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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商合同

2017-09-17 9页 doc 22KB 5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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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商合同供货商合同 供货商合同书 供货商 (以下简称甲方): 订货商 (以下简称乙方):北京华晨吉泰投资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的原则下,经商议后同意订立如下合同条款,据此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内容: 双方同意合作进行供货及销售服务,甲方同意依本合同、供货订单明细表及相关附约或附件的约定,向乙方提供其所生产、制作的各类商品(以下称供货商品),并经由乙方经营的交易平台销售。 第二条、供货商品的质量: 一、供货商品的质量应当符合...
供货商合同
供货商 供货商 供货商 (以下简称甲方): 订货商 (以下简称乙方):北京华晨吉泰投资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的原则下,经商议后同意订立如下合同条款,据此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内容: 双方同意合作进行供货及销售服务,甲方同意依本合同、供货订单明细表及相关附约或附件的约定,向乙方提供其所生产、制作的各类商品(以下称供货商品),并经由乙方经营的交易平台销售。 第二条、供货商品的质量: 一、供货商品的质量应当符合该商品的国家、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执行。关于供货商品的项目、价格、数量等,由双方签订的供货订单明细表或其他相关附约或附件的约定。双方可在供货采购单上对该商品的具体质量标准进行约定。甲方在供应乙方商品的同时应当提交其所供应商品的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 二、供货商品达不到本条款规定或双方另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有权退货,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损失由甲方承担。 1 第三条、供货商品的包装: 一、甲方向乙方供应的商品应当按照国际、国家规定的通用方式进行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证不改变商品质量的包装方式,保证商品安全地运抵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目的地。 二、供货商品的包装标示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产地、原材料、用途、使用方法、警示语、保质期、生产期、保质条件等与商品的使用属性紧密联系的有关内容必须有清晰的标示。 第四条、供货商品的交付: 一、关于供货商品的交付,双方以订单约定交货日(即为供货商品到达乙方配货中心或其指定地点的具体时间),甲方应以自己的费用,于双方所约定的交货日内: (1)、将供货商品安全地送抵乙方配货中心或其指定地点,并出具加盖甲方公司出货印章的出货凭证; (2)、并将乙方公司出具的加盖其验货印章的收货凭证提存。 二、双方同意,对于适用前项所定交付方式的供货商品: (一)、如甲方未依本条第一项所定方式及期限交付送运并出具及提存相关凭证、或未依本条第一项所定方式交付运送而虚构相关凭证的,则乙方有权拒绝结算支付该等供货商品的货款,如乙方已支付于甲方,乙方有权直接自应付甲方的货款中扣除、或要求甲方返还。 (二)、本条第一项所定情形,自双方所约定的交货日的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如甲方扔未依该项所定方式及期限交付运送并出具及提存相关凭证、或未依该所定方式交付运送而相关凭证的,对于每件供货商品,甲方应自双方所约定的交货日的次日起算第四个工作日,按日支付相当于供货商品售价(百分之零点五)的惩罚性违约金予乙方,乙方并有权直接自应付甲方的货款中扣除;本款所定的每日惩罚性违约金,以 2 十日为上限。 (三)、前两款情形,如乙方因此而受有损害或支出费用,包括且不限于诉讼费及合理的律师费等,仍应由甲方全额赔偿或偿还。 三、甲方应保留出货单据等相关凭证原本至少一年,以供乙方核验;乙方必须得随时向甲方查询出货情形、并要求甲方提供出货单据,甲方应于一个工作日内回复及提供。如甲方拒绝或无法提出相关单据原本,乙方有权拒绝结算支付该等供货商品的货款,如乙方已支付予甲方,乙方有权直接自应付甲方的货款中扣除、或要求甲方返还。 四、供货方式采用甲方一次性送货,除非乙方就具体采购单要求甲方分批送货。 五、乙方在货到后按照供货商品订单明细表、供货采购单或者其他相关附件或附约对供货商品数量及质量等的具体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加盖验收章的收货凭证给甲方;如供货商品数量及质量等的具体规定不符合本合同及供货商品明细表、供货采购单或者其它相关附件或附约要求的,乙方有权拒绝接收,甲方应依本合同及时自行处理乙方拒绝接收的货物,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所有责任。 第五条、退、换货 一、甲方须保证无条件退换有质量问题的供货商品(如漏罐、涨罐、涨包、穿孔、变质、破碎等);无条件允许乙方退回不符合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供货商品。 二、在保质期内,乙方在符合供货商品规定的保质条件下保管该商品,如发现甲方所供商品有质量变化问题,乙方均有权向甲方提出质量异议,甲方应负全部责任。乙方因供货商品质量问题的退货不受时间限制。 三、甲方在应该退货时,在其第二次收到乙方之日起三日内仍不处理的视为甲方已完成退货,乙方有权直接在应付甲方货款中扣除该批货款;甲方在第二次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仍不处理的,乙方有权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处理此类应退 3 商品,处理费用由甲方负担。 前三款情形,如乙方因此而受有损害或支出费用,包括且不限于诉讼费及合理的律师费等,仍应由甲方全额赔偿或偿还。 四、以上所有情况下的所有退货费用由甲方负责。 第六条、质量保证: 一、甲方应以其产品者、生产者、制造者的地位,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产品使用者负其责任。 二、如因供货商品本身、或因甲方所提供的供货商品咨询、或因甲方的事由导致消费争议、或因甲方或供货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致供货商品使用者、乙方、乙方负责人或乙方员工受第三人主张权利、受相关主管机关调查或处分、或受有其他损害或支出费用时,包括且不限于罚金、赔偿金或和解金、诉讼费及合理的律师费等,应由甲方负责赔偿及偿还。 第七条、账款的结算 一、物流费用甲方承担,税票由地方提供 二、乙方向甲方下达供货商品的采购订单后,自该订单生效之日起三日 向甲方支付____30%____的订货订金;余款甲方依本订单乙方供货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_____1___日内,乙方即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剩余货款。 第八条、价格、规格调整 一、甲方向乙方供应的商品,除要执行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的,均由双方协商定价。 4 二、基于保护商业秘密的需要,甲方所供应商品的供货价格以双方盖章确认的报价单为准,报价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三、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维护所经营商品的市场零售价的相对稳定和统一。甲方向乙方供应的商品价格不得高于甲方向乙方所在地的其他客户所供应同等商品的最低批发价。 四、 (1)甲方在供货商品的价格发生提价变动时,应提前十天书面通知乙方。在征得乙方同意后,该提价行为方可在双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否则,乙方仍有权按旧价和甲方进行结算。乙方在提价生效前发出来的采购仍然有效,一方仍有权以旧价进货。 (2)甲方在供货商品的价格发生降价变动时,应提前十天书面通知乙方。并对乙方现有库存商品进行价保,补偿降价所带来的经济损失。降价损失部分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确认后交付(货款或货品)。 第九条、合同期间: 一、本合同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历(下同) 年 月 日 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个月)。 二、合同期满时,除任一方已于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他方不再续约或要 求另订新合同外,视为自本合同期间期满之次日起,续约____年,续约期满时亦同。 三、本合同因故终止或消灭时,关于终止或消灭前订购者的消费争议,除性质上不 适用者外,本合同仍视为存续。 第十条、保密义务: 一、双方对于本合同的内容、以及因本合同所知悉或持有的他方营业秘密及未公开的资料,均应负保密的义务,除依国家法令或依有权机关的要求而对相关主管机关提 5 供者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泄露予第三人,亦不得转作其他目的使用,本合同因故终止或消灭后亦同。 二、任一方违反本条的约定时,除应自负法律责任外,如因此而致他方,他方负责人或他方员工受主管机关调查或追诉、或受第三人主张权利时,应依他方的要求,出面负责为适当的处理、并提供必要的说明、证据或其他协助,他方并得终止合同;如他方,他方负责人或他方员工因此而受有损害、或支付相关费用、罚金、和解金或损害赔偿金时,并应负赔偿或偿还的责任,包括且不限于诉讼费合理的律师费。 第十一条、担保 一、双方应担保其依法拥有必要的地位、资格、权限或许可,可合法经营其业务,且有权签署、并完全履行本合同的约定。 二、对于供货商品的销售、以及甲方依本合同所提供的所有供货商品及与供货商品相关的 简介、说明、资料、程式、设计、标示、图档、名称及商标等,甲方应担保绝无违反国家相关法令规定之虞、亦无侵害第三人权益之虞之情形。供货商品本身、供货商品的销售、供货商品的商品文案或广告,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申请许可或法定要件时,甲方应负责在商品上架前,主动以书面形式将该等情形通知乙方,并担保已取得许可或已符合法定要件。甲方并应随时依乙方要求,提供供货商品的来源证明或其他足以证明其合法的必要凭证。 三、甲方因故停止生产、制作供货商品时,仍应担保原厂对于所有经由乙方的交易平台订购供货商品的订购者,仍将继续提供供货商品销售时所承诺的保证及售后服务,并履行其在销售供货商品时对使用者的所有承诺及应负的义务。 四、任一方违反本条的约定时,除应自负法律责任外,如因此而致他方、他方负责人或他方员工受主管机关调查或追诉、或受第三人主张权利时,应依他方的要求,出面负责为适当的处理、并提供必要的书名、证据或其他协助,他方并得终止本合同: 6 如他方,他方负责任或他方员工因此而受有损害、或支付相关费用、罚金、和解金或损害的赔偿金时,并应负赔偿或偿还的责任,包括且不限于诉讼费合理的律师费。 第十二条、违约及终止: 一、除本合同或相关附约或附件另有约定外,任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时,他方可以书面指定适当期限要求他方改正,如他方未于期限内改正、或依其情形无从改正时,他方得终止合同。 二、任一方有暂停其营业之全部或一部、债务超过、开始和解或破产程序、受重整的声请或进行重整、或其他难以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义务之虞之情形时,他方可不待催告,立即终止本合同。 三、任一方的行为符合前二款情形,导致他方终止合同时,除应自负法律责任外,如因此而致他方,他方负责人或他方员工受主管机关调查或追诉、或受第三人主张权利时,应依他方的要求,出面负责为适当的处理、并提供必要的说明、证据或其他协助;如他方、他方负责人或他方员工因此而受有损害、或支付相关费用、罚金、和解金或损害赔偿金时,并应负赔偿或偿还的责任,包括且不限于诉讼费及合理的律师费。 四、任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担保时,如因此而致他方,他方负责人或其受有损害,应负所有损害赔偿责任;本合同的终止,不影响此等损害赔偿的请求。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 一、本合同不得解释为双方有合伙,雇佣或互为代理的关系。 二、本合同各条约定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而设,不应影响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及说 明。 三、本合同及其相关附约或附件的修改,应以书面为之。 四、依本合同所生之各项权利,其全部或一部的行使或不行使,不影响其他权利的行 7 使,其不行使亦不得视为抛弃。 五、除事先经他放书面同意外,任一方不得将其因本合同所生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 一部转让给第三人,亦不得委任第三人代为履行。 六、本合同各该条文的全部或一部,如经认定为无效,不影响其他约定的效力。 七、双方应指派专人负责与本合同相关的业务、联络、及协调等;双方所指派的业务 负责人有变更时,应即时通知他方,并指派其他人接替。 第十四条、准据法及管辖权: 一、本合约及其相关附约或附件如有未尽事宜,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解释 或补充。 二、双方约定,本合同有关的任何纠纷,提前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按照该会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十五条、附则 一、本合同及其相关附约或附件,在合同所列附件齐全,经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加盖手指摸及公司公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正式壹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 乙方: 法定负责人: 法定负责人: 代表人: 代表人: 公司公章: 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8 附件:商品订货清单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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