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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长假不是导致合同履行期限顺延的理由

2017-10-15 2页 doc 11KB 1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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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长假不是导致合同履行期限顺延的理由十一长假不是导致合同履行期限顺延的理由 十一长假不是导致合同履行期限顺延的理由 十一长假不是导致合同履行期限顺延的理由 合同履行期限恰好定在 十一 黄金周期间,履行期限是否应当顺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一起因合同履行期限跨越 十一 长假而引发的诉讼案。 01X年3月,北京市嘉轩公司与可人公 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约定,由嘉轩公司为可人公司在首都机场新航站楼发布汽车广告,可人公司向嘉轩公司分期支付广告费: 6月 10日前支付122万元,10月5日前支付180万元。 合同同时约定,可人公司如未能按期交付广告费逾...
十一长假不是导致合同履行期限顺延的理由
十一长假不是导致履行期限顺延的理由 十一长假不是导致合同履行期限顺延的理由 十一长假不是导致合同履行期限顺延的理由 合同履行期限恰好定在 十一 黄金周期间,履行期限是否应当顺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一起因合同履行期限跨越 十一 长假而引发的诉讼案。 01X年3月,北京市嘉轩公司与可人公 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约定,由嘉轩公司为可人公司在首都机场新航站楼发布汽车广告,可人公司向嘉轩公司分期支付广告费: 6月 10日前支付122万元,10月5日前支付180万元。 合同同时约定,可人公司如未能按期交付广告费逾期15日,嘉轩公司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此后,可人公司如期支付了第一期广告费,而第二期费用是在约定日期的17日后,也就是10月22日才予以电汇支付,嘉轩公司于10月25日收到款项。 嘉轩公司认为,可人公司付款已‎‎超过最后期限15日以上,根据合同约定,嘉轩公司提前解除合同,将 广告撤下。可人公司随后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10月5日,恰逢黄金周期间,为法定休假日,因此,第二笔费用的最后付款日期应顺延至201X年10月8日。 但是,嘉轩公司收到第二笔广告费的时间是201X年10月25日,已逾期17日,仍超过合同约定期限。所以,嘉轩公司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可人公司对此判决不服,随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北京市二中院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原审法院以201X年10月1日至201X年10月7日属法定休假日为由,认定该笔广告费的最后付款日期应顺延至201X年10月8日,是缺乏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的。 十一 长假并不必然导致合同履行期限的顺延,因此,履行期限仍应以 合同约定的201X年10月5日为准。 北京市二中院同时认为,以嘉 轩公司收到广告费的时间来界定可人公司的逾期付款的时间,并不妥当,付款日期应按照可人公司发出电汇的201X年10月22日计算。因此,可人公司逾期的17日应为201X年10月5日至201X年10月22日,据此,北京市二中院对一审法院的理由予以纠正,判决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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