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首页 > 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

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

2017-11-07 10页 doc 24KB 30阅读

用户头像

is_180829

暂无简介

举报
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 温州大学瓯江学院专科毕业论文 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 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 姓名:罗碧君 作者单位:温州大学瓯江学院,浙江温州,325035 [1]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是一种较为特殊的侵权行为形态, 我国法律对之尚无规定, 但实践中此类案例并不少见。本文结合案例阐述了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责任分配、与共同侵权及共同危险行为的差异等问题。 无意思联络; 侵权; 责任分配 The common infringement that has no intention of to think a...
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
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 温州大学瓯江学院专科毕业 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 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 姓名:罗碧君 作者单位:温州大学瓯江学院,浙江温州,325035 [1]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是一种较为特殊的侵权行为形态, 我国法律对之尚无规定, 但实践中此类案例并不少见。本文结合案例阐述了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责任分配、与共同侵权及共同危险行为的差异等问题。 无意思联络; 侵权; 责任分配 The common infringement that has no intention of to think a contact is a kind of more special infringement behavior appearance, the our country law has no provision still to it, but practices to win this kind of case example also not a few see.This text combines the case example affirm of the common infringement behavior,the responsibility allotment that elaborated to have no intention of to think a contact,with the difference of the common infringement and the together dangerous behavior etc. problem. Have no intention of to think a contact; Infringement; The responsibility assign 1.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的认定 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已经作为特殊的侵权行为形态出现在社会上,而且会不经意的发生在每 个人的身边,但到目前为止我国法律对其尚无明确的规定,因此对其的界定也是存在分歧的。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以及最高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 [2]意见 试行 》相关条文对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以共同过错为标准,即二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对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由于《民法通则》未对因偶然因 素结合在一起致同一损害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作出规定,从而使得各行为人应承担何种责任的观点 出现过重大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因主上无共同过错而属单独侵权,行为人各自对自 己的行为承担按份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数个侵权人在主观上都具有过错,且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 后果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随着现代侵权行为法朝着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方向发展,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客观归责的立场出发,以客观标准作为认定共同侵权行为的基础,从 而为判定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性质及责任承担提供了法律依据:当数个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 一损害结果的视为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而“间接结合”共同致害的,则以过失大小或 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对“侵害行为直接结合”的阐述在理论界尚未形成对司法实践 具有指导作用的通说,因而极易在审判实务上因理解不一而破坏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本人认为,侵权行为人对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的客观基础在于其违法行为 侵权行为法中 的违法行为包括违背道德观念和善良风俗行为 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原因对结果的影响程 度又直接决定着责任承担的轻重原因力 。根据违法行为对损害结果的不同作用,可将其分为根据行为、 条件行为。根据行为必然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而条件行为并非都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只有 能引起且事实上已经发生损害结果的条件才是侵权行为法意义上的原因,两者之间存在可能性,故称作 适当条件或相当条件。多因一果的数人侵权系数个适当条件偶然结合共同引起同一损害结果的特殊性的 侵权类型,其中必有引起损害结果发生的根据行为,其他侵权行为则为条件行为,根据行为决定了损害 结果的必然发生,条件行为则为其创造了机会。 在数个侵权行为中,如果其中一个侵权行为能决定损害结果的发生、单独地成为根据行为时,则各 侵权行为之间对损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相互独立、主次分明[3]。如果数个侵权行为中的部分或全部对损害 结果的发生互为中介和依赖而缺一不可时,则共同构成根据行为,其对损害结果所起的决定作用是以一 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现的。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原因与结果相联系的视角,诠释“侵害行为直接结合”的 内涵,进而将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的认定标准确定为数个侵权行为共同构成损害结果发生的根据。 - 1 - 温州大学瓯江学院专科毕业论文 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 2.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的责任分配 在现实生活中,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时有发生,但损害事实发生后究竟由谁来承担责任就成 了一个探讨的问题,下面将通过案例来解释这个问题. 刘某与张某系三年级同学,两人的父亲均在某木器厂打工。去年8 月某星期天,两人一同来到木器 厂玩。当时厂里已经下班,油漆桶随意放在厂区的场地上,两小孩找到了碎纸及火柴,由张某将碎纸放 在油漆桶内点火,因油漆受热爆炸,将刘某的脸灼伤,医院诊断为轻度烧伤。刘某经医院治疗,先后共 花去了医疗费900 元。因刘某家与张某家和木器厂未能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故刘某诉至法院,认为自 己被烧伤是因张某点火所造成,张某有过错,而木器厂未将用过的油漆桶妥善存放,也有过错,两 [4]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3000 元。 本案中,刘某和张某玩火以致刘某受伤,两人均有过错;而木器厂与张某之间并无事先的共同意思 联络,只是偶然的情况下,使其无意思联络人的行为结合导致同一损害后果。其各自的行为共同构成了 损害产生的条件,这是一种既不同于共同侵权又不同于共同危险行为的无意思联络人侵权行为。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事先并无共同的意思联络,而致使同一受害人共同侵害。其应具备三个条 件:须有两个以上的侵权行为人存在;数个行为人之间并无意思联络;各行为人的行为偶然结合造成对 受害人的同一损害。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其实质是单独侵权行为,而非共同侵权。其各行为人均不 能对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或连带责任,应对自己的行为自负。 由于各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无共同故意又无共同过失,与共同侵权构成要件不符,若两行为人共同承 担连带责任,实际加重了行为人负担,行为人和受害人双方权利失衡。故法院应采用“过失轻重分配责 任”原则,根据各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在无法区分过错的情况下,应推定各行为人过错相同。 当然在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中,作为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外部关系也是不可缺少的一种关系。因为 在这里面牵扯到举证责任的问题。 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乃是一般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应当贯彻“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在举证责任分担上,应由受害人承担举证之责,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但事实是,在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场合,由于侵权行为人为多数,且每个人的行为与他人行为聚合方造成受害人的损害,于此情形,法律令受害人举证证明每个侵权行为人的过错。因此,我们认为,在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情况下,应有条件地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受害人只要提供证据证明侵害事实是由侵权行为人造成即可,而由各行为人分别证明自己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所具有的过错的轻重程度,如果各行为人均无法证明各自的过错轻重程度,法官则可以推定为各行为人的过错相同,进而令其承担等额赔偿责任[5]。如果加害人不能 证明自己和他人的过错程度,则应按公平原则,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令行为人分担适当的责任。这 就是说,即使在过错程度难以证明的情况下,也不能使各行为人负连带责任,致使某个行为人负全部赔偿 责任。 3.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与共同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亦称共同加害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 [6]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共同性作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但对共同性的理解多有不同, 有主张主观说,有主张客观说,有主张折衷说,正是由于法律规定的不确定性和学者意见的分歧,才使 得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与共同侵权行为联系起来。就主体的复数性而言,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与共同侵 权行为并无不同,但是对共同侵权行为共同性的理解不同,将直接导致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与共同侵权 行为的异同,并最终影响加害人责任的承担。 客观说认为各加害人之间,不须有意思联络,只要数人之行为,客观上发生同一结果,即成立共同 侵权行为,客观说否认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需要各加害人之间的意思联络。主观说认为各加害人之间不 仅须有行为之分担,而且须有意思的联络,否则若偶然的数人行为相竞合时,即难认为共同侵权行为。 折衷说认为判断数个加害人的侵害行为是否具有共同性,应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分析。从主观方面 - 2 - 温州大学瓯江学院专科毕业论文 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 而言,各加害人均有过错,或为故意或为过失,但不要求共同的故意或者意思联络,过错的内容应当是 相同或相似;从客观方面讲,各加害人的行为具有关联性,每个人的行为都是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一部 分。如果对共同侵权行为共同性要件选择主观说,那么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中,各加害人并无侵权的意 思联络,其各个行为仅是偶然结合在一起才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那么,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就与共同 侵权不同,各行为人将分别对损害结果承担个别侵权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如果选择客观说,那么,无 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的各加害人虽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并无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因各个行为关联 的共同,则构成共同侵权,从而各行为人应对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如果选择折衷说,那么,无意思 联络数人侵权是否为共同侵权行为则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多数情况下,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就是 共同侵权行为。 4.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与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也称准共同侵权行为,它是指二人及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行为均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的危险性,其中一人或部分人的行为致人损害而又无法判明谁是加害人的侵权行为。由于在数人侵权造 成他人同一损害的情况下,当事人的行为究竟是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还是共同危险行为,直接决定当 事人如何承担责任,因此,从理论上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与共同侵权行为进行区分十分必要。 在共同危险行为中,首先,数侵权人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换言之,数人的行为具有共同危险性。 [7]这种危险性必须是现实存在的,但谁为加害人无法查清。行为的危险性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联系,也就是说危险行为从致害的可能性变成了现实性,行为是致害的原因,损害事实的发生是行为的结果。 而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各侵权人分别独立实施了侵权行为,其行为本身并不具有共同的危险性, 而是分别独立行为的偶然结合所造成的损害结果。 其次,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加害人具有不确定性,即:共同危险行为实质上只是行为人中的一个或 一部分真正是加害人,而不是每个人的行为都对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尽管损害的发生不是全体行为 人所致,但行为人自己不承认其为加害人亦无足够有力的证据判明谁是加害人。而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 侵权中,加害人是确定的,每一个人的行为结合在一起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 另外,在共同危险行为中,由于加害人具有不确定性,所以,如果加害人中有人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实 施加害行为,他将被免除责任。而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每个人都实施了独立的侵权行为,不存 在免责的问题,而只存在依各自在侵权事实中的过错程度来分担责任的问题。 5.总结全文 综合上述,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作为一种现象,同一债权人基于不同法律关系或理由向数个债 务人同时提出请求的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案件已越来越多,而司法实践中,许多法官由于不熟悉不真 正连带概念和特征,在责任形态上跳不出连带和按份的固有思维,不能从复杂法律关系中辩析出不真正 连带法律关系,常常把不真正连带责任简单地按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处理;即使对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 概念有所认识的法官,由于缺少深入、系统的理论探究供其参考,以致在具体的程序处理和实体处理方 [8]面均表现出较大差异和模糊性。因此对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进行研究是十分必要而且紧迫的问题, 因为它已经进入生活,融入社会,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引起对其的关注和重视! 参考文献 [1]杨立新:《侵权行为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83页 [2]律师广角 今日看台广西政治报2003年/03月/31日/弟004版 [3]民主与法制时报/2005年/7月/5日/第010版法律沙龙 [4]万鄂湘主编:《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99页 [5]《理论学习》2004年第5期 - 3 - 温州大学瓯江学院专科毕业论文 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 [6]杨立新:《侵权法论》下,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15页 [7]高留志:《共同危险行为若干问题之我见》载《信仰师范学院学报》(哲社版)2000年第2期 [8]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第2版),中国这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2页。 - 4 -
/
本文档为【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