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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分证字号

2017-09-19 5页 doc 18KB 1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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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分证字号 身分证字号 新竹市北區載熙國民小學校園場所開放使用申請表 使 用 者 簽章 電話 身分證字號 地址 參加對象 活動名稱 參加人數 使用場所 使用設備 場所使用費 萬 仟 佰 拾 元 ,新台幣, 經收人 保 證 金 萬 仟 佰 拾 元 ,新台幣,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每日 時 分至 時 分 使用時間 ?每週 時 分至 時 分 承 辦 人 主任 校長 頁 1 / 6 新竹市北區載熙國民小學校園場所開放使用管理契約書 新竹市北區載熙國民小學(以下簡稱甲方)為推廣教育,落實社會資源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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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分证字号 新竹市北區載熙國民小學校園場所開放使用申請表 使 用 者 簽章 電話 身分證字號 地址 參加對象 活動名稱 參加人數 使用場所 使用設備 場所使用費 萬 仟 佰 拾 元 ,新台幣, 經收人 保 證 金 萬 仟 佰 拾 元 ,新台幣,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每日 時 分至 時 分 使用時間 ?每週 時 分至 時 分 承 辦 人 主任 校長 頁 1 / 6 新竹市北區載熙國民小學校園場所開放使用管理契約書 新竹市北區載熙國民小學(以下簡稱甲方)為推廣教育,落實社會資源共用,開放 校園場所供 君(以下簡稱乙方)使用,雙方訂立條款如下, 第一條, 使用期間,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時起至 年 月 日 時 (每日 時 分至 時 分),乙方願遵照約定日期辦理活動。 第二條,場所使用費共計新台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 場地保證金共計新台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 上述二項費用應由乙方於開始使用前向甲方一次繳清,期滿如無違約或賠償 情事,保證金無息退還。 第三條, 甲方因公務需要變更使用場所或因活動要求延期或停止辦理,乙方應遵照甲 方安排,不得異議。 第四條, 乙方除應遵守本契約之約定外,並應確實遵守「新竹市北區載熙國民小學校 園開放使用管理辦法」之規定。 第五條, 乙方不得變更既有設施,若因活動需要加置設備,應於使用後立即拆除,回 復原狀,以免影響學校正常教學,違者由學校僱工代為拆除,所需費用由乙 方負擔,或由保證金扣除,如有不足,應予追償,並終止契約。 第六條, 乙方使用場所之秩序及週邊環境衛生應自行負責,並派員督導處理。 第七條, 乙方應製作識別證供參加活動人員佩帶,以維護校園安全。 第八條, 乙方未履行契約約定,或損毀使用設施,應負完全賠償責任,不得異議。 第九條, 本契約正本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契約人 甲方,新竹市北區載熙國民小學 校長,王國生 頁 2 / 6 住址,新竹市北區東大路2段386號 乙方, 負責人, 統一編號, 住址, 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新竹市北區載熙國民小學校園場所開放使用管理契約書 新竹市北區載熙國民小學(以下簡稱甲方)為推廣教育,落實社會資源共用,開放 校園場所供 君(以下簡稱乙方)使用,雙方訂立條款如下, 第一條, 使用期間,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時起至 年 月 日 時 (每日 時 分至 時 分),乙方願遵照約定日期辦理活動。 第二條,場所使用費共計新台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 場地保證金共計新台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 上述二項費用應由乙方於開始使用前向甲方一次繳清,期滿如無違約或賠償 情事,保證金無息退還。 第三條, 甲方因公務需要變更使用場所或因活動要求延期或停止辦理,乙方應遵照甲 方安排,不得異議。 第四條, 乙方除應遵守本契約之約定外,並應確實遵守「新竹市北區載熙國民小學校 園開放使用管理辦法」之規定。 第五條, 乙方不得變更既有設施,若因活動需要加置設備,應於使用後立即拆除,回 復原狀,以免影響學校正常教學,違者由學校僱工代為拆除,所需費用由乙 方負擔,或由保證金扣除,如有不足,應予追償,並終止契約。 第六條, 乙方使用場所之秩序及週邊環境衛生應自行負責,並派員督導處理。 第七條, 乙方應製作識別證供參加活動人員佩帶,以維護校園安全。 第八條, 乙方未履行契約約定,或損毀使用設施,應負完全賠償責任,不得異議。 頁 3 / 6 第九條, 本契約正本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契約人 甲方,新竹市北區載熙國民小學 校長,王國生 住址,新竹市北區東大路2段386號 乙方, 負責人, 統一編號, 住址, 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新竹市北區載熙國民小學校園場所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頁 4 / 6 場地類別 收費標準〈新台幣〉 備 註 體育館 ,、視聽教室400元,照明電費100一、使用收費以單位時段四小時為 元,空調使用費加收1000元。 活動中心 計算單位,使用未足一單位時 ,、信義樓地下室1000元,照明電禮堂 段者,以一單位時段計算。空 費250元,空調使用費加收,指球場及舞調使用費另計,地下室設活動 2500元。 臺部分, 中心者,比照收費。 ※備註,本校視聽教室約為2間教 二、舉辦體育活動出售門票者, 室 1、國內性比賽加收門票總收入 金額之百分之十。 2、國際性比賽加收門票總收 入金額之百分之五。 運動場 三、凡使用場所需預演或預先練習每時段新台幣3000元,使用照明加收電 者,依第一點規定辦理。 費2000元。 四、依據「新竹市市立各級學校校 園開放使用管理自治條例」第 室外綜合每面球場500元,使用照明加收電 6條規定,使用運動場免繳場 球場 費1000元至2000元。 地費,但需繳水費1500元 ※備註,本校綜合球場使用高瓦數 探照燈,與操場共構,依使用盞數整,夜間加收電費2000元整。 收費。 五、依據「新竹市市立各級學校校 網球場 每面球場600元,使用照明加收電園開放使用管理自治條例」第 費200元。 13條規定,如使用者未即時 教室 1. 每間教室200元,使用照明加收 清潔,將自保證金扣除新台幣 電費50元,空調使用費加收500 2000元整,作為僱工清潔費 元。 用,如有不足,本校將予追 償。 六、保證金依場所使用費二倍收取。 頁 5 / 6 頁 6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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