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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简介
原告: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被告:高××,男,1973年xx月xx日生,汉族,务农,家庭住址是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联系电话:
案由:离婚
诉讼请求:
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2、由原告抚养女儿xx谢谢;
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约,,元,其中,,原归我所有;
4、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共同承担(或由被告承担);
5、抚养女儿xx直至其满18周岁的所有费用均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承担,被告需按月给原告400元女儿的生活费,或一次性给原告 元女儿的生活费,以尽部分抚养女儿的义务。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xxxx。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多、认识不够,草率地与其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被告无正式工作和固定收入来源,且不能吃苦耐劳,经我一再苦心规劝,仍不见改观,反而对我极度地不信任,污蔑我的清白,并经常殴打我,掐我脖子,并在事先未告知我的情况下私自把女儿xxx外带出至新疆,以使我与女儿不能见面,如此种种已经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矛盾长期积累,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另我们夫妻关系存在期间拥有夫妻共同存款约,,元,被告私自远走新疆导致欠下的债务,,元。
基于上述原因,我精神近乎崩溃,心理承受能力已到极限,为使我能正常生活,女儿有一个稳定良好的受教育环境,现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准与被告离婚,并由我抚养女儿
xxx,且分割夫妻共同存款,,元中的,,元归我所有,而由被告私自远走新疆导致欠下的
债务,,元均由被告一人承担。
此致
东兴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附:
1、本状副本一份
2、结婚证、身份证、财产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