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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办理准生证及生育证发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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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办理准生证及生育证发放管理办法河南省办理准生证及生育证发放管理办法 河南省生育证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口计划管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户籍在本省的中国公民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条 生育证是本省已婚育龄夫妻合法生育的凭证~已婚育龄夫妻取得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第三条 生育证的发放管理应依法进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做到科学管理、方便群众。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越权发放生育证、滥发生育证、不按程序发放生育证。 禁止骗取、伪造、涂...
河南省办理准生证及生育证发放管理办法
河南省办理准生证及生育证发放管理办法 河南省生育证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口计划管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户籍在本省的中国公民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条 生育证是本省已婚育龄夫妻合法生育的凭证~已婚育龄夫妻取得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第三条 生育证的发放管理应依法进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做到科学管理、方便群众。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越权发放生育证、滥发生育证、不按程序发放生育证。 禁止骗取、伪造、涂改、盗卖、转让生育证。 第二章 生育证的登记和审批发放机关 第五条 一孩生育证的登记发放机关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孩生育证的审批发放机关是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其中~国家干部、职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必须报省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 第六条 生育证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登记发证机关进行登记和审批发放。 第七条 生育证的登记、审批发放机关应健全生育证受理、登记、审批、发放和管理制度。 一孩生育的登记、材料审核、生育证发放、材料归档、登记结果的张榜公布和二孩生育审批表的发放、组织群众评议、提出初审意见、材料整理上报、初审意见的张榜公布等具体工作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 二孩生育申请的受理、复查审核、材料整理、提出审定意见以及二孩生育证的发放、材料整理归档等具体工作由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八条 发证机关应成立生育证审批小组~负责二孩生育证审批工作。 第三章 生育证的登记和审批发放程序 第九条 合法结婚且无子女,含亲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的夫妻~应在生育前凭下列材料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登记发证机关填写《一孩生育证发放登记表》~领取一孩生育证: ,一,夫妻双方身份证, ,二,户口簿, ,三,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的判决、调解书或书和其它相关证明,, ,四,计划生育技术部门出具的女方健康检查证明。 第十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对要求领取一孩生育证的~应认真核实全部材料~并做出决定: ,一,符合生育第一孩条件的~给予登记~发给一孩生育证~同时在夫妻双方所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 ,二,材料欠缺的~应予补齐, ,三,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告知理由。 第十一条 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向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提交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材料及下列材料: ,一,按规定填写的《二孩生育证审批表》, ,二,足以证明符合法规、规章规定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技术鉴定或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及时将生育二孩审批表及有关材料报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认真核实全部材料~由生育证审批小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需进行病残、伤残鉴定或调查取证的审批时限可延长至鉴定确诊或调查完毕之后30日,: ,一,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由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审批小组的决定发给二孩生育证~并由夫妻双方各自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分别张榜公布, ,二,材料欠缺的~应予补齐, ,三,不符合生育条件的~退回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三条 副县级以上干部领取二孩生育证~须将材料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生育证应填写准确~字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加盖发证机关钢印后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后~群众有异议的~发放机关应及时调查核实。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及时宣布已发生育证作废~并收回生育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生育证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生育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一孩生育证发放登记表、二孩生育证审批表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样式。 第十七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应为领取了生育证的育龄妇女提供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八条 已领取了生育证待孕的夫妻可凭证终止原避孕节育。 第十九条 持生育证妇女怀孕后~因特殊情况需要终止妊娠的~须持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不宜继续怀孕的证明书~一孩持证对象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二孩持证对象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开出同意终止妊娠的介 绍信后~方能终止妊娠~并将手术证明交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已领取生育证的育龄妇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发文宣布其生育证作废~收回生育证~并不再发给生育证: ,一,怀孕后非医学原因或未经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认可终止妊娠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生育证的, ,三,自报婴儿死亡或分娩死胎又无确凿证据证明的,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计生技术服务部门或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盖有公章和经办人签名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 持生育证妇女分娩后~生育者家属应在分娩后及时将生育证交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 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要在婴儿出生一个月内~向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申报出生~生育证存根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二条 遗失生育证的~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由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经原发证机关核实~补发生育证。 生育证有缺损需要更换的~须持旧生育证到原发证机关更换新生育证。 第二十三条 当年生育证的有效期为:上年度12月1日至下年度元月31日。 在生育证规定的有效使用期内不能生育的~应在下年度4月底前凭原生育证及健康检查证明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下一年度生育证。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放或骗取生育证的~除收回生育证外~对有关人员按《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于每年4月底以前向省辖市、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逐级书面报告上年度生育证的发放情况。 第二十六条 乡 ,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对生育证审批表、调查证明材料、生育证发放登记底册、收回的生育证要按年度分类、建档~由专人统一管理。二孩生育证材料长期保存。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经常检查生育证的登记、审批、发放、管理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市、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生育证发放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一孩生育证发放登记表 2、二孩生育证审批表 附件1 一孩生育证发放登记表 出生 姓 名 身份证号 时间 女 方 户口所 单 位 在 地 出生 姓 名 身份证号 时间 男 方 户口所 单 位 在 地 婚 育 情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况 (男方单位盖章) (女方单位盖章) 证 明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乡镇办签名: 事处经 (盖章) 办人 年 月 日 生育证 号 备 注 注:?该表每年元月前发放到村,居委会及有关单位, ?该表一式两份~乡、村,居委会、有关单位,各存一份。 附件2 二孩生育证审批表 姓 名 民族 单 位 女 出生时间 户口所在地 方 身份证号 现 住 址 姓 名 民族 单 位 男 出生时间 户口所在地 方 身份证号 现住址 现有子女情姓 性别 出生时间 况 名 生 孩 育 理 二 由 女 审 男 审 方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核 方 核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单 意 单 意 位 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位 见 乡 审 县 镇 批 审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批 办 意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意 事 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见 处 生育证号 备 注 注:申请生育二孩的有关证明材料,同审批表一同上报。 一、修订的依据:根据计划生育改革与发展的要求~《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生育证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为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对原《河南省生育证发放管理规定》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程序:省计生委统计处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提出修订稿~经政法处研究把关~向各市、县征求意见~最后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修订的基本原则:一是法制统一的原则~生育证管理办法属于贯彻落实《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性文件~不能与《条例》规定相抵触。二是简化程序、方便群众和减轻基层负担的原则。三是与有关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原则~凡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再重复规定。四是文体规范的原则。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名称:由《河南省生育证发放管理规定》改为《河南省生育证发放管理办法》~一是更加规范~二是便于区别。 ,二,一孩生育证管理:由申请审批制度改为登记领证制度~有关条款作了相应修改。 ,三,二孩生育证管理:继续坚持原来的制度和程序不变~在文字上做了修改。 ,四,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如申请复议制度,原《规定》第十八条,、《条例》关于溺婴、弃婴、虐待婴儿致残、致死的~不再发给生育证的规定等~不再重复规定。 ,五,有关计划生育部门内部管理或其他业务管理的规定:如原《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等~不再重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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