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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担保合同没有骑缝章

2017-11-15 7页 doc 20KB 3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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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担保合同没有骑缝章贷款担保合同没有骑缝章 篇一:商业银行贷款合同签订时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 篇二:贷款互保合同 相互提供担保协议书 协议号: 甲 方: 法人代表: 公司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 方: 法人代表: 公司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为使甲、乙双方向有关银行申请贷款时,具备银行所要求的贷款保证条件,确保筹资效率,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本着友好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双方在平等自愿、权责对等的基础上,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依据中国法律均具有保证人主体资 1...
贷款担保合同没有骑缝章
贷款担保合同没有骑缝章 篇一:商业银行贷款合同签订时应当注意的法律问 篇二:贷款互保合同 相互提供担保 协议号: 甲 方: 法人代: 公司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 方: 法人代表: 公司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为使甲、乙双方向有关银行申请贷款时,具备银行所要求的贷款保证条件,确保筹资效率,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本着友好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双方在平等自愿、权责对等的基础上,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依据中国法律均具有保证人主体资 1 格,可以依法以各自拥有财产提供保证担保,有足够的能力承担本协议第七条项下的保证责任,签订本协议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第二条:甲、乙任何一方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有权要求对方提供保证担保,在借款方生产经营与财务状况正常的前提下 ,担保方有义务在本协议第 七条所规定的互保额度与期限范围内,根据银行批准的借款合同和银行的要求签订担保合同。 第三条:担保方在接受借款方的要求,为借款方提供保证前或之后,有权了解借款方的财务及经营状况,借款方有责任向担保方提供能反映本公司资信能力与清偿能力的财务资料,包括不限于近期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及损益表,借款方也有义务协助担保方调查其资信能力。若借款方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存在明显贷款偿还风险,或不符合银行有关贷款和担保资格的规定,担保方有权要求借款方增加担保人、补充提供新的反担保或变更互保协议,甚至有权拒绝继续提供担保,但必须提前书面通知借款方。若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及财务状况恶化的情况消失,符合银行有关贷款和担保资格的规定,仍在互保期内时,担保方仍有义务为借款方提供担保。借款方未能履行偿还贷款义务,担保方履行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借款方追偿。 第四条:甲乙双方互保的银行贷款专项用于各自的项目 2 和生产经营周转。本着诚信合作的态度,甲乙双方不得在对方申报贷款期间或贷款发放、试用期间撤销互保或减少互保金额。 第五条:贷款到期前如需展期,借款方应提前15个工作日通知担保方,未经担保方同意办理展期手续的,担保方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条:双方所担保贷款的总金额和担保对应的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原则上是对等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本协议项下互保贷款总额为人民币元,在此额度内可一次或分次使用,担保期限为一年。担保期限自本协议签字、盖章之日起计算,担 保期限内双方都有权向对方要求提供担保。本协议所规定的互保额度与互保期限是总则性的,总金额范围与期限内的每一、笔担保的具体金额、保证期限、保证责任及生效条件等由相应的具体保证合同约定。本互保协议到期后,经双方协商可适当延期。 第八条:甲、乙双方均应秉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有义务因履行本协议获悉对方的有关商业资料保密,否则,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协议中的如有变动,甲、乙需提前30个工作日提出建议,经双方协商一致方可变动,并签订补充 3 协议。 第十条:本协议自双方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等根据各自章程规定的担保管理机构审议通过后生效,双方应提供给对方相关的规定与决议。双方互保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或各自用其他担保方式置换出来时本协议自动解除。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骑缝章要加盖双方公章)。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 月日 年 月日 签订地点: 篇三:“催收通知”有缺陷,保证人免责 “催收通知”有缺陷,保证人免责 蒋伟 债权银行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往往采取“催收通知”的形式。这种看似简单的“催收通知”,其实蕴含着相当复杂的法律玄机,如果不能透彻地理解和谨慎地操作,不应有的法律风险必然随之产生。本文所要探讨和说明的,则是这种风险所反映的法律问题以及防范这种风险的法律手 4 段。 [案情简介] 2005年9月30日,A银行向当地法院起诉借款人B公司和连带保证人C集团。起因是贷款330万元借期1年届满后没有偿还本息。借款期限是2000年12月29日至2001年11月29日,保证合同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B公司对A银行的诉讼请求表示认可。 C集团却提出,A银行对其提起的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为对抗C集团的关于诉讼时效的主张,A银行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担保贷款逾期通知函的回执。该回执的内容是:“A银行:我集团已收到贵行送达的关于我集团担保的B公司贷款已经逾期的通知函。”落款单位为“C集团”(盖章),时间为“2003年11月12日”。以上内容除时间外均为打印,时间为手写。A银行认为,本案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应当认定为2003年11月12日,故自己与2005年9月30日提起的本案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不料,C集团认为该回执上的手写时间是银行后来添加的,相应通知函的送达时间应当是2002年5月21日。为此,C集团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担保贷款逾期通知函。C集团称,这份通知函即是该回执的上半联。这份通知函的内容是:“C 5 集团: 由贵集团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B公司在我行的贷款已于2001年11月29日到期,本金余额为本金人民币330万元,利息人民币98万元。特此通知。”落款单位为“A银行”(盖章),时间为“2002年5月21日”。以上内容均为打印。 C集团认为,通知函上所标明的时间为实际送达时间,所以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应当认定为2002年5月21日,A银行2005年9月30日起诉,显然超过诉讼时效。 [争议焦点] A银行提交的回执与C集团提交的通知函,是否原为上下联一体,双方说法不一。从证据表面上看,二者之间有较明显的骑缝章相连。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的裁判意见是,双方提交的证据为上下联一体,整体为打印字体。但A银行提交的下联日期为手写,其证明力小于C集团提交的上联;且根据该证据, C集团在收到通知一年半后填写回执不合常理,故对A银行提交的回执的日期不予采信。本案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应当从2002年5月21日开始计算,故A银行对C集团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A银行对C集团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由于银行的借款保证形式基本上都是连带责任保证,所 6 以我们在此不谈一般保证的相关问题,以下所说的保证,均指连带责任保证。 一、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及相关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该规定包涵了以下几重必须关注的涵义:第一,必须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必须向保证人提出相应要求。第三,必须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第四,要求一旦提出,诉讼时效随之起算。也就是说,诉讼时效一旦起算,如果没有时效中断、中止的事由,债权人必须在两年内提起诉讼。这里需要特别提示的是,根据该司法解 释第三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对此,债权人应当充分理解,谨慎把握,准确操作,不可混淆。 本案仅仅从时间上看,A银行与C集团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即截至日期应为2003年11月29日。可见,是否于此前的2003年11月12日依法向C集团发出“催收通知”主张权利,是本案诉讼时效问题的死结。 二、银行向保证人发出“催收通知”所应当具备的法律条件。 7 这里所说的“催收通知”,是特指银行在法定的有效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通过本案的分析,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催收通知”所蕴涵的复杂性和风险性。结合本案,我们认为银行在向保证人发出“催收通知”时至少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效的期间:“催收通知”一定要在保证期间届满前送达,否则所面临的是保证人免责的风险。而诉讼时效一旦起算,其后的“催收通知”一定要诉讼时效期间内送达,以保证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起算或中断后,如果决定起诉,一定要在有效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否则所面临的,就是如同本案胜诉权丧失的风险了。 2、明确的内容:“催收通知”的内容一定是明确地要求保证人承担具体的保证责任,而不能仅仅是泛泛地告知主债务到期。本案中A银行的通知函,在内容上就明显地存在这种不足。从严格意义上讲,该通知函的内容仅仅是通知保证人主债务到期,而并非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这样的“催收通知”,不仅难以发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假如是保证期间届满前的第一次催收的话,甚至不会发生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效果。 3、特定的对象:“催收通知”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必须针对特定的对象——保证人本人,而不能针对主债务人或其他第三方。 8 4、明示的、书面的方式。银行向保证人发出的“催收通知”,应当采用明示的、书面的方式。本案中银行直接向保证人送达书面“催收通知”并由其签收,基本上就是采用了这种方式。 5、可以证明的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为原告的银行要就“催收通知”已经到达保证人以及到达的时间承担举证责任。本案的回执所反映的送达时间上存在重大瑕疵,以致于使得全案陷入被动。所以,送达回执上的时间、内容与“催收通知”上的时间、内容不仅绝对不可缺少,而且应当保证一致。 [办案结语] 在银行对保证人的催收文书工作中,任何一点小小的疏忽或漏洞,都可能酿成巨大的风险。所以,“ 催收通知”的内容要件和形式要件都必须完备,催收人员的法律素质和风险意识都必须加强,催收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和每一步操作都必须谨小慎微。也许,这才是本案给我们的最好的启示。 (作者系本集团金融法一部执业律师)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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