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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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级: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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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学位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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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 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 ?
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科研成果。对本文的研究作出 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己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声明的法律责 任由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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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銎‖钐.巧
论文作者签名:盈绣导师签名: 丝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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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硕十学位论文
目 录
内容摘要
弓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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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麦道夫集资诈骗案
二提出的问题一、集资诈骗罪概述
一集资诈骗罪的概念二集资诈骗罪的特点三集资诈骗罪的现状及成因分析
二、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一集资诈骗罪的主体?
二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方面
三集资诈骗罪的客体四集资诈骗罪的客观方面 三、集资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一集资诈骗罪的共犯问题
二集资诈骗罪的罪数三集资诈骗罪的未完成形态四集资诈骗罪与他罪的区
别?
四、典型案例分析?
一王可集资诈骗、虚报注册资本,董欣集资诈骗案? 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四起集资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五、集资诈骗犯罪的刑法完善一从立法层面看? 二从司法层面看?
三从执法层面看?山东大学硕‘学位论文
结语:金融安全网的建立
一集资诈骗罪的预防二建立金融安全网
参考文献
致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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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金融犯罪目前已是刑法学界研究的热点,特别是在当今金融环境益复杂的情形
下,对金融犯罪中的具体犯罪形态予以研究更显得尤为重要。而集资诈骗罪就是金融
?
犯罪中最具代表性的罪项之一,对集资诈骗罪进行理论上的研究有助于更好的完善金
融犯罪理论体系,同时也为现实中预防和打击各类金融犯罪提供理论支撑。
此篇硕士论文分为七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引言’’。笔者首先介绍美国麦道夫集资诈骗案的总体情况,包括案
件本身,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并直接诱发华尔街金融系统崩溃并最终引发金融危机的
产生,继而通过麦道夫案的分析提出目前研究集资诈骗罪所要面临的问题。
第二部分是“集资诈骗罪概述”。该部分从阐述我国集资诈骗罪的概念开始,以
发展的眼光对集资诈骗罪的现状以及发展趋势做出分析判断并对目前我国集资诈骗
?
罪的特点进行浅析。
第三部分是“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主要从刑法中犯罪构成的基本原则入手,
通过对集资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详加阐述最终得出犯罪行
为是否定罪,定此罪还是彼罪在学理上的认知。
第四部分是“集资诈骗罪的司法认定”。金融诈骗犯罪名类繁多,在实际司法过
程中如何区别此罪与彼罪,如何把握集资诈骗罪的主体形态,完成形态,罪数形式都
是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该部分将从笔者观点对上述问题进行分类阐述。
?
第五部分是“典型案例分析。以第一部分中麦道夫案为视角,介绍发生在我国
的几起集资诈骗案并对案情进行分析,从中对集资诈骗、伪造金融票证等相关罪名进
行理论分析并对集资诈骗罪中共同犯和单位犯进行区别界定。
第六部分是“集资诈骗罪的刑法完善”。集资诈骗罪不仅仅是对现有实体法的研
究,在整个刑法完善层面也是一科新兴的课题,特别是审判执行程序的实施如今正是
各级法院工作实践中的核心问题。该部分在综合第五部分案例对我国目前集资诈骗罪
的立法、司法以及执法情况对我国目前集资诈骗案件的整体完善进行理论与实践上的浅析。
第七部分是“结语。该部分在归纳全文的基础上总结出目前世界范围内的集资
诈骗犯罪的特点并对今后我国在构建基于刑法规制的金融安全网上给出笔者自己的
建议。
关键词:集资诈骗罪;司法认定;案例分析;刑法完善;金融安全网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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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引 言
一美国麦道夫集资诈骗案 ?
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暴露出若干金融体制不健全,金融管理不完善的地方。
同时
也给不法分子进行犯罪活动以可趁之机。著名的美国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公司
前董事会
主席伯纳德?麦道夫 就是利用金融体系管理中的不健全之处进行
集资欺诈,犯罪金额达亿美元。
伯纳德?麦道夫年出生于纽约的一个犹太人家庭,他的事业正式起步于
年,当时他用自己做救生员和卖洒水器所赚的美元投资成立了伯纳德?麦
道夫投资证券公司。经过多年的磋磨,麦道夫凭借其狡猾的才智渐渐成为华尔街经纪
业务员中卓越的一位。而后,麦道夫不始活跃于美国证券业的“全国证券交易商联合
?
会”这是一家证券业自我监管组织,而在他名下所属的投资公司也逐渐成为纳斯达克
股市中最活跃的投资公司之一。
“犹太人把时间看得十分重要,在犹太人看来,时间和商品一样,是赚钱的资本,
可以产生利品,也就是盗窃了金钱。?而麦道夫成功的基石便源于他对时间的珍惜。
麦道夫之所以被称为证券业“里程碑”式的人物,就是因为是他将自动报价系统引进
了证券交易,这大大节省了交易的时间和成本,也为当今的大规模证券交易打下了坚
实的基础。“在那个时代,做股票是手工的,时常很慢,需要很多交易员而且需
要很
高佣金。’’麦道夫在回忆录中说, “而我的公司很早就引入了自动化,并因此赚了
很多钱。’’?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对证券交易的自动化一直以来都非常支持,
但自动化的进程并不顺利。作为早期的始作俑者之~,麦道夫经常出现在证券监管者
关于自动交易系统的论坛上,其公司也是首批自动化运行商撮合买方与卖方之一。
随着纳斯达克金融市场的迅速成长,瞄准“自动化交易”的麦道夫及其公司迅速壮大,
他本人也于年成为了纳斯达克股票市场的主席。
?封菲:“麦道犬骗局人生”,《大地周刊》年第期,第页。
封菲:“麦道人骗局人生”,《大地周刊》年第期,第页。
圆夏白杰:“世界首骗的双面人生”,‘理财》年第期,第页。山东人学石贞:学位论义
其实“麦式骗局就是古典的“庞氏骗局’’的翻版,其手段并不新鲜。“即是用
高额回报引诱投资者,同时用后来的投资者资金偿付前期投者。?“庞氏骗局’’这
种模式一般维持下去不会超过三年,而麦道夫竟然运用这简单的骗局长达年、非法
获取诈骗数额高达亿美元,他不仅愚弄了华尔街诸多的投资者,同时也欺骗了一
大批在专业上具有丰富经验的金融家,不得不让人惊奇:聪明睿智的华尔街怎么就能
“熟视无睹
从对其手法的分析中不难看出,“麦式骗局’’是用光鲜夺目的外壳包裹而使得 ?
华尔街的那些投资专家们也沉迷于此。
首先,麦道夫很有手腕,尤其擅长利用人们的心理。他以一种诡秘且隐私排他
的方式来引诱受害者,给人一种贵宾式的专属的错觉,把那些自认为相当精明的投资
者骗得团团转。麦道夫惯用的套路是雇用那些他自己培养的业务受理人、进而想尽办
法进入精英云集的高档场合,然后这些打扮成大亨模样的业务受理人会得意地吹嘘
说: “我把钱交给麦道夫投资,而他也做得很好。?当其他人表示有兴趣时,“大
亨”就会说:“你无法加入,除非你获得邀请??但我可能可以帮你。就是这样,
在这些高端云集的场合中,通过彼此的闲谈,麦道夫的名字总是容易被提起,人们传
?
颂着这位神奇的基金经理能带来持续不断的高回报,并且有很多人都想和他
合作。逐
渐地,麦道夫的名气越来越大,从纽约到佛罗里达,从明尼苏达到得克萨斯,麦道夫
成为美国商界投资者们的最优选择,并且其客户中不乏那些在金融界相当出名的知名
人士。同时,麦道夫还故意抬高其入门
,其中一个出名的条件就是:少于两百力.
美元的贸易我们不接受。于是,他把自己的基金做成了“有钱人的游戏”?。
通过大肆宣传麦道夫让很多人觉得自己的投资相当具有专属性和高回报,把资
金投投给麦道夫甚至成为在社会上尊贵身份的象征。因为麦道夫的客户包括那些富
豪、大型基金、专业投资机构甚至国际性组织。在很多投资专业者看来,对麦道夫的
?
投资,关注的不是金钱,而是机遇。而一旦成为麦道夫的客户人们感觉自己戴上了“成
熟投资者俱乐部的“黄金光环”,这种时候,如果再做任何深入调查似乎都是一
种冒犯。所以,社会大众特别是那些高端人士对麦道夫进行投资后,根本无法获知其
投资
及详尽
,麦道夫对此也从不做说明和解释。人们都知道,如果有
人问得
?参见:卢松:《金融领域犯锥问题研究》,经济管理:版 年版,第页
留封菲:“麦道大骗局人生”,《人地周刊》年第期,第页。
囝封菲:“麦道入骗局人生”,《人地周刊》年第期,第页。
国辛乔利,张潇匀:《麦道犬骗局》,中因绛济版社年月版,第页。
船辛乔利,张潇匀:《麦道犬骗局》,中国经济版社年月版,第页。
山东大学硕上学位论文
?
太多,麦道夫会把他“请出去,所以没人想在这个问题上惹麻烦。当然,并非所有
的人都不关心他的投资策略。
曾是麦道夫竞争对手的哈利?马克伯罗斯在年给证券交易委员会的信中写
道:“麦道夫的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庞齐骗局’。庞齐骗局是一种最古老和最常见
的集资诈骗,是金字塔骗局的变体,一个名叫查尔斯?庞齐的意大利投机商发明的。
年他开始策划一个阴谋,他向一个事实上子虚乌有的企业投资,许诺投资者将
?
在个月内得到%的利润回报,然后他把新投资者的钱作为快速盈利付给最初投
资的人,以诱使更多的人上当。由于前期投资的人回报丰厚,庞齐成功地在个
月内
吸引了万名投资者,这场阴谋持续了一年之久,才让被利益冲昏头脑的人们清醒
过来,后人称之为‘庞齐骗局’。?马克伯罗斯指出,包括高级经理人在内很多华
尔街的业内人士,都告诉过他麦道夫的项目乃是一个骗局。回同时麦道夫积极参与慈
善事业,这为他赢得了更多的尊重与好感。麦道夫是著名的犹大人大学叶史瓦大学的
捐助人,叶史瓦大学委托他运营整个大学的财产。他还是民主党的赞助人,纽约城市
中心、历史大剧院和纽约市文化研究机构的会员。他经常为波恩?马罗基金会做慈善
义工,还捐款给医院和剧院。麦道夫频频现身于慈善事业,确实为他的社会形象加
?
分不少,而这也减少了人们对他的怀疑。然而,麦道夫骗局也给慈善界带来了极大损
失。总部位于波士顿的罗特?拉平慈善基金会日就在网站上写道,“由于经营资
金投资于麦道夫旗下的基金,基金会慈善项目需要的资金现已蒸发一空,基金会职员
已于今同遣散。?同时受该案的影响,叶史瓦大学主管投资事务的主管艾斯拉?默
金也因此而引咎辞职。
其二,麦道夫用其专有的运作模式而产生的神秘感包裹自己。麦道夫在其合作
规程中写道:如果你想投资于本公司,那么请不要过问一切关于投资的问题。有人提
问:为何别人不能盈利而你可以麦道夫则用“内部消息”一言概之。很多专业精明
?
的管理者、投资人士,竟也被这所谓的“内部消息”而征服了。
在如此光辉的照耀下,华尔街被实实在在的金钱所蒙蔽,其实麦道夫在运作中有
很多诈骗的马脚显露出来,但投资者对之大都一笑了之。
参见:卢松:《会融领域犯罪问题研究》经济管理;版礼年版,第页。
.
【美】桑德:《会融骗麦道人》,江苑撅、徐天辰译,中国人民人学;版社年月版,第页。
页。
窜美】桑德:《金融?骗左道大》,江苑梭、徐天辰译,中固人民人学?版社年月版,第
固【美】桑德:《金融骗麦道夫》,江苑菝、徐天辰译,中国人民人学;;版:
年月版,第页。
参见:【美桑德:《金融巨骗麦道大》,江箢菝、徐天辰译,中国人民人学:;版社年月版,第页。
山东大学硕:学位论文
从运作上来看,首先,麦道夫利用不知名的会计事务所进行常审计,负责麦道
夫投资证券公司多亿美元资产审计的会计事务所,居然只有名员工。其次,麦
道夫投资证券公司的资产均由其自己管理,并同时向投资者汇报情况,所有投资项目
的决断均为麦道夫一人裁定,公司资产的管理和监督没有分开这明显违反了公司的管
控分离原则。
“麦道夫对公司财务状况一直秘而不宣,而投资顾问业务的所有账目、文件都
被麦道夫‘锁在保险箱早’。麦道夫宣称自己采取名为‘分裂转换’的投资策略,这
几乎没有人可以解释清楚究竟为何物。’’?
麦道夫集资诈骗案反映出华尔街金融监管体系的脆弱。但是纵观该案可以发现,
虽然其表象纷繁复杂,但实际操作方式却相当简单,漏洞百出且极易识破,然而,这
场集资骗局却在麦道夫卸任之后才浮出水面,不得不说这是对华尔街监管体
系的巨大
讽刺。
伯纳德麦道夫在美国主流投资领域活跃了年,集资诈骗亿美元,最终被
。
判监禁年、罚款亿美元。所以有学者指出他的欺骗范围是全球性的,创下
了金融犯罪的历史。
二提出的问题
纵观当今世界无论经济发展程度还是国家运作机制,趋于至高和完善的国度非美
利坚莫属,但正是在美国这样法律监督体系相对完善的土地上,在华尔街这样金融市
场相对成熟的花园里,却让伯纳德麦道夫畅游驰骋纵横行骗长达年之久,这不得
不让人汗颜。与其说麦道夫是钻了美国金融法律体系的空不如说是美国自身金融保障
体系出现了大的漏洞。虽然说全球会融危机是由麦道夫在华尔街制造的“史上最巨额 .:
的集资诈骗罪所引起有些牵强,但不得不承认正是由于麦道夫此案的产生刁‘使得更
多的美国本土上其它的类似手法的商贾们得及彰显并由此产生了骇人听闻的次贷危
机,并最终导致了波及全球的金融风暴。
由此我们不难发现在全球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各国应加强金融安全网的建设,
如若只顾及迅猛发展而忽略安全保护只恐最终是鱼死网破,经济繁荣也必成为泡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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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硕上学位论文
人类的努力也将付诸东流。
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引介麦道夫案其要点是能够窥见我国自身的
金融安全网的建设是否完善。构建金融安全网的核心在于法律保障。从法律角度看,
规束一种行为的最后保障线就是刑法保护,而结合目前金融市场的发展情况及暴露出
来的问题可以看出危及我国金融安全的金融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金融诈骗犯罪,而在
金融诈骗犯罪中的高发罪名的就是集资诈骗罪,麦道夫案实质上就是利用投资者的虚
?
荣心态及美国金融法律监管漏洞而产生的巨大的集资诈骗案。
所以在讨论我国金融安全网的刑法规制之前,首先应当从研究集资诈骗罪入手。
那集资诈骗罪又应当从哪几个方面进行研究昵
首先,应对集资诈骗罪概念、集资犯罪的现状、以及集资犯罪的特点进行阐述分
析,以此对集资诈骗罪在整体上有个概括性的认识。
其次,集资诈骗罪作为刑法上的一项个罪,其性质的确定离不开刑法意义上的犯
罪构成原则,所以必须从实施犯罪行为的要件性入手,探讨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
成此罪抑或彼罪,以此总结犯罪构成的要件在确定集资诈骗罪中所起的作用。
再次,还要对集资诈骗罪在实际司法中的认定加以探讨。包括构成该罪的主体范
?
围、犯罪形态、罪数规范等问题进行研究。
最后,对我国目前自己诈骗罪的刑法完善进行探讨。必须从立法、司法、执法的
角度去全面覆盖,而且对于一种社会行为的具体规范就必须从该行为的特点出发,深
入研究其性质、特点、行为方式及产生漏洞的原因。
我国目前对于金融犯罪的研究也处在摸索阶段,那怎样才能从法律角度构建适应
我国现阶段国情的金融安全网使诸如麦道夫这样的金融巨骗不会在我国金融体系
中得以生存,并从法律运行过程中怎样维护和规制金融业的发展和金融体系的完善
作者将通过对集资诈骗罪本身的阐述及集资诈骗罪与金融危机之间关系的分析,并结
?
合近几年在我国发生的集资诈骗罪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最终窥见一斑。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一、集资诈骗罪概述
一集资诈骗罪的概念
?
我国的金融犯罪具体规定在《刑法》分则中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和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这实际上可以看作是金融犯罪的刑事立法分类。由于该
两节所规定的金融犯罪包括很多罪名,且许多罪名又可从不同角度分析其具有相似的
地方,因而时下对金融犯罪进行研究时,学者们往往会从理论上对金融犯罪进行分类,
以便于开展专门的研究。?然而,由于金融领域较为复杂,更由于受到立法等方面的
影响,理论界对于金融犯罪所做的理论分类并不完全一致,许多学者根据不同的标准
对金融犯罪做出了不同的分类。?综合而言,大致归纳如下: 、
按照犯罪手段不同,把金融犯罪分为欺诈型,伪造、变造型,渎职型和 其他方式四大类。
?
、
按照犯罪主体是否为金融机构及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可把金融犯罪分为 特殊主体金融犯罪和一般主体金融犯罪。特殊主体金融犯罪包括前述所 有渎职型金融犯罪及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实施的可能与职务活动无关 的金融犯罪,如:证券交易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工作人员,证券业胁 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实施的与其职 务无关的行为来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所以,金融犯罪的 一般主体包括所有达到法定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
按照犯罪的罪过形式,可把金融犯罪分为金融故意犯罪和金融过失犯罪。 ?
其中,金融故意犯罪又可分为金融直接故意犯罪和金融间接故意犯罪; 金融过失犯罪又可分为金融疏忽大意过失犯罪和金融过于自信过失犯 罪。
按照行为侵犯的具体金融管理秩序,可把金融犯罪分为两大类金融犯罪;第
一大
类是仅仅对于第三章第四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加以分类;第二大类
是对包括
?参见:刘宪权:《金融犯罪刑法理论与实践》,北京大学版社年月版,第页。
参见:李水升主编:《金融犯罪研究》,中国检察版社年月版,第页。
.?山东大学硕上学位论文
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五节“金融诈骗罪在内的所有金融犯罪
加以分类,而集资诈骗罪就归属于金融诈骗罪之列。
“界定集资诈骗罪的概念,我国有学者提出应该遵循以下三个原则,即相关性原
则、抽象性原则和可罚性原则。’’?究其根本,相关性原则是指集资诈骗罪只能是发生
在金融集资业务范围内的犯罪,有些犯罪尽管与集资单位或个人有关,但不是发生在
具体集资业务过程中,故不是集资诈骗罪;抽象性原则是指集资诈骗罪作为一种具体
?
的犯罪应将其与其它犯罪的共同本质提出后得出结论;而可罚性原则是指破坏集资秩
序的具体行为达到刑法上应受处罚的程度,才能对其评价为集资诈骗罪。
确定集资诈骗罪的范围,首先要根据集资行为的含义来进行评价,而且要以违反
国家有关于金融集资相关明文规定为标杆;其次,尽管我国刑法所规定的集
资诈骗罪
有特殊情形是由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但是由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的行为同
时也可以由非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即特殊主体并不是集资诈骗罪的必须构成要
件,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此,构成集资诈骗罪就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行
为必须发生在金融集资管理行为及其相关进程中,这是集资诈骗罪存在的空问范围;
二是行为必须违反了国家对于金融集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即该集资诈骗行为必须具
?
有违法性,这是集资诈骗犯罪的存在的法律范围;三是该集资行为必须触犯刑法上所
规定的应受处罚的程度,这是集资诈骗犯罪行为刑法上的界定。
关于集资诈骗罪的概念,我国刑法学界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集资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固第二种观
点认为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诈手段非
法集资,骗取集资款数额较大的行为。第三种观点认为,集资诈骗罪是指行为
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锄
上述观点在文字表述上虽有不同,但却是有着相近的共同点:集资诈骗罪必
?
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集资诈骗罪在行为上必须采取诈骗的方法。行为造成
的结果必须数额较大才能构成集资诈骗罪。
学生认为,要准确地定义出集资诈骗罪的含义就必须将集资诈骗罪在定义上既契
合刑法典对该罪的规定,又要对相关文字性描述作必要的学理上的限定。所以学生认
。刘宪权:《金融犯罪刑法理论‘实践》,北京大学:版年月版,第页。
。参见赵秉忐主编:《金融诈骗罪新论》,人民法院版社年版,第页。
国赵长青主编:《经济刑法学》,法律:版社年版,第页。
国王新:《金融刑法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为评价集资诈骗罪必须是行为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
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使投资者陷于错误认识和判断而主动向行为人或其指定的第三
人交付数额较大的集资款项,从而行为人不仅侵犯了国家规定的集资管理秩序并同时
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达到触犯刑法的要求并具有应负刑事责任能力的行
为。
那如何确定集资诈骗罪与非罪呢学生认为在实践中应着重注意集资诈骗行为
与合法集资以及集资纠纷的界限。
?
第一,集资诈骗与合法集资的界限。
在日常生活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群众自发的集资行为是
合法的。合法集资行为应当具有以下特征:、集资行为是符合我国当下法律法规的
规定:、行为人是在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后才开展集资行为;、集资人和出资
人是基于自愿且并拥有共同目的才实施集资行为;、集资人和投资人不仅要对该次
集资的总体规划、报酬情况等有清晰了解,并且要对该集资行为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法
规有所认知。?只有符合上述特征,该次集资行为才是合法的。如果集资行为人在进
行集资行为时不符合上述特征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诈骗的手段并获得数额较大
的集资款项则该行为就构成集资诈骗罪。
?
.
第二,集资诈骗与集资纠纷的界限。
集资纠纷是在合法集资过程中,由于集资
对集资人和投资人双方权利和义务
规定不够明确等原因而发生的经济纠纷。?虽然在这其中也可能会存在某些欺诈因素,
但集资纠纷和集资诈骗还是有很大区别的。首先两者的目的不同。集资诈骗的目的是
侵吞公司财产以为己用,而民间借贷的目的则是债务人在发生资金短缺时为了弥补其
生产生活中的亏空或所需,并由双方约定了偿还的本息以及偿还时间。在民间借贷行
为中行为人有时也会夸大自身条件以吸引投资者,之后因某些客观因素而无法及时返
还约定的本金利息进而引发纠纷,这其中尽管行为人进行集资行为时存在一定的欺诈
?
成分,但是纵观其事实行为的主观目的并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意图,所以该行为不
构成集资诈骗罪。其次,两者承诺的利息数额不同。集资诈骗行为之所以接连发生且
屡屡得手,很大的诱因在于集资诈骗行为人向投资者承诺了高额的利息。按
照国家相
关法律规定,民问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同期利率,虽然各地还可以根据本地
?参见:李永升:《金融犯罪研究》,中国检察版社年月版,第页。
圆参见:王旭风主编:《金融理论与实务》,山东人民出版社年月版,第页。
山东人学硕上学位论文
区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实践中最高不得超过同类利率的四倍。?然而在集资诈骗犯
罪行为中,行为人总是以相当高额的利率为诱饵,以此可以看出集资诈骗行为与民间
借贷集资在承诺利息数额上就存在巨大差别,这也是确定集资诈骗罪与集资纠纷的一
个关键点。
二集资诈骗罪的特点
?
金融犯罪是伴随金融市场的建立和发展而产生、蔓延的一类犯罪。就刑法理论而
言,金融犯罪其实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包含在经济犯罪之中若干侵犯国家金
融秩序的一类犯罪的总称。由于金融犯罪是发生在金融领域内,且所有的犯罪行为所
侵犯的都是国家的金融监管秩序,因而理论上将其统称为“金融犯罪。?金
融犯罪概
念中理应包含以下要素:“发生在金融领域,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等。由此,“金融犯罪是指发生在会融业务活动领域中的,
违反金融管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危害国家有关货币、银行、信贷、票据、外汇、保
险、证券期货等金融#管理
#,破坏会融管理秩序,情节严重,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
?
罚的行为。”固
而集资诈骗罪作为金融犯罪中的一项个罪,且该罪是同时具有非法集资行为和诈
骗行为相结合的复合性行为,而正因为其行为上的复杂性因而产生了该类新型犯罪,
所以集资诈骗罪具有自身鲜明的特点。
第一,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使用欺骗、隐瞒等方法并出于对集资款项非法占有
的目的而进行非法集资。而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我国目前的
立法模式而言是所有金融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而具体在集资诈骗
罪当中明确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就说明该罪是目的犯。也
?
就是说,集资诈骗罪在立法上已着意将确定的“目的规制于罪状之
中,从而令该法定“目的”成为构成该罪必备要件的特定犯罪。
第二,构成集资诈骗罪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外,还要求行为人使用了欺骗、
?参见:李永升:《金融犯罪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年月版,第页。
’
国参见:周振想主编:《金融犯罐的理论.与实务》,中国人民公安人学版社年版,第页。
参见:谭秉学、:绪样主编:《金融犯罪学该概论》,中国社会科学版社年版,第页。
李水升:《金融犯罪研究》,中国榆察:版社年月版,第页。
参见:张智辉、刘远主编:‘金融犯椎与金融刑法新论》,山东大学出版社年月版,第页。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隐瞒等方法进行该行为。而该类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
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而“非
法集资”是指集资主体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公开或私自向不特定’
主体筹集资金的行为。
第三,具有非法集资的行为。集资诈骗犯罪的行为人是在无法定规范的情形下
从而非法想不特定公众募集集资款项。我国的公司法、证券法、贷款
?
通则等法律法规,都对集资活动有非常严格的批准和审批条件及程
序。违反上述相关法律法规而实施了募集集资款项的活动就应当定性 为集资行为的非法。从法条意义上看,集资行为的非法性不仅有集资 程序意义上的非法也有实际行为上的非法。所谓程序意义上的非法是 指行为人未向批准部门提出申请或者其提出了申请但未获得相关部 门批准或骗取相关部门批准其进行集资活动的行为。实际行为上的非 法是指在未获得批准其进行集资行为时行为人擅自向公众进行募集 或者获得了批准但是行为人的集资目的、集资范围、募集金额、承诺 的利率和回报方式上与之前报批的相关情况严重不符。 ?
第四,集资诈骗罪对象为不特定的群体。集资?骗犯罪往往其被害人数多、
波
及范围广,造成很严重的社会影响,对社会秩序构成很大威胁。这里的 不特定群体不仅包括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向不特定群体集资的行为 也包括行为人在犯罪方法上客观的指向了不特定的群。 第五,侵害群众性利益的特点明显。侵害群众性利益的犯罪往往具有很强的
诱
惑性。正常情况下群众对企业运作状况是很难进行深入了解的,而仅 从企业的收益和表象来分析决定是否进行投资,而犯罪主体往往是为 一所合法成立的公司,有完备的外表以遮掩其犯罪的真实目的。另外 ?
集资诈骗行为人往往以巨额回报和高出正常利息几十倍为诱饵,促使 群众向其投资从而获得非法利益。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集资诈骗罪作为金融诈骗罪项中的一种一方面固有金融诈骗
犯罪的同性,同时又独自具有其不同的特点,而这些特点正是区分集资诈骗罪罪与非
罪的界限也是该罪与其它犯罪的界限。同时也为集资诈骗犯罪的量刑起到重要作用。
由于集资行为的专业性很强,一般情况下犯罪分子很难独立完成集资诈骗犯罪的
国参见:李永升主编:《金融犯罪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年月版,第页。
山东大学硕十学位论文
全部行为。因此,集资诈骗犯罪往往是专业人士有组织有预谋的进行操作,而且该罪
的主体知识能力和智商往往都很高,一些集资诈骗大案的主体都是集资领域的佼佼
者,他们熟悉金融集资运作方式、对先进科技的操作模式和集资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特
点了如指掌,甚至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有过深入研究。在进行犯罪活动时他们精心策划,
分工协作,赃款隐蔽,规避法律与反侦察能力强,使得该类案件很难侦破与审理,这
对整个金融体系带来非常大的隐患。
三集资诈骗罪的现状及成因分析
、我国集资诈骗犯罪的现状。
集资诈骗罪是金融诈骗罪的~项个罪,且集资诈骗作为一项随着经济发展而产生
的新型犯罪,在我国年刑法典制定时,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是高度集中制,在
该体制下,国家金融系统的管控都是以行政手段进行调节,在这种背景下当时的刑法
是没有对金融诈骗罪进行规制的。?随着新经济体制的产生和发展,我国金融系统开
始具有了自身调控和监管的功能,新金融体系的创建,金融市场的开放,伴随着的就
是各种金融案件的产生,尤其是金融诈骗罪对整个金融体系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因为
金融诈骗罪不仅侵犯了公私权益,甚至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正因为如此我国
立法机关相继出台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等一系列金融诈骗罪的法
律法规并于年将该类规定纳入新修订的刑罚之中,而当中将集资诈骗罪的处罚
主体规定为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至此,集资诈骗罪有了较为正统的刑法约束。
近年来,我国金融体系建设取得长足进步,商业银行、证券市场、投资领域都有
很大程度的发展和完善。但是与此同时,金融市场上的集资诈骗罪案件亦不断发生,
犹如年,深圳发展银行亿元的违法集资贷款案曝光,不久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巨额集资诈骗案又摄入我们的视线,固集资诈骗大案要案的频频发生为世人所注目,
被骗资会数额之大,触目惊心。
“从年以来的相关统计数字看,各级法院集资诈骗罪案件的受理数量逐年
下降趋势。年处于最高峰,从年不始,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案件大幅下
降,由年的件降至年的件,降幅高达.%。年以后,
参见:周喜凤:《集资诈骗锥有关问题探析》,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七论文,年月,第页。
圆参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金融类删事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年月,第页。山东大学硕::学位论文
该类案件持续走低,年降到了最低。金融诈骗犯罪案件在年至年间
也呈下降势头,但并不明显,年有所上升。从总体上看,集资诈骗罪案件年
来基本保持在一个较为稳定的数量上。与此同时,集资诈骗罪在整个经济犯罪中的比
例也呈逐年下降趋势。年只占到了整个经济犯罪的.%,与世纪年代
末占.%相比,下降幅达相当之大。’’?那么,年以后,集资诈骗罪案件的数
量为何会呈下降趋势这是不是意味着我国已经有效遏制住了集资诈骗罪的势头
我认为以上数据表现仅仅是指集资诈骗罪案发率的下降,并不当然代表集资
诈骗罪的
危害程度的降低。我国近些年来集资诈骗罪的危害巨大、个案犯罪数额不断增大等特
征。从这个意义上说,集资诈骗罪发案率的下降并不意味着我国的集资诈骗罪得到了
非常有效地遏制。
集资诈骗罪发案率的下降虽然反映出集资诈骗罪案件总数得到了遏制,但不容乐
观的是打击集资诈骗罪仍然面临着十分严峻的情形。据公安部年月日举行
的新闻发布会通报,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
.万起。其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起,同比下降.%;破坏金融管理秩
序案件起,同比下降.%;金融诈骗案件起,同比上升.%。固可见,
?
尽管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案件的立案数有所下降,但是金融诈骗案件的立案数则有所回
升,遏制集资诈骗罪的整体发展趋势并不平衡。
、我国集资诈骗罪的成因分析。
任何犯罪的产生都有其深刻而复杂的原因,而且任何犯罪原因都是由各个单方面
的原因构成的一个结构性体系。探究集资诈骗罪的原因,也应从宏观的角度进行把握
和分析。因为随着金融业的高速发展,集资诈骗罪也日益显现出其复杂性。集资诈
骗罪的诸原因以及原因产生的背景并不是一个个孤立的因素,我们应将它们放在一个
整体或者系统中进行分析,?这样才不至于漫无边际,才能更清晰地发现集资诈骗罪
?
诸因素的演化以及整合过程,并界定这些原因对于集资诈骗罪所起的原因大小。那么,
集资诈骗罪的原因有哪些有学者在分析经济犯罪时总结如下:“近些年关于经济犯
罪产生的原因有社会转型或变迁论、社会控制失调论和控制模式僵化论、中西文化冲
?中华人民共和围最高人民法院:《金融危机对涉外审判作影响及】对策研讨会会议报告》。年月东莞,
第页。
参见:《经济要参》,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总第期,第页。
。参见:刘建:《金融刑法学》,中国人民公安人学版社,年月版,第页。
西参见:刘建:《金融刑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年月版,第页。
山东大学硕上学位论文
突论、利益冲突论、市场经济负效应论、综合矛盾冲突论、多层次系统因素说。?其
中以多层次系统因素说为通说。该学说认为,犯罪原因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具
有纵向的多层次结构和横向的多因素结构。犯罪原因包括几个相互联系、彼此制约的
层次系统:一是犯罪产生的社会根源,具体又可分为经济原因、政治原因、文化原因:
二是犯罪产生的个体原因,主要是犯罪人原因、被害人原因;三是犯罪产生的具体条
件,又可分为法治原因、行政原因等。?这种对犯罪原因采取综合说的观点是较为有
?
理的,对集资诈骗罪的原因分析也可从这个角度入手。具体来说,集资诈骗罪既有宏
观经济层面的原因、金融管理层面的原因和法律层面的原因,也有个体原因。由于学
生能力所制,以下仅浅析集资诈骗罪法律层面的原因。
集资诈骗行为由于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必然导致刑法介入的后果,但是刑法介
入的程度、强度都影响着对集资诈骗罪的惩治。由于我国的法制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
诸多金融法规以及金融刑事法律制度本身还不成熟,相关刑事司法程序还存在不少弊
端,这些法律运行中的环节所具有的缺陷必然会影响对集资诈骗罪的抗制。
第一,我国金融体系中的法律防范措施还很不完善。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立法
部门对金融立法给予了高度重视,金融立法工作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迄今已有《中
?
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证券法》、《担保法》等法律相继出台。
充分表明我国金融市场所需的基本法律保护架构已形成,但是,如果以发展的眼光来
看金融体系,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对调控和规范金融市场还存在明显的不足。正如有
学者提出:该不足具体表现是金融法律制度尚不健全;金融法规的内容明显具有过渡
性和不合理性;金融法律体系的结构不合理;有些会融法律的规定过于原则、抽象,
弹性过大,缺乏可操作性;金融立法过于分散凌乱,缺乏应有的系统性和透明度。固
所以,我国目自订会融立法的滞后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和阻碍了金融法治化进程,同时也
不能对金融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有效的惩治和预防。
?
第二,我国刑事法律在规制集资诈骗罪上同样存在立法滞后的问题。从刑法理论
上说,认定集资诈骗罪是必须以违反国家有关集资行为管理规定的法律、法规为前提。
然而金融刑事立法的滞后以及集资诈骗罪的迅速变化,使得集资诈骗罪的刑法规制始
回刘宪权:《会融犯罪刑法理论与实践》,北京大学版社年月版,第页。
参见:刘宪权:《金融犯罪刑法理论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礼年月版,第页。
舒慧明:《中困金融刑法学》,中困人民公安人学出版社年版,第贞。
参见:刘宪权:《会融犯罪刑法理论’实践》,北京人学出版礼年月版,第页。
回参见:薛瑞麟:《金融犯罪再研究》,中国政法人学;版社年版,第页。
蕾参见:顾肖荣,倪瑞平:《金融犯罪惩治规制国际化研究》,法律版社年月版,第页。
山东人学硕学位论文
终落后于犯罪情形的发展,致使~些集资诈骗罪行为已严重危害到国家金融秩序,但
是由于无相关法律支撑使得一些新型犯罪无所顾虑,逍遥法外。目前我国的刑事立法
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分别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和第五节上虽
有规定,但是显得较为粗陋,其中存在这样一些问题:《刑法》规定与相关的金
融法律、法规不协调。?例如,原《证券法》中规定的“对短线交易、非法融资融券
交易、证券公司承销代理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证券交易虚假陈述信息误导和非法处理
客户证券等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刑法》中没有相关指向性规定,造成
在实践中执法人员对上述行为定罪与量刑上存在困难。正因为如此,《证券法》在
年修正时已将这几个带有附属刑法性质的条文删去。《刑法》规定过于笼统、简
单,不利于司法适用。以金融诈骗罪为例,年颁布的《刑法》中规定的八种金
融诈骗犯罪多是笼统原则性的,实际操作起来很困难,而且罪与非罪、罪与违法之间
的界限相当模糊。该条文中针对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等情节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
实践中把握难度很大。年后“两高”虽然陆续出台了一些司法解释,但是仍然
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刑法对金融中间行为人的非法行为尚缺规定。最近
今年,我国证券市场上出现了以吕中科集资诈骗案、成亿科技非法融资案、东方电子
?
诈骗案为代表的一些大案要案。事实上,行为人在金融市场提供的非法中介服务,
规避法律制裁而不顾良性金融运作体系以获得丰厚中介费,已成为诱发会融风险甚至
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之一。
第三,刑事法律关于集资诈骗罪规定的漏洞,不仅在实体法上得以体现,在程序
法上也有类似的问题。首先是集资诈骗罪的管辖问题。集资诈骗罪往往会牵扯到很多
地区,虽然《刑事诉讼法》对案件所涉地区的管辖权作了规定,但是实际操作却有困
难,在实践中就经常发生不同地区的政法机关会因为案件的管辖而发生争执。容易产
生诸如“因为案件的复杂程度或利益大小抢案或者推案;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下,
?
片面强调本地的案件管辖权,阻挠外地公安机关的正常办案;公安部门地区间协作困
难。”?同时,由于集资诈骗罪多有复杂情节,许多案件可能牵扯出其他线索,而这些
引申出来的案件给政法机关在管辖问题也造成不小的疑惑。其次是集资诈骗罪的诉讼
期问问题。由于金融案件自身的复杂性和牵涉的广泛性等原因,该类案件所需侦查和
。参见:刘建:《金融刑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版社,年,丁版,第页。
圆参见:刘建:《金融刑法学》,中困人民公安大学;版社,年月版,第页。
参见:李水升主编:《金融犯罪研究》,中国榆察;版社年月版,第页。
国参见:王志根戴玉龙苏国华:《金融执行案件调金分析》,《人民『法》杂:占年第三期,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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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
诉讼的时间较之其他刑事案件要长。但是现行刑事法律中并没有对该情况予以反映,
这无疑会让司法机关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心有余而力不足。?另外,随着我国对外经济
交往的扩大,涉外集资诈骗罪会越来越多,如何加强对这些案件的刑事惩罚,已成为
一个急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四,集资诈骗罪在司法层面上存在打击不力的情况。对集资诈骗罪的打击难度
较大,这在中外司法实践中已成为不争的事实。由于法治进程以及办案人员经验等
方面的原因,这种情况在我国显得尤为突出。导致司法打击的难度大,究其原因是多
?
方面的,包括:犯罪黑数大。金融机构对其内部人员的犯罪行为多采取调动岗位、
汇报检讨、扣发工资等形式来内部处理。所以,即便存在重大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却
很难之情,更无从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犯罪分子就此逃过惩处。办案阻力大。
在司法机关办理集资诈骗罪案件时由于保护主义、腐败等各方面的原因,使办案人员
承受着很大压力,而相关单位或个人通过各种手段为案件处理设置种种不便,阻碍案
件的正常办理办案人员素质不高。正如前文所述,集资诈骗罪行为人往往专业
素质很高,而且相关案件涉及许多专业知识。这便要求办案人员不仅具有相应的法律
知识,而且还具备相关的经济知识,尤其是财会、金融知识。目前,我国金融侦查
?
队伍中缺乏熟练既熟悉法律法规又掌握金融、财经业务的办案人员,使得办案人员在
经手案件时不能准确的抓住问题的关键,这直接给犯罪行为的定性和量刑带来很大困
难。打击集资诈骗罪的司法队伍和后勤保障不足。“集资诈骗罪案情往往较为复
杂,一般比其他案件需要投入更多的司法力量和财力,而在实践中警力和后勤很难满
足办案需求。’’?重打击轻预防。“在集资诈骗罪中,刑法以外的事先预防性行为
比事后的刑事制裁更为重要,这在西方国家的理论界和司法界是共识。”我国某些刑
事司法部门仍抱着“打击是对付犯罪的主要手段的传统思想,而忽略预防犯罪的
概念。而我国的各类制度特别是针对诈骗犯罪的各种制裁措施都存在重打击而轻预防
?
的问题,这正成为了集资诈骗案件高发的因素之一。
参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金融危机背景下的刑事审判应对》,年月,第页。
参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金融危机背景下的刑事审判心对》,年月,第页。
囝参见:北京市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金融类刑事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年月,第页。
回参见:刘宪权:《金融犯椎刑法理论与实践》,北京大学版社年月版,第页。
西参见:刘宪权:《金融犯锥刑法理论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年月版,第页。
【英】贝卡利弧:《论犯锃与刑罚》,中国人百科全书出版社年版,第页。
参见: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版社年第三版,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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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目前我国对所涉金融类犯罪的定罪依然严格刑法的基本原则的要求进行,然而由
于金融类案件涉及的主体、侵犯的客体、犯罪的手段、犯罪的目的以及犯罪所牵涉到
的其它法律均存在复杂因素,所以在实际操作时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进行分析才能
以正确的罪名予以规制。以下就从犯罪构成角度对集资诈骗罪进行具体分析。
一集资诈骗罪的主体
集资诈骗罪的主体是指负有刑事责任并实施了集资诈骗行为的人。集资诈骗罪的
主体可以分为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两种类型,尽管这两种类型的法律属性
和构成犯罪的范围上有一定的差异,但两者对于成立某一具体的金融犯罪来讲均系不
可缺少的要素。?因此,集资诈骗罪的主体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因素。
?
、集资诈骗罪中的自然入主体。金融犯罪中的自然人犯罪除一般主体外,对于
某些自然人构成的金融犯罪主体来讲还有某种特定身份的要求,这就形成了金融犯罪
的特殊主体。从我国目前刑法的规定看,金融犯罪的自然人特殊主体主要有:金融机
构工作人员、证券交易内幕人员、保险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人员。而刑法中要求只有符
合上述特殊主体身份才能构成特定的金融犯罪类别。而我国刑法对集资诈骗罪的主体
认定与世界上公认的相一致即集资诈骗罪的主体为凡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
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如果行为人未满十六周岁而实施该罪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
如果有教唆、指使者,则由教唆、指使者承担刑事责任。 .
?
、集资诈骗罪中的单位主体。从我国目前的刑法规定看,大多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