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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银行卡监管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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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银行卡监管费下载台湾银行卡监管费下载 信用卡2008.09 一、台湾地区银行卡市场发展概况 1.银行卡市场的发展 台湾地区银行卡产业起步于1984年,经台湾财政部 批准,金融资讯服务公司(简称“金资中心”)和联合签 账卡处理中心分别成立。其中,金资中心负责金融机构跨 行信息网络建设,联合签账卡处理中心负责签账卡的制卡、 商户开拓、收单、清算等。 1988年,联合签账卡处理中心更名为财团法人联合信 用卡处理中心(简称“NCCC”),NCCC在成立之初即由 社团法人转制为财团法人。目前,NCCC拥有台湾最大 的POS网络,是台湾唯一可以...
台湾银行卡监管费下载
台湾银行卡监管费下载 信用卡2008.09 一、台湾地区银行卡市场发展概况 1.银行卡市场的发展 台湾地区银行卡产业起步于1984年,经台湾财政部 批准,金融资讯服务公司(简称“金资中心”)和联合签 账卡处理中心分别成立。其中,金资中心负责金融机构跨 行信息网络建设,联合签账卡处理中心负责签账卡的制卡、 商户开拓、收单、清算等。 1988年,联合签账卡处理中心更名为财团法人联合信 用卡处理中心(简称“NCCC”),NCCC在成立之初即由 社团法人转制为财团法人。目前,NCCC拥有台湾最大 的POS网络,是台湾唯一可以受理5种国际卡品牌的最 大收单机构,台湾所有发卡银行都是其成员机构。该中心除了接受本土商业银行的委托从事收单外(主要是中小商 业银行,也有个别大行),还代理美国运通在台湾的收单。 台湾在1995年实施的岛内区域清算制度,即台湾岛内发 行的国际通用信用卡在岛内的交易清算应在岛内完成,使 NCCC在信用卡交易的转接、清算领域内保持着市场主导 地位。 金资中心的主要业务是运营共享的ATM网络,既为 各发卡银行的ATM交易提供转接和清算,同时也承担信 用卡转接和清算的职能。近年来,金资中心在推动台湾 EMV迁移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包括发行IC卡和布放能够 受理IC卡的POS机具。1998年,金资中心由台湾财政部 及公民营金融机构共同出资筹设财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改制为民营公司。 台湾地区银行卡法律环境及市场监管 中国银联法律与股权投资管理部欧阳琛业务平台 Business Platform 中国信用卡2008.0941 1988年,台湾财政部废止“一人一卡”的政策限制, 扩大信用卡的服务功能,台湾信用卡市场快速发展;1989 年,VISA与NCCC合作推出VISA国际信用卡;1989 年,美国运通公司参加NCCC,自行发行运通台币卡; 1990年,MasterCard与NCCC合作推出MasterCard卡; 1990年,大莱自行发行Diners club卡;1994年,JCB和 NCCC合作发行JCB卡;1998年,NCCC将原信用卡品 牌梅花卡重新塑造为U-card。 目前,VISA、MasterCard、JCB、美国运通和大莱 等五大国际信用卡品牌占台湾发卡总量的95%以上,其 中VISA和MasterCard的流通量占市场90%以上的份额, 而本土卡品牌U-card的流通量仅占市场0.53%的份额, 并且市场份额继续在萎缩。另外,从卡种上看,除了信 用卡,台湾市场的电子钱包、ATM卡、转账卡也基本是 VISA、MasterCard的品牌,如电子钱包有VISA Cash 和MasterCard的Mondex、ATM卡有VISA的Plus和 MasterCard的Cirrus、转账卡主要是VISA品牌(VISA Electron和VISA Debit)。 在信用卡发卡机构中,前十位发卡机构的发卡量占台 湾整个市场80%左右的份额。台湾本土发卡机构主要是中 国信托商业银行、台新银行、国泰银行和富邦银行等,外 资发卡机构主要是花旗银行、渣打银行、汇丰银行和荷兰 银行等。 2.台湾地区银行卡监管部门 在台湾,与银行业务相关的监管部门主要有三个:中 央银行、台湾财政部和中华民国银行商业同业公会全国联 合会信用卡业务委员会(以下简称“银行公会”)。但就银 行卡业务而言,主要集中在台湾财政部和银行公会。 (1)中央银行。台湾中央银行的主要目标是促进金融 稳定、健全银行业务、维护币值的稳定。2002年,中央银 行同意银行公会要求放宽年满十八岁未成年人使用国际信 用卡结汇限制的建议,允许年满十八岁但不满二十岁的未 成年人在使用国际信用卡和国际金融卡时,可以享有新台 币2万元等值外币结汇额度。 (2)财政部。台湾财政部是台湾信用卡行业最主要的 监管部门。台湾《银行法》中规定银行经营的业务,由“中 央主管机关”按其类别,在该法所定范围内分别核定,但 其有关外汇业务的经营,须经中央银行许可。该法第19 条规定主管机关为财政部。由此可以看出,台湾财政部的 银行业务监管职能类似于我国内地的银监会,是银行的监 管部门,也是信用卡业务的主要监管者。 (3)银行公会。银行公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对发卡 机构和收单机构的运作提出要求、提示风险。例如,银行 公会形成决议,规范现金卡发卡机构主动调高持卡人额度 前,应征得持卡人本人同意,如有保证人,发卡机构则需 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方可调高额度。银行公会还与警方 等部门合作,建立信用卡欺诈预警机制,遏制信用卡犯罪。 (4)其他监管部门。由于银行卡业务涉及社会公共利 益和消费者权益,其他一些部门,如法务部、消费者文教 基金会、经济部和法院也通过法律赋予的职权在监督银行 卡业务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中,法务部主要关注的 焦点在于信用卡犯罪、反洗钱、计算机处理个人数据的保 护等方面;消费者文教基金会主要维护持卡人在信用卡使 用过程中的知情权、选择权等权益;经济部重点通过公司 法、商业登记法约束诸如催收公司等第三方服务机构;法 院则通过法律赋予的权利,按照民法等基本法律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影响信用卡行业各参与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 系。 二、台湾地区银行卡市场监管 1.银行卡产业市场准入监管 台湾的银行卡种类主要为四种:多用途现金储值卡、 金融卡、信用卡、现金卡。现金卡与信用卡都是银行基于 持卡人的个人信用向持卡人发放的以塑料卡为介质的消费 性贷款,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对贷款的使用方式不同。现 金卡专用于持卡人凭卡在ATM上取现,不能像信用卡那 样直接刷卡消费。两种卡在本质上极其相似,一般现金卡 的监管参照信用卡。 多用途现金储值卡实质上是用于支付且能广泛使用的 电子存折,因此台湾主管部门对多用途现金储值卡的监管 Platform 业务平台 法律 42中国信用卡2008.09 完全不同于现金卡和信用卡。 金融卡即借记卡,对借记卡的管理与上述几种银行卡 不同,并没有专门或单独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约束,主要 是参照银行账户管理规定进行监管。 台湾地区对银行卡产业的从业机构采取市场准入许可 制度,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批准后方能在台湾开展银行卡 业务,并要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 (1)经营现金储值卡的机构的市场准入 台湾财政部于2001年公布的《银行发行现金储值卡 许可及管理办法》中规定,银行如需发行现金储值卡应报 财政部许可,并由财政部对银行开展的现金储值卡业务进 行监管。 《银行发行现金储值卡许可及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 规定,非银行不得发行现金储值卡;同时规定,被许可发 行现金储值卡的银行除发行现金储值卡业务外,还能从事 签订特约商店的收单业务。 如果是国际现金储值卡,则要求以台湾本地银行为发 卡行,并且要求国际现金储值卡在台湾地区使用时,应在 台湾地区完成结算及清算程序。也就说,国际现金储值卡 如在台湾地区使用,则清算和结算程序必须由台湾本地区 的机构完成,而不能由在台湾地区之外的机构进行操作。 (2)经营信用卡业务的机构的市场准入 台湾地区对信用卡业务及其从业机构的管理主要体现 在《信用卡业务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的主要内容分为两个部分。前半部分侧重于 对信用卡业务机构的市场准入和业务监管,后半部分站在 保护消费者的立场对信用卡发卡机构的业务开展作了若干 禁止性规定和发卡业务操作的具体要求,准确定义了信用 卡业务范围和信用卡市场的参与主体,同时对信用卡机构 的财务制度、信用卡同业公会的作用等作了创新的规定。 该《办法》更加适应了台湾地区信用卡市场的发展,并且 体现了主管部门对信用卡从业机构监管的透明性、公平性, 打破了岛内与外国信用卡从业机构之间不平等的竞争条 件。 ?信用卡业务机构的分类 《办法》对不同的信用卡业务机构制定了不同的市场准 入要求。其中规定,信用卡业务机构分为信用卡公司、外 国信用卡公司、经台湾财政部许可兼营信用卡业务的银行、 信用合作社和其他经营信用卡业务的机构。其中,信用卡 公司、外国信用卡公司及其他经台湾财政部许可经营信用 卡业务的机构又称为专营信用卡业务机构。 专营信用卡业务机构能专门从事发卡业务和收单业务 的外包业务。另外,还有一种机构不从事主要的发卡和收 单业务,或者说,不在前台直接为消费者或商户提供信用 卡服务,也不以信用卡公司或银行的形式出现。这种机构 单独从事授权使用信用卡商标或服务标识、提供信用卡交 易授权或清算服务,如VISA和MasterCard。这些机构一 般不直接向消费者发卡,而是向信用卡公司或从事信用卡 业务的银行提供后台服务。 ?信用卡业务机构的市场准入 根据上述分类,《办法》规定了信用卡公司、外国信用 卡公司及兼营信用卡业务的银行、信用合作社及其他机构 的市场准入条件。各信用卡公司在设立之初都需向台湾财 政部提供申请书、发起人名册及证明文件、营业计划书(包 括载明业务范围、业务经营原则方针及具体执行方法、市 场展望及风险、效益评估)、信用卡、信用卡业务业务平台 Business Platform 中国信用卡2008.0943 章程规则及业务、信用卡业务各关系人间权利义务关 系约定书等财政部规定的文件。 专营信用卡业务机构设立有最低实收资本额,或捐助 基金及其孳息,或专拨营运资金为新台币2亿元,台湾财 政部并能视社会经济情况及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2.金融机构委外作业监管 由于银行卡产业中的许多环节都是劳动密集型工作, 前期投入比较大,而且许多工作与银行核心业务联系不密 切,如邮寄信用卡账单、表单打印作业、装封作业、电话 语音服务等。因此,银行纷纷将此类工作逐步外包给专门 机构单独作业,银行卡产业逐步向专业化、规模化发展。 虽然银行、信用卡公司将部分银行卡工作外包给第三 方,但这部分外包工作仍是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金融服务 的一部分,服务品质不应因为服务外包而下降,持卡人仍 然享受发卡机构承诺的各项银行卡服务。随着部分银行卡 业务的外包,银行、信用卡公司所掌握的持卡人个人信息 可能随着银行卡业务委外而流转到银行卡外包机构,因此, 银行业务外包使银行卡服务质量和持卡人个人信息的安全 成为外包业务的最大问题。因此,如何对这些专门从事银 行卡业务外包的机构进行管理,保护广大持卡人的消费权 益和经济安全,应在政府的监管职能之内。 台湾财政部1989年颁布了《银行作业委托他人处理 应注意事项》,2001年修订为《金融机构作业委托他人处 理应注意事项》(以下简称《注意事项》)。该《注意事项》 就是主管部门对包括信用卡公司和银行等在内的金融机构 将部分金融服务作业委托给他人处理行为的规制。《注意 事项》适用的金融机构包括台湾银行、外国银行在台湾的 分行、信用合作社及经营信用卡业务的机构等。 台湾财政部2004年4月《重申金融机构将信用卡、 现金卡、车辆贷款与房屋贷款行销催收及其他相关业务 等作业委外处理时,应落实客户保密管理》中强调: ?金融机构如因委托人的过失或其雇佣人员的疏失致 客户权益受损,金融机构仍应对客户负最终损害赔偿责任, 亦即金融机构不能因作业委外而减少或免除原本应负担的 责任或应维持的服务品质。 ?金融机构委托便利商店代收有关消费账款的缴款资 料,不得完整列示客户身份证号及账号等个人资料,金融 机构并应确保受托机构及其人员无法借助缴款资料取得或 辨识客户的身份证号、账号及其他相关个人资料,以避免 客户资料外泄。 ?金融机构应要求受托机构的聘雇人员对于客户资料 均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他人出售、泄漏或提供自己或他人 使用。此外,受托机构并应订立相关员工工作准则,如发 现聘用人员有不适任或有不法情节者,应予以解聘或相关 处分,以维护委外作业服务品质。 ?金融机构应严格要求受托机构遵守银行法、洗钱防 制法、电脑个人资料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令的规定。另外, 金融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查核受托机构,以确保受托机构 是否符合法令要求,并留存记录以供查核。 ?受托机构除应配合金融机构定期与不定期稽核外, 还应建立内部控管机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内部稽核,以 查核聘用人员委外作业的执行是否符合各项作业流程,并 留存记录以供查核。 ?金融机构委外作业如未尽到受托机构的监督责任, 以致损害客户权益或影响金融机构健全经营,将视情节轻 重,依银行法相关规定对金融机构采取适当处理措施或停 止部分(或全部)委外作业。 3(银行卡业务资料通报及监管 为了提升信用卡发卡机构资产品质的透明度,发挥从 业者自律及市场制约机能,促进信用卡市场健全发展,台 湾财政部于2004年制定了《信用卡重要业务及财务资讯 应揭露项目、认定及揭露方式》。要求信用卡从业机 构每月将规定的业务及财务数据上传到财政部金融局全球 资讯网(www.boma.gov.tw)金融资讯披露专栏,供公 众查询。信用卡业务机构需要公布的数据包括流通卡数、 有效卡数、当月发卡数、当月停卡数、循环信用余额、当 月签账金额、当月预借现金金额、逾期三个月以上账款占 应收账款余额(含催收款)的比率、逾期六个月以上账款 Platform 业务平台 法律 44中国信用卡2008.09 占应收账款余额的比率、呆账准备金率、当月专销呆账金 额及当年度累计专销呆账金额。 4.银行卡从业机构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台湾财政部金融局于2004年制定了《信用卡业务机构 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实施办法》。目的在于促进信用卡业务 机构健全经营,促进业务机构的运营效率,维护信用卡业 务机构资产安全,确保财务及管理资讯的可靠性与完整性。 该《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台湾开展信用卡业务的从业机构, 包括外国银行及外国信用卡公司,并要求信用卡从业机构 的董(理)事会、管理阶层及所有从业人员共同遵守。 该《办法》规定信用卡业务机构应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具体内容应包含管理阶层对业务风险的监督程序;业务风 险的辨识与评估制度;机构内部各管理阶层的明确且不冲 突的职务分工内部控制制度;有完整、及时的财务、经营 及规章等资讯并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有监督执行程序, 保证内部稽核或其他内部控制人员发现问题时有上报渠道 且应立即采取改正措施的程序等。 反映在具体制度上表现为具体的政策及作业程序,包 括组织规划(管理规章)、相关制度规范及业务处理手册。 其中组织规划包括明确的组织架构、各部门业务职能与明 确的授权及分层负责办法。业务处理手册包括征信审核、 卡片管理、商店管理、授权、风险管制、账务、催收、客 户服务、行销、业务推广、委外作业、系统作业、会计、 总务、人事、资讯等程序,并根据业务的性质和规模制定 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以上制度应在内部稽核单位的参与 下定期检讨修订。 在组织架构上要求在信用卡业务机构内部设立隶属董 (理)事会的稽核部门,独立行使稽核权,定期向董(理) 事会及监察人报告。并要求设立总稽核的职务,该职务的 任职资格及任职程序有具体规定。同样,其他稽核人员的 任职资格也有严格的规定。 该《办法》对稽核部门、总稽核及稽核人员的职责、 培训制度、失职责任等做了详细规定,尤其赋予了总稽核 及稽核人员直接向主管部门通报稽核事项的职权,使信用 卡业务机构的稽核部门独立于业务机构的内部管理,能独 立行使监察稽核的职权。 另外,在组织架构上还要求信用卡业务机构设立法令 主管制度,以保证信用卡业务机构业务开展遵循法律,并 杜绝金融犯罪与欺诈。法令主管隶属于董(理)事会或总 经理。法令主管应制定内部制度保证机构内各单位能就业 务开展的适法性进行咨询与沟通。法令部门应保存各单位 的咨询沟通记录并对自己的工作定期进行评估,同时应定 期开展对机构内部业务人员的金融法规培训。 信用卡业务机构中的财务及信息部门应半年自查一 次,每月进行一次专案自查。主管机关如发现信用卡业务 机构聘请的会计师无法胜任委托查核事项,可令信用卡业 务机构更换会计师。另外规定,会计师如受到信用卡业务 机构阻挠无法开展核查工作或发现信用卡业务机构有虚 假、造假行为或核查结果显示信用卡业务机构财务状况恶 劣时应立即报告主管机关。 5.信用卡业务机构财务制度的监管 (1)信用卡业务账务须独立 台湾财政部根据《银行法》规定,修正发布了《信用 卡业务机构管理办法》,要求兼营信用卡业务的各发卡机 构须制定独立的会计制度,并希望从业者能完全清楚了解 这项业务的损益状况,加以评估是否有发行信用卡的必要。 (2)信用卡会计制度范本 台湾银行公会研究制定出信用卡会计制度范本,以建 立信用卡业务机构会计账务处理一致性的规范,使金融机 构办理信用卡业务的运营损益可以得到充分揭示,促使各 信用卡业务机构提升财务质量。 台湾财政部在修正后的《信用卡业务机构管理办法》 中要求兼营信用卡业务的银行、信用合作社及其他机构的 会计核算独立,并就发卡机构办理信用卡逾期账款中备抵 呆账提取及转销事宜订立规范。台湾银行公会也将此部分 内容纳入信用卡会计制度范本中。如此可有效改善过去部 分兼营信用卡业务的金融机构将信用卡业务营运损益并入 一般业务账务中处理,而无法真实反映信用卡业务经营效 益的情况。 信用卡会计制度的建立,可使金融机构办理信用卡业业务平台 Business Platform 中国信用卡2008.0945 务管理营运绩效得到充分揭露,避免部分兼营信用卡业务 的金融机构信用卡部门有“虚赢实亏”的假象,并促使各 信用卡业务机构审慎评估其盲目推卡拓展业务及投入过多 无效成本造成资源浪费的后果,有助于整体信用卡市场的 健全发展。 (3)对逾收账款的监理 为强化金融机构银行卡发卡品质、健全其业务经营, 台湾财政部根据《银行法》规定,在2004年6月制定了《现 金卡监理措施》与《信用卡逾期账款之监理指标、相关监 理措施》。主要通过对发卡机构的逾期放款比率进行监理, 以达到预防发生财政风险的目的。 《现金卡监理措施》规定,对现金卡逾期放款比率 3,,5,的,台湾财政部将以书面函的方式告知发卡机构 注意避免现金资产品质恶化,并要求该机构提出改善计划; 对逾期放款5,,8,的,将通知发卡机构于三个月内予 以纠正;对逾期放款8,以上的,将暂停该发卡机构的现 金卡业务作业。 《信用卡逾期账款之监理指标、相关监理措施》制定 了与现金卡相同的逾期放款比率及相应的监管措施。 6.银行卡从业机构股权投资治理 (1)机构合并监管 信用卡业务机构之间或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合并由 台湾财政部进行监管。《金融机构合并法》规定,信用卡 业务机构属于银行业,如果信用卡业务机构与银行业中的 银行合并,留存机构或新设机构必须为银行,并且信用卡 业务机构的合并范围应在银行业内,不能跨业合并。 (2)金融机构投资银行卡业务的管制 根据《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对信用 卡业务进行投资。《金融控股公司法》主要针对信用卡业 务机构母公司的投资行为进行管理。台湾立法院2000年 通过《保险法部分条文修正》,大幅放宽保险业投资范围。 放宽后的保险业资金运用范围,除可以购买有价证券、不 动产以及放款等外,亦可投资信用卡业务。 7.银行业行业公会的监督 根据台湾《信用卡业务机构管理办法》规定,信用卡 业务机构必须申请加入银行公会信用卡委员会。信用卡委 员会的工作职能是协助台湾财政部推行、研究信用卡业务 相关政策及法令;制定并定期检讨业务规章或自律公约; 就会员所经营业务,进行必要监督或调解纠纷以及其他财 政部制定办理的事项。信用卡业务机构作为信用卡委员会 的成员应遵守“银行同业公会联合会处理信用卡业务”的 规章。 台湾《信用卡业务机构管理办法》规定,信用卡业务 机构应确实遵守自律公约,如果信用卡业务机构违反自律 公约,财政部可依照《信用卡业务机构管理办法》及《银 行法》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银行商业同业公会联合会信用卡业务委员会所属机 构办理信用卡业务自律公约》,内容涵盖信用卡发卡业务 的推广、征信、发卡、账务、客服、风险管理、催收等作业; 收单业务的推广、征信、签约服务及管理、风险管理、 取消等作业,其对台湾信用卡市场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待 续) 栏目编辑:范玉华fanyuhua@fcc.com.cn 业务平台 三、银行卡从业机构交易监管制度 1.发卡环节中的交易监管 (1)信用卡定型化契约范本 台湾《信用卡业务机构管理办法》中规定,发卡机构 订立信用卡定型化契约条款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不 得低于财政部发布的信用卡定型化契约范本的内容。 ?花旗银行单方面变更信用卡契约的案例 花旗银行在2003年曾宣布,从3月1日开始取消信用卡 金卡和普卡的全程旅游意外险,白金卡的保障期限也将减 为三十天。为此,消费者文教基金会指出,花旗银行没有 正式通知持卡人就变更契约,这种单方面的宣布方式不具 有法律效力,花旗银行应该补正程序,持卡人如果不接受 也可剪卡终止契约。花旗银行仅在账单信封上注明契约变 更,与信用卡定型化契约范本所规定的“以书面通知持卡 人”不符,同时依照《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中“有变更 时应于六十日内以书面通知持卡人”的规定,花旗银行不 但未尽到通知责任,也没有提早六十天书面告知,这种单 方面通知方式应该不发生法律效力。 ?发卡行使用定型化契约订立高额循环利息和违约金 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例 如果银行信用卡循环利息及违约金过高,即使有发卡 行与持卡人共同签订的由财政部发布的信用卡定型化契 约,法院仍然可以不予支持。 2003年,台湾某银行与一林姓男子签订信用卡使用契 约,约定逾期未缴清或缴最低额消费款者,应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计算支付违约金或循环利息。林姓男子持卡消费 后,至2004年初,共欠银行96 000元未偿还,银行除向法 院请求林清偿消费款外,并依契约请求支付3274元的循环 利息及900元的违约金。法官认定信用卡债确实存在,但 台湾地区银行卡法律环境及市场监管(续) 中国银联法律与股权投资管理部欧阳琛latform 业务平台 法律 44中国信用卡2008.10 对银行请求的循环利息及违约金有不同的意见,法官在判 决书中指出,国内利率已大幅调降,发卡行却利用定型化 契约向消费者收取高额的信用卡循环利息与违约金,长期 漠视消费者的权益,根据消费者保护法,应予以检讨。 判决书还批评台湾财政部作为信用卡业务主管部门, 对于银行这种剥夺消费者权益之事,却未予规范,仅以 “信用卡循环利息没有超过年息百分之二十法定上限”为 由,怠忽法律所课予的职责。然而,因该案当事人未出庭 就此部分内容进行抗辩,法院则无法介入审查循环利息是 否合理的问题,只能依准银行的请求,但判决林姓男子在 支付了循环利息后再支付高额违约金显然不合理,遂将违 约金减为象征性的1元。 (2)发卡行销监管 ?消费贷款额度的监控 2002年,台湾财政部修正银行法中消费者贷款额度, 原来的消费者贷款包括一般消费者贷款和信用卡循环信 用,额度上限分别为新台币80万元和20万元。为降低银行 双重控管的成本,取消了消费者贷款的区分,采取总量控 管的方式,将消费者贷款的额度重新规定为新台币100万 元。 台湾银行公会决议要求,现金卡发卡行在主动调高持 卡人额度前,应征得持卡人本人同意,如有保证人,发卡 行则须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才可以调高额度。 ?对特殊人群的发卡数量和发卡行为的管理 针对目前台湾地区20,24岁的学生族平均持卡2,3 张,以及某些学生隐瞒其身份申请信用卡的问题,2003 年,台湾财政部制定了《有关学生申请信用卡之规范》, 规定学生未满20岁持有信用卡者,原则上以父母的附卡为 限,但倘若该学生由父母等法定代理人亲自向银行提出申 请书,或是向银行办理对保,即可申请信用卡正卡。发卡 行除与学校合作发行具有学生证功能的信用卡外,禁止对 学生族促销或推介信用卡。银行公会对学生持有的现金卡 限定在2,3张,且每张额度为2万元。 ?持卡人个人信息资料的保护 台湾法务部在2003年《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的 修正案中规定,商业行销函件如对特定对象行销,只要利 用到个人资料,就必须提供当事人免费拒绝的方式,另外 也必须告知收信人个人资料的来源,违反者将处新台币2 万,20万元的罚款,且可按次连续处罚。其中提供免费拒 绝方式,包括提供免费电话、免费回邮信封或地址;告知 个人资料来源,如来自信用卡发卡公司或大卖场等营业场 所等。 ?银行卡从业机构广告发布行为的规制 为规范银行卡从业机构的广告发布行为,防止发卡机 构夸大不实宣传误导消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台湾 财政部2004年对信用卡、现金卡广告宣传中提示风险的警 告语做了规范。规定办理信用卡、现金卡业务的金融机构 应在平面媒体广告(包括海报、DM等)、信用卡开卡文 件及现金卡申请书中加注提示语,如信用卡广告提示语为 “谨慎理财,信用无价”或“谨慎理财,信用至上”等; 现金卡广告提示语为“完善理财规划,衡量自身能力”、 “请计划使用现金卡,维护良好信用记录”或“信用是第 二生命,借贷请量力而行”等。同时对信用卡、现金卡广业务平台 Business Platform 中国信用卡2008.1045 告中提示性的文字用语、格式及实施地点做了详细的规 定,如电视广告中的提示语必须出现2秒,且应占整个电 视画面的十三分之一;平面媒体广告中的提示语字体不得 小于14号字体,占整个广告比例不得低于1:31等。 同时,银行与他人在对账单上发布的广告要承担连带 责任。台湾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的一次调查发现,一家 知名发卡行与邮购公司合寄给持卡人的目录中,关于腿部 雕塑、胸部按摩器等商品宣称不实,委员会决议依照《公 平交易法》各处以20万元罚款。虽然,邮购公司宣称广告 用语是上游供应商提供,代销商品也不是该发卡行的主要 业务,但委员会认为邮购目录是由发卡行与邮购公司寄给 信用卡客户,两者属共同销售行为,均须对广告文字负同 等责任。 2.银行卡交易数据网络传输过程中的监管 台湾一外资银行开办“即时查即时缴”网络信用卡缴 款服务业务,引发对客户个人资料安全性的担忧,台湾财 政部金融局要求该外资银行做出说明。金融局表示,希望 该银行能让客户清楚了解其特约商店及进入此项服务后有 关账单查询及缴款等程序,并要取得客户授权后才能提供 这项服务,以确保客户授权的明确性。 金融局指出,该外资银行开办的“即时查即时缴”网 络信用卡缴款服务,系通过网络以信用卡支付完成缴款的 一种方式。目前与该银行合作此项业务的,共有十一家特 约商店。客户使用此项服务,必须先签订“网络缴款服务 同意书”,由客户在网络上选定特约商店,经过查询账单 后,再以点击的方式缴款,即客户以网络点击方式授权办 理。 另外,据消费者文教基金会调查发现,台湾地区有高 达八成的发卡银行在信用卡账单上印出信用卡卡号或身 份证号,而刷卡消费的发票上也会出现完整的卡号与授权 码,消费者的金融隐私权可谓全然摊在阳光下,如果消费 者未将这些账单或发票撕毁,可能会成为安全上的漏洞。 为此,台湾财政部于2003年发文要求信用卡会员机构在信 用卡账单及缴款联上所列持卡人的信用卡卡号或身份证的 统一编号,应以隐藏部分号码方式列示。同时另外发文规 定,销售货物或劳务所开发票,仅需于发票中载明签账卡 (信用卡)卡号末四位号码,以维护消费者权益。 四、信用卡犯罪刑事责任 台湾是信用卡欺诈多发地区。2001年,台湾的伪卡 盗刷达到顶峰,伪卡盗刷金额为25亿元台币,盗刷率为 0.3%,而国际平均盗刷率仅为0.03%。台湾为提高对银行 卡犯罪的惩罚,制定了一系列与银行卡犯罪相关的条款, 遏制银行卡犯罪,其中包括将借记卡、储值卡纳入犯罪对 象,将持有假卡、盗窃磁条信息等作为犯罪,并对利用职 务便利犯罪者加重刑罚等。 长久以来,台湾法律界一直认为信用卡、金融卡仅仅 是法律上“文书”的性质,因此,一旦发生伪造、变造 的情况,也只能以“伪、变造文书”罪予以处罚,罪行太 轻。为此,台湾立法院于2001年4月初审通过了法务部提 交的《中华民国刑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修正案中对有 意提供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信用卡、金融卡、储值卡 等作为签账、提款、转账工具时,其制造、交付或收受各 项器械原料者,将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千元以下 罚金。此外,银行公会与警方合作,设置了一套“金融犯 罪全国实时通报系统”,建立金融犯罪数据库,及时追踪 犯罪集团与掌握犯罪。台湾财政部为防治信用卡犯罪,曾 多次发函要求发卡机构严格控管信用卡发卡流程及审慎处 理交易授权,收单机构加强对特约商店的管理,并严格要 求信用卡机构须将解约的特约商店及持卡人数据输入金融 联合征信中心,供其他信用卡机构查询,进而采取适当的 防范措施。 五、推动银行卡业务发展的相关政策 (1)信用卡资产证券化 2001年,台湾立法院财政委员会初审通过《金融资产 证券化条例草案》,该条例规定包括房贷、信用卡债权 及汽车贷款均可证券化。金融资产证券化,可为金融机构latform 业务平台 法律 46中国信用卡2008.10 提供更多现金流量用于贷款及投资业务,也可为一般大众 提供另一种投资的选择,而且因有抵押权,所以安全性比 一般证券商品高。截止到2001年底,台湾信用卡债权约为 6000亿元。 (2)政府采购刷卡 自2000年8月起,台湾财政部公共工程委员会在中华电 信等四个部门的采购款在10万元以下的,均试以政府采购 卡付款。这种政府采购卡在使用上与信用卡相类似,即发 卡银行发卡给采购单位,采购金额则先由发卡银行支付给 厂商,政府机关再按月付款给发卡银行。 (3)缴税 传统纳税人缴纳综合所得税的方式共有五种:现金、 支票、缴税取款委托书、自动取款机转账和电子钱包。 信用卡成为第六种缴税方式。纳税人若采用信用卡缴税方 式,只须向银行申请授权码,并填写在综合所得税申报书 上即可,至于缴税后未向银行付款,欠款的追缴依照银行 和纳税人签订的信用卡契约处理。房屋税、地价税、使用 牌照税与查定课征的营业税、大批开征的综合所得税补税 案件,在缴纳期限内,缴税者也可利用信用卡缴纳。 六、对台湾地区银行卡法律体系的评价 1.相对完善的银行卡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台湾消费者除有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平交易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外,在银行卡消费领域,台湾还有多个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保护持卡人的权益,如《公平交易法对金融业经营行为之规范说明》等。 值得一提的是司法监督制度。台湾法院曾质疑发卡机构联合制定信用卡循环利率、联合定价的垄断行为,并且对作为银行卡业务主管部门的台湾财政部以失察之责进行了批评。司法监督对行政包庇下的侵害消费者的藐视市场行为,实则为垄断的行为进行了监督和披露,切实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信用卡业务机构管理办法》中存在的问题 《信用卡业务机构管理办法》中对其他经营信用卡业务的机构,即“授权使用信用卡之商标或服务标章、提供信用卡交易授权或清算服务”的信用卡业务机构没有明确制定其市场准入条件和标准,而只是在《信用卡业务机构管理办法》中简单提及此类机构需要经台湾财政部许可方能经营,与其他信用卡业务机构相比,没有明确的资产和申请文件的要求。可以认为,台湾《信用卡业务机构管理办法》对于此类机构的市场准入规定不透明,是其最大的缺陷。 同时,根据《信用卡业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如出现以下三种情况,财政部则不予许可。这三种情况具体为:?申请文件内容有虚伪不实者;?经财政部限期补正事项未补正者;?经财政部认定无法健全有效经营者。其中,第三种情况中“健全有效经营者”的判断标准是什么,《信用卡业务机构管理办法》中没有明确提示。由于缺少公开、客观的判断标准,使申请方无法根据自己 的实际状况对财政部是否予以许可有一个合理的预期。缺少透明、统一的判断申请人经营能力的标准,使主管部门的许可行为存在主观性和随意性,外界公众对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无法实施。同时,该办法对财政部许可程序没有明确时限的规定,使申请人申请后的等待期限遥遥无期,往往造成申请人无所适从,并且有可能导致行政主管机关滥用行政许可权利,以拖延许可时间的方式变 相阻碍申请人开展信用卡业务,造成申请人商业上的损失。 栏目编辑:范玉华fanyuhua@fcc.com.cn 业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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