、被害人身份证1张及银行卡1张,并致被害人张某某轻微伤。被告人王某于当日被抓获,款、物均已起获发还。后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赔偿被害人治伤损失费等人民币20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2)裁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王某犯罪时未满成年,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涉案款、物均已起获发还,被告人王某所在学校愿意接收其回校继续读书,并 建立监管组织对其进行监管帮教,其既往表现良好,悔改深刻,具备感化、挽救的基础,故对被告人王某依法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同时,为了矫正王某的不良习惯,有利于对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的监管帮教,特宣告禁止令。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禁止被告人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禁止酗酒。 (3)案例评析 不良习惯,如果不加以矫正,以后可能引发犯罪。在咨询犯罪心理专家的后,法官决定对其适用缓刑的同时,宣告如下两项禁止令:一是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二是禁止酗酒。 宣判后,法官督促王某书写了戒酒保证书,并组织家长、老师、辩护人、公诉人、社区矫正人员召开了缓刑帮教座谈会。法官还每个月在固定时间接待王某听取其思想汇报。王某表现良好,未发现酗酒等不良习惯。 2.赵某某故意伤害案 (1)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系河南省驻马店市某高中同班同学。2011年11月14日,二人因琐事产生矛盾。同年11月16日18时许,赵某某持水果刀在教室内将李某某腹部捅伤,造成李某某脾破裂摘除、肝破裂、胃破裂。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构成重伤。案发后,赵某某亲属积极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取得了李某某及其亲属谅解。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被告人赵某某进行了社会调查,了解到赵某某平时在学校表现较好,其实施犯罪系一时冲动所为。在庭审过程中,赵某某也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当庭表示悔罪。 (2)裁判结果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被告人赵某某进行了社会调查,了解到赵某某平时在学校表现较好,其实施犯罪系一时冲动所为。在庭审过程中,赵某某也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当庭表示悔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3)案例评析 未成年人犯罪有其特殊性,特别是有比较复杂的社会原因,有别于成年人。通过社会调查,了解其成长经历、家庭背景、一贯表现、犯罪原因等情况,不仅有助于找准教育的切入点,提升对其教育、感化的针对性、感染力,更有利于准确把握未成年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进而对其科以适当的刑罚。 本案法院在庭审前即对被告人赵某某进行了社会调查,了解其平时表现,并且通过调解,让赵某某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给予缓刑判决。判后,法院与赵某某原先学校联系,学校愿意接受赵某某复学。经回访,赵某某表现良好,学习成绩较好,没有违法现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首先必须注意了解他们犯罪(校园犯罪)的主要原因 任何现象的产生和存在都有其特定的原因和条件。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校园犯罪也不例外,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生理、心理因素的影响。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从生理上看,其身心发育尚不成熟,各种心理活动具有较大的不稳定性和盲目性。一般来说,学生的思维简单,自控能力较差,情绪不很稳定,易感情用事,一旦受到某种诱惑和刺激,容易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同时,学生明辩是非的能力较成人低,好奇心和模仿性强,容易受到不良因素的侵蚀而发生心理畸变。 2.法制意识淡薄。尽管现在在各级学校普遍开有法制课,但由于该门课程不作为考试的内容,学校、教师本身也重视不够,学生更是对法制教育不重视,没有用心去学,用脑去记,导致法制课流于形式。这些原因导致现在的学生几乎不具有任何法律常识,罪与非罪界线不清,哪些是违法行为,哪些是合法行为,什么事可以做,什么事不可以做,以及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哪些后果,这些问题在他们的心中没有清楚的认识。俗话说,无知者无畏。既然学生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不知道自己行为的后果,那么,他们做起事来就毫无顾忌,为所欲为。个人认为,法制观念的淡薄是校园犯罪的主要原因。 3(家庭因素的影响。家庭在学生的成长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重要角色,家庭也是预防校园犯罪的第一道防线。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家庭问题日渐增多,(1)家庭结构有缺陷。现在有很多家庭结构不完整,因为离婚、死亡、服刑以及其他原因失去了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时,导致家庭成员间的情感交流失衡,人际关系冷漠,子女很容易形成孤僻、冷漠、自卑等不良性格特点和反叛心理。这样家庭的子女觉得在家里得不到爱和精神生活的满足,往往会向外寻求精神支持和寄托。但由于他们心理尚未成熟,社会经验不足,在不良环境的影响和坏人的教唆、引诱下,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2)家庭教养方式不当。家庭的教养方式直接关系到教育的成败。一些家长没有遵循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征和成长规律,用一些不适当的教养方式,如对自己的孩子娇宠、溺爱,放任自流,少于情感沟通等,这是学生犯罪的一个最直接的、最重要的原因。据广东省少管所反映,在该所服刑的少年犯中有80%和家庭教养方式不当有关。(3)父母行为不良。家庭中父母的言谈举止、态度等对子女发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另外,子女好奇心强,可塑性大,善于模仿,但其分辨是非、控制自己意志的能力较弱。大人的不良行为行事,将在其心灵中孕育下违法犯罪的种子。(4)家庭气氛不和睦。家庭成员之间特别是夫妻之间经常充斥着吵骂、指责、揭短、厮打,弥漫着一种冲突或不和谐的气氛,会给子女带来极大的挫折感和不安全感,长此下去会造成性格内向、孤僻自卑等人格障碍。有些子女为逃避这种不和睦的家庭气氛,极易离家出走,流落街头,一旦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就会走上犯罪的道路。 4.学校教育和管理的失误。 目前,在我国一些地方,学校教育方面存在的问题对学生健康成长极为不利。(1)忽视思想品德教育。由于在教育观念上片面强调智育的重要性,学校在很大程度上淡化了对学生思想品德的教育和培养, 即使有这方面的教育也往往是方法简单、陈旧或是流于形式,而且内容空洞、脱离实际,对学生缺乏吸引力。这样就更加削弱了教育的权威性,甚至引起学生的逆反心理和对抗情绪,这样就很容易使成长中的学生排斥主流文化,而对不良亚文化产生认同,进而在不良亚文化的吸引和感召下,形成不良亚文化群体与主流文化相对抗,经过相互感染和认同,最后堕落为校园犯罪团伙。再一类是在一些学校中,成绩好的是好学生,成绩差的就是坏学生,并以此为依据,人为的把学生分成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使得学生的自尊心受到极大的挫伤,失去了进取心和自信心,造成了一些学生的厌学、辍学,流失到社会上形成不良群体,无所事事,在坏人的教唆下,很容易堕落为犯罪团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2)法制教育效果不佳。目前,学校法制教育落后,效果不佳,造成学生法制观念淡薄也是导致校园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法制教育只是停留在法律知识的传授上,不能使学生形成与法律规范的要求相适应的价值观,不能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内化为学生自己的需要和行为,不能使学生用法律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形成守法的行为习惯,没有收到预防犯罪的效果,反而让一部分学生由于了解法律规定而钻法律的空子,心怀侥幸,而走上犯罪道路。(3)心理健康教育滞后。学生时期面临着心理矛盾冲突的急剧发展和紧张繁重的学习负担及家长望子成龙所造成的巨大压力,这使得他们在学习和生活中产生了各种心理困惑、心理失衡甚至心理疾病。但是,由于目前的学校教育中,忽视心理健康教育 ,没有开设专门的心理课程,只是将心理教育的内容纳入思想品德教育中,这使得学生的心理问题得不到及时的解答和引导而更加严重。当他们不能承受时,很可能走向极端,通过暴力等方式宣泄出来,造成暴力犯罪。 5.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由于特定的生理心理原因,学生极易受到社会不良因素尤其是社会不良文化的影响而误入歧途。近年来,一些领域道德失范,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滋长,封建迷信活动和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泛滥,文化事业受到消极因素的严重冲击,危害学生身心的东西屡禁不止,使学生的认知产生偏差。有些学生由于意志比较薄弱,很容易接受外界的影响,而对于不良现象和行为,也往往缺乏辨别能力而跃跃欲。电影、戏剧发展平缓甚至出现下降趋势,代之而起的是电视、录像VCD、DVD、舞厅、电子游戏厅、迪厅、网吧等。这些文化活动极易吸引腐蚀学生。因此,要坚绝打击并杜绝一切违禁的消费现象,要采取严厉措施打击淫秽物品的制造和传播,加大处罚力度,净化娱乐场所,尽可能不让学生接触或参加不健康的娱乐活动,尽可能多建立一些以科技和健身为主要内容的娱乐场所,引导学生把注意力投放在有丰富科技知识或健身内容的娱乐活动上。 校园犯罪的预防及治理 预防和治理校园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大业兴衰成败的一件大事。针对目前校园犯罪的现状和特点,我们认为,要从根本上遏止校园犯罪,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帮助学生树立远大的理想和坚定的志向,帮助学生从内心深处构筑起抵御违法犯罪的思想防线和坚固堡垒是防治校园违法犯罪的重 要举措。首先,要加强对学生的理想信念教育。要用共产主义理想和社会主义信念来武装学生,把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和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好学生。其次,要对学生进行“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要通过“三观”教育,使他们从小学会处理个人与集体、自己与他人的关系,帮助他们正确对待金钱、权力、荣誉、地位和利益,使他们能在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中把握好人生航向。同时,要加强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学校、家庭和社会要三管齐下,形成合力,加强对学生法制教育。使学生了解作为一个公民既有权利又有义务,了解法律的意义以及什么是犯罪,什么是违法,了解违法犯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构筑家庭教育的防线 家庭是学生健康成长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也是预防校园犯罪的重要防线。遏止学生犯罪,必须构筑牢固的家庭防线。首先,父母要重视对子女的教育。父母要根据子女的实际,从生理、心理、学习、思想品德等方面关注女子的成长。其次,要有正确的教育方法。父母对子女的教育要宽严相济,方法适当,对女子,在生活上要关心爱护,但又不能溺爱,既要给女子一定的生活空间,但又要严格要求;在思想上,父母要经常与孩子交流,了解、掌握其思想动态,对其不良心理和学习生活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疏导,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劝其改正,切记简单打骂、体罚;同时,家长要与学校加强联络,互通信息,及时了解子女在学校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另外,父母在子女面前要注意自己的言行,避免因夫妻打架、相互诋毁或家庭陋习而对子女产生不良影响。 3.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学校教育是预防校园犯罪的重要环节,良好的学校教育对学生的健康成长十分重要。当前要克服学校教育的弊端,要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学生的成长创造良好的学校环境。要根据不同年龄段青少年学生的特点,制定相互衔接、互相配套的有关思想品德教育、法制纪律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预防犯罪教育等教学,不断增强学生的社会主义道德观念、法制观念和自律观念。同时要注意将教书与育人紧密结合,不能片面追求升学率而忽视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要创造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和生动活泼的学习氛围吸引学生,让学生爱学校,爱学习,爱生活,使学生在良好的校园氛围中学习知识,健康成长。 4.依法惩治青少年学生犯罪 作为犯罪行为的一种,校园犯罪必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对校园犯罪必须依法惩治。首先,对已经发生的校园犯罪,要及时依法打击和惩治,防止其不断蔓延。尤其对带有一定组织性的学生团伙犯罪、集团犯罪,甚至校园黑社会性质犯罪,更要重拳出击,严历打击。要通过依法打击和惩治,最大限度地遏止校园犯罪的发生。其次,要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由于校园犯罪的特殊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不同年龄阶段不同性质不同情节的学生犯罪,规定了各自不同的惩治方法。这些规定既制裁了犯罪,又照顾到了学生犯罪的特殊性,因而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因此,要以此为根据,在坚持依法严惩的同时,要注意打防结合,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寓教于惩。 总之,对校园犯罪应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以达到预防目的,必须把握有效预防校园犯罪的最佳时机,进行预防和矫正;对于违法犯罪的学生我们应认真落实司法保护原则,做耐心细致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对被判处非监禁刑的学生罪犯建立相应的帮教机构对口管理。要通过专人帮教、定期考察,并结合家庭、学校、居(村)委会等单位,齐抓共管,用社会综合力量帮助和挽救犯罪的学生,使其早日改邪归正,重返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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