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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股票涨跌与大盘指数涨跌关系之实证研究

2018-09-23 15页 doc 34KB 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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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股票涨跌与大盘指数涨跌关系之实证研究st股票涨跌与大盘指数涨跌关系之实证研究 ST股票涨跌与大盘指数涨 跌关系之实证研究 内容提要ST股票是我国上市公司股票中较为特殊的一个群体在实务和理论界人们很关注它并对它进行了比较多的研究本文主要通过实证方法研究ST股票的涨跌与大盘指数涨跌之间的相关关系结果表明它们之间不存在着“跷跷板”关系投资者不能通过ST股票与其他非ST股票之间的转换来规避市场风险关键词ST股票,上证综合指数,相关性,风险一、引言1998年3月16日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关于上市公司状况异常期间的股票特别处理方式的通知》规定当上市公司出现财务...
st股票涨跌与大盘指数涨跌关系之实证研究
st股票涨跌与大盘指数涨跌关系之实证研究 ST股票涨跌与大盘指数涨 跌关系之实证研究 内容提要ST股票是我国上市公司股票中较为特殊的一个群体在实务和理论界人们很关注它并对它进行了比较多的研究本文主要通过实证方法研究ST股票的涨跌与大盘指数涨跌之间的相关关系结果表明它们之间不存在着“跷跷板”关系投资者不能通过ST股票与其他非ST股票之间的转换来规避市场风险关键词ST股票,上证综合指数,相关性,风险一、引言1998年3月16日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关于上市公司状况异常期间的股票特别处理方式的》规定当上市公司出现财务或其他状况异常导致投资者对该公司前景难以判定可能损害投资者权益的情形交易所易地对其股票实施特别处理自1998年4月22日开始沪深证券交易所对连续出现3年亏损及财务状况异常的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进行特别处理作为绩差公司及问题公司的典型代表截止到2004年5月沪深两市已经有128支ST股票(不包括已经不再属ST的)占上市公司的10%左右在我国股票市场上已经成为一个特殊的上市公司群体由于ST队伍的不断壮大和其特殊性无论是投资者、规则制定者还是理论工作者都越来越关注它二、ST类股票研究的现状及本文研究的问题1、研究现状ST股票是我 1 国资本市场特有的现象因为其特殊性得到学术界与实务界的关注关于它的研究内容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1)对ST股票公司本身的分析研究OST公司主要存在的问题秦锋(2001)认为ST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经营业绩不佳、产业结构不合理、重大投资失误或未见成效、财务状况恶化和会计政策变动频繁等ST公司扭亏途径的分析秦锋(2001)认为从短期角度看借助外力实施资产重组是ST公司摆脱困境的有效途径从长期角度看解决问题的根本是增强ST公司自身的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杨薇、王伶(2000)对ST公司三个以上年度扭亏的特点进行分析认为很多ST公司的扭亏是短期行为并未从根本上消除导致公司亏损的因素被视为ST公司扭亏“法宝”的资产重组存在很多弊端ST公司与大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之多也令人担忧,张弘、吴载德(2000)从更为广泛的范围对亏损上市公司的整体情况进行了研究指出在亏损公司的扭亏策略中债务重组是亏损公司进一步实施扭亏的重要前提股东的支持是资产重组得以顺利实施的关键变卖增值的股权或资产则是实现扭亏的重要手段政策特别是会计政策的变化也对亏损公司的扭亏结果形成重要影响对ST公司财务预警及盈余管理的研究陈静(1999)、陈瑜(2000)和陈晓、陈治鸿(2000)、张爱民等(2001)采用实证的方法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财务困境或失败进行了预测发现运用一些财务指标并采用一定的方法对上市公司财务困境或失败有着显著的预示效应,戴娜(2001)研究了ST公司 2 通过资产重组进行盈余管理的问题结论是ST公司为了摘帽存在着通过资产重组进行盈余管理导致ST公司股票价格大大背离其真实价值对ST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沈亿锋、张俊生(2001)对ST公司总经理的离职概率与公司业绩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他们发现我国上市公司被ST处理后其总经理与董事会的规模在统计上存在十分显著的正向关系而与董事会中外部董事的比例以及董事会成员的持股量等变量不相关(2)对ST股票的市场表现研究OST股票市场风险的研究昌志华(1999)认为实施ST处理对该板块的短期风险有明显的抵制作用降低了短期系统风险比率但是对中期风险的抑制作用不太显著,杜伟锦等(2003)对ST股票的投资风险分析的实证研究表明ST类股票在二级市场上的投资风险远大于证券市场平均投资风险对ST股票市场效率问题的研究程希骏等(2003)认为ST板块通过了市场弱有效性的检验市场对ST股票的反应王震等(2002)研究结论是市场对ST作出了负面的反应资产负债率越高的公司市场对被特别处理公告的反应越大市场对ST公告的不同年份及对实施特别处理的两种情况的负面反应程度有一定的差异但是对资产规模及上市公司时间长短反应的并不显著(3)完善我国证券市场运行机制的宏观研究这方面的研究主要是探究上市公司退出机制的构造与完善真正实现对上市公司的市场化选择韩志国、段强等(2002)对我国股票市场上市公司的退市机制进行了比较全面的分析认为建立有效、规 3 范的退市机制有利于充分发挥股票市场的资源配臵功能实现资源的最优配臵提升产业结构促进国民经济的增长,王震(2000)通过对国外公司困境的研究为我国ST公司把脉认为成熟的证券市场应该建立一种机制以最小的成本来帮助投资者或债权人较早地识别困境公司并为其摆脱困境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2、本文研究的问题本文要研究的问题是ST股票的走势与大盘的走势是否一致股票市场上常常有这样的说法ST股票的走势与大盘走势呈现一种此长彼消的趋势即人们通常所说的“跷跷板”现象如果真的存在这种现象就意味着ST股票在证券市场上有一种意外的功能——规避风险的功能投资者可以通过ST股票与非ST股票的买卖转换来规避它们在股票市场上的投资风险同时投资者也可以根据大盘走势对ST股票的风险进行判断从而降低投资ST股票的风险这样可以给二级市场上的中小投资者提供一个比较简易的判断ST股票整体走势的方法另外如果存在“跷跷板”现象这对以上市公司业绩为依据的投资决策理念也将是一个很大的挑战基于以上的认识我们提出以下假设假设1如果存在“跷跷板”现象则ST股票与大盘走势呈现负相关关系假设2如果存在“跷跷板”现象则影响ST股票走势的因素与影响大盘走势的因素相同影响的方向相反也就是说ST股票并不受公司特有因素的影响只受市场因素的影响进而推出ST股票整体只承受系统风险而不承受特有风险只不过是ST股票承担了与大盘方向相反的系统风 4 险而已只有这样投资者才可能通过对ST股票与非ST股票的买卖来实现风险的规避三、样本对于ST股票的走势与大盘的走势是否存在“跷跷板”现象即ST股票涨跌与大盘涨跌是否呈负相关关系本文从短期和长期两个视角来研究选择自2004年3月12日至2004年4月09日止20个连续交易日的样本作为短期走势观测期,选择自2003年9月12日至2004年4月9日止30个交易周作为长期走势观测期本文只以沪市作为研究对象以ST股票的整体走势与上证综合指数的走势进行对比选择了沪市55只ST股票中的48只作为样本进行分析占沪市ST股票的87(27%本数据来源于搜狐财经网站有关指标如下ST平均涨跌幅=本交易日(或交易周)样本ST股票平均收盘价-上一个交易日(或交易周)样本ST股票平均收盘价其中本交易日(或交易周)样本ST股票平均收盘价=?本交易日(或交易周)ST股票收盘价,本交易日(或交易周)样本ST股票数量,大盘涨跌幅=本交易日(或交易周)上证指数一上交易日(或交易周)上证指数四、ST股票走势与上证综合指数走势相关性的研究方法及分析1、ST股票涨跌幅与上证涨跌幅走势相关性感性观察在我们不知道ST股票涨跌幅与上证涨跌幅之间存在什么关系时可以从直观观察两者在同一时间内的走势图感性地认识一下两者之间可能存在的关系于是我们利用SPSS软件勾画出了它们的20个交易日和30个交易周的走势如图1和图2从图1和图2可以看出(1)ST股票的走势曲线与 5 大盘的走势曲线并不完全相符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相符从每一个图来看自左至右随着时间的推移ST股票的走势曲线与大盘的走势曲线越来越背离从两个图的比较也可以发现短期走势(图1)中ST股票走势曲线与大盘走势曲线较长期走势曲线(图2)背离程度相对要小这说明ST股票走势与大盘走势的相符程度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减弱,(2)在一定时期内ST股票的走势波动幅度和频率大于大盘波动的幅度和频率这说明ST股票的风险比大盘的风险大2、回归直线模型分析假设在自变量X值给定的基础上因变量y的取值按下述公式决定yi=α+βXi+εii=123„„式中Xi是自变量表示上证指数涨跌幅,Yi是因变量表示ST股票指数涨跌幅,εi表示随机因素对综合指数Yi影响的总和(1)相关系数分析从表1不难看出ST股票涨跌幅与上证指数的简单相关系数短期的为0(761长期的为0(616在显著水平为0(01时都通过了统计检验都呈现出明显线性相关关系其相关方向为正且短期的相关性大于长期的相关性这表明在股票市场中从短期来看影响大盘走势的因素与影响ST股票走势的因素是趋同的,从长期来看影响大盘走势的因素与影响ST股票的因素是有分歧的ST股票具有自己的独立影响因素也就是说ST股票在短期内承担了较大的市场风险在长期内承担了较大的特有风险(2)线性回归方程的统计检验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检验一是回归方程的拟合优度检验从表2可以看出从短期来看回归方程的拟合度比 6 长期拟合度好这一点从ST股票与大盘走势图和点散布图上也可以得到印证这一结果表明单纯地根据大盘走势去判断ST股票的长期走势比判断ST股票的短期走势存在更大的风险,二是对回归方程的显著性检验从回归方程的显著性检验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从表3中给出的统计量对应的相伴概率值小于0(01的显著性水平认为回归系数同时与零假设无显著差异上证指数涨跌与ST股票涨跌之间存在显著的线性正相关关系五、结论1、短期点分布对回归直线的偏离程度小于长期点分布对回归直线的偏离程度短期ST股票的走势与大盘的走势吻合性较大从长期来看吻合性较小这说明根据上证综合指数的短期走势去判断ST股票的短期走势的风险小于根据上证综合指数的长期走势去判断ST股票的长期走势的风险关于这一点可以从以下原因得到解释(1)证券市场上ST股票具有寻租效应在主板市场上市公司进入门槛与成本相对较高上市资格相对称缺的背景下ST、PT公司因其“壳资源”的宝贵及重组可能拥有广阔的市场题材想像空间成为股票市场上交易十分活跃的一个上市公司“板块”这使得没有投资价值的ST股票在市场上可以寻租人们在估计他们的价值时往往参考大盘指数来进行的(2)投资者对投资和投机有同样的偏好二级市场上投资者对从投资公司得到的股利收益和从股票市场上赚取的价差的偏好没有什么差别所以虽然ST股票的投资者不能从上市公司分得股利但是可以利用广阔的市场题材想像空间获得 7 价差从而实现其投资收益的目的(3)5%的涨跌幅限制及警示使得ST股票的风险降低“T”类股票实际上是停板制度的衍生品或者说是停板制度的产物ST是股票市场风险的一种警示形式这使得其投资风险下降进而使得投资者在市场上的相对投资风险与大盘相匹配2、ST股票的走势与大盘的走势呈现不完全的正相关关系且这种相关性随着时间的延伸而减弱这是因为结论1中的原因使ST股票的特有风险提前得到释放和控制从而使短期内影响ST股票的因素主要来自于市场风险根据风险分散原理就整个股票市场而言只存在系统风险而不存在特有风险所以从短期来看ST股票的走势与上证综合指数走势基本是相符合的但是从长期来看ST股票作为股票整体中的一个部分而言是存在特有风险的这是因为这些股票之所以被ST是因为该股票的特有风险所致公司的基本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决定着公司的长期发展对于其长期走势还是有其独立的影响因素的这就导致了ST股票长期走势与上证综合指数走势的吻合性相对较差所以从长期投资的角度来分析对ST股票进行投资时投资者应该注重对ST个别股票的特有风险的分析如公司的并购、重组等从我们对每一个ST股票的研究也发现在某股票被ST以后虽然短期内与大盘走势没有太大的背离但是从长期来看其价格呈总体下降趋势的3、ST股票走势的波动幅度和频率都大于大盘且长期大于短期说明投资ST股票要承担比大盘更大的风险并且长期风险大于短期风险这和昌 8 志华、杜伟锦的结论一致但是这风险差别远不象人们想像的那样严重总之ST股票的走势与上证综合指数走势呈不完全正相关关系而且短期的走势与长期的走势相关程度是不同的这种相关性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下降我们假设它们之间呈现负相关关系不能成立在短期内和长期内影响ST股票走势的因素与影响大盘走势的因素也存在关差异短期内影响两者的因素趋同长期内ST股票走势更多地受特有因素的影响所以在短期内ST股票承受的市场风险比长期大承担的特有风险小,而长期则相反这也与我们的假设二不符所以笔者认为ST股票走势与上证综合指数走势之间并不存在“跷跷板”现象ST股票的存在也不具有市场风险规避功能投资者在对ST股票投资时不能简单地根据大盘走势去判断ST股票的整体走势尤其是对ST股票进行长期投资时投资者在投资于ST股票时必须对期公司的特有经营状况和政策进行分析应注重对特有风险的防范参考文献1张卫东(沪市A股T类公司后续行为及监管研究C上证研究(2003(2)112—115(2王震刘力陈超(上市公司被特别处理(ST)公告的信息含量与影响因素J(北京金融研究2002(9)(3陈静(上市公司财务恶化预测的实证分析J(北京会计研究1999(4)(4陈晓陈治鸿(中国上市公司的财务困境预测J(北京中国会计与财务研究2000(3)(5陈瑜(对我国证券市场ST公司预测的实证研究J(北京经济科学2000(6)(6何浚(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实证分析J(北京经 9 济研究1998(5)(71杨薇王伶(关于ST公司扭亏分析J(北京财政研究2002(6)(8)沈艺峰张俊生(ST公司总经理离职情况的实证研究J(北京证券市场导报2001(9)(9秦锋(ST公司现状与出路J(北京经济管理2001(2) 10 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应重点关注的19个法律问题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已公布~将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我国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在行政法规层面的空白~是我国招标投标立法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必将对我国招标投标市场产生深远的影响。在《条例》即将施行的背景下~应重点关注哪些法律问题~成为招标投标市场各主体特别关心的问题。本文试图以投标人的角度~通过解读《条例》的相关规定~从投标文件准备阶段、投标阶段以及开标、评标和定标等阶段对上述问题进行阐述和分析。 一、投标文件准备阶段投标人应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 1、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天价标书有望成为历史 实践中~一些招标项目尤其是施工招标中招标文件内容和数量都比较多~招标代理机构为了回收编制的成本~会向购买标书的投标人收取一定金额的费用。比较大的招标项目~标书甚至会卖到几千元甚至上万元一套~给投标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负担。因此~《条例》明确规定~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另外~对于图纸押金~招标代理机构也应以合理的金额为准~而且在投标人退还图纸等文件后~应当将押金退还给投标人。 2、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关于潜在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在何时提出的问题~《条例》出台前~法律及部门规章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导致纠纷不断~影响招标的进程。此次《条例》明确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并且规定了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因此~潜在投标人若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及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11 3、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而非投标价的2% 根据《条例》的规定~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在《条例》出台之前~其他部门规章规定投标保证金最高为投标总价的2%。实践中~将投标保证金设定为投标报价的2%~一方面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额度不统一~另外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也可能导致泄露投标报价。《条例》施行后~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上限应统一为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而非投标报价的2%。另外~根据有关规章规定~对于货物和施工招标~投标保证金最高限额为80万元人民币~对于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保证金最高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的规定~在上述规章调整前仍有效。 《条例》还规定了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基本账户转出。 4、投标报价不应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否则将被废标 《条例》出台前~各地关于最高投标限价的称谓并不统一~在北京、云南称为拦标价~在厦门称为预算控制价~在黑龙江称为招标控制价~住建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则称为招标控制价。尽管提法不一~而且要求也不完全一致~但其基本含义大致相同~即指招标人设定的某次招标的投标上限价格~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过该上限价格~将作废标处理。 《条例》明确规定~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并规定如果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其投标将做废标处理。因此~投标人在投标时应特别关注招标文件中是否有最高投标限价。如果有最高限价~应注意不能超过该最高限价,如果投标人认为该最高限价过低~可以选择放弃投标。 5、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投标人有权要求支付相应的利息 此前实践中~对于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退还时基本上是不计利 12 息的。但是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招标人在终止招标时以及与中标人签订后5日内~在退还投标保证金时还需另行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若招标人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将可能被行政监督部门处以罚款~造成投标人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条例》施行后~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支付相应的利息。 6、招标人不得以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或中标条件 实践中~招标人以各种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现象屡见不鲜~但因为法律规定不明确~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难以认定。对此~《条例》做了细化和完善~列举了七种属于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因此~投标人若发现招标人有就同一招标项目提供差别信息,设定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条件,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以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或中标条件,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供应商等行为的~应当及时提出异议或投诉~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投标阶段投标人应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 7、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根据《条例》的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否则投标无效。这一规定应当引起投标人的重视。在招标投标实践中~招标人的下属单位、关联企业等参与投标的情形广泛存在~与其他投标人之间形成了明显的不公平竞争。因此《条例》的这条规定从出发点上是保障公平竞争~但执行难度很大~而且实践中对于“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应如何界定也很难把握。在有权机关对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本规定~尤其是如何界定“利害关系”作出进一步规定或解释前~投标人应关注并谨慎对待该类投标。 8、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 为了保证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条例》规定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 13 单位,如母公司和其控股子公司,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超过50%的股东~或者出资额、股份比例虽不足50%~但其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根据《条例》的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投标人可以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不同标段的投标。 9、逾期送达或者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招标投标法》仅规定了投标人逾期送达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但是未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实践中~部分招标人接受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因此~《条例》明确规定~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并且规定了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将可能被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0、通过资格预审后的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关于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发生增减或者更换成员的问题~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的处理方式各异~容易引发争议。《条例》施行后~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对此应予以重点关注。 1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情形属于串通投标~将承担法律责任 目前~在招标投标市场竞争激烈的背景下~存在部分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秩序~也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因此~《条例》第三十九条列举了五种投标人互相串通投 14 标的情形。包括,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并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12、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等情形~也将被视为串通投标 实践中~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行为和方式通常较为隐蔽~行政监督机关往往难以认定。因此~《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投标人应注意避免出现上述情形~防止被认定为串通投标。需要注意的是~该条第六项规定的同一单位的“账户”~不仅指基本存款账户~还包括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等。 13、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串通投标对招投标市场秩序危害较大~往往同时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条例》明确了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六种情形~并加大了对串通投标的处罚力度。串通投标的~应承担以下责任:,1,中标无效,,2,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3,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4,投标人自串通投标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串通投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14、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5 实践中~为了谋求中标~个别投标人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或者伪造、虚报业绩等~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招标投标秩序。《条例》对于该类问题进行了重点关注~根据《条例》的规定~投标人不得有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或以他人名义投标行为。投标人不得有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等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前述规定的~不仅投标或者中标无效,还将被处以罚款、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开标、评标和定标等阶段投标人应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 15、投标文件有未经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等情形~将被废标 《条例》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哪些情形属于法定废标的情形~投标人需要重点关注。根据《条例》的规定~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的情形:,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16、国有投资项目~无法定事由必须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根据《条例》的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除非有法定事由~如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该等情况下~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16 17、合同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不一致~将面临行政处罚 中标人应注意~根据《条例》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违反前述规定的~将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8、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考虑国内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为了避免过高的履约保证金增加中标人的负担~《条例》明确规定了履约保证金的最高限额~即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该规定并未明确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实践中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保函、转账支票、银行汇票等形式~如果招标文件有要求的~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19、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肢解转让的~将受严厉处罚 对于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的问题~《合同法》和《建筑法》等法律均有明确规定~《条例》也从规范招标投标合同履行的角度明确规定~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或者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分包~分包人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与接受分包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违反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或者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不仅转让、分包无效~还将被处以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还将被吊销营业执照。 结 语 此次颁布实施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将发挥重要的作用~为了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条例》在《招标投标法》的基础上~增加了许多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一方面~为了规范投标人的行为~《条例》补充了对投标人的限制、投标人变化、联合体投标、认定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条例》通过对招投标规 17 则进行统一、加强和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等方式~进一步规范招标人等其他招投标主体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随着《条例》的施行~国家有关部门必将出台配套规定~制定相关措施~加强监督执法~切实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对此~投标人应持续关注。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 作者: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郝利 吕辉木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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