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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梦网短信业务紧密合作协议

2018-02-27 14页 doc 81KB 2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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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梦网短信业务紧密合作协议移动梦网短信业务紧密合作协议 合同编号: 关于开展移动梦网短信业务服务的合作协议 甲方:云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第 1 页 共 10 页 移动梦网短信业务合作协议 合同编号: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协议签订地点: 甲方:云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业务联系人: 业务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手机: 联系手机: 传真: 传真:...
移动梦网短信业务紧密合作协议
移动梦网短信业务紧密合作 编号: 关于开展移动梦网短信业务服务的合作协议 甲方:云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第 1 页 共 10 页 移动梦网短信业务合作协议 合同编号: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协议签订地点: 甲方:云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业务联系人: 业务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手机: 联系手机: 传真: 传真: 开 户 行: 开 户 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云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网络运营 公司,作为移动通信运营商,面向各内容服务提供商提供开放、有偿的通信通道。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经电信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经营通信增值业务 的公司,作为内容服务提供商直接面向甲方用户提供短信增值服务。 为了充分发挥合作双方在各自服务领域的资源优势,向广大甲方用户提供短信增值服务。双 方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并经过充分协商,就合作开展“ 短信”业务及周 边产品基于短信方式的信息类内容服务合作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方式及内容 第 2 页 共 10 页 1、甲方作为短信平台提供商,向乙方有偿提供通信通道。合作期间甲方为乙方分配的企业代码 为 ,服务代码为 。 2、乙方利用甲方的短信平台向甲方的移动梦网用户提供各类增值应用服务。乙方根据用户的定制 要求,按质、按量、及时地为用户提供信息服务。 3、甲方利用其计费和业务支撑系统,向乙方提供有偿的业务计费和代收费服务。 二、双方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互联网短信网关接口和相关技术协议标准,并配合乙方调通乙方服务器 与甲方短信网关的通信接口。 2、甲方应尽量保证网络畅通,并有义务在用户开通该项服务时向用户声明免责条款。 3、甲方若实施系统调试、维护、升级或其他可预见性的,可能造成业务中断的变动操作,应提前 7日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乙方,包括具体的中断原因、时间和周期。并负责向用户声明。 4、甲方对有关网络通信问引起的用户咨询、申告和投诉承担责任,同时还应接受该业务中产生 的各种非网络通信问题引起的用户咨询、费用查询和投诉,并承担连带责任。确立首问责任制, 对需要乙方配合解决的问题妥善转交乙方处理,并负责对处理情况进行跟踪及用户回访。 5、若甲乙双方合作终止,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做好相应的客服措施,向用户解释其所使用的乙方业 务因何种原因停止服务,并在甲乙双方网站上予以公布。 6、甲方通过MISC系统对销号、停机、欠信息费用户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乙方应该予以配合。 7、对于甲方制订且已正式发布的,对乙方业务发展有直接影响的信息,甲方有义务告知乙方,但 涉及国家及甲方企业机密的信息除外。 (二)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制订相关的移动梦网合作管理办法、考核条款、客户服务标准和文件,并要求乙方遵 守和执行。甲方将按以上管理规定对乙方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甲方制定 的合作管理办法、考核条款、客户服务标准和文件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甲方有权审核乙方提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或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资信证明、营业执照、 资讯来源及银行帐户等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资料。 第 3 页 共 10 页 3、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新增及变更业务进行审核,并对不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相关规定的内容予以拒 绝。对乙方未经甲方审核通过即擅自开通的业务,甲方有权依据移动梦网合作管理办法追究相 关责任。 4、对于任何影响甲方网络运行安全的不正常的超负荷的大批量短消息,甲方保留限制其传送或者 根据短消息系统容量及时调整短消息流量的权利;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处理来自乙方 的垃圾信息或非法攻击,对乙方未按要求及时处理的,甲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事态进 一步扩大;当出现紧急事件时,为保护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甲方有权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 采取中断通信接口等措施。若乙方通过甲方短信平台发布任何非法信息,甲方有权立即中断与 乙方的通信接口,并保留进一步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 5、甲方在受理因乙方责任引起的用户投诉时,对于需要向投诉用户退还的信息费,有权先代为垫 付,再从与乙方结算金额中扣除相关费用。 6、对于乙方利用甲方短消息平台开放的每项业务,自正式开放之日起6个月内,甲方有权要求乙 方不得与同地区其他通信运营商合作开放同类业务。若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依据移动梦网合作 管理办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乙方义务 1、乙方须具备合法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内容服务经营资格,并向甲方提供真实可靠的 信息产业部或提供服务当地电信经营主管部门批准经营信息增值类业务的经营许可证、资信证 明、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物价审批及银行帐户等资料。 2、乙方应尽量保证业务质量稳定,尤其在重要时期的信息安全和业务质量,保证与甲方联络渠道 的7×24小时畅通,并有义务在用户开通该项服务时向用户声明免责条款。 3、乙方若需要新增或变更业务,应在变更前提交给甲方,待甲方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变更。 4、乙方若实施系统调试、维护、升级或其他可预见性的,可能造成业务中断的变动操作,应提前 7日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甲方,包括具体的中断原因、时间和周期。并负责向用户声明。 5、乙方须遵守甲方为规范移动梦网市场秩序而制订的移动梦网业务管理办法、考核条款、客户服 务标准和文件的相关规定,并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6、乙方应提供专有的直线客服电话用于受理用户投诉,对非网络通信问题引起的用户咨询、申告 和投诉承担责任,同时还应接受该业务中产生的各种网络通信问题引起的用户咨询、费用查询 和投诉,并承担连带责任。确立首问责任制,对需要甲方配合解决的问题妥善转交甲方处理, 并负责对处理情况进行跟踪及用户回访。 第 4 页 共 10 页 7、乙方在调试系统时,不得影响甲方现有网络的正常运行,在向甲方通信平台传送短消息时,发 送速度不得超过甲方分配的端口流量限制,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进行大流量的测试,否则 出现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8、乙方须严格管理网络端口和相关帐号权限,若因乙方管理不善导致的后果,由乙方承担全部责 任。 (四)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互联网短信网关接口规范和相关技术协议标准,并要求甲方配合调通乙 方服务器与甲方短信网关的通信接口。 2、乙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情况,要求甲方在甲方系统容量允许条件下调整网络接口流量限制。 3、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及移动梦网合作管理办法定期新增或变更业务,并制定其提供各项业务的 信息费,信息费应符合物价部门的规定,并接受甲方的指导。 4、对于甲方内部制定且已正式发布的,对乙方业务发展具有直接影响的信息,乙方享有知情权, 但涉及国家及甲方企业机密的信息除外。 (五)双方维护界面及分工 双方维护责任以乙方接入CMNet的甲方网络设备接口为界面,靠甲方一侧(包括该网络设备)由甲方负责维护,靠乙方一侧由乙方负责维护,详见如下示意图: 三、收益分配 第 5 页 共 10 页 (一)收益结构 1、通信费:由于用户或乙方占用移动通信网络资源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上行通信费和下行不均衡 通信费。 2、信息费:用户使用乙方提供的应用服务或信息服务而产生的费用。 (二)分配方式 1、通信费由甲方完全享有,其中下行不均衡通信费计算方式如下: 不均衡下行短信流资费标准 计算方法(元) 量(条/月) (元/条) X=(MT-MO)条/月 小于10万 0.08 X*0.08,至少2000 10万至30万 0.07 (X-10万)*0.07+10万*0.08 30万至100万 0.06 (X-30万)*0.06+20万*0.07+10万*0.08 大于100万 0.05 (X-100万)*0.05+70万*0.06+20万*0.07+10万*0.08 在本合作中非均衡通信费由 享有。 信息费由乙方享有,由甲方向乙方提供代计、代收信息费服务。结算基准为每月正常计费用户的:应收信息费,乙方按应收信息费的 % 向甲方支付代收劳务费。 2、移动梦网业务的计费周期为每自然月的一日至当月最末一日。 3、计费及结算依据为甲方计费系统采集的成功计费的话单。按条计费的业务以用户成功接收为依 据,包月计费的业务以用户真实定制并且当月成功使用业务为依据。 4、双方结算的信息费中不含以下项目: 1)销号用户费用(含预销号); 2)停机用户费用; )沉默用户费用; 3 4)平均单条信息费过高的费用; 5)退费费用; 6)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费用。 5、乙方每月应得收益为:双方应结信息费减甲方代收劳务费。甲方于每月15日前向乙方提供上 月计费帐单,双方核对上月1日至31日期间的信息费数额;乙方应在10日内反馈对帐结果, 若乙方未按时反馈,则视为对帐无误。 第 6 页 共 10 页 6、若乙方对甲方发布的对帐数据存在异议,在基于话单成功状态报告前提下双方争议数额不超过 5,时,以甲方数据为准;否则,甲乙双方应重新核对,明确原因,并及时按实际情况协商解 决。 7、对帐无误后乙方于每月25日前向甲方开具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合法发票后应尽快按发票金 额向乙方支付应结算信息费;若截止25日双方未能按时完成对帐,则先按对帐单数额进行结 算,待对帐完成后在下期结算时多退少补。 四、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有责任对通过该业务获得的所有用户资料及专有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1.为本协议之目的,“专有信息”指在双方合作过程中一方从另一方(“披露权方”)得到的披露权方开发、创造、发现的;或为披露权方所知的;或转移至该披露权方的,对该披露权方业务有商业价值的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电脑程序、技术、专有技术、工艺、数据、业务和产品开发计划,及与该披露权方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 2.未经信息披露权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必须对任何专有信息保密,并不使用或不向任何人或实体披露这些专有信息;但正常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需要的除外。 3.甲方对以下信息没有保密责任: (1)在没有违背本协议的情况下,已被公布的信息; (2)得到乙方明确的书面授权可以透露的信息; (3)在乙方披露时,第三方已合法拥有的信息; (4)从合法拥有该信息且对乙方不负任何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取得的信息。 4.在本协议终止之后,各方在本协议下的保密义务并不随之终止,各方仍需遵守本协议下的保密条款,履行其所承诺的保密义务,直到其他方同意其解除保密义务,或事实上不会因违反本协议的保密条款给其他方造成任何形式上的损害为止。 5.甲、乙双方对本次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双方合作协议的具体内容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五、信息安全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信息产业部有关文件及通知的精神,双方经过协商,对乙方通过甲方短信通道发送信息和专线接入做如下约定: 第 7 页 共 10 页 1.乙方应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乙方对其用户在其网站上自行编辑制作发送的短信息、信息点播、用户定制及其它通过其平台发送的任何信息,不得含有如下内容: 1) 违反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的; 2)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民族团结的; 3)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传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乙方对含有以上内容的短信息应该严格限制和过滤,不能予以发送,否则乙方必须承担由此而发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2.乙方必须对通过其网站发送的短信息进行记录,并且保存至少五个月的历史数据。 3.甲方为乙方提供专线接入时,对该条专线,乙方只能从事主合同规定的业务,而不能从事主合同约定范围外的其他业务,更不能利用专线接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4.对于互联网专线上流过的所有信息,乙方必须对信息内容进行严格限制和过滤,属于本补充协议第一条所规定范围内的内容不得予以发送,否则乙方必须承担由此而发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5.对于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一切相关数据乙方及乙方员工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第三方,并且不得用于本协议界定范围以外的任何业务。否则甲方将有权利立即终止主合同,乙方必须承担由此而发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如乙方违反本条款的规定,甲方将立即中止与乙方的合作,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六、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个条款均被视为违约。 2、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的书面或电子邮件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的实际存在, 则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 10个工作日内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或说明。在此情况下,甲乙双方可以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 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条款解决。 第 8 页 共 10 页 3、若因一方违约造成对守约方不良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消除影响并承担 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且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的民事责任。 七、 免责条款 因地震、洪灾、火灾、战争、罢工、停电、政府行为等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且不可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遭遇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或双方),应及时将事件情况通知对方,并应于15天内向对方提交事件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按照事件对协议的履行的影响程度,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 如因甲方尽最大商业努力无法预料或难以排除的技术或网络故障造成乙方业务不正常,不视为甲方违约,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但甲方将尽最大商业努力在最短时间内解决该通信故障。 八、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的其它条款。 九、协议的生效、变更、延长与终止 1、本协议自2006 年 1月 1 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 06 年 12 月 31 日。若双方在协议期内对本协议无异议,可协商续签合作协议;若任一方提出异议,则在本协议期满30天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另一方。 2、本协议生效时,原签有的《关于开展移动梦网短消息信息服务的合作协议》同时失效,所有条 款按照本协议执行。 3、若根据移动梦网合作管理办法,乙方退出服务,则本协议自乙方退出之日自动终止。 4、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一式 6 份,甲方执4份,乙方执 2份,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5、移动梦网SP合作管理办法?短信业务分册作为本协议附件,属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 9 页 共 10 页 6、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对本协议相应条款进行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任 何一方欲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应提前30日向另一方提交书面说明。单方面解除协议的一方, 应对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甲方单位,章, 乙方单位,章, 授权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甲方业务联系人: 乙方业务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手机: 联系手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移动梦网SP合作管理办法?短信业务分册 第 10 页 共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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