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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论文

2017-09-20 12页 doc 50KB 2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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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论文试论我国利益集团政治参与的特点与模式 张智赫 【摘要】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中国社会利益集团正在生成、成长并发挥作用。在当前转型期的背景下,我国利益集团呈现不平衡发展,并且在不断变化、重组,他们对政治的参与也呈现出各自的特点。因此,对我国利益集团政治参与的特点进行分析,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利益集团政治参与模式一直存在着多元主义与合作主义之争,相对于多元主义,合作主义在我国社会生活中有着更多的适用性,因而成为我国利益集团政治参与的主要选择模式,由合作主义所建构的协商民主机制则是这种政治参与模式的实现路径。...
政治学论文
试论我国利益集团政治参与的特点与模式 张智赫 【摘要】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中国社会利益集团正在生成、成长并发挥作用。在当前转型期的背景下,我国利益集团呈现不平衡发展,并且在不断变化、重组,他们对政治的参与也呈现出各自的特点。因此,对我国利益集团政治参与的特点进行分析,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利益集团政治参与模式一直存在着多元主义与合作主义之争,相对于多元主义,合作主义在我国社会生活中有着更多的适用性,因而成为我国利益集团政治参与的主要选择模式,由合作主义所建构的协商民主机制则是这种政治参与模式的实现路径。 【关键词】             利益集团  政治参与  特点    模式 【正文】 伴随中国的发展壮大,利益集团在我国已经逐步形成且不断发展,利益集团的政治参与也成为一种必然现象。利益集团是现代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政治现象,它是市场经济发育到一定程度且伴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而产生的。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生活中的利益结构的不断分化,利益集团有了很大发展,并逐渐参与到政治生活当中,尤其是通过影响政府的决策而获取和维护团体的利益。在这种新形势下,探索我国利益集团政治参与的特点与模式,就成为我国民主政治发展以及利益集团自身发展的现实问题。 一、利益集团的含义及其基本理论     当某个群体提出一项政治要求时,政治过程就开始了。这种提出要求的过程称为利益达,利益表达的主体称为利益集团。按美国前政治学会会长阿尔蒙德给出的定义,所谓利益集团,就是指“因兴趣或利益而联系在一起,并意识到这些共同利益的人的组合”。[1]     政治学者最先注意到制度变迁与政府决策过程中的利益集团的作用。利益集团最早出现于18世纪末的北美13州。其后,英国、法国也相继出现了利益集团,但数量不多,对政治过程的影响也非常有限。19世纪中叶,随着产业革命的兴起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利益出现巨大的分化。利益分化造成的矛盾和对立促使利益性质相同且处于同一利益水平上的人们,在明确的利益意识的驱使下结成了一定的利益团体,各种利益集团便发展了起来。进入20世纪,尤其是二战后,由于在古典自由主义时代的国家基本上是处于“守夜人”的状态,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自身的缺陷表现得愈来愈明显,于是出自政府的各种干预政策便纷纷出台,从而不断地加强政府在经济领域中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影响政府政策就成为追求利益的各种利益集团表达和获得利益的重要途径了。利益集团在西方各国大量涌现,引起学者的普遍关注。     麦迪逊被公认为研究利益集团问题的“第一个重要的美国理论家”。他从“人的利益”观点出发,得出“派别活动是美国政治发展之动力”的结论。[2]他以美国弗吉尼亚州为例,指出人们因利益不同而形成不同的派别:同是种农作物的农民,由于品种不同而可能形成不同的利益集团。种小麦的,可能形成“小麦集团”;种棉花的,可能形成“棉花集团”。整个弗吉尼亚的人口可能因为交通、水源等问题而分成若干派别。他依此推而广之,形成了这样一种理论,即美国是建立在利益集团基础上的社会。既然美国是这样一个社会,那么,就政府而言,它的作用是什么呢?麦迪逊认为,政府的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缓冲器作用。利益集团的竞争具有不可避免性,政府就应该协调各种利益集团的关系。二是控制利益集团之间的竞争所带来的弊端。他认为竞争是正常的,但也可能带来弊端;“多数利益集团”可能会在获得“权力”后而损害“少数利益集团”的权利。政府应该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至于政府自身的制约则是根据美国宪法的三权分立原则来进行。在麦迪逊看来,一个理想的政府应该是根据适当制约原则组成,代表各种利益的政府。否则,就可能出现专制,或由多数人统治,少数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就利益集团本身而言,麦迪逊认为,由于利益集团的出现来自经济人的本性,来自部分人对其共同利益的维护,所以利益集团不可能自动消失,也不应该使用强制的将其消灭。于是,他提出了利益集团之间“遏制与平衡”的概念,即必需依靠一个利益集团的“野心”与另一些利益集团的“自私倾向”相互对立的办法,来使“利益集团的祸害”受到遏制。     在麦迪逊提出利益集团之间遏制与平衡的基础上,另一些政治学者认为,多元利益集团的存在本身就是民主的一种形式,是美国民主的一种固有的特征,所以并不是什么坏事。他们列举的理由中有这样关键性的两条:第一,美国社会中绝大多数人口都归属有组织的利益集团,虽然他们个人并不一定直接参与利益集团的决策,但他们可以影响利益集团的决策;第二,公共决策可能并不一定总是代表多数人意愿的,但它可能是各利益集团的影响大体均衡的表现,因而会相当接近于整个社会的意愿。[3]     经济学者研究利益集团的问题相对较晚。古典经济学研究的对象是消费者与生产商,而且假定条件是完全竞争,即消费者与生产商是原子式的,独立作出决策。到了20世纪60年代,经济学家奥尔森在其专著《集体行动的逻辑》中,较系统地分析了利益集团的形成及其内部运作情况,也涉及到了利益集团影响决策的问题,但没有将利益集团的分析与宏观上的制度变迁过程联系起来。奥尔森认为,个人理性并不一定导致集体理性,原因在于集体行动是一种公共产品。公共产品的特点是:单凭个人力量,成本太大,而收益却要在集体其他成员中分享,成本收益不合算;即使自己不采取行动而由其他人实施,自己也可以获得好处,即存在所谓的“搭便车”现象。因此,集体中的个人理性是实现具体利益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奥尔森指出,小规模的利益集团比大规模的利益集团更容易采取行动。这是因为,小规模的利益集团中,即使某个集体成员要承担全部的成本,集体物品带来的收益也有可能要大于该成本,因此集体物品可以实现。[4]     上世纪80年代,新制度学派在西方经济学界崛起,他们将利益集团作为研究制度演进过程中的一个基本单元。诺斯、戴维斯等人在经济史研究中专门研究了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奕对经济制度变迁的影响过程。他们认为,制度演进的方向与一个社会中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奕过程及结果相关。因此,诺斯说:“如果说制度是游戏规则,那么利益集团是玩家”。新制度学派还认为,从静态上看,制度演进的方向是由社会中处于强势地位的利益集团决定的;而强势集团之所以能够决定制度演进的方向,又主要是通过一定的方式获取国家政权的支持,或通过赎买,或通过强制。[5]     在中国,经济学家厉以宁也较早地注意到了利益集团的问题。他在《转型发展理论》中说:“利益集团是一个不明确的概念,它是以经济利益目的相联系的一种无形组织。所谓利益集团是指这样一些人,他们彼此认同,有着共同或基本一致的社会、政治、经济利益的目的。因此他们往往有共同的主张和愿望,使自己的利益得以维持或扩大。改革开放后,中国社会出现了若干个利益集团。但迄今为止,学术界对现阶段中国利益集团的研究是很不够的。”[6]     不难看出,政治学者对利益集团的研究大体持这样的观点:第一,利益集团在现实社会政治生活中是客观存在的,社会政治权利的源泉是“派别活动”;第二,政府的作用在于它的平衡机制,防止专制的产生和控制“派别活动”的有害方面,重点应在多重性的平衡、制约原则上;第三,只有当利益集团很活跃,而且各利益集团之间形成了相互制衡的局面时,利益集团参与决策过程本身才是民主的一种方式,否则利益集团的存在有悖于民主。因此,在英语世界的政治学文献中,“利益集团”(INTEREST GROUP)一词本身毫无贬义,它对民主政治来说是不可或缺的存在。因为只有当各种利益集团通过利益表达而使自己的要求得以反映时,政府才能从中获得大量可供决策参考的信息,这时决策的科学性不容置疑;而当政府为利益集团所包围时,政府的行政权力自然就受到了来自各方的关注、影响,这实际上就构成了对政府活动的监督作用。     与政治学者不同,诺斯等经济学者将利益集团作为研究的基本单元时,关注的是制度变迁过程中的利益集团,而且假定各利益集团的势力是不平衡的。因此,诺斯等人所说的利益集团也称为“压力集团”或“垄断利益集团”。压力集团本身是利益集团的一种,但只有社会中的强势利益集团才有力量对政府形成压力,以各种手段获得政府的支持,其中最极端的情况是迫使现任统治者下台并扶持自己的利益代理人上台。一个社会中的强势集团就是该社会中的压力集团。压力集团的出现往往是一个社会中利益集团之间力量失衡的结果与表现。因此,压力集团一词含有贬义,它具有这样的性质:其一,它是国家权力者的或是掌权者的结盟者。他们尽可能地谋求实施社会控制,排斥来自其他利益集团的角逐者。其二,它是设租者,更是寻租者,他们对利益独占是公开的(名义上的合法性),但实现利益独占的方法则是隐蔽的(实际上是非法手段谋取)。其三,为了维护其垄断利益,它的逐利行为必然会损害公众福利,增加社会成本,导致制度僵化,从而既损害了社会效率也伤害了社会公正。     二、利益集团政治参与的范围   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依据不同的标准,公民的政治参与可以划分出不同的类型,并且出现集团化趋势,即利益集团。这些利益集团通过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进而影响甚至主导政府决策,以实现和维护集团的共同利益。目前,我国的利益集团主要在以下范围内影响社会政治生活: (一) 以国家的重大方针和重大问题为中心,进行民主协商   我国已形成的政治总格局决定了我国的利益集团与政府之间是一种协商关系。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也是全体人民利益的代表者,各民主党派与一些社会团体都是各自领域的利益的代表者。这种政治总格局不是人为选择的产物,而是由历史发展所决定的。利益集团的发展与政治参与只能在协商对话的基础上,对共产党的代表功能起到补充和辅助的作用。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得到了不断的充实和完善,在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基础上,各民主党派与一些社会团体其参政议政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主要体现在: (1) 参加国家政权,并在各级机关、人民政协中担任领导职务; (2) 积极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以及国家大政方针的协商、决策; (3) 参与对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令等的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4) 组织调研,即人民政协利用现有条件,选择政府和人民群众都十分重视和关注的民生问题,组织调研,通过调查研究,在科学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向党政领导机关提出可行性的意见和建议; (5)民主评议,即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和爱国人士积极、主动、广泛的参与到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活动,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对国家的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讨论评议,有利于党政领导机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 影响中央、地方立法以及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这涉及到各类利益集团对政治的参与。目前,各民主党派、工、青、妇等官方或半官方的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固定的制度渠道参政议政,即主要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制度、信访制度等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与此同时,其他利益集团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参政议政范围越来越广,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影响地方立法和公共政策的执行就是其重要方面。   对地方立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1) 利用本集团成员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影响力,影响地方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这是一种合法的影响方式。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即是如此。(2) 利用个人拥有的社会关系网,直接或间接影响地方立法活动。特别是某些垄断利益集团,就是利用并通过这种关系网中的亲戚关系、同学关系,或是上下级关系直接或间接接触立法决策者,表达其利益诉求,使之通过有利于自身的法律。   利益集团还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影响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利益集团对公共政策制定的影响包括:有的利用本集团成员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影响力,如通过人大、政协提案形式;有的利用个人拥有的社会关系网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有的通过制度性或非制度性的参与途径,前者如听证会,后者如自杀、群体性突发事件,这主要表现在弱势群体中;还有的通过网络等途径,将其利益诉求传达到政府相关部门。利益集团除了对公共政策的制定施加影响以外,还尽力影响其执行。这就是改革开放过程中政府政策实践中所面临的困扰,即“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   我们说每一项政府政策的出台是各方利益博弈的结果,因此总会有一部分人受益,一部分人受损。那么利益受损阶层就会对公共政策的执行施加影响,尽力维护本集团的利益。在利益冲突背景下产生的政策执行博弈已经成为政府公共政策执行遭遇困境的主要诱因之一。主要表现在:政策附加、政策替代、政策残缺、政策敷衍、政策截留、政策抵制、政策合谋、政策寻租等等。 三、利益集团政治参与的特点分析 利益主体的多样性引发利益诉求的多元化,最终造成了中国利益集团的不平衡发展。在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已经不平衡的社会各个利益集团又出现了不断分化、重组,他们对政治的参与也呈现出新的特点。 (一) 利益集团参与的集团利益性特征突出  利益集团是指具有共同利益和价值认同的人,为了维护或实现某种共同利益而结合在一起的团体。因此,集团利益性是利益集团政治参与的最根本特点。利益成为主导利益集团行为的基本依据,并以此为轴心衍生出了利益诉求的多元化。也正是在利益的驱动下,激发了利益集团的政治参与行为,同时又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冲突与矛盾。因此,任何一个利益集团,参与、影响并最终做出政治决策的出发点,都是最大限度地维护本集团的最大利益。《物权法》历经七稿的激烈讨论才最终得以颁布实施;《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引发的私营企业主阶层的激烈反应都说明了利益集团的集团利益性特征。 (二) 利益集团参与的职业化表现明显 依据对利益集团的定义,我们发现,是某些共同利益的存在使不同主体联合到一起。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联合到一起的主体,又都是具有相同或相似职业或阶层的人,对于本行业或阶层具有共同、一致的利益诉求,从而构成利益集团在政治参与过程中明显的职业性特征。比如私营企业主阶层、中国律师协会、消费者协会等,他们分别代表的是私营企业主、律师和消费者。而且这种在特定职业基础上形成的利益集团不可避免地会极力彰显该集团的影响力,表达本集团的利益诉求,保护本职业阶层的特定利益。该类利益集团的发展遵循这样的规律:相同或相似职业或阶层的人(一般都是精英分子) →基于共同的利益→组成利益集团→维护本集团的共同利益→其政治影响力提高→利益集团不断壮大→吸引更多的精英分子参加进来→集团力量进一步壮大→更好的维护本集团的共同利益。 依此逻辑,当越来越多的具有相同或相似职业的精英分子联合到一起,该集团的力量和政治影响力也会愈加强大,这种职业性特征也将更加明显。 (三) 利益集团参与能力的不平衡性与“寡头化”趋势 目前,我国强势利益集团和弱势利益集团多元并存,但发展是不平衡的。强势利益集团高度的组织化,拥有高素质的成员,有固定的、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掌握着资源优势和话语权,他们通过自身拥有的以及在此基础上创造出的一切有利条件影响政府的政治生活。相比之下,弱势利益集团组织化程度比较低,成员素质不高,没有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自身力量比较分散,没有资源优势和话语权,在与强势利益集团的博弈过程中处于劣势地位,甚至逐渐被边缘化。这种实力的不平衡导致了他们政治参与能力的差异,不仅呈现出明显的地域性色彩,而且在同一地域之间也表现得尤为突出。前者主要是因为自然地理条件的制约和历史传统造成的资源分配等方面的不平衡;后者主要是在同一地域范围内,强势利益集团和弱势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博弈问题。 正是这种不平衡发展造成的利益集团之间力量的悬殊,形成了强势利益集团和弱势利益集团相互博弈的局面。在二者博弈的过程中,两级分化现象愈加突出,出现了政治参与能力上的“马太效应”,甚至强势利益集团开始出现“寡头化”趋势。这种精英的寡头化,使得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对他们越来越反感、抵触,趋势就是二者之间的裂痕在加深。尽管政府在制度上开始向弱势利益集团倾斜,开始有意识的扶持弱势利益集团的发展,但是,面对强大的强势集团,这样的努力每一步都很艰难。 (四) 利益集团利益诉求多元化和参与渠道多样化 我国利益集团由于力量发展的不平衡,政治参与能力的强弱,衍生了多元的利益诉求。一方面,作为改革最大受益者的“既得利益者”,他们在经济上富裕后,进而提出政治上的诉求。因此,他们对改革等政策的预期更为关注,只要他们预感到改革的推进会损害他们的既得利益时,他们就会通过各种手段对改革施加各种影响,使得触及既得利益者的改革政策无法顺利推行。另一方面,作为处于弱势地位的利益集团则恰好相反,尽管他们对政治生活投入了大量的热情,但在与强势集团的博弈过程中,往往显得无可奈何。可以说,其利益诉求长期处于被压抑的状态,故他们更渴望通过相应的改革,改变自身的弱势状态。当有利于他们的改革推行时,他们压抑的利益诉求一下子迸发出来,但处于弱势地位的不同利益集团有着不同的利益需要,在改革和社会转型过程中形成了多元并存的利益诉求格局。此外,在不同强势集团之间,不同弱势集团之间以及强势集团和弱势集团之间也是多元利益诉求并存,由此产生矛盾和冲突不断。 多元的利益诉求导致其参与方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第一,通过投票选举自己在政治上的代言人。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因此,各个利益集团可以通过行使选举权选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方式,使他们成为本集团的利益代言人。第二,通过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表达利益要求。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网络因其虚拟性,即时互动性等特点,受到越来越多的青睐,特别是一些力量较小的利益集团。他们常常通过网络表达自己在现实中无法获得满足的利益需求。即通过网上跟帖,网上签名,网上请愿等形式,将自己的意见真实地表达出来,进而传达给政府,从而影响政府的公共决策。 (五) 利益集团参与的制度化程度低 政治参与的制度化,就是指政治参与的制度规范在政治社会化的过程中和人们参与的时间过程中获得价值认同的模式化的过程。它具有参与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参与目的及行为的可期望性;参与价值的认同性;参与行为的模式化和过程性等特征。反之,超出现有的正式制度框架内的活动就是非制度性的政治参与活动。日前我国利益集团的政治参与的制度化普遍较低,具体表现为二个方面:其一,政治参与的规范化、法治化程度低。政治参与的制度化要求有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安排,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以便各个利益集团都能以合法有序的方式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但我国利益集团的不平衡发展,强势集团手中掌握绝大部分资源,从而影响甚至主导政府决策。相比之下,弱势集团则无法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通过合法的方式预期到自己的利益,从而会寻求一种制度之外的参与方式。其二,政治参与的价值认同度低。价值认同性,要求各个利益集团对现有的政治规范、制度设计达到普遍认同,并愿意在既定的规范下解决争端。但是,我国的利益集团特别是“既得利益者”,为了维护本集团的既得利益,实现预期的更大利益,通过各种手段影响政府决策,甚至不顾法律的规则。而作为弱势集团的一方,则是没有渠道和能力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问题,往往成为被压制的一方。当他们走头无路的时候,可能会选择极端的方式表达对政府的诉求。 (六) 利益集团参与的独立性差, 对政府的依赖性强 从一定意义上讲,我国的改革开放过程就是对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过程,通过调整改变资源的原有占有状态,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了阶层的分化,为利益集团的形成创造了条件。因此,我国利益集团的形成和发展过程自始至终与政府密不可分。因此,他们具有浓厚的官员色彩,其政治参与也表现出强烈的政府依赖性。由向市场的体制转轨过程中转化而来的政治精英即是如此。所以,这预示着他们很难摆脱这种联系而独立自主地参与到政治生活中去,他们正是通过这种特殊的联系,依附于政府,从而来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而弱势利益集团因个体分散性,成员素质普遍偏低,政治参与能力低等因素的影响,其政治参与的独立性更无从谈起了。 (七) 利益集团参与方式的不稳定性和发展性 在利益的驱动下,各个利益集团以各自的方式参与到政治活动中去,衍生出多元的利益诉求和复杂多样的参与方式。比如在社会转型期诞生的私营企业主,他们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越来越多的参与到政治生活中来,构成了新时期利益集团政治参与的重要方面。但是,由于内部关系复杂,缺乏政治参与技巧,其政治参与也是制度化和非制度化并存。  一方面,他们积极拥护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严格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参与政治活动,比如,积极要求加入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级工商联组织,积极投身社会公益事业。另一方面,新兴的私营企业主仍然保存着原有阶层的某些特点,而且内部关系比较复杂,文化程度、经济实力和社会地位参差不齐。因此,他们对政治的要求也不尽一致。当他们的某些利益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无法得到满足时,一部分人就开始在制度之外寻求“捷径”,比如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得政府官员的“特殊保护”。从这个意义上说,他们的政治参与是有序性与无序性并存,具有不稳定性,也正是这种不稳定性预示着未来利益集团的政治参与方式具有发展性。即随着政治民主化的推进和市场机制的不断健全,利益集团成员素质会的不断提高,其政治参与的制度化也会更加完善而趋于稳定和有序。 四、利益集团政治参与的模式选择 (一)、利益集团政治参与的两种模式:多元主义与合作主义 1.多元主义模式 一般来讲,多元主义主要是指20世纪以来以美国的政治实践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一种民主理论,其基本主张是:所有的利益主体在政治体制内都有平等的机会组织起来并影响决策者,通过决策过程来显现团体的能量,实现团体的利益倾向。在这种理论中,多样化的利益集团是多元主义的核心内容,也是民主政治参与展开的基础。 多元主义的前提是多重竞争性利益集团的存在。在多元主义的政治设计中,“多元”就是指多重利益集团。多元主义的规则之一是,公民为了取得他们的各种权利,有权建立相对独立的社团或组织,包括独立的政党和利益集团。[7]在社会生活中,公民个人可能对政治竞争影响较小,因而他们主要依靠利益集团来实现政治参与,积极影响政治过程。通过对民主社会的实证性考察,多元主义者发现政治权力并不是由等级式的权力精英把持的,而是由社会中众多代表不同利益的集团通过竞争的方式来获得的。这些竞争性的利益集团包括商业组织、工业、政党、妇女机构、宗教组织等。它们在社会中广泛存在,一个行业、一个领域可能存在多个利益集团。不同的利益集团代表各自不同的利益,并由该集团代表公民参与政治竞争。这种以利益集团的形式参与竞争,是多元主义政治的运行机制。在多元主义模式中,利益集团的活动方式主要是以对抗性竞争来实现的。因此,伴随多元主义发展而来的是一种竞争性民主,“简言之,竞争的选举产生民主”。在多元主义模式下,各个利益集团相互平行,彼此独立,不存在隶属关系,不存在等级差别。他们各自围绕特定的利益和目标参与到政治程序中。所以,对抗性竞争既存在于利益集团之间,也存在于利益集团与政府之间。利益集团与政府的对抗性竞争,不是采取暴力反抗的形试,而主要是通过建立自治性的市民社会领域来限制政府的活动领域和权力范围。 2.合作主义政治参与模式 合作主义是一种具有较长历史的理论,20世纪中后期得益于欧洲一些国家成功的实践而成为一种影响比较广泛的理论。合作主义,又译作社团主义、法团主义、统合主义,这是一个特指的观念、模式或制度安排类型。它的作用是将公民社会中的组织化利益集团联合到国家的决策结构中。这个利益代表系统由一些有明确责任的、数量限定的、非竞争性的、有层级秩序的、功能分化的利益团体构成。它得到国家的认可,被授权给予本领域内的绝对代表地位。作为交换,它们的需求、领袖选择、组织支持等方面受到国家的一定控制。合作主义是在解决雇主、劳工、国家三方关系中发展起来的一种民主模式。合作主义认为,政府政策的制定不仅取决于议会竞争,也是政府与劳工、雇主联盟在经过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共识而作出的决策。政府与这些团体之间是一种合作关系,政府保证劳工联盟和雇主联盟在各自领域内的垄断性代表地位,作为一种交换,劳工联盟和雇主联盟则保证各自所属组织支持政府的决策。合作主义在解释劳工联盟、商业联合会与国家之问关系上的成果使其成为一种具有普遍性的民主模式,为西欧一些国家所采用。 合作主义模式的基本原则是协商而非对抗、秩序而非冲突。在合作主义模式中,一般的行业协会等利益集团没有与政府接触的机会,它们只能从属于关键的垄断性利益集团,关键的垄断性利益集团与政府之问也不是对抗关系,而是协调基础上的相互支持,“他们互相承认对方的合法性资格和权利,利益集团对相关的公共事务有建议、咨询和组织本体系的责任,政府对利益集团的领袖选举、利益诉求和组织支持等事项应有一定程度的支持”。[8]在法团主义模式下,利益集团以协商和合作的方式进入政府过程,而不是采取对抗性竞争的方式,这足以证明政府与利益集团之问以及利益集团体系内部都可以避免多元主义模式下因竞争而产生的混乱和冲突。合作主义模式是一种协商性的民主,不同于多元主义模式对竞争价值的追求,合作主义推崇的是在协商对话基础上的合作与共识。 (二)、我国利益集团政治参与的模式选择:合作主义 1.合作主义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适用性 首先,在政治层面,我国已形成的政治总格局决定了我国的利益集团与政府之间是一种协商关系。政治总格局是指一个国家中代表各阶级、阶层以及其他群体的政治组织之间与国家政权的相互关系及其运行机制。换言之,即是指代表各阶级、阶层及其他群体的政治组织在国家政权中的地位及其相互作用的机制"[9]。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也是全体人民利益的代表者,各民主党派与一些社会团体都是各自领域的利益的代表者。这种政治总格局不是人为选择的产物,而是由历史发展所决定的,并被历史证明是正确的选择。因此,我国民主政治发展只能在既有的格局中进行。作为社会一部分群体的利益代表者,利益集团的发展无法替代党在中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利益集团的代表作用也难以超越党对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代表功能。利益集团的发展与政治参与只能在协商对话的基础上,对共产党的代表功能起到补充和辅助的作用。其次,在经济层面,我国人民在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决定了利益结构中不存在根本的对立。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尽管改革开放后在利益分化的基础上出现了利益多元化的利益结构,但这种多元分化是有一定限度的,它并没有改变人民根本利益的性质。同时,公有制仍是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这表明一定的利益分化是在公有制经济基础的许可范围内进行的,换言之,国家仍可借助强大的国有经济来调节人们之间的利益矛盾。这种利益分化是随着分配形式的变化而逐步出现的,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因为人与人之间的差异而导致的对利益占有的不均衡。这种不均衡不是绝对的,人们之间的利益矛盾也只是暂时的,国家通过履行公共管理者的职能正在逐步缓解这种利益矛盾。再次,在社会层面,我国市民社会的发展程度决定了在中国尚不具备多元竞争的现实基础。多元主义是需要一定条件的,它必须建立在多重利益集团存在的基础之上,而这种条件的满足是以一个极大发展的市民社会为前提的。在我国,市民社会虽然有砀艮大发展,但其无论是在形式上,还是规模上都无法与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相比。学者俞可平认为,“中国的公民社会是一种典型的政府主导型的公民社会,具有明显的官民双重性。中国的民间组织绝大多数由党和政府创建,并受党和政府的主导,尤其是那些经过合法登记的有重要影响的民间组织,如各种行业组织、同业组织、研究团体、利益团体等。此外,中国的民间组织正在形成之中,具有某种过渡性。与西方国家的民间组织相比,它还很不成熟,其典型特征如自主性、志愿性、非政府性等还不十分明显”。[10]在这种情况下,利益团体缺少竞争的载体,它们是被系统地整合进政府的决策过程的,而很少具备国外那种“压力团体”的性质。在文化层面,我国传统价值观追求一种“和谐”的政治理念,形成一种非对抗性的政治参与文化,这也决定了我国利益集团的政治参与模式必然是一种“合作型”的,而不是以竞争为导向的。 2.合作主义语境下我国利益集团政治参与的实现路径 合作主义模式带来的是一种协商性民主,作为一种复兴的民主范式,协商性民主既肯定公民积极参与政治生活,又尊重国家与社会问的界线,力图通过完善民主程序、扩大参与范围、强调自由平等的对话来消除冲突、保证公共理性和普遍利益的实现,以修正传统民主模式的缺陷与不足。当我们将合作主义模式作为我国利益集团政治参与的模式选择时,发展协商性民主则成为实现这种模式的具体路径,而设计怎样的制度和程序就成为使其运转起来的关键。在我国的民主政治实践中,政治协商制度是最重要的一种协商民主形式。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少数民族和社会各界的代表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组织形式,经常就国家大政方针进行民主协商的一种制度。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治协商有利于实现最广泛的政治参与,有利于有效地实现广大人民的民主权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包容和吸纳各种利益诉求。通过政治协商制度最大程度地团结社会利益集团,把这部分团体的利益诉求纳人制度化途径,规范其利益表达和利益实现的形式,是现阶段我国利益集团政治参与的重要渠道。近年来兴起并逐渐完善起来的听证制度,是我国民主政治实践中协商性民主的新发展。听证是指立法及具有立法权的行政机构在制定涉及公民利益的法案和政策时,通过鼓励公众参与立法过程,收集立法信息,制定符合公众利益的法案的形式。听证为公民参与政治过程营造了一个现实空间与具体渠道,它鼓励受立法影响的利益相关的个人与团体参与立法过程,积极表达自身的利益偏好。听证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公民表达利益的规范性渠道.也为个人和集团实现政治参与提供了现实空间。在我国的政治实践中,基层政府和人民群众围绕具体问题,创造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协商对话机制。例如,浙江省温岭市创造的“民主恳谈”对话机制,它鼓励公民参与政策制定过程,鼓励公民在协商、讨论和对话过程中形成共识,并维护公共利益。政治决策是在充分听取利益相关者偏好表达的基础上作出的。民主恳谈是我国地方政府政治实践的创造性改革,是我国协商性民主发展的重要突破,同样成为我国利益集团实现政治参与的有效形式。 在把合作主义作为我国利益集团政治参与模式的同时,我们也要清楚地认识到,任何政治模式都是在一定的政治实践环境中产生的,合作主义也不例外。正是因为政治实践环境的差异。决定了多元主义在美国较为流行,而西欧则盛行合作主义模式。当我们发展和完善合作主义的政治参与模式时,绝不能照搬西方民主政治发展的模式,应该充分注意我国政治发展的特殊历史背景、文化传统、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惟其如此,才能使这一理论能更好地为处理我国的现实问题服务。 五、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利益集团的发展为政府决策提供了大量的信息和原料,不仅有利于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也有益于民众政治参与意识的增强及其整体素质的提高。但是,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我国利益集团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各个利益集团在力量上是不平衡的,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也参差不齐,制度性参与和非制度性参与并存。因此,政府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制度安排,进一步健全市场机制,加快政治的民主化进程,平衡各种利益冲突,将各个利益集团政治参与行为纳入到制度化和法治化的轨道。 【参考文献】   [1](美)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小G.宾厄姆·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 曹沛霖,郑世平,公婷,陈峰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07.     [2]集权、分权、利益集团理论与美国公共行政的发展·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5年第12期.     [3]托马斯·戴伊.民主的嘲讽.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1年.     [4]程虹.制度变迁的周期.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年.     [5](美)诺思.经济史上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上海三联店,1994年.     [6]厉以宁.转型发展理论.北京:同心出版社,1996年.     [7]达尔.多元主义的困境——自治与控制.北京:求实出版社,1989年. [8]张静.法团主义.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9]王惠岩.政治学原理.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10]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概念、分类与制度环境.中国社会科学,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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