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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质疑“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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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质疑“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概念【doc】质疑“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概念 质疑“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概念 2004年7月 第12卷第4期 河南社会科学 HENANS0ClALSCIENCES Ju1.,21904 Vo1.12No.4 质疑”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概念 郭柏林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基础部,河南郑州I450003) 摘要:”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是一个错误的概念,这一概念将犯罪团伙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相混淆, 在逻辑上无法站住脚.这一错误概念不仅会造成犯罪学有关问题研究的混乱,而且还容易在司法实践中造 成一些错误认识. ...
【doc】质疑“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概念
【doc】质疑“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概念 质疑“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概念 2004年7月 第12卷第4期 河南社会科学 HENANS0ClALSCIENCES Ju1.,21904 Vo1.12No.4 质疑”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概念 郭柏林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基础部,河南郑州I450003) 摘要:”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是一个错误的概念,这一概念将犯罪团伙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相混淆, 在逻辑上无法站住脚.这一错误概念不仅会造成犯罪学有关问研究的混乱,而且还容易在司法实践中造 成一些错误认识. 关键词:犯罪团伙;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05X(2004)04—0067—03 自从黑社会性质犯罪在我国死灰复燃之后,警方的文书 中经常出现”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这一提法,此后这一概念 在社会各界流传开来,不仅不断见诸各种媒体,甚至也出现在 犯罪学家的论着中.例如:着名犯罪学家,北京大学教授康树 华先生,在其论着《犯罪学——历史?现状?未来》中说:”自 从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种种复杂的原因,现了黑社会势力或 称地方恶势力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或称带黑社会性 质的犯罪.”Ill同为犯罪学家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宋浩波 先生在其论着《犯罪学原理》第五章第三节关于有组织犯罪 的论述中频繁使用”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这一概念,短短十 几页的内容竞使用二十余次.可能两位专家这样使用这一概 念,白有他们的道理,但却极易引起犯罪学有关有组织犯罪研 究在概念上的混乱. 一 ,在有组织犯罪的范畴之内,犯罪团伙和黑社会性质的 组织是不能相混淆的 在犯罪学中,犯罪团伙和黑社会性质组织同属于广义上 的有组织犯罪(狭义的有组织犯罪专指黑社会组织犯罪),但是 两个概念的区别是相当明显的.有组织犯罪是一个组织形态 从萌芽,不成熟到成熟,组织结构从松散,半松散到严密的动 态过程.从低级的组织化程度不高的犯罪团伙,依次发展为犯 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组织,跨国黑社会组织,其组 织规模,组织化程度,经济实力,自我保护能力,非法控制社会 的能力等都会逐级提高,发展到跨国黑社会组织,已是规模庞 大,组织严密的犯罪托拉斯了.可见,犯罪团伙和黑社会性质 组织,只是动态发展的有组织犯罪的两个阶段,它们只是有组 织犯罪这个”梯子”中的两级,而且它们之问还隔着犯罪集团 这一层级. 犯罪学家及有关的法规对这两个不同的有组织犯罪现象 是有严格区分的.康树华教授认为:”团伙犯罪,是一种有核 心成员或骨干分子,无固定成员,由一定地域内的,自愿结合 的,具有反社会倾向或越轨行为的人共同组成落后小群体. …… 实施具体犯罪的成员往往是临时纠合而成的,犯罪目的一 经达到,即自行解散.”“味浩波教授说:”犯罪团伙是团伙犯罪 的通称,指犯罪主体及其行为方式具有一定组织形态的纠合 性,结伙性犯罪群体,是犯罪学研究的通常用语.广义的团伙犯 罪包括集团和组织较为松散或临时纠合在一起的团伙实施的 犯罪;狭义的团伙犯罪则指3人以上实施的有结伙性,纠合性 的犯罪.我们这里研究的就是狭义的团伙犯罪,即狭义的犯罪 团伙.”„诵个专家都强调犯罪团伙的结伙性和纠合性,即犯罪 团伙还没有形成严密的组织.而黑社会性质组织就不同了.康 树华教授说:”黑社会组织是有意识地组织起来以达到犯罪目 的的社会群体.黑社会组织一般有复杂而严密的组织系统和行 为准则,组织内部等级森严,重要成员基本固定,每个成员绝对 服从其上级,对违犯帮规的成员施以从威胁到处决的一整套惩 戒措施.”带黑社会性质犯罪,”指某些集团犯罪已具有黑社会 犯罪的某些痕迹和性质,但还不具备黑社会犯罪的完整特征, 属于集团犯罪之上,向黑社会犯罪过渡的一个中间形态.比一 般集团犯罪严重,不及典型的黑社会犯罪”【lJ.2002年12月1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应 具备以下特征:”(一)组织结构严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 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二)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一定经 济实力;(三)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 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四)在一定区 域内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 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 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31 收稿日期:21904—05一l1 作者简介:郭柏林(1957一),男,河南郑州人,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基础部高级讲师. ? 67? 无论从哪方面讲,犯罪团伙和黑社会性质组织都是不能 相提并论的.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一)组织化程度不同.犯罪 团伙虽然也是一种有组织犯罪,但它往往结伙纠合而成,组织 还不同定,在犯罪时往往一哄而起,一哄而散;黑社会性质组 织虽然还不是典型意义的黑社会组织,但其成员已经稳定,规 模已较庞大,内部严密的等级结构体系已经形成,从组织形式 上看它已很像黑社会组织,所以才被冠以”黑社会性质”.犯 罪团伙尚无内部规则;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已有了口头约定的 或书面上的各种规章,已和社会上各种合法组织的运作 模式差不多.(二)犯罪目标不同.犯罪团伙基本上都没有明确 的犯罪目标,在从事犯罪活动时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其犯罪所 侵犯的社会关系具有广泛性,复杂性和综合性的特点,侵害的 对象往往不特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目标主要是尽可能 地获得大量的非法经济利益,它虽然也从事其他一些犯罪,但 一 切都是围绕掠取物质利益进行的.(三)犯罪手段不同.犯罪 团伙的犯罪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偷,抢,骗,奸,殴,杀等无所不 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主要是以暴力和威胁为手段,称霸一 方,为非作歹,而且几乎每个黑社会性质组织都有自己的武 装,拥有刀和匕首等凶器,甚至拥有枪支.(四)自我保护能力不 同.犯罪团伙自我保护能力比较低下,犯罪之前还没有或很少 制定逃避打击的办法,犯罪中也缺乏少留或不留痕迹的意识, 犯罪之后只知用躲避的方法逃避法律flgtT击;黑社会性质组 织则把自我保护当成组织运作和发展的重要一环,每次进行 犯罪活动时,都把怎样逃避打击列入总体,同时黑社会性 质组织都很重视用收买和贿赂的手段,把一些国家工作人员 用为保护伞,其罪行即将暴露将要受到法律制裁的时候,保护 伞就会出来给他们遮雨挡风.从这两种犯罪现象的区别我们 可以看出,犯罪团伙不可能带有黑社会性质,一旦带有黑社会 性质就不再是犯罪团伙,犯罪组织是否具有黑社会性质并不 主要表现在犯罪手段上,主要表现在组织化程度,自我保护能 力及非法控制社会的能力等方面.所以,犯罪团伙和黑社会性 质组织是两个无论从内涵还是从外延上都很不相同的概念, 把它们放在一起构成一个新的概念,无法正确概括它的内涵, 也无法确定它的外延. 二,在广义的犯罪团伙概念中,把”黑社会性质”同”犯 罪团伙”联为一体是不恰当的 有的犯罪学家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犯罪团伙这 一 概念,笔者在上文引述的宋浩波教授关于犯罪团伙的定义 就是这样.中国政法大学何秉松教授在其主编的《黑社会犯 罪解读》中指出:”在实践中,犯罪团伙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 广义的犯罪团伙被用来泛指狭义的犯罪团伙,犯罪集团,黑社 会性质组织.…?狭义的犯罪团伙是指三人以上为了多次实行 犯罪而结合起来的,组织形式灵活多样,组织化程度很低的犯 罪结伙.”[41在宋浩波教授的定义里,广义的犯罪团伙包括犯 罪集团和组织较为松散或临时纠合在一起去进行犯罪的团 伙,似不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何秉松教授把黑社会性质组织 也列入到广义的犯罪团伙之中.可见,犯罪学专家对广义犯罪 团伙这一概念的外延的看法也是不一致的.如果按宋浩波教 授的定义,在犯罪团伙并不包含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情况下, “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这一事物似乎并不存在.如果按何 ? 68? 秉松教授的定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可以概括为广义的 犯罪团伙中已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那一部分.但是,在 笔者引述何教授主编的这本论着中,他并没肯定”黑社会性 质犯罪团伙”这个概念,只是在评价广东省深圳市一个地方 法规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时,分别引述了这两个文件中使用 的”黑社会性质违法犯罪团伙”和”带有黑社会性质流氓团 伙”,”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团伙)”等概念f3f.在正式论述 有关黑社会的犯罪时,何教授使用的都是”黑社会组织”和 “黑社会(性质)组织”两个概念.不仅如此,何教授在他的另一 本论着《有组织犯罪研究:中国大陆黑社会(性质)犯罪研究》 (第一卷)中也没有正面使用”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这个概 念.他只是说,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是我国警方长期以来广 泛使用的名词……我们按照警方的用法使用这个名词,是因 为资料和数据都是来自警方,不如此,就无法保持它们原来的 含义”l.所以,何教授只是在引用警方的有关材料时,才用了 这个概念,在表述他自己的观点时,从未使用过这个概念.可 见,何秉松教授对”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这一概念不持肯定 态度.就算广义上的”犯罪团伙”也包括了黑社会性质组织, 在二者中间还隔着犯罪集团这种有组织犯罪形态的情况下, 把黑社会性质组织说成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用含义模糊的 “犯罪团伙”的概念代替含义明确的”犯罪组织”的概念,也 是不恰当的.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已对”黑 社会性质组织”作了明确规定,这一概念能够准确反映我国 那些还不是特别典型的黑社会组织的发展现状.在已经有了 概念的情况下,为什么还用这个容易让人产生歧义的概 念呢? 三,犯罪学的概念与刑事法学的概念不能完全割裂开来 可能有人会说.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只是一个犯罪学概 念,而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刑法规定的法律概念,由于犯罪学研 究的犯罪现象的外延比刑事法学所说的犯罪的外延宽广得 多,所以这两个概念出现一些差别不足为奇.不错,犯罪学和 刑事法学是两个不同的学科.它们虽然都以犯罪现象为研究 对象,但犯罪学研究的犯罪把各种违法甚至不良行为也包括 在内,它”研究犯罪现象的根本目的,是查明犯罪产生的原 因,寻求其规律性,以便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和治理犯罪的对 策”….而刑事法学所研究的犯罪对象则是刑法明文规定的犯 罪,它研究的目的是怎么查证犯罪事实,怎么根据罪刑相当的 原则给犯罪以恰当的处罚.所以,在这两个学科中,对相同或 相近的犯罪现象,概括出不同的概念是可以理解的.可是,犯 罪学又是不能与刑事法学完全割裂开来的,它实际上是以法 学(特别是刑事法学),社会学,心理学为基础,融会各种有关学 科知识形成的一门综合性学科,它本身吸收了大量的刑事法 学的研究成果,可以说没有刑事法学的高度发展,绝对不会有 犯罪学的繁荣昌盛.所以,犯罪学与刑事法学之间没有什么排 斥性,刑事法学使用的概念在犯罪学中同样能够使用.事实 上,犯罪学也使用了大量的刑事法学的概念.一般来说在反映 同一种客观现象的情况下,刑事法学已经有了成熟的概念,犯 罪学没有必要再创造另一个概念,否则很可能引起人们认识 上的混乱.特别是当两个学科所研究的是同一个对象,在研究 对象的内涵和外延完全一致的情况下,就更是这样.况且,每 个学科使用的概念必须科学严谨,这些概念要能够反映客 观对象的本质属性或持有属性.像”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这 样的概念,给人一种混乱不知所云的印象,根本反映不我国 目前发展程度还相对较低的黑社会组织的本质属性或特有属 性,所以这样的概念应该弃之不用. 四,”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这一概念在逻辑上也是站不 住脚的 从逻辑上来说,在”犯罪团伙”之前加”黑社会性质”,是 一 种通过增加概念的内涵以缩小概念的外延,从而由一个外 延较大的概念过渡到一个外延较小的概念的逻辑活动,这叫 做”逻辑限制”.这种限制一般以概念间的属种关系为基础, 以扩大概念内涵的方法,使概念的外延缩小,达到属概念过渡 到种概念的目的.所以,一概念是否能限制另一概念,它们之间 的限制是否能组成一个原概念的种概念,就成为一个关键因 素.从狭义上看,”犯罪团伙”这一属概念下边并不包含”黑社 会性质的犯罪团伙”这一种概念,二者并不构成属种关系,狭 义上的”犯罪团伙”很难与组织严密的”黑社会”直接联系起 来;在犯罪团伙还没有发展成为犯罪集团,进而发展成为黑社 会性质组织的情况下,它不可能带有黑社会性质.从广义上看, 虽然有的专家把”黑社会性质组织”作为种概念列入到犯罪团 伙之中,但是也有专家不把它列入犯罪团伙之中,也就是说广 义上的犯罪团伙究竞包不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学界是意 见不一的.笔者认为,由于把黑社会性质组织作为种概念列到 犯罪团伙之中,很容易引起一些认识上的混乱,特别是《刑法》 已经有关于这种犯罪现象的科学概念的情况下,还是不把黑社 会性质组织列入到犯罪团伙中为好.如果不列入,二者就构不 成属种关系,因而就不能用”黑社会性质”对”犯罪团伙”进行 逻辑限制.因为这种限制实际上是犯了一种叫做”限制造成歧 义”的逻辑错误.在二者并没有属种关系的情况下,硬是用一 个概念去限制另一个概念,就会造成既是此又是彼,既非此又 非彼的不伦不类的东西.人们可以从这方面来理解,可从那方 面来理解,很难把握它所反映事物的本质属性或特有属性. 五,不加分析地使用”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这一概念, 必然引起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错误认识 理论上的混乱会造成实践中的困惑.由于犯罪学理论对 司法实践具有指导作用,所以如果使用了错误的或含义不明 的概念,很容易给司法实践造成一些不良的影响.警方是这 一 概念的最初使用者,在这一概念不断出现在国家领导人有 关的讲话巾并被部分犯罪学家所肯定之后,警方使用这个概 念的频率就更高了,以致现部分公安机关经常把其他的有 组织犯罪也当成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来提请处理的情况.这 一 认识和做法,也影响到其他执法机关.我们经常在一些执 法人员起草的正规法律文书中见到”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 的概念,就是受到这种不良影响的结果.由于这个概念不能 准确反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有属性,所以当这个概念 产生了广泛影响之后,常常使人们对这种犯罪现象认识不 一 ,争论不休.在实践中遇到这种犯罪,也不好定性.甚至有 人认为,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指的是犯罪团伙具备了黑社会 组织某些方面的性质和特征,因而把一些具有明显暴力特征 或有一定组织结构的犯罪团伙或犯罪集团都当成黑社会性 质组织.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同犯罪 集团等组织化程度较低犯罪相混淆,就是由这样的错误认识 造成的. 总之,”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这一概念,不仅能够造成 犯罪学有关理论研究的混乱,而且在逻辑上也讲不通,在司法 实践中还容易引起一些错误认识甚至错误的执法活动.所以, 我们对这一概念应坚决弃之不用,避免它扰乱我们对黑社会 性质组织的认识.在进行相关问题研究时,我们应明确使用 “黑社会性质组织”这样的科学概念.令人欣喜的是,新出版 的一些犯罪学着作,已经开始抛弃”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的 概念,甚至不在广义上使用”犯罪团伙”的概念.例如,张旭女 士的《犯罪学要论》的有关论述,就是这样.这对理清有组织 犯罪研究的逻辑体系,深入研究有关的犯罪现象很有助益,希 望这是一个良好开端. 责任编辑吕学文 参考文献: 【1]康树华.犯罪学——历史?现状?未来【M].北京:群众出版 社.1998. 【2]宋浩波,犯罪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1, [3]南英,”打黑除恶”审判参考[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3, [4]何秉松,黑社会犯罪解读[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 [5]张旭,犯罪学要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QueryingtheConceptoftheCriminalGangoftheUnderworld Characteristic GuoBolin (BasicDepartment,HenanPublicSecurityAcademy,Zhengzhou450003,China) Abstract:Theconceptofthecriminalgangwiththeunderworldcharacteristiciswrong.Thisconceptcon— fusescriminalgangwiththeorganizationofunderworldnatureandSOitdoesnotholdwaterinlogic,This wrongconceptwillnotonlycreateconfusionsinthestudiesofsomeproblemsofcriminology,butalso causesomewrongrecognitioninjudicialpractice. Keywords:criminalgang;theorganizationoftheunderworldcharacteristic;criminalgangoftheunder—— worldcharacteristic ?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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