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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反担保合同‘

2017-09-25 10页 doc 23KB 2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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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反担保合同‘质押反担保合同‘ 质押反担保合同 编号: 质权人(甲方):庆阳卓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庆阳市西峰区兰州路54号 出质人(乙方): 乙方一: 乙方二: 乙方三: 借款人(丙方): 住所: 根据丙方与甲方签订的编号为 《委托保证合同》以及甲方与(以下简称贷款人)签订的编号为 (以下简称“保证合同”)的约定,甲方为丙方与贷款人签订的编号为 (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现乙方以其拥有合法处分权的财产以其财产权利为丙方向甲方提供反担保。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质押反担保合同‘
质押反担保‘ 质押反担保合同 编号: 质权人(甲方):庆阳卓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庆阳市西峰区兰州路54号 出质人(乙方): 乙方一: 乙方二: 乙方三: 借款人(丙方): 住所: 根据丙方与甲方签订的编号为 《委托保证合同》以及甲方与(以下简称贷款人)签订的编号为 (以下简称“保证合同”)的约定,甲方为丙方与贷款人签订的编号为 (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现乙方以其拥有合法处分权的财产以其财产权利为丙方向甲方提供反担保。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质物 乙方以其有处分权的下列第 项财产及财产权利质押给甲方: 1、机器设备 2、机动车辆 3、其他财产 质押反担保的财产详见第十八条质物清单:口附件一/口附件二/口附件三/(打“?”的为选定项)。 第二条 质押反担保范围 一、质押反担保范围为:丙方为清偿贷款人的全部款项;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逾期担保费; 甲方因履行保证责任而代偿的款项;丙方应向甲方支付利息、违约金等款项;甲方垫付 的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人支出的全部费用等(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费、律师费、诉讼费、 执行费、评估费等)。 二、若丙方未履行《委托保证合同》项下对甲方承担的义务并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均 有权立即将乙方所提供质物折价抵债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或用于 直接清偿丙方所欠贷款人债务。 第三条 质押反担保期间 质押反担保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止。 合同的有效性 一、乙方(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的有效性不受乙方人身或财产发生重大事故(如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被宣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遭受自然灾害等)的影响。乙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本合同的有效性不受乙方合并、分立、重组、股份制改造、隶属关系变更等因素的影响。 二、无论甲方对丙方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反担保、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在其反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第五条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一、 反担保质押期间,第三人对质物所有权、处分权或本合同项下甲方的优先受偿权提 出异议,则乙方应承担一切后果和责任,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二、 质物发生权属争议、发生或即将发生损毁、灭失或其他导致质物价值明显减少等情 形的,乙方应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面通知甲方和保险人。 三、 质物存在共有产权关系的,乙方保证已告知质物其他共有人,并向甲方提供共有人 同意合同项下质押行为的书面证明。 四、 乙方向甲方交付的质物权属证明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未隐瞒质押财产存 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存在其他任何的质押、留置和债务承担。 五、 乙方已清楚地了解丙方的经营范围、资信情况及丙方借款的实际用途。 六、 乙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已得到其他董事会或相应最高权 力机构的授权且符合适用于乙方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之规定。乙方不得以此 为由对抗本反担保合同项下担保责任的承担和义务的履行。 七、 乙方的确认,甲方、丙方、贷款人协议变更借贷合同、保证合同、委任合同等文件 相关条款的,视为已征得乙方同意,乙方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八、 乙方授权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 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其信用状况。乙方同意甲方将其信用信息提 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 第六条 保险 一、 乙方必须按甲方指定的险种办理质物保险。如已办理质物保险,则应将第一受益人 变更为甲方。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质押反担保期间(首期保险自反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借款期限届满后2个月),保险单必须注明甲方是保险赔偿的不可撤销第一受益人,保 险单上不得附有损害甲方权益原限制性规定。 二、 若丙方不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乙方应及时办理续保手续,如乙方未及时办理续保 手续,甲方有权代为办理续保手续,保险费用由丙方承担。 三、 反担保质押期间,保险单正本由甲方保管。 四、 反担保质押期间,乙方不得已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中断保险,甲方有权代为投保, 保险费用由丙方承担。 五、 反担保质押期间,质物如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物价 值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反担保质押财产,存入甲方指定账户,反担保 质押期间乙方不得动用。 六、 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增加相应的担保或重新提供持押,也应按照本条约的阅读办理 保险手续。 第七条 当事人的权力与义务 一、 如质押财产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并 有义务告知采取查封、冻结措施的机关该财产已设质押反担保事宜。 二、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赠与、出租、转让、兑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 同项下质押财产。 三、 质押期间,质押财产有损坏的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甲方权益的,乙方 应在甲方提出要求后的30天内向甲方提出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非因甲方过错导致质 押财产减少,乙方应在30天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乙方不提供的, 甲方有权处分质押财产,将所得款项用于提前清偿欠款。质物如因不可抗力而灭失的, 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经甲方认可的其他担保,因质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资 财产,甲方有权直接就赔偿金受偿。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 四、 乙方需按甲方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并接受甲方相应的检 查。 五、 甲方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六、 质押期间,如有第三人对质押财产的所有权或依法处分权及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行为 的法律效力提异议或产生纠纷,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乙方对甲方由此而遭受的所有损 失与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七、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根据其过 错承担赔偿责任。 八、 乙方以其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 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九、 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甲方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质权的实现 一、 丙方未依约向贷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在甲方代偿后未及时向甲方履行清偿义务 的,甲方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物。甲方可以采取与乙方协议将质物折价抵债, 向公证部门申请制作具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再由法院强制执行,请求法院拍 卖、变卖质物等方式行使质押权。 二、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行使质押权,并以其所得提前清偿债务: 1(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危及甲方的质押权; 2( 乙方被解散、破产、歇业、被停业整顿、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作为自然人的乙 方死亡,无人继承其履约义务或继承人拒绝履约; 3( 丙方经营状况恶化,丧失商业信誉,与第三人发生纠纷、诉讼或了面其他甲方认为会 对其权益带来威胁或不利的事件; 4( 丙方违反与贷款人、甲方的相关约定,可能危及甲方债权安全的; 5( 甲方认为足以影响债权安全的其他情形。 三、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对于处分质物所得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 1( 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 2( 违约金、利息; 3( 逾期担保费; 4( 丙方未清偿贷款人的全部款项和/或甲方代偿的全部款项。 第九条 违约及其处理 乙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纠正违约、重新提供担保或增加相应的担保、赔偿损失,并有权提前处分质物: 隐瞒质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出租等情况; 未按甲方要求提供有关质物的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的;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处分质物的; 以任何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妨碍甲方实现债权、质押权; 因乙方的原因导致质押无效; 违反本合同的其他任何条款; 第十条 质物登记、移交及注销 一、 本合同签订后,需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的,乙方有义务持有关文件及时办妥质押登记手 续。 二、 本合同签订后,质物转移甲方占有;权利凭证原件需移交甲方占有的,权利凭证原件 应移交甲方占有。质押期间,质物及质物权利凭证原件由甲方代为保管。 三、 丙方和乙方清偿全部债务后,本合同终结。甲方应及时将质物权利凭证原件交还给乙 方,并向乙方出具同意注销质押登记的书面证明文件,由乙方办理注销手续。乙方同 意,上述领取质物权属证明文件原件及注销质押登记事宜,可由丙方代为办理。 第十一条 相关费用 一、本合同项下有关保管、评估、鉴定、保险、登记、公证等费用由丙方承担。 二、如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付清其应支付的款项,致使甲方垫付款项的,丙方应予偿 还。从甲方实际垫付项之日起,甲方有权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借款利率 计收利息。 三、丙方授权甲方在其任何账户内扣收上述款项及利息。 第十二条 权利的保留 一、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延缓履行合同义务,或甲方对乙方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 任何宽容、宽限,均不能损害、影响。限制甲方依本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享有的 行为甲方的一切权利,不能视为甲方对任何违约行为的许可或默许,也不能视为甲方 放弃对乙方现在或者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第十三条 通知 乙方变更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须事先告知甲方,否则甲方按原所提供的地址、号码发出通知,即视为已履行通知义务。 通知使用中文。 第十四条 合同的补充、修改和解释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的解释应按照本合同的目的、所使用的词句、有关条款、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 第十五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可通过以下第 种的方式解决: 1、 诉讼; 2、 向 提请仲裁。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各方有权签字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字后生效)。 第十七条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 份,各方及登记部门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质物清单 附件一(机动车) 序号 机动车所有人 车辆类型 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 机动车登记编号(车牌号码) 品牌型号 附件二(机器设备) 机器设备权利人 名称 数量 原值 规格 状况 编号(型号) 发票号码 第十九条 声明 签署本合同时,各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 的条款的法律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第二十条 各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甲方: (公章) 有权签字人: (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一: (公章) (签字) 有权签字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二: (公章) 有权签字人: (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三: (公章) 有权签字人: (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 (公章) 有权签字人: (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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