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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知行为疗法案例分析]运用贝克认知疗法进行治疗的案例分析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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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知行为疗法案例分析]运用贝克认知疗法进行治疗的案例分析49[认知行为疗法案例分析]运用贝克认知疗法进行治疗的案例分析49 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大家分享了多篇关于“认知行为疗法案例分析”资料,内容精辟独到,非常感谢网友的分享,希望从中能找到对您有所帮助的内容。 相关资料一 : 运用贝克认知疗法进行治疗的案例分析49 运用贝克认知疗法治疗的案例分析 本文通过对一例有交往障碍的女大学生求助者的咨询案例研究,结合咨询过程,运用贝克认知疗法对求助者心理问题的形成原因与发展过程进行了解释和分析,节选部分咨询过程说明了贝克认知疗法相关技术的使用和咨询效果评估的有关问题,最后结合该案例总结了...
[认知行为疗法案例分析]运用贝克认知疗法进行治疗的案例分析49
[认知行为疗法案例分析]运用贝克认知疗法进行治疗的案例分析49 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大家分享了多篇关于“认知行为疗法案例分析”资料,内容精辟独到,非常感谢网友的分享,希望从中能找到对您有所帮助的内容。 相关资料一 : 运用贝克认知疗法进行治疗的案例分析49 运用贝克认知疗法治疗的案例分析 本文通过对一例有交往障碍的女大学生求助者的咨询案例研究,结合咨询过程,运用贝克认知疗法对求助者心理问题的形成原因与发展过程进行了解释和分析,节选部分咨询过程说明了贝克认知疗法相关技术的使用和咨询效果评估的有关问题,最后结合该案例总结了作者对贝克认知疗法的应用体会。 一、 案例事件 1、 个人资料 1 杜某,女,20岁,大学二学生,独生子。身高大约1.70左右,体态正常,无重大躯体疾病历史。家族无精神疾病史。家庭经济状况不好,母亲曾是老师,后父母一起经商,家庭和睦,无老人同住。 2、 症状详情 存在交往障碍,不敢与他人交谈,害怕集体活动,更愿意独处,对此感到十分苦恼、且情绪低落。自己在努力解除,但由于一直无法摆脱胆怯希望借助帮助尽快解脱;学习和日常生活照常,但有些妨碍。未查出幻觉、妄想及其他思维障碍。情感时而高涨时而低落。自知力完整,求治欲望强烈。精神活动协调一致,个性比较内向。 3、 个人自述 入学后曾与本宿舍一名同学(称为C)关系不错,这位同学家庭条件优异,各方面比较能干,性格活泼开朗人缘很好。后来由于两人观点分歧,产生争执,不欢而散,自己感到受到了伤害,慢慢不敢与其交往。大概是从进入大学军训过后开始,求助者称自己开始感到严重的 不合群。宿舍的人都爱讨论买护肤品保养品,还时常约定好出去聚餐,自己家庭条件差又不好意思说出来,然后就受到了孤立。C家庭条件好且性格外向爱交朋友,并没有嫌弃求助者而是和她玩到了一起,但求助者很快就感觉到C有时候的言行是在刻意嘲讽她,让自己感到十分气愤。慢慢地, 2 求助者觉得与周围的人都格格不入,没有共同话题,甚至害怕和他人交谈,养成了独来独往的习惯。 4、 咨询过程 (1) 建立良好的咨询关系,在第一次咨询时,主要运用人本主义 的咨询原则,让求助者体验到被理解、被关怀、被温暖,建立信任关系。 (2) 收集临床资料、评估问题之后,在第一次会谈结束时我向她 简单介绍了贝克认知疗法的基本理论模型。并且帮助患者明了自己的情绪及行为障碍,简要概括出目前的问题,并且设立咨询的具体目标。 核心理念:我无能(消极) 中间信念:我必须要很有能力,大家才会尊重我 自动思维:消极看待自己,我不擅长交往,大家都看不起我。 行为目标:1.学会找出自己的优点,并列明出来。 2.学会以温和的方式对待同学,而不是敌对的、 情绪化的方式。 认知目标:1.纠正“我不适合交往”“大家都看不起我”“我 必须有很大的成就大家才愿意尊重我”等不合理 信念。 (3) 她一直背负父母很强的期望,从小对自己要求很高, 3 并且认 为自己是一个很有能力的人,她认为一个人的价值取决于她的能力高低,这种认知假设使她产生了许多积极行为,努力学习,但也使她一旦受到挫折便会怀疑自己的能力,她到大学出现不合群现象、与朋友发生口角,让她产生“我一定是能力不够大家才不愿意和我交往,他们都看不起我”这种想法,一连串的负性自动想法频繁出现。 第二次咨询我们开始了这个具体工作,以下是第二次咨询中的对话节选: 咨(咨询师):进入大学后你的主要感受是什么 杜(求助者):我本以为大家都会很喜欢和我玩,至少也能寝 室关系和睦吧,没想到会这样,真是太失败了~ 咨:我能理解你的心情,那么你在初中或者高中有玩得比较 好得朋友吗, 杜:别提了,当然有啦,以前我人缘可好了,但是到了大学 大家也都生疏了,很少联系,这样下去我 一直这个孤独,我不就完了吗, 咨:照你这么说,那内向的人就一辈子不敢去交朋友了,就 4 活不下去了, 杜:那倒不是,他们也许习惯了自己一个人 咨:他们也都像你一样不开心吗, 杜:好像不都是 咨:这样看来,别人可以有失败的,是不是你就不能有, 杜:因为我以前从没失败过,人缘一直很好,这次是出生以 来第一次出现这种情况,我感觉很懊恼。 咨:你是说你从没失败过,但能代表以后总是事事成功吗, 能保证以后每做一件事都如你所愿吗, 杜:那倒不能…… 咨:不如你所愿就会很沮丧吗, 杜:可能是这样的吧 咨:那比如说你想要天上的星星却摘不到,你也会觉得是你 能力很差,也会很沮丧吗, 杜:那当然不会 咨:这也就是说,生活中不能如你所愿的事情会有很多,交 朋友也是如此,现在虽然不能如你所愿, 但不等 于你就失败了。 杜:可是我尝试去和她们说话,她们对我的反应企却不强 5 烈, 好像不太愿意理我。 咨:如果大家都很听话是最好的了,遗憾的是,我们没有办 法控制别人,但如果你通过改变自己对别人的态度,第 一,可以使自己的感受好一些,第二,同学们有可能接 受你而喜欢和你聊天。让我们做一个小练习,这个练习 叫“合理情绪想象”,请闭上眼睛想象你在尝试和同学聊 天、彼此争吵的情景。但,只让自己感到受挫,而没有 生气、愤怒。 杜:人们不是凡事都会让着我,为我着想,再说我态度好像 也有问题,我现在好像认识到了。 (4) 在多次咨询会谈后,让患者进行总结反思,并且布臵行为目 标、认知目标、情绪目标的作业: 1. 发挥口齿伶俐、知识渊博的特长,在课堂上多反赌和发言,帮助她重新树立自信 2. 分配她担任班级知识答疑者,让她在帮助同学的过程中学会与同学沟通 3. 当受到同学冷落时,努力表现的仔细一些,而不是抑郁和愤怒 6 4. 每天想自己的三个优点。 (5) 逐步纠正患者的不合理理念,首先一一克服负面自动思维, 找出负面核心理念,并由患者自行反思该信念的不合理之处,引导患者建立新的积极的合理的核心信念,并要求她每天花时间强化这些合理信念,加以巩固: 1. 即使我有一些缺点,犯一些错误,并不能说明我不好。 2. 即使我现在没有朋友,但这不等于我将来交不到朋友。 3. 一次交往失败并不能说明什么。 二、案例分析 在良好的信任关系中了解当事人存在的问题,对问题进行分析, 运用贝克认知疗法进行治疗的案例分析49_认知疗法 发现很多情绪的困扰都来自于对周围环境和事物的非理性认知。于是决定采用了贝克认知疗法对杜某实施治疗。 在咨询中,对于她的每个问题,首先要致力于减轻其面对具体情境产生的过度情绪反应(如愤怒、抑郁、自我贬低、焦虑等),然后再与她一起分析讨论引起问题背后负面信念的核心是什么,以扩大咨询的影响,使之能从更高更抽象的层面上理解情绪反应的来由,有更多机会确立建设性的新观念。 为实现基本目标,咨询师首先把来访者的信念当做某种假 7 设来进行探索,然后与来访者一起对假设进行逻辑性的考察并通过事实进行检验,用引导发现的方法帮助来访者了解他的情绪行为障碍,并转化为她的具体目标。 相关资料二 : 关于间接故意不作为杀人行为的认定和案例分析 关于间接故意不作为杀人行为的认定和案例分析 (波衣,2013-6-26) 一、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特征: 认识因素为明知结果可能发生;意志因素为放任结果发生。放任是指放纵不管,也就是说行为人既不是积极地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又不采取有效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报着听之任之、放纵不管、无所谓的态度。 间接故意的不同表现形式: 行为人追求1个非犯罪的结果,而放任另1个危害结果发生; 行为人追求1个危害结果发生,而放任另1个危害结果发生; 在突发性的危害中也存在间接故意,对于行为人临时起意、 8 动辄行凶、不计后果的行为,可以根据行为人造成的危害结果来确定(造成他人伤害的,就定故意伤害罪;造成他人死亡的,就定故意杀人罪)。 二、不作为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的消极行为,犯罪构成的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消极地不实施法律要求实施的行为。简言之,当做而不做,就是不作为。 特征: 行为人负有作为的义务,即当为;行为人能够实施该项行为,即能为;行为人未实施该项行为并造成了严重后果,即未为。 义务的种类: 法律规定的义务; 职务和业务的要求; 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先行危险行为引起特定义务。 三、故意杀人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1(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 9 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奸情、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 3(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1)行为方式---作为或者不作为。 (2)行为的对象-----人的身体。 (3)行为的手段----多种多样。 (4)行为的情节和后果的认定,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 4(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 四、间接故意的不作为方式杀人案例分析 案例一:浙江男子目睹两名儿童溺亡未相救涉嫌故意杀人被刑拘 《钱江晚报》2013年06月26日03:15,通讯员刘晶晶记者陈栋) 原标题:怕出手救人会被家属讹钱他眼睁睁看着俩孩子溺亡 23岁的张某是个没长大的孩子,一次偶然的机会,他在十 10 多个孩子面前当了一回“孩子王”。可是,当意外来袭,他这个“老大”却没有做出正确的选择——面对1个浅水塘,面对两名落水的儿童,会游泳的张某选择袖手旁观。他说,之所以不出手相救,是因为怕被家属赖上讹钱。近日,张某已被玉环公安部门以“故意杀人”刑拘。 带俩孩子上山摘杨梅不料孩子半路遇险了 1990年出生的张某,骨子里还是贪玩的劲儿。他今年年初到台州玉环打工,做的都是些零工,三天打渔两天晒网,换了好几份工作。5月18日,他又炒了老板鱿鱼,拿着结算来的工钱,打算好好潇洒几天。当天中午,张某在坎门街道双龙村的一口水塘里钓鱼。没多久,身后就聚了十几个孩子。“哥哥在干嘛呢,”“哥哥你一会要去哪里玩,我们能跟你一起吗,”张某回头看到这么多可爱的孩子,顿时有了做老大的感觉。他决定,带着孩子们上山摘点杨梅吃。到了山脚下,张某傻了眼。这杨梅山可比想象中难爬多了,山路又小又崎岖,加上那几天都在下雨,泥地非常滑。“这里路不好走,我一次带2个小朋友上去,其他人听话在下面等着,知道了吗,”孩子们点点头。第一组跟张某上山的,是10岁女孩小丽和12岁男孩小江。张某在前面探路,2个孩子跟在后面。可没爬多远,张某就听到身后传来了呼叫声。“有人掉下去了~” 看着2个孩子落水他绕小路跑了 11 张某转身一看,是女孩从旁边的斜坡滑了下去,掉进了下面的一口蓄水坑里。据目测,这个水坑长约5米,宽约2米,水底很浅,估摸着也不会超过1米5。双龙村的山脚下有1个双庙水库,沿着山上来有七8个这样的蓄水坑,水库里的水就是这些山水汇集起来的。小丽掉入的,是第8个蓄水坑。张某连滚带滑,赶紧摸到蓄水坑边上。他是个游泳好手,下坑救人完全没难度。“哥哥,你快救救她吧~”在一旁的小江直掉眼泪。可张某却站着一动不动,满脑子都是老家发生的一件事情:当时村里有1个老太太摔了一跤,好心人去牵了一把,结果被家属赖上了,赔了不少钱。“万一我去救,她的家人也怪到我头上,要我赔钱咋办,”想到这里,张某决定不管了。小江见他迟迟不出手,急得自己跳下水去救人。但小江也不会游泳,最终和小丽一起淹死在蓄水坑里。见2个孩子都沉入水里没了反应,张某赶紧绕到另一条小路逃跑了,把其余几个小孩都扔在了山脚下。 见死不救张某因“间接故意杀人”被刑拘 5月19日,小江的家人报案。“我儿子和隔壁邻居的女儿昨天下午出去玩,就再也没有回来。”很快,民警就在蓄水坑的位置发现了2个孩子的尸体。根据其他小朋友提供的线索,民警找到了张某。他承认当时有所顾虑没有出手相救,但还是抱着侥幸心理问:“1个是滑下去的,1个是自己跳下去的,跟我没什么关系吧,”怎么会没关系,近日,玉环县 12 公安局宣布对张某进行刑拘,罪名是“故意杀人罪”。听到这个消息,张某吓得眼泪都出来了。“怎么会这样,我怎么成杀人犯了,”处理这个案件的张警官给他讲了几点道理:“一方面,这些孩子都是未成年人,只有你是成年人,而且他们是你带去玩的,所以你有看护照顾他们的义务;另一方面,这个水坑并不深,你会游泳,有能力去救,结果却见死不救,最后导致2个孩子死亡。所以,这就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听完这些,张某后悔得不得了。“我就一直考虑自己会不会因此吃亏,真是太傻了。”那么,张某有可能面对怎样的刑罚呢,浙江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优飞解释说,法律上并没有“间接故意杀人”这个罪名,像张某这样的“间接故意杀人”,很可能依据案件的情节,参照“故意杀人罪”的量刑从轻处理。 分析:张某构成间接故意的不作为杀人,罪名是“故意杀人罪” (波衣,2013-6-26) 主观上有间接故意;客观上存在不作为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行为方式:不作为,即当为、能为、未为、后果严重);其当为的依据即义务来源:先行行为派生出来的阻止危险发生的义务。 案例二:帮助交通肇事犯逃逸致人死亡应定何罪 (来源《人民法院报》2000年05月29日,第3版。尤洪 13 杰 宋维秀。) 某日凌晨4时许,王某(系车主)与叶某(在逃)乘坐苗某(系王某雇佣的司机)驾驶的小客车,将村民刘某(男,77岁)撞倒。王某和叶某下车把刘抬至路旁,然后指使苗某驾车逃逸。苗某说:“不能走,走了罪更大。”王某说:“如果被发觉,我就是倾家荡产也赔不起,一辈子也翻不了身。”苗某遂驾车逃逸。当天,王某又对叶某、苗某说:“此事对谁也不能讲。”事后,刘某因未能及时救治而死亡。苗某第二天在家人的劝说下投案。王某不久被逮捕,并被提起公诉。 审理中,对王某行为的定性有几种: 第1种意见认为应定(间接)故意杀人罪。首先,王某有杀人的间接故意。王某身为车主,为逃避民事上的赔偿责任,在明知被害人不予及时抢救就有可能死亡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抢救义务,指使肇事者逃逸,从而导致被害人死亡。对于刘某的死亡后果,不是王某主观上所希望的,因而符合间接故意的特征。其次,客观上王某实施了杀人的行为,即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杀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定包庇罪。从主观方面来说,苗某已构成交通肇事,王某虽为逃避民事责任而指使、帮助苗某逃逸,但他同时也应当能够意识到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客观上,王某实施了包庇苗某的犯罪行为。 第3种意见认为应定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本案中,从 14 发生交通事故到驾车逃逸,王某与苗某自始至终一直在一起。虽然王某未直接实施驾车撞人的行为,但其指使苗某驾车逃逸的行为,对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而应定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 分析:帮助交通肇事犯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人民法院报》2000年6月26日,张国轩。) 在3种观点中,第1种观点较为恰当。目前在处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时候,对肇事司机的逃逸行为处罚较重,对肇事后逃逸或者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都属于加重处罚的情节。对于直接唆使肇事司机逃逸并致受害人死亡的行为的认定,与司机的肇事作为和逃逸行为是性质完全不同的。王某在主观上具有间接故意,在客观上又实施了不作为形式的杀人行为并导致了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的、不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罪。 (一)王某在主观具有唆使司机逃逸、并逃避因司机肇事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故意。首先,王某在主观上对自己行为可能造成刘某死亡的结果是明知的、存在清醒认识的。其次,王某在主观上虽然不是积极地追求刘某的死亡结果,但却为了达到逃避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目的,而又存在着对王某的死亡听之任之、放任不管的意志因素。 (二)王某在客观上实施了不作为形式的致人死亡的行为。 15 首先,王某负有救助受害人刘某的特定义务——当为。这一当为义务是来源于王某对苗某的劳动雇用关系,王某是雇主,苗某是雇员,雇主对雇员履行职责时发生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其次,王某能够履行救助刘某的义务——能为。王某当时就在肇事现场,既有能够救助刘某的行为能力,而且也有实现救助刘某的时间条件、空间条件及其交通运输条件。 再次,王某并未实施救助刘某的行为——未为。虽然王某在客观上对刘某该救也能救,但是他为了逃避自己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在客观上不仅不实施积极的救助行为,反而阻止苗某救助,唆使苗某逃逸,并和叶某直接将受害人刘某担至路边。此外,王某都还在事后要求其他两人不准将该事讲出去。这是在他人生命有危难之时该救而不救的典型不作为。 最后,王某的不救助行为造成了刘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后果重。不作为行为构成犯罪,要求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一定的结果,同时这种结果还必须与不作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王某的行为在客观上也具备这一条件。 (三)王某的行为既不构成包庇罪,也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包庇罪是指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的行为。其包庇手段包括伪造证据、变造证据、隐藏证据、毁灭证据等。在本案中王某的行为表面上是包庇罪,但 16 实际上与包庇罪的构成要件完全不同。他在主观上主要是为了自己逃避承担民事责任,在客观上实施的是当救能救却未救的不作为行为,既不存在包庇苗某的犯罪故意,也不存在作假证明的包庇行为。同时,王某的行为也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王某虽然是雇主,但对交通肇事的发生,在主观上既不存在过失,在客观上也未实施相应的行为。虽然王某的行为在客观上也构成交通肇事的帮助行为,但实际上王某并不是在帮助苗某,而是在帮助自己,由于王某的主观内容与苗某交通肇事及其逃逸的主观内容不尽相同,在客观上二人的行为也明显可以分为2个阶段,它们彼此独立,性质各异。况且在刑法中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不包括二人共同过失行为和一人为过失、而另一人为故意的犯罪情形。 因此,王某的行为只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不构成其他犯罪。当然在对王某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王某对刘某死亡所起的作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例三:浙江省首例不作为故意杀人案终审判决 1999年3月,浙江省浦江县农民李家波和同在工厂打工的女青年项兰临相识并相恋,不久项兰临就怀孕了。同年6月,李家波提出要跟项兰临分手,并要项兰临去医院做流产手术。项兰临坚决不同意,几次欲跳楼自杀。1998年9月5日中午,李家波与项兰临发生争吵,争吵中,李家波还用打 17 火机扔打项兰临。项兰临感到绝望,走到走廊里,喝下了事先准备好的一瓶敌敌畏,又走进了李家波房间。此时,李家波不但没有及时去救人,反而一走了之,临走时怕被人知道还将房门锁上。李走后很长时间,项兰临才被人发现送往医院,但因救治无效死亡。案发后,李家波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1999年12月,浦江县法院开庭审理了由浦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这件罕见的见死不救案。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家波在发现项兰临服毒后采取放任态度,将宿舍门锁上外出,致使项兰临在李家波宿舍中得不到及时抢救而身亡,李家波作为负有特定义务的人,主观上希望并追求项兰临死亡结果的发生,以解脱自己的负担,这与他不采取救助义务后造成项兰临死亡的严重后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行为已构成不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罪,鉴于李家波能够主动投案自首,依法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向项兰临父母赔偿损失3.5万元。李家波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金华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过失的不作为致人死亡案例 案例:李希全带儿童到水库游泳未尽保护责任致人死亡案 (来源: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人民法院案例选》1994年第4辑。) 被告人:李希全,男,43岁,河南省安阳县人,系安阳县 18 水治镇武装部部长。1993年7月3日被逮捕。 1992年7月5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李希全到被害人逯中秋(男,10周岁)家,提出要带近中秋去附近水库游泳。途中秋之母马玉兰告诉李希全,途中秋不会游泳,叮嘱李要照看好途。约3时许,李希全带领逯中秋、徐勇(男,13周岁)到达水库,租了三个救生圈,3人一起下水游泳约1个小时,尔后一起上岸休息。休息片刻后,逯中秋提出再次下水,李希全开始不允许,经逐再三要求,乃表示同意。运中秋、徐勇各带一救生留下水,李希全则在岸上抽烟并与人闲谈,没有照看2人。逯中秋下水游泳不久,因救生圈脱落而沉入水中,徐勇发现后喊叫李希全,李急忙下水施救,但已寻找不到人。后逯中秋从水中漂出,被送往安阳县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诊断为溺水死亡。案发后,经过调解,李希全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希全带领不会游泳的儿童去水库游泳,负有保护其安全的义务和责任。对被害人逐中秋再次下水可能发生溺死的后果,李希全本应当预见,但因自己抽烟和与别人闲谈,忽视了采取安全措施,导致近中秋溺水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杀人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于1993年7月2日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希全犯过失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19 宣判后,李希全不服,以违中秋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自己不构成过失杀人罪为理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辩称:逯中秋是溺水死亡还是水中摔死未经法医解剖检验,其死因不明,不能认定李希全犯有过失杀人罪,请求依法予以改判。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李希全带小孩去游泳,对小孩负有保护的义务,这种义务是由其先前的行为派生出来的,由于其疏忽大意的过失,以致发生了通中秋溺水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属于不作为犯罪,原审法院认定其犯过失杀人罪是正确的,上诉人所谓逯中秋死亡属于意外事件的理由不能成立。逯中秋溺水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时,参加抢救的医生证明,对速作人工呼吸时,发现他腹腔有水,口鼻有水和白沫,符合溺水死亡的特征,故辩护人关于运中秋死因不明的辩护理由也不能成立。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李希全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于1993年11月10日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阳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的量刑部分; 二、上诉人李希全犯过失杀人罪,免予刑事处分。 分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李希全的行为如何定性有较大的分歧。 20 1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希全与被害人运中秋的父母平时关系较好,李带退去游泳并无恶意。在游泳过程中,李为送中秋、徐勇租了救生圈,第一次游泳时并在旁边保护。运中秋要求第二次下水时,李开始并不同意,在得知逮沉水后立即下水救护。从整个过程看,应当认为李希全采取了一定的保护措施,也尽到了保护责任,这中秋溺水死亡属于无法预料的意外事件,李希全不构成犯罪。 另1种意见认为,李希全的行为构成了不作为形式的过失杀人罪。理由如下: (一)李希全负有保护逯中秋游泳安全的特定义务。这一义务是基于李希全的先行行为而产生的。逯中秋系儿童,且不会游泳,本不应到水库中去游泳。李希全主动提出并带领运到水库游泳,这无疑使这中秋处于危险的境地,因而也就产生了李希全应当负责保护逯中秋游泳安全的特定义务。这种义务要求李希全在整个游泳过程中,应当以积极的行为,采取足以保证逯中秋生命安全的保护措施,防止可能发生的危险,直至游泳结束,将违安全送回家中。 (二)李希全的不作为与逯中秋溺水死亡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从本案情况看,在第一次游泳时,李希全确实采取了一定的保护措施,如租赁救生圈,一起下水在旁看护等,因此保证了两名未成年人游泳的安全。但是,当逯中秋要求再次下水时,李希全先是未能坚决阻止,在同意之后又没有 21 一同下水进行保护或在岸边照看,而是在岸上抽烟并与人闲谈。以致在逯中秋出现危险时未能及时发现,无法及时救助。应当说,李希全在逯中秋再次下水时未予保护的不作为,与近在脱圈沉水时得不到救助以致溺水死亡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三)李希全主观上有疏忽大意的过失。李虽然不是故意不履行保护责任,希望或者放任逯中秋溺水死亡的发生,但也绝非对运的溺死无法预料和不能抗拒。李明知返是不会游泳的儿童,应当预见到如果不加以保护,很可能发生溺水死亡的危险。事实上李对此也是十分清楚的,因此才在第一次游泳时采取了一定的保护措施。但在逯中秋再次下水时,李却因抽烟和与别人闲谈,疏忽了对两名未成年人的保护。不幸的是,正是这一时的疏忽大意,酿成了近中秋被溺死的严重后果。在象本案这样的特殊情况下,疏忽大意造成的致命恶果往往就是在片刻之间甚至一刹那间发生的。李希全在此之前所采取的保护措施和在此之后所采取的救助行为,都不能否定他在逯再次下水时因一时疏忽而未尽保护责任的事实。正是由于李希全的这种过失行为导致了违中秋的溺水死亡。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由于自己的过失行为致他人死亡的,构成过失杀人罪。一、二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李希全犯过失杀人罪是正确的。 22 以上关于“[关于人工呼吸,认知行为疗法案例分析][认知行为疗法案例分析]运用贝克认知疗法进行治疗的案例分析49”的信息由网友上传分享,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感谢您对就爱阅读网的支持~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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