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保险制度农村房屋保险制度
农村房屋保险条款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
第一条 保险目的
为了使农村居民的房屋,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造成损失后得到经济补偿,安定人民生活,特举办农村房屋保险.本保险按缴费方式的不同分为普通保险和长效还本保险。
第二条 保险财产范围
凡座落于本保险单载明地点并属于被保险人(及参加本保险的农村居民,下同)自有的住人房屋,可以成为保险房屋,但下列房屋不在保险范围之内:
一、当地政府决定拆除的违章建筑和常年坐落在警戒水位线以下(含河堤内滩区)的房屋。 二、各种行、滞洪区、塌陷区,以及因兴修水利属淹...
农村房屋保险
农村房屋保险条款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
第一条 保险目的
为了使农村居民的房屋,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造成损失后得到经济补偿,安定人民生活,特举办农村房屋保险.本保险按缴费方式的不同分为普通保险和长效还本保险。
第二条 保险财产范围
凡座落于本保险单载明地点并属于被保险人(及参加本保险的农村居民,下同)自有的住人房屋,可以成为保险房屋,但下列房屋不在保险范围之内:
一、当地政府决定拆除的违章建筑和常年坐落在警戒水位线以下(含河堤内滩区)的房屋。 二、各种行、滞洪区、塌陷区,以及因兴修水利属淹没区内的房屋和已被征用而未搬迁的房屋。 三、厨房、畜禽圈舍,以及无人居住和年久失修的房屋。
四、房屋的附属建筑物,围墙、厕所、门楼、下水道等。
五、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的房屋。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凡参加保险的房屋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负赔偿责任:
一、火灾、爆炸。
二、冰雹、崖崩、龙卷风、泥石流、破坏性地震、滑坡。
三、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以及外来建筑物和其它固定物体倒塌致使保险房屋的损毁。 " 四、暴风、暴雨、洪水使房屋主要结构(墙体、屋顶、屋架)倒塌的损失。
五、因遭受上述一、二,三、四款所列灾害事故所采取施救保护措施造成保险房屋的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条 除外责任
下列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
二、核子辐射及污染,
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四、暴风、暴雨、洪水未造成墙体、屋顶、屋架倒塌的损失。
五、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五条 保险期限
普通保险期限为一年。
长效还本保险期限为一年,到期后除本公司通知被保险人续保或解除保险
外,只要被保险人不退保,则被视为自动续保。
保险责任的起止时间从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保险到期日二十四时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
砖瓦(砖墙瓦顶,下同)结构和砖混(砖墙、钢筋水泥屋顶,下同)结构房屋可以按照房屋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土或土砖混合墙草顶结构房,每间保险金额最高为200元;土或土砖混合墙瓦顶房,每间保险金额最高为250元。
第七条 保险费或保险储金
一、按本公司规定的标准计收保险费或保险储金。
二、长效还本保险期满,无论是否发生过赔款,均可凭保险单退回所交的全部保险储金。 三、在保险期限内,普通险不退保,不退费。长效还本保险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如要求退保,本公司
按普通险标准从退还的保险储金中扣除保险费,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四、长效还本保险期满后,被保险人不及时领回保险储金,则被视为自动续保,本公司对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仍负赔偿责任,但应根据原交保险储金及发生事故时本公司实际执行的储金标准重新计算保险金额。
第八条 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应在起保之日前,,次缴清保险费或保险储金。
二、保险房屋数量、结构变化时,被保险人应及时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三、保险房屋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救护和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本公司,以便及时查勘处理。
四、被保险人在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救护费用单据以及有关部门和乡人民政府的证明。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第九条 赔偿处理
保险房屋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赔偿:
一 、砖瓦和砖混结构房屋,凡保险金额高于或等于房屋实际价值的,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凡保险金额低于房屋实际价值的,根据实际损失按保险金额与房屋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二、土或土砖混合墙草顶房和土或土砖混合墙瓦顶结构房屋,按每间房屋的损失比例乘以每间房屋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金额。土或土砖混合墙草顶房每间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200元,土或土砖混合墙瓦顶结构房屋每间房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250元。
三、凡保险农户既有砖瓦或砖混结构房屋,又有土或土砖墙草顶及瓦顶结构房屋的,在投保时未按房屋结构分别列明保险金额的,按每类房屋的房间数在全部房屋房间数中所占的比例,分摊每类房屋的保险费数额,再根据费率确定每类房屋的保险金额,然后按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进行赔偿。 四、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造成大面积的保险房屋受损时,经当地政府同意,本公司可根据当地保险房屋的损失程度和本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确定统一的赔付方法。
五、保险房屋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从赔款中扣除。 六、普通险,在保险期限内,累计赔款数达到保险金额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重建房屋,另办手续。长效还本保险,在保险期限内若一次赔款未达到保险金额,保险责任继续有效;若一次赔款达到保险金额,当年度保险责任终止。
七、保险房屋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本公司可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当将追偿权移交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共同向第三者追偿。
八、被保险人如果假设现场,谎报损失骗取赔款,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若已支付赔款,则有权追回。 九、被保险人从保险房屋遭受损失的当天起,如果在三个月内不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提交各种必要的单证,则视为自动放弃权益。
第十条 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解决时,可提交仲裁机构或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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