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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园区内的高新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017-09-26 5页 doc 16KB 1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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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园区内的高新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高新园区内的高新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大致分三部分:一是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二是对外商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三是对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为了帮助高新技术企业更好地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下面对有关政策作一系统归纳。 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国务院于1991年选定一批开发区作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并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在此批开发区范围内。对于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被有关部门认...
高新园区内的高新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园区内的高新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大致分三部分:一是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二是对外商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三是对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为了帮助高新技术企业更好地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下面对有关政策作一系统归纳。 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国务院于1991年选定一批开发区作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并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在此批开发区范围内。对于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除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对于新办的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高新技术的范围如下: 1(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2(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3(光电子利泻针阶机电广体化技术; 4(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5(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6(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7(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8(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9(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10(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11(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高新技术的范围,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而进行补充和修订,由国家科技部发布。由大连市科委及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认定。 二、外商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 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设立的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被认定高新技术业或高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设立的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在企业获利年度之后,可就其适用的减免税期限的剩余年度享受减免税优惠;结束之后,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的,不再享受上述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在申请减免税时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高新技术企业的证明文件,报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对在沿海经济开发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两个密 集型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两个密集型企业” 可以比照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进行判定。具体执行中,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省级科委审核并出具审核证明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审查合格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二)、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 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 减征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减半后企业缴纳所得税实际税率低于10,的,按10,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的, 允许企业选择享受其中的一种税收优惠 ,不得同时享受两种税收优惠。按照规定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时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三)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的先进技术企业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先进技术企业, 可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其退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的先进技术企业, 应当自再投资资金投入后一年内,持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被投资企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证明材料,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经缴纳的全部所得税税款。如果被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办理再投资退税期限内因故尚未得到有关部门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税务机关应按40%的退税比例办理退税。被投资企业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或再投资资金投入使用后3年内经考核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可再按100,退税率补退其差额部分( 按照规定外国投资者按照上述规定申请退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凡不能提供证明的,税务机关可就外国投资者再投资前的企业账面应付股利或未分配利润中属于外国投资者应取得的部分,从最早年度依次往以后年度推算再投资利润的所属年度,并据以计算应退还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成立的所有内外资企业) 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 不分所有制形式,均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的优惠 自 2000年6月 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先征后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人进行征税。增值税一般纳税入将进口的软件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本地化改造(不包括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比处理)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简易办法适用6%征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外购的软件按简易办法适用4%征税,均不享受先征后退优惠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 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 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期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三)关税和进口增值税优惠 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认定 软件开发企业需到大连市信息产业局办理软件产品和软件企业资格认定,并由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和信息产业局联合下文方可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说明:以上企业所得税及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出自近几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有关文件,现经我们整理予以公示以方便广大纳税人查阅使用,现在仍然有效。今后如有变化,以最新规定为准。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税政科 2002年6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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