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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孕产妇保健管理细则

2017-09-19 5页 doc 25KB 6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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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孕产妇保健管理细则加强孕产妇保健管理 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切实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对妊娠早期和高危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孕妇早期保健管理 (一)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全体医务人员要提高对孕产妇孕早期安全管理意识。除产科门诊外,其它任何科室不得以任何理由接诊因停经只做尿妊娠试验或超声检查,确定是否妊娠的育龄妇女。因内外科疾病就诊的育龄妇女,医生要详细询问月经史,初步诊断为妊娠的必须转诊至产科门诊。产科门诊要建立孕期检查情况登记薄,做好早孕妇女信息详...
加强孕产妇保健管理细则
加强孕产妇保健管理 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切实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对妊娠早期和高危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孕妇早期保健管理 (一)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全体医务人员要提高对孕产妇孕早期安全管理意识。除产科门诊外,其它任何科室不得以任何理由接诊因停经只做尿妊娠试验或超声检查,确定是否妊娠的育龄妇女。因内外科疾病就诊的育龄妇女,医生要详细询问月经史,初步诊断为妊娠的必须转诊至产科门诊。产科门诊要建立孕期检查情况登记薄,做好早孕妇女信息详细登记。 (二)产科医生应严格按照《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2011版)和《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及规范》要求,做好孕期保健工作。每次孕检必须索要《孕产妇保健手册》(以下简称“手册”),认真填写检查内容。严禁孕早期不建册只做B超及其他辅助检查,对没有手册孕妇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并将未建手册孕妇的信息详细登记。各相关医疗保健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早孕信息上报工作,并将具体信息反馈至辖区妇幼保健院。 (三)各医疗保健机构应认真登记在本机构就医的意外妊娠者。一旦发现确诊为妊娠的妇女,必须进行详细登记和上报。在就诊医院实施生育手术的,医院负责术后随访至42天。不在就诊医院手术者,医院负责将早孕信息在24小时内报告到辖区内妇幼保健院。 (四)各县(市、区)妇幼保健院要指定专人负责早孕信息的管理,在一周内将本辖区内的早孕妇女的情况反馈至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妇保医生,由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生负责孕产妇孕期监管工作。 (五)市卫生计生委每半年对县(市、区)卫生计生局进行督导检查,县级卫生计生局每季度负责对本辖区各相关医疗保健单位进行督导检查,各相关医疗保健单位每月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质量自查。对违反本规定的医疗保健单位及人员,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对因不执行本规定而导致危重孕产妇发生或造成孕产妇死亡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 二、高危孕产妇管理 高危妊娠定义:妊娠期某种病理或致病因素可能危害孕妇、胎儿、新生儿或导致难产,称高危妊娠。 通过系统的产前检查,尽早筛查出具有高危因素的孕妇,及早给予诊治,以不断提高危妊娠管理质量的“三率”(包括:高危妊娠检出率、高危妊娠随诊率、高危妊娠住院分娩率),这是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围生儿死亡率和病残儿出生率的重要手段。 (一)工作职责 1、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一是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辖区高危孕产妇急救转诊工作的管理、监督与指导,按照《吉林省孕产妇急救中心设置标准及管理规范》,设立完善孕产妇急救中心。 二是县(市、区)级卫生计生局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设立县(市、区)级孕产妇急救中心,组织和调配县域内医疗急救资源,协调各相关单位开展危重孕产妇急救工作,确保危重孕产妇急救、转诊绿色通道畅通。 2、各级妇幼保健机构 一是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指导和规范县(市、区)级高危孕产妇转诊网络建设、业务管理,组织对县(市、区)相关技术人员培训,并受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每年负责组织两次孕产妇死亡评审及危重孕产妇评审工作,并写出分析报告及反馈资料。 二是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协助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县(市、区)级孕产妇急救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负责指导高危孕产妇筛查与管理,组织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村卫生人员的技术培训,组织孕产妇死亡评审及危重孕产妇评审工作,并完成分析报告及评审总结。 3、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一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及时发现孕妇,做好早孕登记,进行早孕保健指导并初筛高危因素,疑有高危因素及时向上级医院转诊;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手册由孕产妇保管,并应随身携带。开展产前检查时,医疗保健人员应查阅手册,并详细记录检查结果,发现高危因素及时上转。 二是县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及时筛查高危因素,对重症产科合并症、并发症,胎儿和新生儿异常及时报告、转诊;成立由产科、新生儿科(儿科)、内科、外科、相关辅助科室等业务骨干组成的危重孕产妇急救小组,承担危重孕产妇抢救工作。 三是市级医疗保健机构要接受下级医疗保健单位的会诊申请,并派人进行现场会诊及指导抢救,接受转诊的高危孕产妇及胎婴儿的急救工作;在进行医疗保健服务工作中,坚持在各不同时期及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筛查、诊治、健康教育和指导以及危重情况告知;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均需做好随诊工作,为每一位高危孕产妇建立个案登记,填写“高危孕产妇随诊记录表”。 (二)工作流程 1、高危孕产妇筛查 在妊娠各期均应当对孕产妇进行危险因素筛查,发现高危孕产妇及时纳入高危孕产妇管理系统;对每一例高危孕产妇均要进行专案管理、密切观察并及时处理。对有合并症、并发症的孕妇及时诊治或转诊,必要时请专科医生会诊,评估是否适于继续妊娠;农村孕妇应在孕12周前由当地村保健员动员到乡镇卫生院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城镇孕妇应当由所在地妇幼保健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 2、高危孕产妇首诊与随诊     县(市、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设高危妊娠门诊,并指派具有较丰富临床经验的医生(县级中级以上职称,市级副高职称或高年资主治医生)承担会诊、转诊并作好记录,为每一位高危孕产妇建立个案登记,填写“高危孕产妇随诊记录表”(附件5)。首次发现孕产妇高危因素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孕产妇保健手册封面左上角做“高危”标识(盖“高危”印章),同时在保健手册中详实记录,并在高危孕产妇登记本中登记。高危孕妇进入预产期时应重点指导住院分娩及相关注意事项。 3、高危孕产妇报告与反馈 村级发现高危孕产妇应在24小时内上报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将超出服务能力的高危孕产妇报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妇保科负责人员,并动员孕产妇到县(市、区)级医疗保健机构检查;妇幼保健机构的妇保人员每半月到高危门诊抄录超过预约次数2次未来检查的和辖区外的高危孕妇名单,及时反馈给高危孕妇居住地所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转回的孕产妇应当按照上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处理意见进行观察、治疗与随访。 4、高危孕产妇转诊 县(市、区)、乡(镇)级医疗保健机构一旦识别出高危孕产妇,或产程中出现异常情况,经孕产妇急救中心专家组会诊超出当地抢救条件与能力时,应立即转送至有诊治与抢救能力的上级孕产妇急救中心进行救治,且转诊要一步到位;情况危重不便当时转送的,要及时与上级孕产妇急救中心联系,孕产妇急救中心派专家到现场参与抢救或远程指导。在转送过程中,应选派有急救能力和经验的医务人员护送,保证路途安全,转诊前应预先通知上级医院,沟通后转诊;接受转诊的医疗保健机构应保证危重孕产妇抢救绿色通道的畅通,简化入院程序与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和延误危急重症病人救治。 转诊同时逐级上报,发生危重孕产妇抢救的医疗保健机构,应第一时间分别向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报告,并填写“高危孕产妇转诊通知单”,在6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接到报告后,经确认为危重孕产妇抢救,立即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省妇幼保健机构以电话报告,并填写“高危孕产妇转诊通知单”,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转诊后如病情稳定可转回下级医院,遵照上级医院的医嘱继续治疗。危重孕产妇需上报病历及调查报告并复印孕产妇保健手册(上报标准参考附件6),为评审做准备。 5、住院高危孕产妇管理 对严重的高危孕产妇,要求尽可能在综合医院或三级妇幼保健院分娩;严重的高危孕产妇住院期间,应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专人负责,孕产妇系统管理至产妇平安出院;对上报危重的孕产妇,院主管领导应亲自组织全院进行抢救或参与协调上级医院会诊或转诊。必要时,由卫生行政部门及妇幼保健机构协调抢救,同时妇幼保健机构对上报病例进行现场调查,形成调查报告以备评审;对有高危因素的孕产妇,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负责将有关内容填写在孕产妇保健手册上。 6、高危孕产妇产后管理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高危产妇的产后访视,并按照上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处理意见进行观察、治疗。至少三次,分别于产后7、14、28天进行。可根据实际情况针对不同高危产妇适当增加访视次数,密切观察。 (三)质量控制 1、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控制指标。 评价指标如下: (1)高危妊娠检出率 ①孕早期检查及建册率 ②≥5次产前检查率(按时、按要求内容完成所有检查者) ③产后42天健康检查率 ④系统管理率 (2)高危妊娠随访率 ①发现高危妊娠即应记录高危妊娠随诊表,并按照流程进行处理。 ②按疾病病情增加检查次数及检查项目,进行预约随访,随访率达90%以上。 ③高危妊娠根据孕期情况可进行专家会诊或专科会诊,并根据专家意见进行处理。 (3)住院分娩率 ①住院分娩率应达到100%,必要时应提前住院待产。 ②积极治疗原发病,选择适合的分娩方式并做好产前准备,必要时启动专家组抢救或进行会诊。 2、妇幼保健机构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应当定期组织专家对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质量检查,提出改进建议。 3、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保障孕产期保健服务质量的自查制度,定期接受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业务指导部门的质量检查,县(市、区)级每季度质控1次,市级每年质控2次。 (四)信息管理 建立高危孕产妇管理信息系统,在各医疗保健机构门诊、病房设专人进行登记。 各级妇幼保健院设专人负责辖区内信息的汇总、整理、上报、反馈工作。 (五)工作要求 1、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辖区内医疗、妇幼保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工作职责,签订任务目标责任书,落实责任到人。建立孕产妇保健管理例会制度,及时调度各有关单位工作进行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2、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要充分发挥专业指导机构作用,定期组织辖区内妇保医生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建立考试考核机制,提高培训质量,必要时聘请省、市妇保工作开展较好的单位师资,进行面对面的授课或现场实习,务求妇保医生精通本职工作;要积极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好对相关单位的绩效考核、抽查和问卷调查,对存在问题的,现场解决,问题严重的及时上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3、各有关单位妇保医生要依据《孕产妇、0-6岁儿童健康管理标准(2011年版)》,逐项、逐条完成本职工作;按照有关要求并监督转诊医疗机构认真填写《孕产妇保健手册》等;利用QQ群、微信、电话等完善与分管辖区内孕产妇及家属,0-6岁儿童家长和老师的有效联络方式,做好定期健康随访,做到访谈、访视有痕迹。 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做好高危孕产妇的健康管理。对有转诊指征的,应立即上报辖区妇幼保健院,必要时帮助协调联系有关事宜,及时转送至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及时跟踪并记录诊治情况;依据《关于加强全省孕产妇死亡指标考核工作的通知》、《全省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规范》等要求,与高危孕产妇及家属、高危儿家长签订知情同意书(详见附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5、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于每年4月30日前、9月30日前将本辖区孕产妇健康管理、0-6岁儿童健康管理上报市卫生计生委基妇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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